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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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买药规则

深圳社保买药规则

深圳社保买药规则
深圳市社保买药规则如下:
1.社保门诊药品必须使用医保目录中的药品。

医保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药)和深圳市医保支持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地居民异地就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社保门诊药品的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保目录中的药品而有所不同。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报销比例一般为5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90%,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实行全额报销。

3.社保门诊用药必须通过医生处方购买,否则无法报销。

购药时需要使用医保卡进行消费,并在购药时向药师出示处方和医保卡。

4.所有社保门诊药品报销都有限额,具体限额由基本医保基金委员会根据药品性质、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发布具体政策。

超过限额的部分需要自费。

5.特殊情况下,需要购买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时,由医院开具特殊病历,并经过基本医保基金委员会审批后才能报销。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256]号令)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256]号令)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府令第【2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社会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分配比例、待遇支付标准等做相应调整。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第八条非在职人员按下列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本市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在册且其父母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学校)或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随迁入户本市且没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五)本市户籍一至四级残疾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七)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或二档。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2017年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二)零售药店及零售药店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三)零售药店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第六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市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每月首5个工作日接收申请材料;(二)材料齐全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自接收材料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三)受理后45日内,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规定对零售药店进行评分;(四)对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零售药店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官方网站向公众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08年)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增强参保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保障其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本市就业非本市户籍的农村户籍员工。

第四条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市发改、教育、民政、财政、卫生、价格、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八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三)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驻深单位中由广东省、北京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前已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六)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人员;(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实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部分修改内容

关于实施《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部分修改内容


三、关于社康中心药品和诊疗项目打七折的问题
《决定》规定“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 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 品、诊疗项目的费用,70%由个人账户支付,30%列入基本 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 金按规定支付,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 设备检查治疗费用、市政府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等除外。 ” 社会保险机构已在电脑系统中将社康中心可以打七折记账 的诊疗项目进行标记,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对照执行。打七 折待遇只限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我 市定点社康中心就医刷卡时享受,个人账户家庭成员使用 时不享受,在社会保险机构现金报销时不享受。

(二)关于门诊特病以外的其他门诊疾病医保待遇问题
规定“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上述门诊特病以外的其它门诊疾 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 诊疗项目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 险年度内自付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 部分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的支付80%。” 1.原有门诊第一类大病待遇扩大到所有的综合医保参保人,因 此不再进行门诊第一类大病的认定工作。 2.综合医保参保人每次就医须刷卡,其普通门诊费用不足支付 部分在电脑系统中自动累计,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5%后,自动享受此待遇。原有的“门诊病种”通道取消使用。

四、关于门诊大病的问题
(一)关于门诊特病(原第二类门诊大病)的问题 《决定》规定“参保人因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 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经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90%列入基本医 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 保险基金按80%支付。” 1.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了特病套餐,门诊特病病人发生的特病套餐范 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门诊结算时选择“门诊特病”通 道刷卡记账。超出特病记账范围的门诊费用,不能享受此项待遇。 2.门诊特病的认定工作仍按原规定进行。 3.恶性肿瘤治疗套餐已进行调整,即办理了“恶性肿瘤放疗”、“ 恶性肿瘤化疗”、“恶性肿瘤介入或核素治疗”任一特病认定的, 可以同时享受此三类治疗的医保记账待遇。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4•【字号】深府[1997]30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等单位关于《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7)3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局、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深圳市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2号)关于医疗保健对象管理问题确定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保健对象(含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下同),未参保单位的保健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保健对象分为一级和二级,具体划分条件和范围由市保健委员会统一制定。

保健对象的审批确定、医疗速诊证的发放、医疗保健待遇的落实,由市保健办负责。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电脑中心负责将市保健办审批确定的保健对象及其信息资料,与市、区各约定医疗单位及市保健办实时联网;制证中心按市保健办的要求负责医疗速诊证的制作。

第三条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设个人医疗帐户,医疗费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其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各约定医疗单位在查验其医疗速诊证后全部予以记帐,由市社保局从基本医疗保险共济基金专户统一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由其原缴费渠道补缴,划回共济基金专户。

第四条一级保健对象(含在职和退休)的基本医疗共济基金,由市社保局划拨给市保健办直接管理。

在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

第三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原则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经济用药。

第四条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用药费用负担,促进药品合理使用和优质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参保人员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参保人员有权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和用药限制,获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合理用药。

第六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遵守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规定,按照医生的开药建议使用药品,不得滥用、过量使用药品。

第七条参保人员有义务准确提供药品使用信息,如药品种类、用量等。

第八条参保人员有义务配合医疗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用药管理工作,接受用药监测、审批等相关措施。

第三章医疗机构用药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规定,执行药品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保障用药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和医学需要,合理开具药品处方,并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处方系统,提高用药信息的准确性和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采购审批制度,合理选择药品供应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药品采购。

第四章药品使用监测与审批第十四条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使用监测系统,对参保人员使用的药品进行监测,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的用药可以进行审批管理,特殊药品或高价药品需要经过审批才能获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医疗机构或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用药审批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药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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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障局
文号:深社保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5-31
执行日期:2000-5-3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用药质量及价格合理,市社保局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颁布实施之前,以《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1997年11月版)为使用依据。

(一)《深圳市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中准予报销的西药和中成药,由定点医疗单位的执业医师按合理用药的原则使用、记帐。

(二)《深圳市医疗保险审批用药目录》内的药物,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提出使用意见,经市社保局审核同意后使用。

药费记帐50%,个人自付50%。

(三)《深圳市医疗保险自费用药目录》包括自费中药、单
味自费中药和自费西药、中成药,使用此目录内的药物全部自费。

二、对使用目录内药物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目录内均为“准”字号药物。

凡“健”、“消”、“试”字号药物以及科研药物均为自费用药。

(二)只能使用目录中各药物指定的剂型。

(三)注有(进)字的药物,进口、国产的均可使用;未注明的只可使用国产药品记帐,用进口的则由患者自费。

三、用药原则:要选择疗效好、价格合理的普通药,严格掌握使用贵重药、进口药;不滥用辅助药。

要严格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如因病情需要可适当延长;住院患者带药限于目录内、属于治疗所需的药物,一般不超过7日量。

四、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文件规定
执行;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物,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执行。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文件规定监督、检查定点医院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五、各定点医院需将自配制剂报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处审核,经批准后才能记帐使用,未申报或未批准的不能记帐,确因需要在说明使用原因,并经患者同意签字后,费用由患者自付。

定点医院申报自配制剂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制剂许可证》(审查原件、留复印件);
(二)制剂品种:药名、成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制剂规范,如属医院协定处方、经验方或研究的新制剂,也须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文号。

(四)物价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

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深圳市定点医院考核办法”中对门诊处方书写格式、用药量、价格,以及住院用药等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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