常熟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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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2日发布)小|中|大发文号:浦人[202x]36号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现将《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事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202x年6月12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外省市来浦东工作和创业,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二)符合所在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入住条件的规定;(三)所在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

第三条(政策内容)新区各功能区域为符合条件的人员以租赁方式提供不同标准的人才公寓,并为入住人才公寓的人员提供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

补贴金额及补贴年限由各功能区域根据本区域的实际另定。

入住低于市场租赁价格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再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凭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一)《人才公寓租赁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可在浦东人才网xiexiebang下载);(二)申请人学历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及“四金”交纳票据一式两份。

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核准后,向各功能区域人才公寓受理窗口提交个人申请材料和企业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

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审核、签约人才公寓受理窗口对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条件进行审核,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租住房源,并由进驻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功能区域集中核准补贴由人才公寓受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至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与所在区域开发(集团)公司每月进行一次认定和核准。

关于常熟东南开发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机制问题的探讨

关于常熟东南开发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机制问题的探讨
加 大。
疏通信 息传递渠道 ,同时实现专人负责 ,为培养 、使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人才 提 供实时信息和参考依据。最大限度 利用 已有资源 ,加 强对企业 目前 现
有员工 的职业培训 ,重点培养发展 企业的核心人 才,利 用企业提供 的 全面职业发展规划 ,以提高企业人才 吸引力 。 ( 3 )拓 宽人才 引进渠 道 ,注入新 血液。搭建企业 人才 交流平 台 ,
早期过程 中,地区经济开发也是最 为注重引进客商 和资金。一般认 为 有 了资金才能让企业运转 ,这个 时候人 才 的重要性通 常被忽视 。在 这
样 的现实情况下 ,进驻常熟东南 开发 区的企业 开始关 注人 才的吸纳 , “ 招才引智”渐渐被提到企业发展的重要议 程上。在 近几年的发展 中 , 常熟东南开发区提倡 “ 招商 引资 ,招才 引智 ”并 重 ,抓好 资金引进 , 并加快人才的招募。只有抓住人才 的优 势才能在发展 中紧跟科技进 步 的趋势 ,增强企业 自主创新 能力要依靠 高新技术人才 ,实现产业结构 的重点跨越也需要有 远见 的管理人才 ,招 才引智 中引进 的人 才是常熟 东南开发区发展的支撑 。稳步推进招商 引资 ,深入紧抓招才 引智是加 快建立以企业为主导 ,市场为导 向,产学研相 结合的技术创新 体系 的
( 2 )大量土地占用造成资源紧张 ,同时带来环 境污染。企业规模 扩 大占用大量 的土地资源 ,加之管理不规范导致土地 资源无法达到效 益最 大化 ,并产生环境的污染。 ( 3 )过分依赖外援经济 ,忽视当地优势项 目。常熟东南开发 区在 发展 中引入外资 ,但一味追求外来的会容易忽视本 土特色。常熟作 为 具有悠久历史传统 的文化名城 ,有不可 比拟 的传统优 势 ,但 目前却不 能充分发挥地 区优势产业。 ( 4)苏州地 区发展迅速 ,招商引资工作存 在压 力。常熟东南开发 区 目前发展 势头较 好 ,但是 较周边 的昆山 、吴 江一带 开发 区仍 有 不 足 ,这种 四面临敌 的局面使得常熟市东南开发 区未来 招商引资 的难度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扬州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扬州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扬州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扬府办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扬州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加快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着力提高人才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进新兴科创名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发〔202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关于人才工作相关要求,坚持“市级规划、区级负责、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建设筹集原则和“高端优先、保障重点、逐步解决、满足急需”的分配管理原则,加快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帮助企业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切实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为扬州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多渠道推进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分为租赁型和产权型两种类型。

人才公寓主要适用于市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解决人才住房问题,所指企业和人才应符合《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36号)相关规定。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人才公寓年度规划建设筹集任务,采取多种渠道推进人才公寓建设筹集工作。

1.政府组织建设。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作为辖区人才公寓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才公寓建设,参照《扬州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开展2018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

关于开展2018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

关于开展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各街道人才科技办、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局:根据《关于强化人才支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常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现就开展年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主要指在汽车及零部件、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等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引进的紧缺高层次人才。

优先支持我市“小巨人”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创(领)办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

分为两类:(一)—年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符合引进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二)年引进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我市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常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符合年度重点产业紧缺需求人才目录所列专业。

二、资助标准(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万元的薪酬补贴;(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万元的薪酬补贴;以上两类对象资助限定每个企业每年申报人数不超过人,由市人社局根据个人素质、纳税薪酬、专业紧缺度、企业类型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人才办主任会议讨论后,确定资助建议名单。

三、申报办法(一)申报受理时间年月日——月日(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按引进年度填报《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请表》(附件、附件),备齐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单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初审后,报送至常熟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

单位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核实申报人情况,出具初审意见,汇总报送《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薪酬补贴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电子文档。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惠府〔2017〕13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业经十二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惠州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才引智力度,着力集聚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急需人才,实施“梧桐引凤工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人才双高计划”实施“人才双十行动”意见》(惠市委发电〔201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采取多种方式,通过产权赠与、免租金、低租金等方式实施保障。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房源信息及相关配租信息。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高层次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优秀人才等人才类别认定,负责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人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信息。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申请人住房情况及周转性住房后续管理。

包括:租户动态管理、租户租金收取、物业公司监管、房屋质量保修期外维修、协助对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租户进行清退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安排人才安居住房资金和维护管理资金,将人才安居资金和人才安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拟订的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对外公布。

《永安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永安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

《永安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永安市人才住房保障申请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永委办〔202x〕45号)为全面落实人才工作部署,发挥住房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和三明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住房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人才住房保障的申请对象、条件及程序1.申请对象(1)在我市创办(领办)企业持有客商证满1年人员,或企业纳税满1年、年均纳税金额满2万元持有股份最多且为该企业法人代表,或已被我市企业、事业(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编制人员)单位正式录(聘)用在职(工作满一年)的以下人才,可以申请购(租)房补贴或租赁人才公寓。

一类。

①设区市的优秀人才、拔尖人才、“特支计划”人选及“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②具有博士学位的各类人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③符合申报当年度《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三明市导向专业人才。

二类。

①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各类人才;②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③永安市优秀人才。

三类。

①符合申报当年度永安市紧缺急需专业且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②入学时为“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③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入学时为本一批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仅限申请人才公寓或租赁住房补贴(指工作单位在市区且父母在市区无住房)。

(2)对以下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落实购(租)房补贴政策。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以及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入选者,省优秀人才“百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人选;省级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名校长及其他省级高层次人才等;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缴纳地方级税收连续三年位列前10名的企业核心专业人才;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一事一议”人才。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9〕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7日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安居方式(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安居政策(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常熟市新建住宅区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79号)和《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常熟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常政发规字[201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用房类别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三类。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办公活动,辅助用房用于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

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1、 2008年1月1日以前挂牌出让(含协议出让,下同)的住宅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含半地下、地下建筑面积)的4‰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2、2008年1月1日以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7‰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

本办法实施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物业服务用房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4‰。

3、本办法实施前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中,动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除外)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比例按上述第1、第2条规定配置。

本办法实施后挂牌出让的住宅用地中,动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除外)住宅区建筑形式为多层的,物业服务用房按上述第2条规定配置;建筑形式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得少于22‰,其中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不得少于19‰;建筑形式为多层、中高层、高层等多种形式的,按多层面积的7‰和中高层、高层面积的22‰配置。

4、2008年1月1日以后挂牌出让的非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除外),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配置物业用房。

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1、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应当是地面以上的非居住房屋,一般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投促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第三条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标准提升至每月2000元。

正在享受政策的从2019年1月起直接提高补贴标准,不需要另行申请。

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认定,符合“4+4+1”主导产业方向,新引进投资额超2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适当增加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

第五条重点把控好产业发展方向,着重增量、兼顾存量,拓宽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将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市房产局会同招商部门、相关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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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集聚,切实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将人才安居工程纳入到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统筹规划、统筹建设、统筹安排,全面建立我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工作机构完整健全、供应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政策制度相对完善、各项管理规范协调的人才安居工作局面,逐步解决我市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
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相关政策
(一)购买对象及条件。

购买人才安居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为我市城镇常住人口,人事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非公企业工作,申请时须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及以上者。

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工作须满二年以上,本科生、中级职称人员(含技师)工作须满三年以上;
3.申请人年薪酬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的年收入也不高于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倍;
4.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20 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含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等房改优惠政策的。

申请条件需调整的,由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申请人(含配偶)收入的认定。

申请人(含配偶)收入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三)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的认定。

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家庭住房:
1.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的私有房屋、承租的公有房屋;
2.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在申购前5 年内无特殊情况已转让的私有房屋和已转让使用权的公有房屋;
3.因离异失去不满5 年的住房;
4.申请人(含配偶)及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购买和已取得但未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

(四)面积控制标准。

人才安居房实行面积控制,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 平方米左右。

(五)销售价格。

人才安居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的75%计价。

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

(六)人才安居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人才安居房”字样。

购买人才安居房未满5 年的,不得转让。

(七)本意见实施前,已享受过《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常发, 2008? 68 号)规定的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在申请购买人才安居工程时,须向原发放单位退还已发补贴。

本意见实施后,申请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的,不得再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的,不得再申请引进人才安家补贴、租房补贴。

四、工程建设
(一)土地供应。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确保优先供应,土地供应采用限价出让的方式。

二)优惠政策。

人才安居工程可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免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资金筹措。

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可以以在建人才安居工程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五、申购程序
(一)购买人才安居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同等条件下,已婚申请人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申请购买人才安居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所在企业统一填写《常熟市人才安居房申购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属开发区、园区、镇初审。

申报不实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2.由各开发区、园区、镇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汇总后报市人社局。

3.由市人社局组织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新闻媒介上进行公示。

4.由市人才办确定购房人选名单。

5.由市住建局办理购房手续。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成立“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
组” ,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
主要
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市人才办:根据全市人才住房需求情况,负责研究制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统筹人才住房房源供给,确定分配人选名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市人社局:负责人才安居房申购的受理、审核、公示及组织选房等工作,并负责咨询的答复、反馈。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负责建设工作,按计划及时提供出售的房源,核查申请人的住房情况,配合做好配售,协调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及财务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

市规划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人才安居房供应价格的核定。

市地税局:负责核查人才安居房申购人(含配偶)个人所得税缴交情况并提供核查结果。

市监察局:负责人才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的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

七、其他事项
(一)对不在本意见规定范围内新引进的其他企业,符合我市
有关产业政策的,报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
批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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