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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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

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讼案件操作规范本所是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非诉讼法律业务领域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之一,本所在在资深合伙人律师的带领下,组成了非诉讼专业法律服务团队。

在融资合作、公司设立与清算、金融银行、基础设施与工程建设、房地产营销与管理、知识产权转让、劳资与社会保障等法律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发挥团队整体优势,保持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的长期延续性,特制定以下操作规范。

一、立案、归卷工作(一)立案1、利益冲突检索:洽谈意向中的律师业务,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必须在内部检索和查询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没有利益冲突的,由事务所主任审核、批准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案件编号。

2、存在利益冲突:事务所主任决定是否承接法律服务,其他合伙人律师、普通律师无权决定。

3、应当收费的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咨询见证、起草审查合同、股份制改组、设立公司、公司清算、股票上市、股份收购、资产确权、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与按揭等非诉讼业务。

4、业务分派权:由事务所主任决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其他律师无权决定。

5、跨部门协作:事务所主任决定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协作,并必须就承办律师、收费分成等事宜事先协商一致。

6、登记、通报:承办律师负责填制《非诉讼案件收案登记表》。

7、收费决定权;律师有权建议非诉讼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由事务所审批。

8、部门协作费用的分担:业务部门承办法律服务,主任本着“业务擅长为主、客户为辅”的原则,需要其他以业务擅长为主协作承办的,应当就收费分成事宜协商一致。

9、发票归卷;承办律师、律师助理负责将律师费的《收据》或《发票》复印后加入案卷。

(二)完善委托手续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及落实承办之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签署;如负责落实签署工作,则在上述协议签署工作完成后交付本所主任律师存档。

2、请求出具《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注明授权事项、期限)。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援助非诉讼案件标准(3篇)

法律援助非诉讼案件标准(3篇)

第1篇一、概述法律援助非诉讼案件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法律援助工作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援助非诉讼案件标准旨在规范法律援助非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 劳动争议案件;2. 民间借贷案件;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4. 侵权损害赔偿案件;5. 物权纠纷案件;6. 婚姻家庭案件;7. 房地产纠纷案件;8.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9. 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非诉讼案件。

三、申请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遭受侵害或者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4. 无正当理由未获得其他法律援助;5.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流程1. 申请: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指派: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和援助人员情况,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

4. 调查取证: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情况,调查取证,了解案件事实。

5. 法律意见:法律援助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形成法律意见,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6. 代理诉讼:法律援助人员根据申请人意愿,代理申请人参加诉讼。

7. 案件调解:法律援助人员积极争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8. 案件执行:法律援助人员协助申请人执行调解协议或者法院生效裁判。

9. 案件终结: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毕,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进行终结。

五、法律援助人员职责1.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援助职责;2. 认真调查取证,全面了解案件事实;3.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申请人疑问;4. 代为参加诉讼,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5. 积极争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6. 协助申请人执行调解协议或者法院生效裁判;7. 按时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确保案件质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引言律师事务所是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的专业机构,成立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企业及组织解决法律问题。

除了处理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师还承担着大量的非诉讼业务,包括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文件起草等任务。

作为承担非诉讼业务的律师,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规则。

1. 申请与接受非诉讼业务案件1.1 客户申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前,首先需要接受客户的申请。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咨询系统等方式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1.2 申请信息收集在接受客户申请后,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律师应当详细记录客户提供的信息,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关当事人信息、所需服务的时间要求等。

1.3 案件评估律师事务所将对所接受的非诉讼业务案件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风险、法律支持的可行性、服务所需资源等。

根据评估结果,律师事务所将决定是否接受案件,并与客户进行沟通。

1.4 签订协议若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案件,律师与客户将签订非诉讼业务委托协议。

协议中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服务范围、责任分工等内容,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 法律咨询与意见给予2.1 咨询需求确认根据客户的需求,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需准确理解客户的问题,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并在回复中提供准确和有用的法律意见。

2.2 资料分析与研究为了给出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分析与研究。

律师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先例,并将这些信息与客户的具体问题进行比较和解释。

2.3 案件研究报告根据资料分析与研究结果,律师事务所将为客户提供案件研究报告。

报告应当对案件的问题、分析方法、法律意见进行清晰的描述,以便客户理解和决策。

3. 合同审查与草拟3.1 合同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根据客户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门组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为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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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第十五条律师函的制作及管理应按照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函的,应先将律师函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如需对律师函格式文本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上述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函中应陈述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经过情况,并明确注明所出具的律师函系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出具。

第十八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律师函,或收函对象为国家机关或与本所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四章代书法律文书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应参照本所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及有关国家机关公布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代书法律文书前,应听取当事人对案情的全面介绍,审查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不合法的事项代书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本所律师为当事人所代书法律文书必须在报批准后,方可提交给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法律文书,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或办理意见。

第五章律师见证业务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接受委托进行见证,应以本所名义对有关民事行为进行见证。

任何非律师工作人员不得办理见证业务。

第二十五条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在《律师见证书》中详细记载所见证的具体内容。

律师见证书应经本所统一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律师见证书》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办理报批及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中,如需按照统一格式批次出具《律师见证书》的,应先将《律师见证书》的格式文本报批后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

如需对《律师见证书》格式文本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上述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二十九条严禁本所律师对违法或无效的事项,或合法性或效力无法确定的事项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第三十条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只能就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发表见证意见,不得就见证所涉事项的事实及法律效力及法律文书的效力做出任何判断和发表意见;(二)不得承诺监督当事人履行见证事项;(三)不得承诺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律师见证,承办律师应在办理前报本所主任批准,并提交书面说明或承办意见。

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并将执业证书复印件作为见证书的附件。

第六章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第三十三条本所律师承办商品房抵押贷款律师见证业务时应该审查以下基本内容:(一)接受银行委托,按照银行的要求,对开发商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审查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预售楼许可证(及外销批文);(2)建筑许可证;(3)建设许可证;(4)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5)土地有偿使用权证明;(6)付清楼盘地价的证明;(7)红线图。

(二)接受银行委托或由银行自行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或调查),并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有效身份证(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有效户口本(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入证明和/或银行储蓄证明/或其它财产证明;(5)《楼宇按揭(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人签名及开发商签章);(6)借款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外销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件;(7)《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及《授权书》;(8)支付首期款的收据;(9)付清首期款证明;(10)抵押财产的保险证明;(11)《抵押承诺书》。

借款人如系共同购房人,以上文件均须购房人共同签字。

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应提交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如借款人系企业法人,应该审核的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企业法人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办理楼宇按揭(抵押贷款)的有效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6)企业贷款证;(7)公司连续三年的信用等级证明及/或财务报表;(8)缴纳首期款的证明。

(三)审查比较楼宇价值与贷款数额,防止假按揭的发生,对有假按揭可能的贷款及时向银行提出。

第三十四条本所律师承办汽车抵押贷款中律师见证业务时应该审查以下基本内容:(一)接受银行委托,按照银行的要求,对汽车经销商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

(二)接受银行委托或由银行自行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主体资格及资信审查,并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收集相应的法律文件,包含但不限于:(1)、有效身份证(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2)、有效户口本(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3)、婚姻状况证明;(4)、收入证明和/或银行储蓄证明/或其它财产证明;(5)、《汽车按揭(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人签名及汽车经销商签章);(6)、借款人与经销商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原件;(7)、《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及《授权书》;(8)、《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9)、付清首期款证明;(10)、抵押财产的保险证明;(11)、《抵押承诺书》。

(三)审查比较汽车价值与贷款数额,防止假按揭的发生,对有可能属假按揭的贷款应及时向银行提出。

第三十五条本所办理按揭业务律师见证工作的程序(一)与委托银行签订《按揭业务律师见证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指定专职律师及相应的辅助人员;(三)与银行、开发商或汽车经销商协商工作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工作地点(银行、售楼处或律师楼),本所负责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在上述确定的时间、地点办理见证业务;(四)根据本所与银行的约定由本所见证借款人签名属实的,本所负责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人员应核对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及有效户口本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五)出具律师见证书;(六)收取相应的见证费;(七)向银行或借款人提供与抵押业务有关的法律咨询,起草有关的法律文件,必要时可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非诉讼调查业务第三十六条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调查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所律师承办非诉讼调查业务应报经本所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应提交书面说明或承办意见。

第三十八条本所律师不得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查。

禁止为当事人不合法的目的提供调查服务。

第三十九条本所律师调查、收集有关的材料,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

第四十条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

第四十一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

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

副本、节录本应说明来源及取证情况。

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

第四十三条律师调查、收集有关的材料,可以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记录人等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陈述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第四十四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

如果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应签署或由他人代书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本人的陈述一致。

”第四十五条经被调查人明确同意,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经委托人同意,并报经本所主任批准后,本所律师可以转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合法机构进行调查。

第四十七条本所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所调查的事项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注明“仅根据所调查到的有关事实及材料做出”,并应注明“本调查报告,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四十八条调查报告在提交委托人前,须按本所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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