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General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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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导论
❖ 美国《独立宣言》 门罗主义—— 不干涉内政原则 ❖ 法国《人权宣言》《国家权利宣言》—— 国家平等、国家主权原则
❖ 2、19-20世纪初,发展时期
❖ 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会议、十月革命胜利以及1928年《白里安—凯 洛哥公约》的签定—— 互不侵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3、20世纪中至今,深入发展时期
❖ Subjects (actors) of International Law
(1)possess international rights and duties (2)can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legal relations (3) can make international claims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
❖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 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 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 The principle concerning the duty not to intervene in matters within the domestic jurisdiction of any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 In addition to the rights granted to individuals, international law also has endowed them with responsibilities. In particular, following the Nürnberg Charter (1945) and the subsequent establishment of a tribunal to prosecute Nazi war criminals, individuals have been subject to internation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have been directly liable for breach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rrespective of domestic legal considerations.

国际法课件 第一章导论 谭明老师

国际法课件 第一章导论 谭明老师


3.1 meaning of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渊 源”的含义 3.1.1 formal sources 形式渊源: ■ The formal sources are those leg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for the creation of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are legally binding on the addressees. ■ The formal sources will usually refer to the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law making. 3.1.2 material sources 实质渊源: ■ The material sources provide evidence of the existence of rules which, when proved, have the status of legally binding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 The material sources are the statutes and precedents where the specific rules of law are to be found.
3.2.3 Secondary Sources 次要渊源
3.2.3.1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一般法律原则 such as: ①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善意原则 ②principle of equity 公平原则 ③ principle of estoppel 禁止反言原则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公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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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或国际习惯形成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包括国际组织和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2、国际法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3、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各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家遭受外来侵略无力抵抗,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般国际法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主要渊源:国际习惯法规则。

(《日内瓦保护平民公约》)一般国际法:世界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2、区域国际法: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区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opec)3、特殊国际法: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权威说明:《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第一款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口头协议有争议)1、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2、契约性条约: ---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缔结的双边条约。

(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契约性条约可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存在依据: 1、国家之间外交关系(条约、宣言、外交文书)2、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决议、裁判)3、国内法律、判例(国际惯例: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约束力的通常做法)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1、物质要素,即通例的产生。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这一学派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 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国际法位于国 内法之上,国内法的效力是国际法 赋予的,而国际法的效力则来自一 个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最高规范 “条约必须信守”。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2.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3.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4.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5.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6.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7.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由此可见,国际法具有法律的共性:国际法具有标准
性,是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力量保障实施的。
Conclusion: So we should say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law, or it is a form of law. But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law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law.
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之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 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 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have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1)the independent capacity to take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 independently. (2)the ability of directly undertak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3)the due competence to sue or to be sued before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三)中国现代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 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 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 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整 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 成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权 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 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据此,在国际社会没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 有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签订国际协 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议,或者由各国公认的国际习惯而形成的。
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一)国际法学派的理论学说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研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 究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要说明,为什么国际法对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或者说,为什么国家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和其它国际法主体必须遵守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 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国际关系说到底是国家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 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在这个法律体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 系中,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国际法调整的对象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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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概念 • 1、周鲠生(1889-1971):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承认的, 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 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2、王铁崖(1913-2003): •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 3、梁西(1924-- ): •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 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 • 总称。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 •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
• 三、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 (一)条约(1)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 A.纳入(adoption),俄国; • B.转化(transformation):英国 • C.混合式 • 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 • 非自动执行条约(non-self-executing):美国 • (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法规则只要不与现行国内法相冲突,则构成国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 • • •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司法判例及权威公 法学家学说 •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 (七)准条约、软法
•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 1、国际条约(主要渊源) • a.造法性条约 • b.契约性条约 • 2、国际习惯(主要渊源) • a.国际习惯的形成条件 • · 物质因素:通例 • · 心理因素:被接受为法律 • b.国际习惯的形成 • c.国际习惯的查明 • e .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3、相互联系论 • a.实践中二者不可分割 • b.发生联系的基础 • · 国家是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 • · 国家的对内对外职能密切相关 • · 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关系复杂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 • 二、各国的实践 1、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是国内法问题 2、国家因国内法上的原因而违反国际义 务,应承担国际责任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良知、理性、人 类共同的法律意识。
实在法学派(positive law) :国家意志
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 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新自然法学派(neo-naturalist school) :社会 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 管辖权的选择 • 国际私法——冲突法 •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 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为标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的基本标准, 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
• 2、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的规则 • a.国际法基本原则 • b.国际人权法规则 • c.国际刑法规则
• 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 • • (一)、20世纪以前 1、国际主权观念盛行 2、国际法基本原则仅适用于基督教 “文明国家” 间 • (二)、一战后 • 1、国联成立、社会主义国家产生 • 2、互不侵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初步确立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 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 力)。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 •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 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三、国际法的性质——
• 1、国际法否定论 • 2.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 3、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 • a.国际道德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 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是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 b.国际法由各国间协议和习惯形成,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 制实施,是一种较为确定的规则
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 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国际社会公认
• • • 2、具有普遍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具有强行法性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1、国际强行法的概念 • a.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认为不许损抑, 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更改 的规则。 • b.国际强行法概念的产生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 (一)一元论 论据: •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 (二)二元论 论据: •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一、有关理论
• • • 1、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 一个法律体系 a.国内法优先说 · 源于“国家至上”观念,主张国家的活动均以其 国内法为根据与现实相去甚远,战后失去影响力 • b.国际法优先说 • · 带有自然法学说色彩,将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归于 抽象的“原始规范” • · 实际上是否定国家主权,从而破坏了国际法基础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的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 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 伯格(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平 托(斯里兰卡)、王铁崖(中)、周鲠生 (中)等。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
• 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 权构成 •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 放运动组织 • (三)国际组织——重要主体 • (四)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 • (五)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 一、概念
• 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 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1. 概念 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 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国际法的渊 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 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2. 渊源的范围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3. 等级次序(hierarchy)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格老秀斯(Grotius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 ——“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 的意志的法律”。 近代国际法中,万民法西方翻译为万国法(law of nations)。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 边沁(Bentham) 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 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概念。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 《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编纂(codification),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过国 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统化,以 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分类: 形式上分类: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依编纂者:官方编纂、非官方编纂; 依编纂范围: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 理解:编纂严格意义上指现有国际法原则、规则、 规章制度的明确系统化,不同于立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简介:(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 广泛历史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 • 1、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举例 • · 已判事项不重开 • · 诚信原则 • · 禁止反言 • · 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损害他人 • 2、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辅助资料) • 国际司法判例(辅助资料)
•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 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总体。 • 几点说明: • 1、国际社会主要是由国家组成的。 • 2、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 3、国家之间的交往,需要而且事实上确实有 法律原则和规则加以规范。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2.国际法概念的历史发展 • 市民法(jus civile) • 古罗马 • 万民法 (jus gentium) 近代国际法的前 身,后称万国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二、国际法的特征
• 1、主体——主要为国家。 •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 系)。 •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 法。 • 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为“弱法”,甚至不 是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奥斯丁(John Austin)【英国实证主义法 学派奠基人】 —— • “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 治长官制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 来保证其规定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 律性质”。 •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 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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