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审计法院特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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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

不同国家审计模式下审计独立性的比较摘要: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目前世界上有四种国家审计模式,各国政治制度不同,采用的国家审计模式也不同,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区别。

关键词:国家审计;国家审计模式;独立性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的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

国家审计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通过监督,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服务。

国家审计模式是指国家审计领导体制,是包括主要指审计机关隶属关系和权力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和体系的总称。

当今世界各国几乎都实行了国家审计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地域、民族、历史存在巨大差别,各国的国家审计的模式呈现出多样性。

目前,国家审计模式有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和独立型审计模式。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是审计监督的“生命之水”。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审计机关在组织上、人事上和经费上与被审对象无依存或利害关系。

国家审计模式不同,审计的独立性也有差异。

一、立法型审计体制立法型国家审计模式亦称英美模式,因为这种模式最早在英国建立并实行起来,后在美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并为英联邦国家和其他国家所效仿。

在这种国家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机构隶属于立法部门。

1861年英国即在议会内设立决算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算和向议会提出报告。

1866年6月28日伦敦议会通过《国库与审计法》。

并依此法于1867年成立了国库审计部。

《国库与审计法》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现代立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

1983年英国议会成立了国家审计署。

由议会专项拨付审计经费,负责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账目。

审计长由议会提名国王任免,为终身制。

受英国的影响,1921年美国总统签字颁布了《预算和会计法案》,该法案由国会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在国会之下,设独立于国家行政机构的审计机关——美国会计总署(GAO),负责对政府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有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运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其结果向国会报告。

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

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

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最新版】目录一、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1.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2.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背景3.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二、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1.违宪审查的范围和对象2.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步骤3.违宪审查的结果及其影响三、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影响及其评价1.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影响2.对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评价3.对未来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展望正文一、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1.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定义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由宪法法院对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背景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背景源于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

该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具有违宪审查的权力,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随着时间的推移,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

3.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包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程序严格、范围广泛等。

这些特点使得意大利成为欧洲国家中违宪审查制度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二、意大利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1.违宪审查的范围和对象意大利违宪审查的范围包括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审查的对象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情况。

2.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步骤违宪审查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裁决等步骤。

申请违宪审查的主体可以是公民、组织或政府机构。

受理机关是宪法法院。

审理过程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约束力。

3.违宪审查的结果及其影响违宪审查的结果可能包括:确认违宪、宣告无效、部分无效等。

确认违宪意味着被审查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被认定违反了宪法规定,无效。

宣告无效意味着被审查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被认定违反了宪法规定,但部分无效。

第三章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

授课题目第三章我国审计的组织形式教学目的与基本要求1、要求学生理解审计的职业道德2、要求学生理解审计的法律责任3、要求学生了解审计的各种组织形式教学难点与重点【重点】1、审计职业道德准则2、审计的法律责任【难点】1、审计职业道德的运用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教学方法本课时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案例分析和练习。

学时分配 4学时第一节政府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一、国家审计机关的隶属模式(一)立法型1、含义:立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立法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审计监督权。

一般直接对议会负责。

2、代表性的国家:奥地利审计院(直接隶属国民议会);加拿大审计长公署(向众议院报告);美国审计总局(署)隶属国会.3、特点:立法型审计机关地位高、独立性强,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

(二)司法型1、含义:司法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司法部门,拥有很强的司法权。

2、代表性的国家:意大利的审计法院;西班牙审计法院;法国审计法院3、特点:司法型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行使司法权力,具有司法地位,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三)行政型1、含义:行政型的国家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它是政府行政部门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所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计。

2、代表性国家:沙特阿拉伯王国审计总局(对首相负责);泰王国审计长公署(向内阁总理负责);瑞典审计局(向政府报告);我国国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3、特点:独立地位低,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其他:介于立法、司法及行政部门之间。

例如,日本会计检查院既不属于议会,对内阁也具有独立的地位。

德国联邦审计院是联邦机构,是独立的财政监督机构,只受法律约束。

(一)中央审计机关1、法律地位:它具有双重法律地位: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指示,依照和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而另一方面,它又有自己的职责范围,对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独立的行政主体从事活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欧美国家审计体制

欧美国家审计体制

欧美国家审计体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审计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

本文试图通过了解学习不同的国家审计体制,希望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以期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关键词:审计体制国家审计审计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监督机构的总体构成、隶属关系、社会地位、机构设置、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相对的职权范围;狭义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

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

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

英美两国比较典型。

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

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

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

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

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

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

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

如韩国、蒙古等。

主计审计长模式。

如印度等国,设立了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国家财政审计。

下面具体介绍欧美国家具代表性的审计体制。

一、英国审计体制英国是近代审计的发源地,早在13世纪就建立了王室财政审计制度。

英国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议会对政府公共开支进行审核,监督政府运作,向议会报告工作。

它所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所有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还包括逾半数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并负责审计所有“国家贷款基金”(即国债资金)账目,此外,英国国家审计署还凭实力承担了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农业指导与基金保障组织的审计工作。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情况如何(1).doc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情况如何(1).doc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情况如何(1)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国家均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司法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

(一)法国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

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

《审计法院法》对审计法院的组成作了明确规定。

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

审计法院共设九个法庭,各庭分工负责不同的审计事务。

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法院院长职责有:(1)全面负责审计法院各项工作。

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

(3)任命审计法院官员。

(4)负责签署审计法院的决定和命令。

(5)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法院的意见。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

监督帐目的定期审查,如发现逾期未查,则依法处以罚款。

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

必要时,总检察长可以提出对公共机构会计人员处以罚款。

(2)对审计法院工作的监督检察。

监察审计法院各庭依法判决。

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

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2)调查权。

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

(3)索取资料权。

各国审计法律制度小览

各国审计法律制度小览
(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
(1)报
送。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
(2)审计。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
(3)调查。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
(4)写出审计报告。
(5)判决。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
(二)意大利的审计法律制度
1。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织。根据《意大利共和国宪法》,意大利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法》具体规定了审计法院的组织。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顾问、检察长、副检察长、首席法官、法官组成。审计法院共设三个法庭,一个庭行使审计职能,两个庭行使司法职能。
2。审计机关的职责。
主要是检查国家收支决算,并根据检查结果鉴证国家年度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检
查会计事项。其中应检查的事项包括:
国家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国家所有的现金和物品及国有财产的收付情况;国家债权的盈亏或国债及其他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银行为国家承办的现金、贵金属及有价证券的收付情况;国家投资达二分之一以上的法人会计;依照法律规定,须呈送会计检查院检查的会计事项。有选择的检查事项包括:国有的或国家保管的物品、有价证券、现金;国营事业以外的单位为国家或国营事业办理现金、物品或有价证券的收付事项;国家或国营事业直接或间接拨付的补助款、资金、资助款,或者给以贷款、补偿亏损等财政援助的单位的会计事项;资本中有一部分是国家投资的单位的会计事项;资本由国家或国营事业投资,并进行再投资的单位的会计事项;借款本利的支付由国家或国营事业担保的单位的会计事项;国家或国营事业的工程承包人及向国家或国营事业交纳物品者的合同以及与之有关的会计事项。

财政督查的经验及启示

财政督查的经验及启示

财政督查的经验及启示一、有关国家财政监督的主要经验(一)各种财政监督模式的比较1.财政监督的四种模式。

西方各国都设有专门进行财政监督的财政监督制度。

但各国的具体模式并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模式:[1]第一,立法监督模式,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其特点是由议会、财政部、审计署共同对国家财政进行监督,议会享有最高财政监督权,审计组织隶属于国会。

在英国,议会掌握着国家财政预算控制监督权,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审核,由议会中的公共资金委员会和决算委员,根据国家审计署提供的报告资料来进行审核。

财政部内没有设置专门机构来负责此事,主要通过对政府各部门预算的核定及收支控制来达到监督的目的,政府各部门的年度概算必须经过财政部核准和内阁讨论才能提交议会批准。

国家审计署是执行预算监督的专门机构,隶属于议会,由议会立法授权独立开展审计,向议会负责。

第二,行政监督模式,如瑞典、东欧国家。

在财政监督中,这种模式表现为财政机关对其内部的行为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资金运转进行监督,其特点是在各级政府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行使财政监督职权。

如瑞士联邦财政监督法规定,联邦审计局在机构设置上是财政部的一个行政机构,但它是国家最高财政监督机构,作为行政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联邦的财政机构及财政收支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司法监督模式,如法国,意大利,其特点是议会只对国家财政实行宏观监督,具有司法性质的审计机关在财政监督上具有较大职权,财政部门设有执行财政监督的专门机构,但行政级别上没有特殊地位。

在这种模式下,主要是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预算,审核国家财政收支的实际情况和执行结果。

[2]第四,独立型审计模式,如日本、德国,其特点是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其他机构(包括国会)的独立审计机构,独立地对政府预算收支进行审计。

在这种模式下,财政监督主体在机构设置上既不属于立法部门,也不属于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只对法律负责,财政监督由议会、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共同完成。

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

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

中外审计法制建议比较与启示审计法制建设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既不能坐等,也不能急躁,而通过中外比较,从中寻找差距和可鉴戒经验,这不仅是所常用立法,同时也是加快审计法制建设步伐的有效途径。

一、西洋审计法制建设概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审计一般分为立法型、司法型、行政型三种类型,由于其机构设置不同,因此,在审计法制建设方面也各具其特点。

1、瑞典行政型审计立法瑞典国家审计是世界上颇有力的行政型审计之一,审计法令的典型代表是1973年第44号议案通过的《瑞典国家审计局法规摘要》。

该法的主要特点是:(1)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局的行政色彩,国家审计除受专门的审计规范调整外,还应受《行政机构总则》等其他法律规范调整。

如该法第一条规定“行政机构总则除第三条第三款外,均适用国家审计局。

”(2)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局的重要工作之一。

该法第三条规定‘在审计方面,审计局进行效益审计…“。

(3)国家审计立法同样主要指对国家审计局的立法,对内部审计及民间审计则在国家审计法中不予体现。

其不足之处是,因受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影响,审计法授予国家审计局的地位、独立程度、权力等均较司法型和立法型审计弱。

2、法国的司法型审计立法法国事最早实行司法型审计的欧洲国家。

在其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两个法令一是1807年的审计立法,二是在法国实施的审计法院法。

纵观1807年法和审计法院法,法国司法型审计立法有如下特点(1)先有专门的审计立法,然后,才以此为依据组建审计机构,配备审计职员。

(2)国家审计立法主要针对政府审计,而对审计和内部审计则未在专门审计立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3)审计立法中,对审计法院的建立,职员任免、权责、审计对象和任务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4)审计法中,不仅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审查权,而且还赋予司法权;审计法院既要对渎职、违法乱游记为进行追究,还要表扬那些优秀的职员。

(5)审计立法中,不仅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支持、协作与配合,同时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计法院的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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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审计法院特点评析意大利审计机关采取的是法院的设置形式,意大利审计法院是意大利的最高审计机关,具有维护公共财政安全和保障有关司法秩序的作用。

意大利宪法第100条规定了审计法院的职责,审计法院实施对政府法案“事前的”合法性审计和对国家预算“事后的”审计。

根据法律,审计法院参加对公共的被资助实体财务管理的审计。

审计法院向国会提交审计发现。

同时,宪法第103条还赋予审计法院在公共问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执行司法的职能。

意大利审计法院成立于意大利王国建立后的1862年,是意大利基本统一之后的第一个法院,其目的是控制公共管理、防止与避免资金浪费和不健全的管理。

经过150多年的历程,随着国家行政服务的改进、公共财政的演变与协调,以及审计体系自身的不断调整和现代化,意大利审计法院已经发展成为拥有较完备的审计职能和司法裁判职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机构。

在具体的审计和司法实践中,审计法院对政府法案进行事前合规性审计、审查公共账目、评价所有政府部门管理的健全性、行政活动绩效、分析和评价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进程和影响、对引起公共财政损害的行为进行问责,以其专业性和独立性服务于意大利”国家——共同体”。

相比于其他采用法院制审计机关的国家,如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巴西等国,意大利审计法院在审计机构设置与审计职能定位、审计中立性、审计裁判与问责的力度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特点。

一、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性”(一)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与双重职能。

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体现在审计法院既是政府的组成机构,又是法院体系的一个部分,其双重职能是指审计法院同时拥有审计职能和司法职能,职能的双重性与属性的双重性具有密切的关系。

1.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属性。

一方面,审计法院是政府的一个机构,属于政府机构中的辅助机关。

意大利共和国的组织机构包括议会、总统、政府、司法、区省市等,实行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议会主要享有立法权、监督权以及财政控制权,每年批准政府所提出的预算和决算。

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主要权力有颁布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和条例、任命国家官员、主持最高司法会议等。

政府由内阁、国家行政机关、辅助机关组成,辅助机关包括审计法院和国家经济与劳动委员会、国务委员会。

另一方面,审计法院又是意大利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意大利的司法体制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模式,其司法体系由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和特别法院三大部分组成。

普通法院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且只对建立在合同法或者侵权法上的关于行政机关的控告(如公共工程和政府采购)进行裁定。

宪法法院于1955年12月15日正式组成,其最重要的职能是审查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其他职能还包括审理国家各权力机关之间关于权限的冲突、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冲突,以及根据宪法的规定审理对共和国总统的弹劾。

特别法院包括审计法院与行政法院、军事法庭,它们分别对公共账目的案件、对抗公共行政的案件以及军事罪等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享有审判权。

2.意大利审计法院的双重职能。

意大利审计法院履行着审计职能与司法职能的双重职能。

一方面,作为政府的辅助机构,以“辅助的主体”的身份,审计法院开展事前的法案合规性审计、确保行政法案符合现行法律,特别是符合有关预算的法律;开展事后的绩效审计、评价行政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开展与国家经济财务状况有关的审计并出具特别报告,在财务事项上为议会直接提供帮助。

审计法院以“辅助的主体”来运行它的审计职能,有两层意思:一是它与负责立法职能、负责政治倾向和控制、负责积极行政等的不同实体进行合作,但是在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目标方面并不取代这些被授予政治职能的主体。

二是它通过与被审计单位的连续接触、评估行政实施的行为、发布审计发现问题、指出应当采取的措施、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改进情况、定期向议会等机构就结果进行反馈等途径,充分发挥“辅助的主体”的作用。

另一方面,审计法院又是司法主体,对公共账目进行裁判,促使相关人员确保公共账目的合规性,对产生损害的行为进行账目问责,判决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审计法院依照宪法在公共问责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面执行着司法职能,司法裁判和问责对公共账目违法行为能起到有效的预防和抑制的作用。

(二)意大利审计法院“双重性”的演进与重要意义。

1.意大利“法院制”审计机构的历史渊源与现代发展。

意大利审计法院采用“法院”形式,是有着其深刻的历史渊源的。

早在1351年,萨瓦的阿梅迪奥六世(AmedeoVIofSavoy)就建立了账目议庭,以监督那些管理公共资金的人。

用这种外部法院的形式,执行对有关公共收入和公爵遗产、公共官员的账目、涉及税收和财产收入的征收争论的司法控制。

这个账目议庭即是意大利审计法院的起源。

1577年,在被法国占领后,埃马努埃莱•菲利贝托(EmanueleFiliberto)在都灵建立了一个新的议庭,成为仅有的负责账目裁判和有关征税与国家财产争论的法庭。

1852年,财政大臣加富尔将关于创设“审计法院”的报告提交给议庭,并认为应当使用“不能被免职的裁判官”专注于“事前的”和“事后的”审计。

1862年,采纳加富尔的建议,根据1862年8月14日第800号法律,意大利王国的审计法院作为“裁判法院”建立,并明确其主要任务是履行政府法案的事前审计,监督政府收入,事后审计政府部门的账目,对财政部的总账目进行检查,并传承了对负有管理或者保护公共资产责任的公务人员的账目进行裁判的职责。

随着审计责任和司法权力的加强,在1888年克里斯皮法案下,审计法院公务人员问责的司法裁判成型,1946年意大利共和国成立后,其司法职责进一步扩大。

在审计法院的发展历史中,伴随行政机构追求更高效现代化的改进运动,审计法院于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自我改进与革新,将庞大的政府法案审计限制在一个小范围的“政府法案”之内,而赋予审计法院新的对每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包括地区和地方当局的绩效进行事后审计的职能,以增进政府管理效能,提高节约成本效果。

从而使审计更注重服务而不是控制;更关注政府机构全部的整体绩效而不是审计单个法案;更关注法案的实际执行成果而不仅仅是法案的发布。

现代的意大利审计法院已经成为“公共部门经济/财政收支平衡的公正的保证人”,和“根据效能、效率及成本-效果原则促进公众资产良治”的机构。

2.意大利审计法院“双重性”的重要意义。

审计法院的“双重性”使得审计法院在保障健全的公共资源管理方面能够发挥核心的作用:一是在行使审计职能时,相对于政府和议会,作为“辅助机构”的审计法院是中立的、自主的、独立的实体,通过检查法案的合法性、审查国家账目的均衡性、评价政府的行政活动绩效、提出改进建议、发布报告、加强信息公开,保证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和良好运行、保障公共财政平衡,并为议会进行财政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充分体现其“辅助”的作用,即在行使职能中,既要协助政府,也要协助议会。

二是在行使司法职能时,能够运用司法手段,对引起公共财政损失和破坏的责任者施以处罚,加强了通过法律制度这一保障工具,来保证健全的公共资源和财政管理的能力。

不可否认,审计职能具有强烈的民主价值,反映了向政府提供资源的纳税人的权利诉求。

意大利审计法院独立于政府和议会,不仅可以帮助被审计的实体,也可以为议会提供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同时,审计法院的司法性质,决定了它比任何非司法性质的审计机构有更强的权威性,审计法院的审判权是审计机关处理权的最高形式。

意大利审计法院本身也认为,“司法职能是审计权力的自然补足,使审计法院在逻辑上和相关性上能够完整地行使职责。

”意大利审计法院的这种架构既不影响审计机关与议会必要的工作联系,又体现了议会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及政治监督。

二、意大利审计法院的“中立性”(一)意大利审计法院中立性的具体表现。

中立性不同于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是所有审计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

独立性反映的是一种积极与权威的强势,而中立性则反映的是一种平和与超然的策略。

意大利审计法院在对外进行自我介绍时,使用更多的定性词汇是“中立”。

例如,意大利审计法院认为自己“在行使审计职能时,相对于政府和议会,是中立的、自主的、独立的实体”“将审计事后绩效的任务,赋予一个外部的和中立的主体(审计法院)……显示了其必然性”“国家制度已经规定了对其结果损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特别责任形式,并将此职责委托给与行政无关的一个第三方或者中立的机构,即‘审计法院’的公共检察官。

”审计法院对法案进行事前合法性的审计,就充分体现了“中立性”。

首先,审计法院的合法性审计,是对政府所要采取手段和措施的法令(包括预算法案)进行遵从性审计,并不是对措施的优劣进行评价,审计法院认为那是政治的或者说是行政的决定,不是审计法院应当参与的。

其次,在进行行政法案的事前审计时,如果审计法院认为法案合法,即“签发”予以通过,法案开始生效。

事实上,也只有在“签发”通过并发布后,法案才可以实施。

如果审计法院裁决法案不合法,拒绝予以通过,则会给政府一个合理解释的机会。

政府在审计法院未予“通过”的情况下,可以以“更高的政治性理由”,在对法案的执行向议会负责的情况下,继续向审计法院申请(即有保留的登记),发布一个要求法院“通过”不合法措施的决议,那么此时的审计法院,可以在保留独立性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通过”这个法案,实施政府已经在议会获得支持的“政治的规划”。

(二)意大利审计法院的“中立性”是最优选择。

意大利是一个政党林立的国家,其政坛多变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实属罕见。

意大利共和国实行多党制,众多的全国性政党和地方性政党并存,不同意识形态和政治倾向的政党并存,形成了多党纷争、多党联合执政的局面。

二战后,意大利政局一直不稳定,政府更换频繁,但长期是以天主教民主党为核心,联合社会党、社民党、共和党和自由党的“中左”“中右”“中间”势力执政。

从1948年到2001年,不到53年却有57届政府,平均每届政府的寿命不到一年。

党派联盟与对抗、共同执政与制约、多方政治力量博弈,在现代的意大利已是根深蒂固。

在这样一种政治格局下,审计法院作为辅助机构在议会与政府间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必须采取既保持独立性、又能在国家的架构中获得对话权力的策略,那么坚持“中立性”则成为审计法院的最优选择。

审计法院一直强调自身的中立立场,一方面尽职履责,另一方面将争议和后果交给政治力量去评判。

“一个中立的和外部的实体,才能恰到好处地行使审计职能,在政府和其公共行政部门的利益之中处于公正的位置”——这正是国家审计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

审计法院认为在政府的“迫使”下对之前宣布为不合法的措施给予“通过”,是符合审计理论的,因为其中存在着“政治的”后果,是否采取这些已经被审计法院裁决为不合法措施的“政治的”决定,那是议会的工作。

也正因为如此,审计法院被认为是能够胜任的“公共审计”,增强了其保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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