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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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工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

广工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及奖励实施办法为了鼓励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表扬先进,促进成才。

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奖学金第一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二)热爱所学的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强的吸收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二条奖学金项目、类别、奖金及比例。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大类。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实践奖学金、体育尖子奖学金、考取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是学校给予学生的最高荣誉,在以上各类奖学金的第三条特等奖学金。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特等奖学金。

(一)学习成绩优秀,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4.0以上,学习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学业优秀奖学金;(二)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在科技学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三)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全班排名第一,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并在校风学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根据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没有补考或重修科目;2.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在全班排名40%以内,学业表现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50%以内,思想品德和文体素质测评均须合格。

(二)体育成绩不合格,体育测试不达标或无故不参加测试者(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除外)不能评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学业优秀奖学金。

根据一学年学业表现测评成绩的排名先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学业优秀奖学金。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

XX学校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力,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下简称教职工)的科研成果与荣誉称号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包括:(一)科研成果奖励:教职工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荣誉称号奖励:教职工在科研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奖励标准:(一)科研成果奖励1. 国家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

2. 省部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5%,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

3. 市厅级项目:按照项目级别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10%,二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5%,三等奖奖励金额为项目资助金额的2%。

4. 成果转化奖励:根据成果转化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成果转化实际收入的20%。

5. 论文奖励:按照论文的影响因子和发表期刊档次给予奖励,影响因子≥10的奖励金额为5000元/篇,影响因子≥5的奖励金额为3000元/篇,影响因子≥3的奖励金额为2000元/篇。

6. 专著、教材奖励:出版专著、教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专著、教材出版费用的50%。

(二)荣誉称号奖励1. 国家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 省部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 市厅级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奖励的申请和审批:(一)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和荣誉称号,应当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奖励:1. 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完成人。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37号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8〕37号附件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支持力度,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的积极性,激发研究生学习和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239号)等文件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评审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厅下拨经费和学校出资共同组成,用于奖励支持我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安排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奖励标准注: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100%覆盖,根据当年招生简章确定等级,不设固定比例。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从2019级开始执行,2018级及以前研究生按《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12号)执行。

第五条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未曾受过校纪处分;(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五)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实践;(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七)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MBA、MEM等有工资收入类型研究生);(八)完成当年度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完成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当年度无不及格课程;当年度无黄牌警告课程或黄牌警告课程1门。

(九)提交申请前,应缴清学费、住宿费等代收费或者办理贷款手续。

(十)原则上,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学术科研成果。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认真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培养高素质、高层次的拔尖创新人才,进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根据有关精神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对象按学校规定学制内的在校非定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评定等级和奖学金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奖学金为:19200元/年,按12个月发放,其中每月1000元为学校统一发放,其余每月600元为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付。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5000元/年,二等奖学金3500元/年,三等奖学金2000元/年,按每年10个月发放。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设固定比例,主要根据是否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以及研究生的类型(学术型或专业学位型)确定奖学金等级。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根据学生前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情况进行认定或评定。

全校一等奖学金人数约占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学金人数约占参评人数的50%,三等奖学金人数约占参评人数的20%。

第二章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第五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学术型研究生(含学术型推免生)按一等奖学金发放;高出当年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达一定分数以上的学术型研究生调剂生以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按二等奖学金发放(含专业型推免生);其余研究生按三等奖学金发放。

第三章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第六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采用直接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确定。

第七条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在上一年度不能有违法行为以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直接认定获得一等奖学金:(一)课程学习无不及格课程;无黄牌警告课程;硕士生的8门课程(学位课程5~6门,选修课程2~3门)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上述统计的课程中须含外语(综合成绩)和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理论课。

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处

广东工业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处

广东工业大学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广工大科字[2002]3号,2002年6月28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科研工作深人开展,加快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高学术水平,特设立广东工业大学科学基金,简称校科学基金。

第二条校科学基金面向全校,分校青年科学基金和校博士启动基金。

研究期限一般为l~2年。

第三条校科学基金择优资助以下各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带基础性工作的项目:(一)有重要科学意义和重大应用前景,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属于前沿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并可望获得重大突破的项目。

(三)对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博士点和硕士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起促进作用的项目。

(四)经1~2年的预研究,可获得一定的研究基础,能提高申请高层次项目竞争力和命中率的项目。

(五)部分归国人员为扩大在国外取得成果需进行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校科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一)学校科研事业费。

(二)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三)联合资助及其它资助。

第二章校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第五条校青年科学基金申请基本条件:(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二)已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以上,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

(三)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

(四)项目组成员中青年应占2/3(含2/3)以上。

第六条校博士启动基金申请基本条件:(一)调入或新分配到校工作的博士或博士后。

(二)培养留校工作的博士或博士后。

(三)本校的在职博士或博士后。

第七条申请者申请校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连同已承担的其他纵向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申请者只能获得1次校青年科学基金和1次校博士启动基金的资助。

申请书中应如实注明申请者及合作者已承担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校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第八条校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者需填写《广东工业大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并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科技处,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下达。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加分细则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加分细则
1.被SCIⅢ区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各一级 学科1-2本顶级刊物英文版(理工类)、 被SSCI、 A&HCIⅢ区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各一级学科确定的2-3个国内权威刊物 (人文社科类)及以上期刊收录的论文由 研究生个人独立完成的,按100%计算;不 是个人独立完成的,所有研究生作者分值 总和不得超过该项成果的分值。要求排名 第一的研究生不低于50%,且排名在后者分 值不能高于排名在前的研究生; 2.其他SCI/SSCI、EI收录的论文、中文核 心期刊论文等具体分值根据论文档次确定 。发表的论文原则上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 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则该论文的 第一作者需为该生的导师,否则不予计 算,研究生为第三作者及排名以后的不予 计算; 3.若一篇论文同时为SCI/SSCI、EI收录或 获奖的,该论文只按其中最高分值计算, 不再重复计入其余分值; 4.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转载的论文按第二层次论文计算;被《 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 摘登的论文按第四层次计算,被《新华文 摘》辑目的论文不计分。《人大复印资料 》 全文刊载文章按原发刊物提升一级计分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理论 性的文章(3000字以上),按第三层次计 算。
广东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加分细则
竞赛获奖类项目
奖项级别
奖项等级
特等奖
特级学术、科研、设计竞赛 奖励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优胜奖
特等奖
一级学术、科研、设计竞赛 奖励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优胜奖
特等奖
积分 40 32 24 16 8 32 24 16 8 4 24
说明
1.一项成果(含论文、专利、设计作品 等)获得多次奖项,以最高分计算一次; 若一篇论文同时为SCI/SSCI、A&HCI、EI收 录或获奖的,该论文只按其中最高分值计 算,不再重复计入其余分值; 2.如获得金奖、银奖、铜奖分别对应一、 二、三等奖; 3.获奖证书须盖有政府行政部门的公章方 有效; 4.获奖成果(含论文、专利、设计作品 等)由研究生个人独立完成的,加分按 100%计算; 5.获奖成果不是个人独立完成的,所有研 究生作者分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奖项的分 值,且排名在后者分值不能高于排名在前 面的研究生。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鼓励学院依据各自的发展要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团队、专利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类、重大科研项目和学院科技发展基金六部分,奖励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获奖科技成果奖励第三条理工类(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成果;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五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人单位奖金标准的1/6、1/7、1/8、1/9、1/10予以奖励。

(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人员,学校按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按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五)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及获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人文社科类(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4、1/6和1/8予以奖励。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

广东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聘任的教职工、柔性引进人员、全职引进外国籍人员或企业兼职科研人员承担的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出资等活动。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第七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者(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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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工业大学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升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促进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鼓励学院依据各自的发展要求实施分层分类奖励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重大科技获奖成果、重大科研平台团队、专利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类、重大科研项目和学院科技发展基金六部分,奖励经费在学校绩效工资预算中统筹安排,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获奖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条理工类
(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120万元;二等奖的成果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成果;或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五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人单位奖金标准的1/6、1/7、1/8、1/9、1/10予以奖励。

(三)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获广东省科学技术
重大贡献奖的人员,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四)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防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二等奖,获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按广东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奖金标准予以奖励。

(五)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以及获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学校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人文社科类
(一)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依据我校完成人在完成人员中的前三位排名,分别按我校第一完成单位奖金标准的1/4、1/6和1/8予以奖励。

(二)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认可的全国性基金会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广东省“五个一工程”奖的成果,学校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重大科研平台团队奖励
第五条理工类
(一)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协同创新中心,每项奖励200万元;国家工程中心、基地,每项奖励100万元;获得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每项奖励8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每项奖励60万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项20万元;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创新群体项目,每项奖励150万元;科技部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团队,每项奖励5万元。

第六条人文社科类
(一)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50万元;
(二)获得省级人文社科基地、实验室、智库,每项奖励20
万元。

第四章专利成果奖励
第七条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奖励。

(一)对发明专利获得美国、日本、俄罗斯、德国、英国以及法国等授权的国际专利每项奖励10万元,对国际检索报告的书面意见表明PCT申请具有创新性的,每件奖励2万元。

对已实施(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8万元,未实施的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5万元;
(二)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

(三)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若两类专利均获授权,按发明专利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四)我校独享专利权的专利按100%计;与外单位共享专利权的专利,有权益约定的按约定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情况,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2个单位共享按50%计,3个单位共享按33%计,4个单位共享按25%计;我校学生参加专利成果排名的应按贡献分配奖金。

第五章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第八条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具有查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同一篇论文按发表的原期刊或转载刊物和收录的最高级别刊物为最终奖励,不重复奖励。

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指导教师排名第二或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按同级别论文奖励。

(一)理工类
1.第一作者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SCIENCE》或《NATURE》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给予40万元的奖励。

2.对被SCI(SCIE)收录的国际期刊杂志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和会议论文),一区奖励5万元,二区奖励4万元,三区奖励1万元,四区奖励0.3万元,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国书馆世界科学前沿分析中心(原中科院情报所)的JCR期刊分区数据为准,按大类分区。

3.本办法实施后发表的论文,对进入ESI高被引论文(前1%)的论文奖励2万元;被SCI(SCIE)收录且被SCI(SCIE)他引(不包括自引)2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0.5万元,他引5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1万元,他引100次(含)以上者,每篇奖励2万元。

对已获得的论文又达到得更高他引奖励的,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二)人文社科类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发表的论文奖励5万元/篇。

2.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的论文奖励2万元/篇。

艺术与人文索引(A&HCI)被收录奖励1.5万元/篇。

第九条学术著作类
国内一级出版社正式出版有书号的研究专著(不包括教材、科普著作、工具书类、编译著、论文集编著等)每本奖励1万元,国外学术专著的译著每部奖励0.5万元。

(注:出版社级别参照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定的国内出版社等级进行界定)
第六章重大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条对以广东工业大学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的纵向重大项目进行奖励与配套:
(一)理工类
1.凡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单个项目到校经费超过1000万元,学校给予10万元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学校给予6万元进行奖励。

单个项目到校经费在200万元~500万元之间,学校给予2万元进行奖励。

2.凡获得部省级纵向重大项目(学校主持且超过1000万元以上),学校给予6万元进行奖励。

凡获得部省级纵向到校经费在500万元~1000万元之间,学校给予3万元进行奖励。

3.凡获得国家基金等基础研究类项目(单个项目到校经费超过200万元),学校给予6万元进行奖励。

(二)人文社科类
1.对获得立项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学校给予10万元进行奖励。

对获得立项批准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学校给予5万元进行奖励。

2.对获得立项批准的省部级社科项目(不含副省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项,1万元/项。

第十一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含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及其他单列学科)等高水平项目资助者给予立项奖励1万元/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0.2万元/项。

高层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奖金分两次下拨,在项目经费划拨到学校账户后的同一年度下拨60%,其余40%在项目按期结项后的同一年度下拨,如项目延期一年后仍不能结项,不予发放。

在项目核定过程中,凡立项通知未标明是重大或重点项目,一律视为一般项目。

第七章审核与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包括主体内容相同项目)多次获奖,学校按该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对已获得学校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成果的奖项,学校配套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被国际科技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范围以学校图书馆提供的数据为准,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应为广东工业大学。

SCI (SCIE)论文奖励仅限于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学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指导教师排名第二或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按同级别论文奖励,学生的奖金应不低于总额的50%。

第十四条各类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奖金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或论文通讯作者负责分配,由学校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开具奖励清单,
人事处负责审核,财务处按奖励清单拨付,应缴纳的税款由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根据科研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评选广东工业大学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试行)》(广工大校字[2011]16号)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获得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但未在本办法奖励条例列明的,可由分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后的产生的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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