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五个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五个一票否决”实施办法为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机制,促进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从严要求自己,树立勤政、务实、廉洁、高效的形象,根据办公室实际,特制定“五个一票否决”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产业兴县”战略,紧扣县委工作中心,团结拼搏,廉洁高效,求实创新,积极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努力抓好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全面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
二、“五个一票否决”的内容及实施范围推行“五个一票否决”,实行连带责任追究的内容为: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工作、重大失误等。
其实施范围为县委办公室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五个一票否决”的责任标准(一)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责任标准: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为主要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一票否决”。
1、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贪污公共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2、侵占公物归个人使用、从事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以及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其他单位报销的;3、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或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他人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接受其他礼品,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5、违反财经纪律,徇私舞弊,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6、利用职权用公款超标准建房、买房、装修住房供个人居住;或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旅游,参与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夜总会等消费活动,以及用其他方式挥霍浪费国家、集体资财的。
(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标准:以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内容为主要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一票否决”。
关于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和《中共孝感市委、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处室院系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以下简称一票否决权)是贯彻执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保障机制,学校对各单位实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包括取消被否决单位和部门评选文明单位、年度质量奖励及其第一、第二责任人评优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五条一票否决权由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综合治理办公室行使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六条实行一票否决权一般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年度检查考核和学校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各单位应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考核评分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评,学校综治委每年度进行检查考评,按标准评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90分以上)、合格单位(70分—90分)、不合格单位(70分以下),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学校综治办公室对学校各单位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
第九条各单位未完成年度责任书规定的任务目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直接进行一票否决:(一)单位不重视,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二)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排查调处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越级上访并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课、堵塞交通等问题,严重危害社会、学校政治稳定的;(三)因控管和帮教转化工作不力,本年度有邪教人员进省、进京滋事,发生“”人员公开练功、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等事件的;(四)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含2人),造成一次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五)发生较大治安问题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经学校综合治理机构提出2次以上警告、整改建议,而拒不改正的;(六)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实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实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和谐稳定的目标,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立足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切实履行稳定第一责任,全力推进和谐、平安建设,按照“守土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维稳综治工作原则,把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身上,认真履行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工作责任,努力构建以“大维稳”统领全局,以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工作格局,确保我州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五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暂行规定》和《州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要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抓好,对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县、乡(镇)、村、社区、部门、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乡(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股(所)级党政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票否决权制的内容第四条对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决定、规定和交办事项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维稳领导责任、工作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以致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五、一票否决权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下同)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
乡镇、街道及各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六、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七、否决内容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八、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
九、对没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教书育人的思想,加强法制教育,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和流失。
学校、家庭、社会要互相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学生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努力办好工读学校,充分发挥工读学校对违法青少年的早期教育、干预作用:
(五)原户籍在农村的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期在五年以下的服刑人员,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其原有承包地和自留地一般交其亲属继续承包和经营;没有亲属的,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委托其他村民经营或村社留作机动。待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后即恢复其承包经营权和自留地使用权。
第六章 奖惩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凡单位、治安责任人或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立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校中学生,应按照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
(二)在工读学校学习期间,已学完初中或者高中课程、成绩合格的,由原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与原学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教育被监护人遵纪守法,发现被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不得纵容、包庇。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健全防范网络,及时调解和减少各种民间纠纷,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

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和央综治委、纪委、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促进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施。
一票否决权由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三条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坚持属地管理、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某、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直接否决辖区内任何一级组织。
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也可责令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否决;对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执行一票否决权制不当的,有权进行纠正。
第二章否决条件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由某综治委实施一票否决。
(一)综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综治工作年度考核处于全某末位的。
(三)辖区内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暴力犯罪案件、政治事件,因处置不力受到央、某某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辖区内发生系列杀人、抢劫、爆炸、投毒刑事犯罪案件,一次或连续致人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
(五)辖区内发生重大责任治安灾害事故,致人死亡6人以上(含6人)或致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
(六)所辖乡镇(街道)被某综治委一票否决超过总数30% (含30%)的。
(七)其他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单位,某地某区、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综治委要予以一票否决;应当否决而没有否决的,某综治委可责令当地综治委实施否决或直接实施一票否决。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
中央综治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规定(1991年12月25日)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一种奖励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制。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五、一票否决制是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下同)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
乡镇、街道及各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六、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制。
七、否决内容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八、一票否决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
九、对没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否决:(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综治委[1992]1号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正文:----------------------------------------------------------------------------------------------------------------------------------------------------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1992年1月1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综治委[1992]1号文件印发)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五、一票否决权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下同)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
乡镇、街道及各部门所属的县级以下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六、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
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4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
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严厉打击、严密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依法打击、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四)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防范和打击各类邪教组织;(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六)及时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七)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行为规范教育;(九)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十)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十一)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十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发布日期:2010-03-23 来源:西宾街道1981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
1 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
1993年中央综治委、纪委、组织部、人事部、监察部五部委作出了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若干《规定》。
2001年,中共中央、国条院在总结十年综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以中央提出综治工作方针、作出两个《决定》、一个《意见》为标志,我国综治工作经历了探索、成熟、发展三个阶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整套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和地位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其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重要性。
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第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三个代表‘’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在新形势下的集中体现。
发展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离不开社会稳定这个基本前提,离开这一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社会政治环境。
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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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 作虚假报告的;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 构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决的。
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 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 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旨在建立一种奖惩结合、赏 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社 会治安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 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 项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 安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十三、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将否决的决定书及时送交 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在内部 通报,或登报、广播,以扩大教育面。
十四、被否决者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被否决者的上级 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向作出否决决定的机构的上一级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请复议。受理复议的机构,
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一个月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 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 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 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作出最后 决定。
九、对没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目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 ,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 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 产、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七、否决内容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以及机 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的荣誉称号 ;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 、晋职晋级的资格。
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晋职 晋级资格,要按照管理权限,与有关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 人事部门协商决定。
八、一票否决权制应与评先晋级等工作同步进行。
《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1991年12月2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四次全 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 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 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五、一票否决权由县级(含县及相当于县级的单位, 下同)以上各级社会治安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 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六、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驻在辖 区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经常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要给予批评 警告,限期改进,并在做好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 否决的建议,为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行使否决权提供可靠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领导机构要在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行 使一票否决权。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 其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十一、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应纳入各部门、各单位 评选荣誉称号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人员的的评先受奖、晋 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各部门、各单位的初评意见要经当地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
十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凡未经当地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已评先晋级的,当地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领导机构有权对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重新 进行评定;如评定不合格,应取消原评定的荣誉称号或晋 升的资格。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 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 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 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 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 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 和明显效果的;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由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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