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doc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监测系统

农业产业化监测系统篇一:农业部关于开展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通知产业化国家重点骨干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21]4号)(以下简称《监测办法》)的规定,近几日近期将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
为做好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概述:一、监测程序(一)国家研究重点龙头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桑诺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按照《监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和建议。
对于初步监测不必不合格的龙头企业,所在省、自治区、院辖市要提出具体的监测意见,并等额推荐候补企业,严禁超报。
候补企业按照《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交有关材料。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商农业、发改委、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审核合格后才,提出推荐意见。
二、监测时间及监测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农业部农业产业化联络员。
(一)国家监测数据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
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监测的基础上,要认真撰写国家监测数据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促进农业增效、带动农户增收、提高科技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缩减农产品出口等方面的成效)、发挥的作用和存在的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原因,下一步建议。
国家监测数据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分析报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文件上报。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1、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 1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 2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立 了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能 辐 射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企 业 。
《 法 》 要 求 , 申报 农 业 综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省 级 龙 办 头 企 业 原 则 上 限 于 市 、县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对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省 级 龙 头 企 业 的 申报 材 料 和 申报 程 序
号 )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 近 日 ,省 财政 印 发 通 知 明 确 , 生 产 矿 井 生 产 原 煤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仍 执 行
20 0 8年 标 准 。基 建 矿 ( 建 矿 、改 扩 建 矿 、技 改矿 、 资 源 新 整 合 等 非 生 产 矿 ) “ 程 煤 ” 、所 有 不 合 规 矿 井 产 煤 、 以 工 及 所 有 的 非矿 井 产 煤 的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不 区分 煤 种 和 产 能
调 节 系数 ,统 一 为吨 煤 4 0元 。
了 《 于 20 关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煤 种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西 财税 ) 0 9年 第 4期 山 20
薯l 强 薯 l0
省财政厅公布 20 年煤炭可持续发屣基金螵种征收标准 09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20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批 复 ( 西 省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金 关 山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施 办法 ( 行 ) ) 的 函》 ( 试 财综 函 【0 7 3 2 0 】
度 ,督 促 采 购 人 自觉执 行 相 关 政 策 ,促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 创 新 型社 会 建设 。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农经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支持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和媒体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中地种畜有限公司等359家企业(名单附后)为第五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同步”发展的重要途径。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构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重要载体,对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龙头企业队伍的骨干,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与农民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让利于农民,带动农民增收;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实施节能减排,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充分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新城区农业农村局,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9月18日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等方面达到规定指标,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已获批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已经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自然获得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农业生产、农业服务、农机制造等方面的农业企业,均可申企业建立基地规模的认定,以基地所在地区及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准。
第七条申报材料:(一)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自愿参加申报(或监测)的请示;(二)武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由有资质的中介(会计、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六)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七)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农经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五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有关“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的规定,在各省(区、市)初步监测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834 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名单附后)。
有60家企业因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监测不合格,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创新,对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坚持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繁荣农村,在发展中主动适应市场竞争加剧的新形势,走集群发展之路,进一步把企业做大做强;主动适应消费结构升级的新需求,走品牌发展之路,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新趋势,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主动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新要求,走以工促农、工农互惠之路,进一步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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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教职工聘任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证我校新一轮聘任工作顺利进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聘任工作原则
1.聘任工作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师资队伍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优秀人才的稳定,有利于人员合理有序的流动。
2.聘任工作应以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定职责为基础,着眼于顺利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按需聘任。
3.聘任工作实行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竞争。
4.聘任工作要以考核为依据,做到考聘结合。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2.具有应聘岗位所必备的任职资格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能完成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量。
三、聘任办法
1.公开聘任
根据各级各类岗位和职责,在校内实行公开聘任。
2.分级聘任
(1)专职教学、科研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聘任意见,人事处审核,由校长聘任。
(2)非专职教学、科研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各部门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由各部门主要领导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3)二级学院下设的系正副主任、部教研室正副主任由院长、部主任提名,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归口人事处报分管校长审批,由院、部领导聘任。
(4)处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按《南京财经大学中层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进行。
(5)科级干部的聘任由部门领导提名,组织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组织部统一发文,由部门领导聘任。
3.实行聘期制
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
在聘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以改聘。
在三年聘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只聘任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间。
4.签订聘约
聘任单位和应聘人员须签订聘约,明确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聘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止聘约。
四、新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新增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由部门领导提出聘任的初步方案,归口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五、教学科研人员的聘任
教师岗人员的聘任应从专业建设及学科建设的需要出发,结合教师的专业学科定位及近三年来的教学科研业绩,认真负责地做好聘任工作。
专职科研岗只设在具有实体建制的科研机构中。
专职科研岗人员的聘任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研究专长,完成学科建设及科研任务。
六、职员、教辅人员的聘任
1.各部门根据学校确定的编制数额,设置岗位,提出岗位职责和要求,按岗聘任,将岗位要求和个人专长结合起来,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2.新增编制的岗位人员补充,原则上向校内外符合条件的人员公开招聘;
3.履任新职的部门负责人不得随带原任职部门的工作人员。
4.已经社会化的部门人员不得回流到学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等岗位;不得新聘本轮聘任前在工勤岗位上的人员进入管理岗位。
5.部门之间人员交流聘任
(1)有编制缺额的部门,通过学校人事处向校内公布岗位信息,采用部门协商或校内公开招聘的办法,有序进行部门之间人员交流聘任。
(2)同类型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采用部门协商的办法:拟交流
人员提出申请,调入及调出部门协商并经各自分管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3)跨类型部门之间的人员流动,采用校内公开招聘的办法。
拟交流人员应向所在部门提出调出申请,经所在部门研究,分管校领导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人事处。
人事处牵头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相关考核,经与用人部门协商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6.在聘任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跨部门变动工作岗位;在一轮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跨部门流动,严禁新增混岗现象。
七、缓聘人员的界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聘任时可以缓聘:
(1)因病休养半年以上(含半年不能承担实际工作的);
(2)经批准留职停薪的;
(3)教学科研人员上年度承担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聘任年度内无明显改善的;
(4)教学科研人员在一轮聘期内发生Ⅱ级教学事故2次或Ⅲ级教学事故10次及以上者;
(5)办事不力,敷衍了事,群众有较大意见的。
2.有上述情况之一应当缓聘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缓聘意见,并和缓聘对象谈话,提出改进的措施。
缓聘对象在缓聘期间,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缓聘对象缓聘期满后,经考核达到续聘要求,由原单位办理续聘手续;缓聘对象在缓聘期满后,经考核没有达到续聘要求,由原部门提出意见,按不聘人员处理。
3.缓聘人员缓聘期6个月,在缓聘期内不发校内津贴。
八、不聘、解聘的界定和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在聘任时可以不聘;在聘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教育无效,可以解聘:
(1)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一个年度旷工累计满3天者;
(3)一个年度事假累计满10天者;
(4)一个聘期内发生Ⅰ级教学事故1次或一个聘期内累计发生Ⅱ级教学事故5次及以上者;
(5)经常迟到、早退,一个年度累计迟到、早退次数满20次及以上者;
(6)受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或党、团严重警告处分者);
(7)因渎职或失职造成重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8)无理取闹,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2.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教职工可以不聘或解聘,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具体详实的说明及明确的不聘、解聘意见,并及时和不聘、解聘对象见面、谈话,按照学校多元化分流的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不聘、解聘对象所在部门应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的同意,在形成不聘、解聘意见后以书面报告(含相关证明材料)的形式报校人事处,校人事处对不聘、解聘报告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研究,并于15天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正式答复有关部门和当事人。
4.对于确认应当不聘或解聘的,不聘、解聘对象所在部门应通知
当事人在一周内到人事处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按《南京财经大学富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5.对于学校认为经教育有效的,由学校安排在原部门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不发校内岗位津贴。
试用期满,由所在部门考核,符合上岗要求的,可以上岗;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均按不聘、解聘人员处理。
处理办法同前款。
6.在聘任工作中,原部门因编制原因不能聘任的,学校提供岗位,本人不愿按“双向选择”原则双选上岗的人员,从聘任工作结束时按不聘、解聘人员处理。
7.不聘、解聘人员到中心报到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南京财经大学富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的四种模式自选一种和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合同,逾期一个月不签订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规定期限如下:不聘、解聘和其他人员为三个月。
辞职、拒聘人员为一个月。
8.不聘、解聘人员同中心签订合同后,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履行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9.进入中心的不聘、解聘人员,从到中心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学校只发给档案工资的70%,其他津贴及有关福利不再享受,从第四个月起按与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处理。
九、辞聘、拒聘的界定和处理
1.辞聘。
聘期内,受聘人员不愿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聘约,可申请辞聘,辞聘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辞聘按聘任权限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2.拒聘。
凡不接受本部门聘任,又不能按“双向选择”应聘到其
他岗位,或不接受学校其他部门聘任者,为拒聘人员。
拒聘人员由原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在聘任工作结束时即进入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按富余人员管理。
3.辞聘、拒聘人员到人员流动管理中心报到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按《南京财经大学富余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的四种模式自选一种同人员流动中心签订合同或调离学校,逾期一个月不签订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进入中心的辞聘、拒聘人员,从第二个月起按富余人员与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的合同处理。
5.辞聘、拒聘人员和人员流动管理中心签订合同后,必须切实履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不履行合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ΟΟ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