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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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

刑法中的单位犯罪罪名有哪些单位犯罪是指由法人、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其他非自然人的组织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比一般犯罪更大,因此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也更为严厉。

以下是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

一、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行为人以贿赂的方式,通过向受贿者非法行为实施承诺、给予款物等手段,帮助单位实现其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主要表现为给予、承诺给予贿赂等,有时也包括行贿所受到的罪名。

二、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活动而受受贿,使单位获得不利于公共利益的利益。

单位受贿行为包括单位工作人员接受受贿,被行贿人贿赂以影响单位业务决策等。

三、单位行贿、受贿罪单位行贿、受贿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实施行贿、受贿,使单位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单位行贿、受贿罪是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合并。

四、单位贪污罪单位贪污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贪污单位的财务资产,使单位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单位贪污罪也包括盗销企业资产等行为。

五、单位渎职罪单位渎职罪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玩忽职守,给单位运行带来损失,从而有悖于其职务使命与工作目标。

单位渎职罪分为不同情形,如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等。

六、单位犯罪嫌疑人罪单位犯罪嫌疑人罪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在单位内拥有一定权力和影响力、掌握一定财务资源的人员,在单位内涉嫌犯罪活动。

该罪名主要是在依法调查、处理企业犯罪行为时采用的。

七、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单位为了获取利润,公然违反国家规定,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涉及庞大的资金量和极高的社会风险,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公共利益。

八、单位传销罪单位传销罪是指单位以虚假宣传、大肆招商、组织推销等手段,诱导消费者入股和购买产品,实施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通常会采用串联多层次的方式,利用人际关系诱导消费者投资,以达到获得高额收益的目的。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我国刑事立法中所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是自然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基本特征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

其基本特征如下: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

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

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

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

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

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

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

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

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

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

单位犯罪的名词解释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单位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单位犯罪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违法犯罪所表现出来的一系列行为和社会关系的现象。

本文将围绕单位犯罪展开讨论,解释其含义、特点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单位犯罪的含义。

单位犯罪主要指的是代表一个法人实体或其他组织行为的犯罪行为。

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通常涉及一系列组织成员之间的协作,其犯罪行为多数与其业务范围相关。

例如,一家公司通过财务欺诈、虚报资产等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便是典型的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单位犯罪往往需要有组织的计划和实施。

这是因为单位犯罪通常需要多人的协作和配合,包括组织内部各个岗位的人员。

其次,单位犯罪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与个人犯罪不同,单位犯罪的实施往往借助于组织结构和职权分工等制度,以此来掩盖犯罪行为。

再者,单位犯罪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单位犯罪行为可能逐渐演变为一种习惯性的行为模式,从而更难以被发现和阻止。

单位犯罪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单位犯罪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人实体或组织,单位具有一定的社会权限和责任,违法犯罪行为将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市场秩序。

其次,单位犯罪对经济发展和资源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不仅破坏了市场的公正竞争,还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影响社会福利的均等分配。

此外,单位犯罪还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信任。

单位犯罪行为通常涉及对公众利益的侵害,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运行和社会信任的基础。

为了有效应对单位犯罪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阻止单位犯罪的基本保障。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制度,能够为打击单位犯罪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也是关键。

通过加强执法力量的投入和提高执法效率,可以更好地打击单位犯罪,并加大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此外,加强对单位犯罪的监督和引导也是重要的。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

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

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核心内容: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有单位犯罪。

因此,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

单位可构成的犯罪在刑法里规定有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151—153条走私罪;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2条妨害清算罪;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第190条逃汇罪;第191条洗钱罪;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第201条逃税罪;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63—365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

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什么单位犯罪处罚原则是规范单位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指的是法律人以其组织培训的利益为目的,通过组织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采用的是代理犯罪的方式,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问题涉及到公司的责任认定、罪责判定及处罚等方面,是当前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定义和种类、单位犯罪的危害、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单位犯罪是指法律人以其组织机构的利益为目的,通过组织的行为或其他行为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常见的有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

2.种类单位犯罪根据本质和行为特点分类,被划分为从犯、因犯、主犯和独立犯罪四种。

(1)从犯从犯是指法人为了实现其组织目的,在非法活动中协助犯罪的个人,包括从犯部门的负责人和从事犯罪活动的员工。

(2)因犯因犯是指由于其职务关系而因犯罪活动中所采用的优势地位和职务便利引诱他人从事某种违法犯罪活动,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有决策权的人员等。

(3)主犯主犯是指直接实施犯罪的法人,即犯罪行动发起人和组织者。

(4)独立犯罪独立犯罪是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实施犯罪,不受任何人支配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实施。

二、单位犯罪的危害1.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单位犯罪往往会给经济带来负面影响,其中包括: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容易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而且还容易损害商业信誉,给企业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商业贿赂是企业为了争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关键决策不公正,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虚假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判断和做出明智决策。

2.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单位犯罪还会产生安全隐患,从而给整个社会带来危害,其中包括: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食品,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和生命上的危害;生产,存储和运输危险物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审批程序,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某些企业制造和使用违禁品和精神药品,会对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威胁。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单位犯罪的辩护词范文

单位犯罪的辩护词范文

单位犯罪辩护词
一、案情回顾
1. 本案系涉嫌单位犯罪,__________(简要叙述案情)。

二、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条规定,_______(列明相关法律条款)。

三、辩护理由
1. 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
1. 我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教育不足,存在管理漏洞。

2. 实时监控不到位
1. 公司监控设备、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对员工的实时行为难以监控。

3. 个别员工操作失误
1. 某些员工在执行工作过程中存在个人失误,公司并未发现及时纠正。

四、公司改进措施
1. 完善管理制度
1. 设立更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

2. 强化内部监控
1. 更新监控技术设备,建立更严密的内部监控体系,实现对公司运作的全程监控。

五、请求
1. 本公司真诚悔过,愿意接受处理,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
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望法庭给予从宽处理。

六、陈述人:
(陈述人签名及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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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建议2002-08-02 点击量:[642] 出处:正义网作者:曹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单位犯罪刑罚不完善。

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采取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单罚制。

相比之下,外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

如1994年3月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多达10种,有助于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

此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导致量刑横向比较失衡。

二是单位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建立。

单位是犯罪的两大主体之一,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全是基于自然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制定的。

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一、建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针对自然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无一可以适用于单位。

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

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酌情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限制登记制度。

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一种强制措施。

该措施可以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对象不会消失,防止一些单位犯罪后,为逃避处罚,不惜解散单位以“金蝉脱壳”。

2.冻结财产。

即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流转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刑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

3.限制经营。

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由某些涉嫌犯罪的单位继续经营,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可考虑赋予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限制涉嫌犯罪单位的经营行为。

4.缴纳单位保证金。

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

如果单位在缴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前述三种强制措施比保证金措施要严厉得多,有可能对涉案单位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一般不能轻易采用,而保证金制度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单位犯罪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刑事诉讼的通常做法是将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为单位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

单位犯罪可能同时有多个自然人被告人,如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可以与所在单位构成共同被告人。

通常观点认为,单位如果作为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一般是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刑事诉讼。

这种单一的做法不太适应实践的需要,可考虑如下措施:1.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涉嫌参与单位犯罪,就可以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

不论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从单位利益的角度出发,代表单位进行刑事诉讼。

2.设立单位犯罪诉讼代理制度。

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是指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者协助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罚 1.引入资格刑。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主要为剥夺政治权利,且只适用于自然人。

在完善资格刑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资格刑引入单位犯罪,以弥补目前单纯的罚金刑无法有效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之不足。

刑法完全可以借鉴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停业整顿、扣缴、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根本剥夺或者暂时剥夺有关单位的经营能力,这样既加大了制裁的力度,又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2.完善罚金刑。

目前,罚金刑难以满足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表现为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定的单位罚金是无限额罚金制,过于宽泛的刑度容易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另一方面单位罚金制度没有相关执行保障机制,导致罚金刑执行难。

对此可以增设犯罪单位财产先行扣押制度,加强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交流,强化司法机关对犯罪单位流动财产的跟踪监控等。

3.平衡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刑罚与单纯自然人犯罪的刑罚。

刑法并没有专门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起点和量刑幅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是不同的。

这就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量刑不当,无法兼顾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

有时,行为人虽是基于单位意志实施犯罪,但在为单位谋利的同时也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理应严惩,但由于单位犯罪有相对较高的起刑点,只能对该行为人适用比单纯自然人犯罪较轻的刑罚。

笔者认为,刑法典并没有强调单位犯罪的刑罚一定要比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起刑点要高,当单位犯罪性质较严重,单位负责人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参照自然人犯罪时的起刑点处罚。

二是可能会出现无法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而言,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现换任时,前一任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单位犯罪的起刑点,后一任也没有达到单位犯罪的起刑点,但是前后结合起来,却达到了单位犯罪的起刑点,该单位前后延续,没有发生变更,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求前后两任负责人对全部单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

但是如果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单位犯罪,这无疑放纵了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将单位犯罪单罚制予以完善,即:不仅可以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如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只需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必追究单位前后任职的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特殊情形数额认定的思考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司法实践中碰到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须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单位犯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相径庭的分歧意见。

其中最典型的一个问题是:单位经改制(全民或集体改为股份制)、合并、收购,原单位消亡,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成立,并承担原单位债权债务,而在企业性质变更前后分别实施了触犯刑法的同一犯罪行为,对同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累加进行处罚。

与之相近的还有二个问题,第一,个人担任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几个单位均实施了触犯刑法的同一犯罪行为,但单个单位违法行为的数额均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而累加则超过该标准,那么,能否对其定罪处罚?相反,如果各单位均构成犯罪,那么,又将如何适用法律条款?是累加计算?还是适用数罪(本质上为一罪)并罚?第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指使、操纵单位犯罪的同时,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相同的个人犯罪行为,又该如何处理?针对以上典型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累加计算犯罪额,理由是:1、原单位虽然已消亡,但因其实体的经济组织仍然存在,且承担原单位债权债务,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以连续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不以累加来计算犯罪额,那么,势必导致兼任两个以上单位法人代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使各单位犯罪后,必须适用数罪并罚。

显然,这不符合刑法理论有关罪数的规定。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不适用累加处罚,应当分别处理。

理由是:1、原单位消亡,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成立,特别是所有制发生根本性转变时,应当视为二个不同主体。

这种改制与仅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管部门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因而不能适用针对同一主体而言的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2、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已消亡、歇业、撤消、改制的均不列被告单位,而仅适用单位犯罪条款,足见该类企业无异于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死亡的,不可能因其先前的犯罪行为而追究其继承人的刑事责任。

同理,新单位即使全额承担原单位的债权债务,但那只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可能上升为刑事法律关系。

3、如果适用累加,那么势必造成对新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集体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前后,分别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体单位吸收100万元,股份制企业吸收10万元,如果累加,因股份制企业尚存续,应列为被告单位,则该股份制企业须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将被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金,相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外的新股东而言,本企业没有犯罪或者说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却被认定为犯罪,这显有枉法追诉之嫌。

综上,笔者认为:对不同主体的单位犯罪应当分别处理,而不适用连续犯、累加制度,否则,将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

单位犯罪立法特色进入80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即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为法人犯罪。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开了对单位犯罪作出刑法反映之先河,刑罚手段的如此运用无可厚非地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此后,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大有覆水难收之势。

到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已在12个单行刑法和个别非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分别作出了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单位犯罪的罪名截止刑法修订之时已约占全部罪名的1/3。

这种单位犯罪罪名总量高位的态势极大地影响了刑法修订时的立法抉择,成为新刑法中单位犯罪罪种范围迅速膨胀的直接动因。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对单位犯罪着墨较多,其中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般认为,这是关于单位犯罪定罪的一般规定(9)而不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从总体上限制为单位,并细分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且单位犯罪都是法定犯。

修订后的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对单位犯罪以实行“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这是新刑法总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在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遍布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诸章,涉及近100个条文。

据粗略统计,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已达120个左右。

与刑法修订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相比较,修订后的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有以下特色:一是增加总则规定我国1979 年刑法是在否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故而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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