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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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讲,劳动期间的福利待遇是很重要的。

那么在我国,⼥职⼯和未成年⼯的劳动权益保护性规定有哪些?为了解答您的疑惑,⼩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给您做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职⼯和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1.⽤⼈单位应当对⼥职⼯和未成年⼯实⾏特殊劳动保护。

2.禁⽌安排⼥职⼯从事矿⼭、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职⼯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怀孕七个⽉以上和哺乳期的⼥职⼯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

怀孕的⼥职⼯,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产前检查应当计为劳动时间。

4.⼥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难产的和多胞胎每多⽣育⼀胎的,增加产假⼗五天。

5.哺乳不满⼀周岁婴⼉的⼥职⼯,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分钟。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为劳动时间。

6.⽤⼈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7.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未成年⼯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

8.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单位应当对未成年⼯进⾏健康检查:(1)安排⼯作岗位之前;(2)⼯作满⼀年;(3)年满18周岁,距前⼀次体验时间已超过半年。

9.禁⽌⽤⼈单位招⽤⼗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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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3篇)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____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____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机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张的劳动。

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中国劳动法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中国劳动法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中国劳动法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一、特殊劳动者的定义与范围在中国,特殊劳动者是指拥有一定身体或心理特点,需要特殊保护和关注的劳动者群体。

这些特殊劳动者包括残疾人员、未成年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等。

他们因身体或心理状况与其他普通劳动者存在差异,在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有着特殊需求。

二、平等就业的原则和禁止歧视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身体或心理差异为由,歧视或限制特殊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所有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平等对待和使用特殊劳动者,并提供相应的岗位适配以满足其工作能力。

三、对于残疾人员的保护1. 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瘫痪程度、失聪程度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工作岗位,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2. 医疗康复:用人单位应根据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康复服务,并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3. 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和弹性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残疾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为其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

4. 提供职业培训与晋升机会:用人单位应该为残疾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并在符合条件时提供晋升机会,促进其职业发展。

四、未成年工的保护1. 工作年龄限制:未成年工的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且需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

2. 工时限制:未成年工一般每日劳动时间不得超过7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3. 禁止从事危险、有毒、有害劳动:未成年工禁止从事对身体或心理健康有害的劳动,如高空作业、近距离接触有毒物品等。

4. 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 未成年工可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适应能力。

五、孕产妇的保护1. 孕期保障:孕妇在怀孕期间享受产假,用人单位不得因孕期影响工作能力而减薪或辞退。

2. 哺乳期保障:用人单位应提供合适的休息场所和条件,给予哺乳期妇女充分时间进行哺乳或泵乳。

3. 禁止从事有害工作:孕产妇禁止从事高温、辐射、噪音等有害的劳动,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替代岗位。

4. 医疗保障:孕产妇享受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为其支付一定医疗费用。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未成年工、童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咱先来说说,未成年工,这可是一群需要特别照顾和保护的小伙伴。

劳动法呢,就像是给他们撑起的一把大伞,遮风挡雨,守护着他们的权益。

你知道吗?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得给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这可不是随便应付的事儿,得认真仔细,就像咱对自己家孩子的身体那样上心。

我就见过一个小厂子,本来老板不太在意这事儿,觉得麻烦又费钱。

结果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到了,狠狠地罚了一笔,还责令他们马上改正。

从那以后,这老板可不敢马虎了,乖乖地按照规定,按时带未成年工去体检。

还有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这是为啥呢?因为这些工作对身体和心智的要求太高,未成年工还没完全长成呢,承受不了。

我有个朋友开了个小工厂,有一回差点犯糊涂,想让几个十六七岁的孩子帮忙搬那种特别重的货物。

幸好我及时提醒他,不然他可就违法啦!另外,对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也有严格规定。

不能让他们加班加点,得保证有足够的休息和学习时间。

这就像是给他们的成长留足了空间,让他们既能工作锻炼,又不耽误长身体、学知识。

劳动法还要求,用人单位得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这培训可重要了,得让他们知道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学会保护自己。

我就听说过一个例子,有个小餐馆招了几个未成年工,没好好培训就让他们干活。

结果有个孩子不小心烫伤了手,疼得直哭。

家长找上门来,餐馆老板这才知道自己犯了大错,又是赔钱又是道歉的。

还有呢,未成年工在工作中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比如说,得给他们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让他们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干活。

总之啊,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那是方方面面的,就是为了让这些孩子能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和成长。

咱们每个人都得重视起来,用人单位更得严格遵守,别为了一时的利益,伤害了这些孩子的未来。

就像我之前说的那个小餐馆的例子,要是老板一开始就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来,做好培训,提供防护用品,那孩子也不会受伤,老板也不会惹上麻烦。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未成年人是不能去上班的。

【为你推荐】右玉县律师唐县律师谷城县律师湖滨区律师通川区律师陇川县律师怀仁县律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量不断增加,未成年工也成为了用人单位眼中的香饽饽,而因未成年工的不断增加国家为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特针对未成年工出台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那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到底有哪些条款呢?下面大家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指的是针对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特殊保护措施和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防止他们在工作中受到剥削和伤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 工作年龄限制: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工作的最低年龄。

这个年龄通常在15-16岁之间,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2. 工作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一天内的工作时间受到限制,并且必须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他们通常不能从事夜班工作,不能在学校期间从事过重的体力劳动。

3. 工作内容限制:未成年人不能从事危险、有害或过于紧张的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与化学品、尖锐器具、机械设备等有关的工作。

4. 工作条件保障:雇主必须为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健康、适应性和无歧视的工作环境。

5. 监督和检查:政府部门会定期对用工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未成年人的工作环境符合规定,并保障他们的权益。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工的权益,保障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雇主和社会各方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保护。

同时,家长和监护人也应当关注和监督未成年子女从事工作的情况,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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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

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在我国,未成年工主要是指已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比于童工,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只不过此时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在我国,未成年工主要是指已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相比于童工,我国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录用未成年工,只不过此时也需要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有哪些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年龄予以限制。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有:(1)上岗前培训。

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第二,工作满1年;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二、未成年工作时间限制是什么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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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
的劳动时要注意他们的生理特点、过重的体力劳动,不良的工作体位,过度紧
张的劳动。

不适合的工具等都会对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保
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需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

(一)就业年龄的限制
确定最低就业年龄必须考虑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以及保障他们在就业前
有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时间。

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业权利,在就业问题上不得歧视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体发育还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适应特别繁重及危险的工作、他们对
有毒有害作业的抵抗力也较弱。

劳动法规定,招收录用未成年工应当经过体格
检查,录用后也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实行工作时间的保护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
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
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

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

例如,1961年5月
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
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四)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如果发现疾病或身体发育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治疗。

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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