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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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往 往 采 用 等 同技 术 来替 代 原 专利技 术 , 游 走 于 专 利保 护 范 围 的边 缘 。在 专 利侵 权 判 定 时 , 若 仅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书和
说 明书的保护范 围来判 定侵权 而不考虑等 同技 术 , 则难以平衡 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 的利益 。因此 , 基 于等 同原 则 的理论基础 , 通过分析我 国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困境 , 进 而提 出完善我 国专利侵权判定 中等同原则的对策 建议 。 关键词 : 专利侵权 ; 等 同原则 ; 等 同技 术 ; 保护 范围; 利益平衡
我 国专 利侵权判定中等 同原则实践对 策
彭 志 强 谭 霞 夏 思 思
( 1 .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 产权 学院, 重庆 4 0 0 0 5 4 ; 2 . 西南政 法大学经济 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随着科技 的发展 , 市场竞争 日益激烈 , 专利权人 也越 来越 重视保护 自己的发 明创造 。而专利 侵权人
力有素质 的学生是精 品 , 值得重 用 ; 有素质没 能力的学 生是半成 品, 需 要培养 ; 有能力 没 素质 的学 生是 毒 品 , 要慎用 ; 没能力没素质 的学生是废 品 , 不适合做学 生干 部, 只能期待其做个普通省 心的学生 。当然 , 选 择学生 干部毕竟不 同于 企业选 择员工 , 针对 面和 可供选 择 的 余地都要小得多 。我们所能做 的就 是尽量挖 掘学生潜 能, 把适合 的人放到适合 的位 置 , 然后充分发挥 其最大 效益 。 3 . 2 减 少 内耗 。 上 下 一心 作为学生的管理者 , 在充分利 用学生干 部的 同时 , 要 能够减少学 生之 间的 内耗 , 调 和矛盾 。为 了避 免 内 耗现象 , 在利用学生干部的同时首先应分工 明确 , 权职 清 晰。比如班长 , 就是协 助辅导 员管 理统 筹管理 整个 班级 , 生活委员负责班 费的管 理及收缴各项 费用 , 学习 委员负责协助各科 任老 师做好 辅助 性 的管 理 , 文 体委 员 负责对 内对外 的联谊活动及节假 日活动 的组织策划 等工作 。大家各 归其位 , 各司其 职才 能在 最大 限度上 减 少内耗 。同时还可以避免将 过多的工作全部 压在班 长或其他某个学生干部身上 , 虽发挥 了其最 大效益 , 但 却 累得他 ( 她) 身心俱疲 。 3 . 3 注重能力 。 强调 培 养 在 日常的学生管理中 , 很多老 师 由于工作 的繁琐 , 只懂得利用学生却忘记了培养学生 。学生毕竟 不是有 着 多年工 作经 验 的员 工 , 很 多 时候 , 学 生思 想 的不 成 熟, 做事不够细致 , 需要辅导员来 引导 和培养 。常有老

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作用

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作用

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作用
顾明华;张勇
【期刊名称】《东疆学刊》
【年(卷),期】2008(025)002
【摘要】专利制度是专利权人以公开其技术秘密为代价来换取国家保障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技术垄断占有的规则体系.建立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技术创新,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开专利技术方案促进社会科学技术进步.然而形形色色的专利侵权行为却阻碍着该目的的实现.现从利益平衡与激励创新两个角度,通过价值分析表明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具有的重要作用.【总页数】5页(P69-73)
【作者】顾明华;张勇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科技处,山东,东营,257061;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认定标准研究 [J], 安宁;孙晶
2.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J], 常彬彬
3.谈专利侵权认定的等同原则 [J], 蒋金秀
4.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 [J], 郑敬蓉
5.浅论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 [J], 卢娜; 刘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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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等同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

• (4)2009年12月2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 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 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 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 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 ,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 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 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 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 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 (3)200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 执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适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 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 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 特征己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 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 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
我国现行法律对等同原则作出的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 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 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 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 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 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 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

专利中的等同原则引言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等同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等同原则是指当申请人的发明与已有技术有差异,但这些差异对于技术效果没有实质性影响时,仍可以视为等同于已有技术。

等同原则的作用等同原则在专利审查和侵权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评估专利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以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通过应用等同原则,可以更全面地考虑技术领域内已有技术,并避免对细微差异过分苛求。

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同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技术上的差异不影响实际使用效果。

例如,在某个产品或方法中使用了与已有技术稍微不同但实际效果相似的元素或步骤。

2.技术上的差异属于常规变化。

例如,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常规的修改或改进,这些修改或改进并不具有创新性。

3.技术上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例如,对于已有技术而言,某个差异在技术领域内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没有出乎意料。

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等同原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和专利侵权诉讼中。

在专利申请中,等同原则可以用来支持对发明的创新性和独创性进行评估。

如果发明与已有技术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属于等同范围内的变化,则可以认为该发明具有创新性和独创性。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等同原则可以用来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权要求相等。

等同原则的应用案例以下是一些应用等同原则的案例:1.发明人A申请了一项关于汽车发动机的专利,其中包括了一个特殊形状的气缸头。

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形状与已有技术中使用的形状非常相似,并且对汽车发动机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

根据等同原则,该形状可以视为与已有技术等同,因此发明人A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公司B拥有一项关于电子设备的专利,其中涉及了一个特殊的操作界面。

然而,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产品的操作界面与公司B的专利要求存在差异。

但这些差异对于使用者来说并不重要,不会影响用户体验和功能。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是指被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要素完全一致,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公众的利益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等同原则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案例一:PCB板专利侵权案2017年,一家电子公司针对一款PCB板的专利进行诉讼。

被告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他们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材质和原告公司专利权要求中所述的材质不同。

法院认为,这个反驳意见并不成立,因为按照等同原则,材质虽然有所不同,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专利权的要素相似,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汽车玻璃专利侵权案2019年,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被控对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侵权。

针对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外观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致的技术特点,并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等同原则,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最终判定被告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三:医药制剂专利侵权案2018年,一家制药公司被指控侵犯了一家竞争对手的专利。

在针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控制药物虽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配方,但仍然保持了与原告公司药物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方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

综上,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它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然而,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可能存在歧义,也可能与申请人的意图不符,这为等同原则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同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变化极其迅速,如何适应等同原则也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何晓平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则被控侵权行为人可凭借逆等同原则,否认相同侵权指控.我国应当认可逆等同原则,作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抗辩相同侵权指控的手段,以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总页数】6页(P53-57,81)
【作者】何晓平
【作者单位】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J], 左玮
2.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J], 常彬彬
3.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 [J], 成鼎
4.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J], 彭志强;谭霞;夏思思
5.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J], 孙久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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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与防范措施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专利侵权行为却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了解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以及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这是专利侵权民事责任中最基本的形式。

一旦被认定为侵权,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

2、赔偿损失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三种:按照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按照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如果上述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则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在一定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3、消除影响如果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权人还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例如通过公开声明等方式恢复专利权人的声誉。

(二)行政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侵权情节的轻重而定。

(三)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侵权的认定是确定侵权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

一般来说,专利侵权的认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二)等同原则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则也构成侵权。

(三)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或者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对其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制或者放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就不能再以扩大了的权利要求范围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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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随着科技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专利权人也越来越重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而专利侵权人往往采用等同技术来替代原专利技术,游走于专利保护范围的边缘。

在专利侵权判定时,若仅根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保护范围来判定侵权而不考虑等同技术,则难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基于等同原则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对策建议。

标签: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等同技术;保护范围;利益平衡1引言等同原则,是指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权利要求逐一对比,若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表面上不相同,但实质上是以相同的方式或手段,替换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那么认为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被我国借鉴后逐步广泛地用于司法实践中,并且起到良好的作用。

迄今为止,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未对等同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解决一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司法机关往往会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等同的技术比较。

可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已将等同原则作为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标准。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采取“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来限制等同原则的滥用。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对一专利申请作出的修改和针对专利局审查的通知作出的意见陈述,有可能会对起专利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

它体现在禁止专利权人将其在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表明的不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内容,重新纳入到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所谓“公知技术”,通俗的讲就是共有领域的技术,它不属于任何专利权人,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总之,我国对于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比较晚,还不成熟,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也还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

但是等同原则对于实现专利法的精神,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来说,又是特别重要的,因此正确运用和确立等同原则,对于我国专利法的适应与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等同原则的适用2.1等同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并没有法律明确给出定义或规定,因此并不是在一开始判定专利侵权纠纷时就适用的。

因为,等同原则相对于“全面覆盖原则”来说,有较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它的技术性很强,需要法官综合考量各种等同技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有些难度;另一方面,等同原则,它需要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说,当这两方面利益冲突较大,难以平衡时,本着鼓励专利法的本质目的,鼓励创造,我们会选择保护专利权人,因而适用等同原则需要谨慎。

基于以上因素,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全面覆盖侵权原则”不成立时,才能适用等同侵权原则。

这一点,在开创等同原则的美国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广泛运用的。

2.2等同的判断依据对于是否构成等同侵权,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正确理解,严格按照等同原则的依据来判定,等同原则通过用等同技术特征来替代专利技术特征,它是扩大了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而不能歪曲理解为扩大了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

因此,判定它是否成立专利侵权,我们通常的司法实践中,是援引美国的“三重检验法”,这在我们200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是有规定的。

所谓“三步检验法”即“方式—功能—效果”理论方法,也叫“三统一”法。

对此,我们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这三点必须要同时满足,缺一不可;二是必须是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

只有这两点做到了,这个判断依据运用才会相对合理。

2.3等同的时间所谓等同的时间,即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判定专利是否侵权时,是以哪一个时间为准,目前各个国家各不相同。

例如,美国和日本主要是专利侵权日;德国有所不同,是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法协调公约(草案)》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是专利侵权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最开始一些法院采用的是侵权行为发生时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专利申请日标准。

3司法实践中等同原则存在问题3.1对于“变劣发明”是否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1)变劣发明的概念。

变劣发明一般是指:“改变专利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使涉案产品的技术效果不如专利产品的发明”。

这是引自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赵克审判长的定义。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变劣发明下一个确切的定义。

(2)变劣发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变劣发明是否可以适用等同原则来判定侵权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但是通过我国许多司法实践可以看出,目前,一般的法院将变劣发明认定为专利侵权。

(3)变劣发明与等同原则的比对分析。

通过变劣发明与等同原则进行对比,通过比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如表1所示),笔者认为变劣发明不适用等同原则。

第1和第2,都是典型的字面侵权,也就是全面覆盖侵权,被控侵权物包含了权利要求书中所有的技术特征,这是明显侵权的,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没有异议。

对于第3和第4,可以解读为变劣发明的两种形式:第3,即被控侵权物省略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D,以至于其效果和功能达不到权利要求的程度;第4,用E代替D,如果达到了相同的效果和功能,那么毫无疑问应当适用等同原则。

但是关键问题是,如果用E在功能和效果上都不如D,但是它又确实是D的等同技术。

因此第3和第4如果被认定为专利侵权,很显然和我们司法实践中倡导的“三步检验法”即“方式-功能-效果”不相符合。

因此,本文认为将变劣发明认定为侵权还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3.2等同原则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众所周知,在适用等同原则时,专业要求性较高,需要法官对于某一领域现有技术及替代技术有所了解,因此本文认为目前在适用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造成权力滥用。

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很清楚,目前中国的等同原则是从美国借鉴过来的,专利法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现阶段,司法机关审判关于等同原则的侵权案件,主要是依靠一些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个人对等同原则的理解。

这无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不利于司法的公平公正。

第二,审判实际的需要与法官的自身素质不匹配。

在等同原则的判定中,需要对专利权利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较好的掌握专利法的知识,还必须具有一些对于科学技术的认知能力。

这种人才目前法院是很稀缺的,这也是我们在正确运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问题。

3.3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利益平衡问题在专利法中,一直在寻求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因为专利权人专利要获得保护,必须要向社会大众公开其技术方案。

等同原则是为了克服文字的局限使得专利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产生的。

我们国家在适用等同原则时,也试图在寻求这两个利益之间的平衡,最典型的是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采用“中心限定论”与“周边限定论”折中的方式。

要做到两者的利益平衡,不能让执法指导思想的偏差,即我们的专利法就是用来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这种思想。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都会认为权利人是弱者,导致了许多专利权人的滥诉,司法机关过度的关注如何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却没有任何措施来制止专利权人滥用手中的权利,随意起诉。

这一点,一定程度上说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

4完善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建议4.1等同原则的立法完善等同原则的适用与具体操作,离不开法律的指导,我们可以看到在等同原则起源地美国,等同原则的制度相对比较完善,介于此,本文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经验从以下两方面做出努力。

第一,制定统一明确的判定专利侵权等同原则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尴尬的状况,很多问题无法可依,都是最高院或者各个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参照自己的自由裁量,仅凭自己的主观上对法条或现实的揣测判断得出的结论,这是不科学,也是缺乏公平性的。

例如对于变劣发明是否应当判定为侵权,必须明确作出规定;还有对于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问题,法律也可以,不仅规定专利权人的上诉权,同时也可以提出一些法定的禁止滥诉的义务等。

第二,设立专门的专利侵权上诉法院,以确保审判中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目前对于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标准,都是出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者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通过这个案例,来指导我们等同原则的适用。

由于我国目前审理专利侵权的一审法院有50多个,二审有30多个,如此众多的法院,又没有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在判定专利侵权的适用标准与判决上都有很大差异。

目前美国、德国、法国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专利侵权上诉法院,虽然,在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或者上诉法院,不是特别现实。

但是我们可以作一些努力,可以将全国分为几个大区,然后再在各个大区设立一个专门处理专利侵权上诉案件的法院。

这些法院定期将各个大区的典型案例报给最高院,再由最高院统一指导审理,确保整个国家在适用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的统一性。

4.2适用标准的严格执行在适用等同原则时,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等同原则的法律规定还尚不太明确,因此要确保各个法院在适用上的统一性,必须要规范法官的适用标准,对此,本文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建立一支懂法又懂技术的高专业人才。

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定,和其它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不一样,它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强的专利法专业知识,而且在适用等同侵权判定原则时,更要求法官对一些等同技术有所认识,才能更好的作出判决。

具体做法:一方面,法院可以定期邀请技术人员对法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从事专利侵权处理的法院应该有倾向性的培养一些既有法学知识又懂技术的全面型人才,当然,这一点就比较抽象了,如果要实现,肯定会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再者,提高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素质,以确保法官严格按照侵权判定标准执行。

第二,利用等同原则时,严格按照“三步检验法”的步骤。

第一点主要是在主体上确保等同原则的严格执行,那么除了对主体进行规范之外,我们在具体操作上,也要严格控制,不允许法官过分的自由裁量。

要求法官在判定时,必须要根据本行业内的专家提出的检验报告作为必须的参考,以此减小法官个人思想对判决的影响。

4.3专利权利要求书内容的严格规范我国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取“周边限定论”和“中心限定论”的折中处理,之所以要采用“中心限定论”就是为了避免“周边限定论”的弊端,即权利人由于在书写权利要求书时有一些缺陷,使得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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