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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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1101.6-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DB36 1101.6-2019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家具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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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1101.6—2019
6.1.5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HJ 75、HJ 76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6.2 分析方法
污染物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
表3 污染物分析方法
项目
方法名称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DB36/ 1101.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1部分:印刷业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河北省)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9—2015《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DB13/ 2169-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和轧钢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厂界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伟、张仲成、沈绍进、李士雷、王徐涛、贾新艳、王家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DB13/ 1461-2011--DB13/ 2169-2015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 、NO 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硝酸银容量法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氯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DB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的测定β射线法2016年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8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_表面涂装行业

28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_表面涂装行业

Word 格式ICS 87.010G5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801.5 —2018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Part 5: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2018 - 04 - 23 发布2018 - 10 - 23 实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 280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第4部分:印刷业;——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 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主要起草人:史会剑、王宝琳、谷树茂、李恒庆、袁琦、王志峰、苏志慧。

引言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 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表面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 改、扩建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管理。

汽车制造业、铝型材工业和家具制造业分别执行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第 1部分:汽车制造业、第 2部分:铝型材工业和第 3部分:家具制造业,不适用本标准。

DB323151-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7 电子产品制造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指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制造的总称。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 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397和C398。
3.17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5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 企业边界 e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925。
3.5 木材加工 wood processing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_2208-2015)

青霉素类制药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_2208-2015)

2015 - 07 - 21 发布
2015 - 07 - 21 实施 发 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DB13/ 2208—2015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崇 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a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a 排气筒高度 ≥20m 现有源 3000 新源 2000
指发酵尾气排气筒臭气浓度限值,厂区内其他排气筒及厂界臭气浓度限值仍执行 GB14554 中规定的限值。
4.2 最低处理效率限值 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执行表4所列标准。 表4 挥发性有机物(VOCs)处理设施的最低处理效率
表2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排气筒高度(m) 15 20 1 乙酸丁酯 200 30 40 50 60 15 20 李玉洲 (木子) 2 正丁醇 100 30 40 50 60 15 20 3 丙酮 60 30 40 50 60 4 最高允许排放速 率(kg/h) 1.3 2.5 6.7 12 19 27 0.92 1.8 4.9 8.9 14 20 0.73 1.5 4.4 7.6 12 17 0.60 0.90 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 限值(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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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208—201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有机溶剂存放、开放式灌装、输送,以 及设备、管线挥发性有机气体泄漏等。 3.1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温度273K,压力101325 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任何1h质量浓度平均 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3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前, 已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 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3.14 新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青霉素类生产过程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1、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4.1.2 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表 2、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4.1.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污染源执行表 2、表 3 所列排放限值。

DB35_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DB35_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3.15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0。
3.6 医药制造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指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3 中药饮片加工、C274 中成药生产、
C275 兽用药品制造、C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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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5/ 1782—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4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 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 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 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

国家voc排放标准

国家voc排放标准

国家voc排放标准国家VOC排放标准。

VOC是指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种对大气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物质。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VOC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VOC排放标准,以限制和监控VOC的排放量。

我国自2000年起开始实施VOC排放标准,目前已经发布了多个阶段的标准,逐步提高了对VOC排放的限制要求。

其中,2019年颁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是我国目前最新的VOC排放标准,它将影响着各类生产企业和大气环境的治理。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不同行业和地区对VOC排放的要求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VOC排放浓度的限制,二是对VOC排放工艺的要求。

各行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VOC的排放浓度,同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如装设VOC治理设备、使用低VOC含量的原料等,以降低VOC排放量。

VOC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企业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严格的排放标准意味着企业需要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和技术改造,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但与此同时,VOC治理设备的需求将会大幅增加,相关技术和设备供应商也将迎来发展的机遇。

此外,严格的排放标准也将推动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在VOC排放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将发挥着重要的监管和支持作用。

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确保排放标准的执行。

另一方面,政府将加大对VOC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总的来看,VOC排放标准的实施对于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认清形势,积极应对,加大环保投入,提高技术水平,做好排放标准的执行工作。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大对排放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推动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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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 Z 备案号: DB 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发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 11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排污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 2

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药制造工业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成药生产、生物药品制造、兽用药品制造,其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包括半合成类)和提取类。

3.2 石油炼制工业 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石油化学工业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煤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4 有机化工业 以石油化工或其他工业产物为原料生产有机产品的过程,包括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涂料与油墨制品等。

3.5 炼焦工业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业。

3.6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及轧钢生产工业,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7 木材加工业 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

3.8 家具制造业 用木材、金属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的各种家具的制造工业。

3.9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制造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交通设备的工业,包括汽车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等。 3

3.10 表面涂装业 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 3.11印刷工业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工业。 3.12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13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甲烷计)。 3.14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为基准。

3.1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 3.16 泄漏净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7 背景浓度值 背景浓度值是指挥发性有机物探测器在被检测的设备或管线组件上风位置1-2 m处,随机测得的挥发性有机物仪器读数,若该测量位置有其它邻近设备或管线组件的干扰,则距离不得少于25 cm。

3.18 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重量比)。

3.19 真实蒸汽压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汽压换算得到。

3.20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生产设施。

3.21 新建企业 4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和扩建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22 企业边界 指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企业2017年1月1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行业 工艺设施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低去除效率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医药制造工业

发酵尾气 非甲烷总烃 3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60 90%(1) 甲醇 20 — 丙酮 20 —

石油炼制工业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 非甲烷总烃 30 —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非甲烷总烃 120 — 苯 4 — 甲苯 15 — 二甲苯 20 —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120 97% 苯 4 — 甲苯 15 — 二甲苯 20 —

石油化学工业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非甲烷总烃 120 — 苯 4 — 甲苯 15 — 二甲苯 20 —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120 97% 苯 4 — 甲苯 15 — 二甲苯 20 —

有机化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100 90%(1) 苯 4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30 —

炼焦工业 其他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 — 苯 4 — 酚类 50 —

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50 — 苯 4 — 甲苯 15 — 二甲苯 20 —

木材加工业 有机废气排放口 非甲烷总烃 60 70%(1) 苯 1 —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20 — 甲醛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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