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处理证据的可信性与排除规则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处理证据的可信性与排除规则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
在这些案件中,证据的可信性及其排除规则成为了诉讼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策略处理证据的可信性与排除规则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可信性作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当事人,我们需要确保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的可信性。
这涉及到证据的来源、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
1. 证据的来源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证据的来源通常包括书面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等。
对于书面材料,我们需要确保其来源可靠,比如确认该书面材料是由合法渠道获得的并且具有相关的签章等。
对于电子数据,尤其是网络数据,我们需要确保其来源可靠、完整并且可以追溯。
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应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
2. 证据的完整性在提供证据时,我们需要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如果证据是书面材料,我们需要提供全部的书面材料,不能有漏洞或删除相关内容。
对于电子数据,我们需要保持数据的完整,不能有缺失或修改的痕迹。
只有完整的证据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3. 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与事实相符。
我们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比如调取相关的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有任何疑问,我们应该及时申请鉴定,以确保案件的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排除规则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排除规则: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某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比如非法窃取、偷拍等,法庭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2. 违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如果某证据的获得和使用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比如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进行了非法搜查或者侵害了个人隐私。
3. 证据链的中断证据链是指证据的来源和流转过程。
如果证据链的任何环节中断或者无法追溯,法庭应当排除这些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

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证据,在法学界一向被视为诉讼的脊梁,是构筑诉讼大厦最为可靠的基石。
证据规则是关于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为履行我国加入WTO三大协定中关于及时公布贸易法律、法规、处理贸易纠纷案件司法裁判案例及依据的承诺,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吸取证据理论的研究成果,结合行政诉讼特点,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载体。
其主要规则有: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公布日期】2023.09.11•【文号】国知发保字〔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实现了重大跨越和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
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
准确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功能定位,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法释〔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条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原告应当举证证明下列事实:(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原告完成前款举证后,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推翻某个事实的材料或信息。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起到确立权利、证明侵权行为、确定损失等作用。
有效的证据可以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裁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法和合规的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有一些规定需要遵守。
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必须合规,不得以非法手段或伪造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如果证据不合法或不合规,则法院将不予采纳。
三、主动举证原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证据规则是主动举证原则。
原告和被告都有举证的责任,即每一方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则法院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四、证明知识产权权利的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其中,主要的证据包括:1. 注册证书:对于已经注册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注册证书,如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
2. 权属证明:权利人还需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为权利人。
3. 著作权证明:对于著作权,权利人可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出版合同等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的证据。
4. 前案判决或裁定:权利人还可提供前期类似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作为证据。
五、证明侵权行为的证据除了证明自己享有知识产权之外,权利人还需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权利人可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1. 侵权证据:权利人可提供涉嫌侵权的实际证据,如侵权产品、侵权作品等。
2. 调查取证材料:权利人还可提供相关的调查取证材料,如调查报告、取证录像等。
六、证明损失的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导致了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时,权利人还需要证明损失的事实和数额。
权利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经济损失:1. 财务报表:权利人可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对经济损失进行说明。
2. 评估报告:权利人还可提供专业的评估报告,对损失进行评估。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所需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侵权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侵权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2. 原告方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文件:需要提供原告方的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以验证其拥有相关的专利权。
3. 侵权行为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比如侵权产品图片、产品规格书、销售合同、广告宣传资料等。
4. 侵权行为影响证据: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侵权行为对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材料,比如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报告、利润损失证明等。
5. 技术分析报告:需要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报告,对侵权行为与原告方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结论是否构成侵权。
6.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或者提供专家意见来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7.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以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8.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纠纷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
料,比如相关合同、技术文件、价格清单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材料的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裁判机构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准备。
在准备材料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和提高申诉成功的概率。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专利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办案水平。
这些文件印发后也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018年,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此次指南(指引)的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
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标准制定、案例指导、行政答复、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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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的资格
▪ 真实性:客观存在 ▪ 关联性:与待证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 ▪ 合法性: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 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程序或或提取方法合法
❖ 一方的证据,另一方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 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 一方的证据,另一方有异议并且提出反驳证据的,对 方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 双方分别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 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的,结合案情,判断一方提供 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 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的分配
▪ 谁主张谁举证 ▪ 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根据公平和诚实
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 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确定举证责任的 承担。 ▪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 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不利后果。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免证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
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 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 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 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的审核
▪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逐一进行审查 和对全部证据综合进行审查
1.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物是否与原 件、原物相符, 2.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3.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4.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5.证据的内容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证据认定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专利行政执法中常见的证 据类型
▪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种类 ▪ 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 ▪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集的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取证的依据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 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 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 专利侵权纠纷调处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 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 得的情况下,对侵权可能性大的案件依职权调查 收集证据。
❖ 在假冒专利行为查处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 发现或接受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可以根 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证据的质证
▪ 证据应当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 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 证明力有无以及大小,进行质疑、辩驳和说明。
▪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 当事人的质证情况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