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舟政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9]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实物造型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市交通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户外广告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审批广告设施设置。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质量技监、文广、经贸、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禁止设置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的;(七)其他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或载体。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12-27 11:55:2访问次数:12946字体:【大中小】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充气装置、升空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206ec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6c.png)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桥梁、车站、码头、水域、空间等公共场所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30•【字号】十政办发[2008]153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十堰市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08〕1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建立有偿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机制,对城区户外广告位经营权公开拍卖、出让。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广告经营(设置)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如下广告:(一)落地和在建(构)筑物墙面(或屋顶)等设置的广告;(二)利用公用设施或公共场地设置招牌、路牌、标识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信息发布栏以及实物模型等广告;(三)以横(条)幅、喷绘、印刷品等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以彩旗、灯笼、气球、充气膜、充气彩虹门等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第五条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告、布告、通告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但应在规定的地点发布。
第六条户外广告位拍卖出让的基准价(标的)包括场地占用费、工商管理费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户外广告位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和设置原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2022年1月2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共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96 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6 号《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0年11月10日十二届1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吉2020年11月26日惠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乡管理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顺德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顺德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标准的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倡户外广告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五条利用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控制范围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的,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
纳入城市可经营项目的广告位每年必须最少有30日免费提供给政府公益宣传,由城市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监督、综合协调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公安、建设、消防、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户外广告设置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和招
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
或者公益性广告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
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
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
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
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贴广告;
(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
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
置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贴的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
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
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
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 设置准则
第五条 《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
《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
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
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
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使用的
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
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不断提高设计、
制作水平,使用新材料、新技术,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
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生活和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市容市貌
的;
(三)属国家机关和文物、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的;
(四)利用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的;
(五)城市道路上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
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招牌外、不得设置其他招牌和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以下简称设置申请人)
应按批准或告知的项目、规格、容、形式及安全措施等,在
规定的期限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
人、使用期限。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电
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3年。
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
期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需要变更广告形式、规定容或
载体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下列情况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利用条
幅、彩旗、布幅、充气模型或拱门、气球、花篮、看板、墙
面喷绘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一)公益性宣传;
(二)大型节庆、文化、体育活动;
(三)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等;
(四)企事业单位、商铺举办庆典活动。
(五)已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围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栏
广告。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
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总时长一般不超过30天;到期后确
需延期发布的,经审核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5天。建
设项目用地围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一条 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与商业广告同步规划、同
步实施。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累计不
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十分之一。围墙广告公益容
不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位不得空置。未能按时发布商业广
告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招商容可与公益广告同
时发布,但需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户外广
告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起五日自行拆除。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委
员会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
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十五条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证》设置,
外形尺寸长不得超过门店围,高原则上不超过2米;招牌文
字以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或登记名称为准,禁止一店多招。
第四章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
第十六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包括所占用场地及
依附于该场地上的建(构)筑物的使用权和城市公共空间资
源使用权两部分。
户外广告位占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或行政机关、国
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的,其场地、建(构)
筑物户外广告专项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个人、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
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可以
自用或出让。
城区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均属市人民政府所有,经城市
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均须
取得城市空间资源使用权。
第十八条 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门店
招牌除外。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规划围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确
定使用费用,设置人按规定缴费后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不
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
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
观。
第二十二条 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
响公共安全的情形,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措施;户
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
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
的,设置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
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
管,发现违规设置或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
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发布
容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取得第三方安
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投入
使用;续办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时须向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安全
检测合格报告,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
政处罚。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罚
后方可补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户外
广告,应书面通知设置人自行拆除;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城
管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并纳入征信
管理。设置人有一次拒不拆除行为的,暂停受理再次申报设
置许可。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或因其它直接
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审批、监督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
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
效期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