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有机废气排放标准

河北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工业发展对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问题。
有机废气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废气排放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都会造成危害。
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对于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至关重要。
首先,河北省应当建立完善的有机废气监测体系,确保各个工业企业的废气排放都能够受到监控和检测。
监测体系应该具备高效、准确的特点,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机废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同时,监测数据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从而形成一种监督机制,促使企业自觉遵守排放标准。
其次,河北省应当建立健全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体系,确保排放标准科学合理、严格规范。
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废气对环境的影响和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既要保证环境质量,又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生产空间。
标准应该具备可操作性,让企业能够根据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整改。
此外,河北省还应加大对有机废气排放的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
执法力度的加大可以有效地震慑企业,让它们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排放标准,减少有机废气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河北省还应加强对有机废气治理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治理设备和技术,减少有机废气的排放量。
政府可以给予相关技术研发和使用的补贴和奖励,从而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有机废气排放的治理水平。
综上所述,河北省应当建立健全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体系,加大监测和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从而减少有机废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的健康。
只有这样,河北的工业发展才能够可持续,为经济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DB323151-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 524-2014)

2014-08-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 524-2014
目
次
前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10 6 实施与监督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 15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 1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 17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 25
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7 电子产品制造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指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制造的总称。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 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397和C398。
3.17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 企业边界 e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925。
3.5 木材加工 wood processing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

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大全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
相对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控制,我国VOCs管理基础薄弱,已成为大气环境管理短板。
当前,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已经成为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为方便大家对各类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能够快速了解和对比,本公众号收集了52个包含挥发性有机物限值的标准,对其中的标准限值表进行了整理,制作成了pdf文档。
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2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4个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6个。
提示:所有标准均收集于网络,整理过程难免有疏漏,仅供参考。
请以纸质发行版为准。
目录一、环境质量标准表 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标准值表2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国家标准表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4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5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7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9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特征有机物及排放限值表1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2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新扩改建)表14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的臭气浓度表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臭气浓度表16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1-2004)中的臭气浓度2、地方标准表17 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新扩改建)表18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07)(新扩改建)表19 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新扩改建)表20 北京市《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表21 北京市《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26-2015)(新扩改建)表22 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表23 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新扩改建)表24 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新扩改建)表25 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6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27 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表28 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表29 上海市《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59-2014)表30 上海市《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72-2015)表31 上海市《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81-2015)表32 上海市《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33 上海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表34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表35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表3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表37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新扩改建)表38 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表39 广东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表40 广东省《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表41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42 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43 广东省《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1837-2016)(新扩改建)表44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45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DB37 2801.2-2016)表46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 2801.3-2016)表47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4部分:印刷业》(DB37 2801.4-2016)表48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6)表49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6)表50 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6)表51 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表52 辽宁省《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1-2019)。
DB35_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0。
3.6 医药制造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指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3 中药饮片加工、C274 中成药生产、
C275 兽用药品制造、C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7。
1
DB35/ 1782—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4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 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 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 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河北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1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16年1月以来,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等58项河北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6月7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13/T1161.1-2016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用水2016-01-092016-03-012DB13/T1161.2-2016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取水2016-01-092016-03-013DB13/T1161.3-2016用水定额第3部分:生活用水2016-01-092016-03-014DB13/2322-2016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2016-02-242016-02-245DB13/2323-2016在用汽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检测方法(遥测法)2016-02-246DB13/T2324-2016矮化中间砧苹果苗木培育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7DB13/T2325-2016棉田盲蝽综合防治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8DB13/T2326-2016巴氏新小绥螨2016-05-232016-07-019DB13/T2327-2016农业清洁生产蔬菜残体堆肥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0DB13/T571-2016无公害金针菇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1DB13/T573-2016无公害草菇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2DB13/T2330-2016滨海盐土盐地碱蓬种植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3DB13/T2331-2016滨海盐碱地油葵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4DB13/T2332-2016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水产品2016-05-232016-07-0115DB13/T2333-2016三连栋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16DB13/T2334-2016矮化中间砧苹果苗木培育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7DB13/T2335-2016苹果细长纺锤形修剪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18DB13/T2336-2016日光温室油桃促早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19DB13/T2337-2016紫甘薯生产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20DB13/T2338.1-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1部分:谷绣病2016-05-232016-07-0121DB13/T2338.2-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2部分:谷瘟病2016-05-232016-07-0122DB13/T2338.3-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3部分:白发病2016-05-232016-07-0123DB13/T2338.4-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4部分:粒黑穗病2016-05-232016-07-0124DB13/T2338.5-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5部分:线虫病2016-05-232016-07-0125DB13/T2338.6-2016谷子抗病虫性鉴定技术规程第6部分:粟芒蝇2016-05-232016-07-0126DB13/T2339-2016葡萄酒酒庄旅游等级划分与评定2016-05-232016-07-0127DB13/T2340-2016遗体洁身服务规范2016-05-232016-07-0128DB13/T2342-2016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2016-05-232016-07-0129DB13/T2344.1-2016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规范第1部分:总则2016-05-232016-07-01302016-05-232016-07-01312016-05-23322016-05-23 2016-07-01332016-05-23 2016-07-0134DB13/T2350-2016分布式光伏组件安装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35DB13/T2351.1-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1部分:全文元数据2016-05-232016-07-0136DB13/T2351.2-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2部分:指标元数据2016-05-232016-07-0137DB13/T2351.3-2016标准文献结构化数据规范第3部分:元数据着录2016-05-232016-07-0138DB13/T2352-2016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16-05-232016-07-0139DB13/T2354-20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2016-05-232016-07-0140DB13/T2355-2016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2016-05-232016-07-0141DB13/T2356-2016黄秋葵露地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2DB13/T2357-2016二季作物马铃薯地膜覆盖栽培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3DB13/T2358-2016预拌混凝土生产废水再用技术要求2016-05-232016-07-0144DB13/T2359-2016露地桃园节水灌溉技术规程2016-05-2345DB13/T2360-2016养貂笼和窝箱通用技术条件2016-05-232016-07-0146DB13/T2361-2016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2016-05-232016-07-0147DB13/T2362-2016小麦玉米两熟区夏玉米生育后期一水两用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48DB13/T2363-2016主要粮棉作物微咸水灌溉矿化度阈值2016-05-232016-07-0149DB13/T2364-2016冬小麦测墒灌溉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0DB13/T2365-2016小麦玉米两熟稳夏增秋节水植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1DB13/T2366-2016冬小麦播后镇压技术规程2016-05-232016-07-0152DB13/T2367-2016噻虫胺悬浮剂2016-05-23 2016-07-0153DB13/T2368-2016 吡唑醚菌酯2016-05-23 2016-07-0154DB13/T2369-2016 噻虫胺原药2016-05-23 2016-07-0155DB13/T2370-201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建设规范2016-05-232016-07-0156DB13/T2371-2016卓越班组评价准则2016-05-232016-07-0157DB13/T2328-2016钢铁企业通用质量要求2016-06-0258DB13/T2329-2016钢铁企业通用技术要求2016-06-022016-07-01。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冀环评〔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评〔2018〕70号石家庄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报《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井陉县城东,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50.19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3237×108千瓦时。
项目总投资4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2.45万元。
二、该项目厂址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根据《报告书》论证分析结论,该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
项目符合《井陉县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井陉县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4-2030)》。
根据你公司上报的《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听证会反馈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可行。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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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ICS
Z
备案号: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煤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4 有机化工业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品等。
3.5 炼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7 木材加工业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
3.8 家具制造业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
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3.10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3.11印刷工业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3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甲烷计)。
3.1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净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背景浓度值
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9 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汽压换算得到。
3.20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1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2 企业边界
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2017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4.1.3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