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健康养殖五项制度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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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总则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织架构第二条养殖用水1.水产养殖用水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2.技术质量部应当定时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如发现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书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验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养殖生产1.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事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2.本厂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生产操作规程》等知识。

3.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达标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前,检查养殖船状况、通信状况等,并登记做记录。

进入养殖水域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作业。

发现水上漂流污染物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垃圾桶中带离水域。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6.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7.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在投喂过程中,养殖工人应随时监测吃料情况,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8.在发现水生生物病害防治过程中,养殖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沪农委〔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水产技术推广站:2021年,我委印发了《2021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各区渔业部门积极响应、扎实推进且效果显著,本市共培育10个骨干基地并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的认定。

骨干基地示范面积5579.6亩,示范推广水产新品种2个,实现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全覆盖,养殖尾水实现循环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水产养殖用兽药总使用量同比减少15.2%,开展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行动的骨干基地1个,替代率100%,取得良好成效。

近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对2022年“五大行动”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为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工作,经研究,我委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3月9日2022年上海市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关于做好2022年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工作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号)相关要求,2022年我市在生态健康养殖模式示范、养殖尾水治理模式、水产养殖用药减量、配合饲料替代幼杂鱼和水产种业质量提升等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领域组织实施“五大行动”(以下简称“五大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

水产养殖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管理,提高水产养殖生产效率和质量,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产养殖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水产养殖的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生产计划,根据不同水产养殖品种和生产规模,确定合理的养殖密度,确保养殖水体的营养供给和水质环境稳定。

第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水产养殖需要。

第七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实施常规的病害防治,定期对养殖水域进行病害检测,确保病害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理。

第八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养殖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养殖废水排放,加强水质净化处理,确保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九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养殖产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避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和合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和养殖产品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可回溯性。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应对。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养殖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养殖生产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第十五条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养殖水产日常管理制度

养殖水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养殖水产的生产过程,确保养殖质量,提高养殖效益,保障养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养殖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养殖场管理制度1. 养殖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养殖生产,确保养殖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 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养殖生产的全面管理工作。

3. 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养殖技术人员,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操作。

4.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详细记录养殖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包括饲料投喂、水质管理、病害防治等。

三、水质管理1. 水质管理应遵循“大水大肥”原则,保持溶氧量在5毫克/升以上,PH值在7~8.5,氨氮总量不得高于0.6毫克/升,透明度在25~30厘米。

2. 根据天气变化,及时增氧换水,控制池水深度,采取分期注水措施,由浅到深逐步加入,提高水温,促进养殖动物快速生长。

3. 定期调节水质,根据季节、水温、天气变化和鱼的活动情况适时注入新水,每隔10~15天应加注新水一次,每次加注新水20~30厘米,并适当排放老水。

4. 保持水质的肥、活、嫩、爽,即池中浮游动植物较多,品种齐全;水色早晚有变化,具鞭毛藻类占优势;水质肥而不老,即优质优势藻类处于增长期;水质清爽,浮游生物与悬浮有机物以外的悬浮物不多,透明度在25~40厘米。

四、病害防治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病害防治制度,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体检,发现病害及时治疗。

2. 加强病原微生物的监控,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消毒,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3. 严格执行养殖动物用药规定,不得滥用药物,确保养殖产品质量。

五、安全生产1.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生产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 养殖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养殖人员的人身安全。

六、环境保护1. 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合理处理养殖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

浅谈水产健康养殖监管

浅谈水产健康养殖监管
t h e a r e a a l o n g t he y e l l o w c a g e s s u pe r v i s i o n o f t h e f a r ms,ma i n l y t a k i n g s t a nd a r d i z e d c u hi v a t i o n t e c h n o l o g y, t h r e e c l o s e,e s t a b l i s h i n g iv f e s y s t e m ,i mpl e me n t s i x me a s u r e s o f s u p e r v i s i o n me t h o d,f ur t h e r i mp r o v e a q u a t i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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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海农 林科 技
・问 题 探 讨 ・
2 0 1 3年 第 1 期
浅 谈 水 产 健 康 养殖 监 管
卢 宝军
( 青 海省渔 业环 境监 测站 , 青海

西宁
8 1 0 0 1 2 )
要: 为促进我省 水产养殖持 续健康发展 , 增 强水产品 质量 安全意识 , 形成从 源头到餐 桌完整的水 产
1 . 3 网箱 建设
步转 变 发 展 观 念 , 改进传统 的养殖模式 , 引 用
网箱健 康养 殖技 术 ,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和水 产 养 殖 增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

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水产健康养殖规章制度为了提高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本制度。

组织架构本公司的组织架构包括采购部、养殖场厂长、总经理、技术质量部、养殖销售部、办公室、财务部、采购员、技术员、质量控制员、养殖工人、销售员、行政文员、成本核算员和出纳员。

养殖用水1.养殖用水必须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水源进行水产养殖。

2.技术质量部应定期监测养殖用水的水质,如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技术质量部应定期检查养殖场和池塘的进排水系统,确保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养殖生产1.养殖场场长应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和滩涂的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联合养殖销售部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方式。

2.本公司员工应了解和熟悉《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撤销禁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渔业部分)》和《生产操作规程》等知识。

3.质量技术部应检查采购的苗种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严格划定范围,确保不合格的苗种坚决不流入养殖池造成污染。

4.在离开生活区前往养殖水域之前,必须检查养殖船的状况、通信状况等,并记录在册。

进入养殖水域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按照操作程序进行作业。

如发现水上漂流的污染物,应及时打捞,并装入随身携带的垃圾桶中带离水域。

5.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6.在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应记录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并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两年以上。

水产养殖“ 三项记录”及其应用

水产养殖“ 三项记录”及其应用

水产养殖“ 三项记录”及其应用作者:张清良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8年第17期水产养殖“三项记录”包括《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做好“三项记录”是从业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对水产养殖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谈谈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如何做好、应用“三项记录”,供参考。

一、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的重要性1. 有利于水产养殖管理。

做好养殖过程中各个环节管理记录,及时分析、查找和解决养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实践中提高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养殖生产顺利开展。

2. 确保养殖产品质量。

可作为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与检查的依据之一,有利于养殖水产品的市场“准入”。

3. 可作为损失评估的辅助佐证材料。

在养殖过程中如发生水源污染、投毒事件、投放的苗种质量、饵料与渔药质量问题及其它渔业纠纷等,记录数据联同苗种、饲料、渔药等购买发票可作为有关部门判断、取证、评估生产损失原因与损失量的重要依据,确保维护养殖生产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三项记录”的记录内容应根据池塘编号、面积以当日发生的管理实况据实记录,记录须存档保存2年以上。

1. 养殖生产记录苗种放养时应记录池塘水深、放养品种的苗种来源、苗种检疫证号、检疫单位及投放苗种的品种、规格、投放量与投放时间;在各个养殖阶段,记录养殖品种的个体大小,池塘状况与水质监测情况(如:进排水、水深、水温、pH值、溶氧、氨氮等),并记录投饵情况(饵料种类、品牌、厂家、保质期等及当日各投饵时间的投饵量)与鱼类摄食情况。

此外还可记录天气、增氧设备的使用情况等。

2. 用药记录做好清塘与养殖过程中渔药使用情况记录。

应记录各品种病害发生情况,记录用药理由(消毒、预防与治疗、疾病症状等)、用药情况(用药时间、药品名及厂家、药量、用法、休药期等)。

3. 销售记录记录起捕池号、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的品种、规格与数量。

4. 其他记录如并池、移池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时间、数量、种类与厂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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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健康养殖“五项制度、两项登记及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注意事项”
健康养殖的“五项制度”是:
1、生产日志制度。

把生产过程用“日志”的形式记录下来,内容包括天气情况、水质情况、生长情况、管理情况等,便于查阅、总结和留证。

2、科学用药制度。

使用消毒药物、治疗药物要科学,建立一套严格的、切实可行的科学用药制度。

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NY5071?2002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严禁使用禁用药用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3、水产品加工企业原料监控制度。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对所有原料进行质量监控,保证原料的新鲜、不含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原料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确保加工原料的质量。

4、水域环境监控制度。

对于养殖水源所处的水域和养殖环境进行质量监控的制度,监控的内容主要有土壤、底质、大气和水质。

使养殖环境符合无公害产地的要求,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水质标准或无公害养殖水质标准。

5、产品标签制度。

养殖产品以标签形式进行记录,以明确生产者的责任、保证产品的质量。

内容有单位名称、地
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健康养殖的“两项登记”是:
1、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对养殖生产过程进行记录,内容有池塘编号、面积、养殖品种、饲料品牌和来源、苗种来源、投放时间、检疫情况和检疫单位以及生长和水质情况。

2、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对水产养殖用药的情况进行记录,内容有时间、池塘编号、药名、用药量和浓度、养殖生物体重、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处方及处方出具人、用药人员等。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注意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水产品养殖、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这类非法添加行为性质恶劣,对群众身体健康危害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依照法律要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判处死刑。

为便于水产养殖、管理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养殖过程中应禁止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对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的名单进行了甄别,编写了禁止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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