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介机构收费标准(部分延用、06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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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财综字[2006]10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0.27
【实施日期】200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6〕10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近年来国家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清理,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到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的缴交手续、收费票据核销事项和收费许可证中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注销手续等有关工作。

二、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禁止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
取消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和规范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1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公证法》、《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现就调整和规范我省公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机构依法提供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主要公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服务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各公证机构可以在规定收费范围内,根据公证服务的实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

二、公证机构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可根据服务项目所耗工时、业务难易程度、责任风险大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在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公证机构自主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应在收费执行前抄报当地价格、司法行政部门。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等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原则(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

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是指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准许的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时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附件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其他会计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业务,其基准收费标准可按注册资本变更后同档收费标准提高40%执行,但不得另行收取审计费用;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及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也可采用计时收费的方式,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收费计时收费具体标准暂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杭价服〔2007〕2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杭价服〔2007〕2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州市物价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经纪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屋经纪服务资格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有偿提供房屋经纪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经纪服务是指为促成房屋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房屋经纪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经纪服务机构接受委托,采取居间、代理的方式,为委托人提供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并促成成交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房屋经纪服务收费的政策,对杭州市房屋经纪服务收费实施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房屋经纪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诚实守信、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依据本办法规定向委托方收取房屋经纪服务费。

不得强制、欺骗或诱导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并收费,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第七条房屋买卖经纪服务和房屋租赁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屋经纪服务机构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及规定的幅度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买卖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分档累计计费。

单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代办按揭等委托事项的,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房屋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浙财综字[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1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公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4号)和《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05号)。

现将清理后保留的财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需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 号)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公共收费项目,不再在公布保留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单独反映,仍旧按原批准文件执行。

四、有关收费优惠及减免政策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相继续收取。

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浙财综字[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2]16号2002年2月5日)省外办,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的规定,我们对全省外办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核。

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核定后的全省外办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外办系统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今后确需新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1]84号)的规定报批。

二、培训收费按《浙江省培训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1998]2号)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按《浙江省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规定》(浙价费[1998]357号)执行。

三、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地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收费,更不得将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转为服务性收费继续执行。

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各级外办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为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禁止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交由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收。

禁止利用审批、发证等行政管理职能,为下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外办系统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服[2014]21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09.05
【实施日期】2014.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4〕216号)
杭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我市部分涉审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杭价费〔2014〕90号)收悉。

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构)筑物定位、竣工成果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绘、土地登记宗地测绘及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和绿地面积测绘属于测绘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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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 房地产评估 3‰ 2.4‰ 1.2‰ 0.6‰ 0.12‰ 土地评估 4‰ 3‰ 2‰ 1.5‰ 0.8‰ 0.4‰ 0.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费率) 货物招标 0.015 0.011 0.008 0.005 0.0025 0.0005 0.0001 服务招标 1.50% 0.80% 0.45% 0.25% 0.10% 0.05% 0.01% 工程招标 1.00% 0.70% 0.55% 0.35% 0.20% 0.05% 0.01% 资产评估 6‰ 2.5‰ 0.8‰ 0.5‰ 0.1‰ 工程造价 7‰ 审计 5‰ 4‰ 3‰ 6‰ 5‰ 4‰ 3‰ 2‰ 2‰ 1‰ 0.5‰ 0.3‰ 0.2‰
收费标准
按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1200元 2000元 3000元 4000元 5000元 6000元 7000元 9000元 10500元 12000元 万分之1.2 按验证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600元 1000元 1500元 2000元 2500元 3000元 万分之3.0 3000+(x-1000)*3 按资产总额累递计费 3.5‰ 2.5‰ 1‰ 0.5‰ 0.1‰ 分档累进计费(千分之) 5001-10000万元
厂长、经理离任责任审计
资产总额分档累进计费 1000元 万分之1.5 按年销售额分档计费 2000 3000 4000 6000 按企业规模 200-500(元/月) 1000-2000(元/月) 按期审批 协商 按收支规模500元-1000元 计费额(万元) 6 10 16 30 注:按每年 注:按每年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 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注: 《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 《浙江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浙价综[2000]84 《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1.1 2.5 0.8 1 2.5
0.9 2.3 0.7 0.9 2.2
0.75 2.1 0.6 0.8 1.9
0.6 1.9 0.5 0.7 1.6 5%
0.45 1.7 0.4 0.6 1.3
0.3 1.5 0.3 0.5 1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送审造价)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总费用)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项目总费用)
浙江省中介机构收费标准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 1 2 3 4 5 6 7 三 1 2 3 4 5 四 500万元以内 501-1000万元 1001-2000万元 1-3
收费项目
审查会计报表 50万元及以下 50-100万元 100-300万元 300-600万元 600-1000万元 1000-2000万元 2000-4000万元 4000-6000万元 6000-8000万元 8000万-1亿 1亿以上部分 验证企业资本 资产 10万元以下 资产10-50万 资产50-100万 资产100-300万 资产300-600万 资产600-1000万 1000万以上部分 资产评估 100万及以下 100-500万部分 500-2000万部分 2000-5000万部分 5000万以上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 2001-5000万元
3-3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部分 财务或税务顾问 500万及以下 500-1000万 1000-5000万 5000万以上 代理记帐 小型企业 大中型企业 培训 企业管理咨询 外汇收支表审计
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5平方公里以下(含5) 5-20平方公里(含20)
20-50平方公里(含50)
50平方公里以上
2.7 1.6 1
2.5 1.3 0.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3 0.8 0.3
2.1 0.5 0.2
1.9 0.3 0.16
1.7 0.1 0.12
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项目,如遇费率招标,收费标准应为工程预算编制与工程结算编制收费之和。 2.收费起步为1000元。 五 1 2 六 1 2 3 4 七 1 2 八 九 十 十一 1 2 3 4 2-3


(06年1月1日起)
(06年1月1日起)
(04年5月8日起)
( 01年9月1日起) 10001万元以上
1 2 3 4 5 6 7 8 注:
投资估算及概算编制(总价) 工程预算、标底编制(造价) 工程预算、标底审核(送审造价) 工程结算编制(造价) 工程结算审核 1>基本收费(送审造价) 2>追加收费(核减、核增 )
十二 资产范围 100万以下 100-200万 200-500万 500-1000万 1000-2000万 2000-5000万 5000-1亿 1亿以上部分 十三 中标金额(万 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100000 100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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