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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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转型造成了社会结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变化,使现实社会中各种矛盾不断激化。由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成为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措施机构,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确认识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类型、特征及成因,提出更为合理的地方政府应对当前去提醒事件的策略和措施,对于吧我国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该领域的研究成为当今我国学术界一项崭新而又紧迫的课题。

目前,国内外的一些学者、专家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源、特征、规律和对策等都做过大量的分析和研究。本文通过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研究,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地方政府应对措施,从经济、法制、政府建设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地方政府对策研究

1.群体性事件概述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目标。和谐社会的建设包括方方面面,其中社会稳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已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如何构建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消解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首次突破1000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群体性事件在中国发生发展的10余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此后一直保持快速上升趋势,1999年总数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上升了近10倍。而从2006年到现在,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又增加了l倍。2010年,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有增无减,且参与人数、规模和对抗形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综合矛盾的反映,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1.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还有一点需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必须是3人以上参与,才称之为“群体

性”事件。

西方社会学家一般将其称为“集群行为”、“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一”。斯坦来·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西方研究集群心理和集群行为的理论主要有:模仿理论、感染理论、紧急规范理论、匿名理论、信息传播理论、控制转让理论等。

我国台湾地区则一般称群体性事件为“群众事件”、“聚众活动”、“群体事件”,等等。台湾地区学着吕世明认为,所谓“群众事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群众事件并不一定具有反社会性,而是基于某个特定或不特定的事件或目标,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本着其高涨的情绪,或请愿、或游行示威;而狭义的群众事件则指具有不法的反社会性、破坏性特征,而因特定或不特定的目标,由少数不法分子煽动、纠集一群不特定的人,利用群众盲从附和的弱点,以偏激的言辞鼓动群众,煽动不满情绪,纠集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即“群体性治安事件”。

国内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研究视角。大致包括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群体性治安事件”说。主要特点有:㈠群体性。㈡违法性。㈢社会危害性。㈣应受法律惩戒性。

第二种是“群体突发事件”说。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由部分公众参与并形成有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冰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三种是“广义群体性事件”说。学者王天敏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趋同的民众,为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所采取的集体行动。"这种观点,突出了事件主体在信念、利益上的趋同性和事件的群体性(民众的集体行动)以及行动的目的性(表明主张、宣泄情绪、扩大影响、实现目标)。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遍广义上的群体性事件。这种定义涵盖内容相对宽广,克服了第一、第二种观点的缺陷:即群体性既可以在法制框架内发生,也可以在法制框架外进行,有些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也可能并不违法。例如,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如果没有出现故意冲击党政机关和破坏交通秩序的情况,应视之为群众的合法行为。因此,正义的、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可称为群体性事件,非正义的、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也可称为群体性事件。同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既可以象2005年6月26日发生在安徽的“池州事件”和2004年10月18日发生在重庆的“万州事件”那样突然爆发,冲突激烈,让人猝不及防,也可以象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一样有迹可循,可以积极预防,防患未然。

就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类,我国学者们从宏观和静态结构两个方面做出了分析。

成晋胜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从宏观上对于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做出了分类:1.政治原因;2.经济原因;3.法治原因;4.文化原因。他指出由于社会改革的不确定性、个体风险的难预测性、社会“安全阀”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下,一旦有“导火索”的引发,就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吴明君在《关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一文中提出这样的一种观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其中既有个体和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和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

罗裕冲在《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一文中从静态结构的角度提出了群体性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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