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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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模板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模板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模板
附件 1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座机手机
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座机手机
跨区域
______省(自治区/ 市)______市(地区/ 盟/ 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 旗/ 自治旗/ 经营地址
市/ 区)______乡(民族乡/ 镇/ 街道)______村(路/ 社区)______号
经营方式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
企业所得税国税□地税□无企业所得税□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合同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合同相对方名称
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
延长有效期
最新有效期止至年月日
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
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
经办人:负责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1. 背景该报告旨在总结和反馈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的事项。

通过对这些事项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可以识别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 事项概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遇到了以下一些重要事项:1. 税收申报与支付:公司在税收申报和支付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延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2. 地方税收政策变化:某些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影响。

这些变化需要及时的研究和适应措施来遵守新的政策要求。

3. 地税审计与调查:公司接受了地税部门的审计和调查,其中发现了一些潜在的税收排查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准备相关的防御措施。

4. 税务风险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在涉及开展跨境业务和相关税务筹划时。

3. 解决方案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降低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税务团队:建议招聘专业税务人员来负责税务事宜,并确保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

2. 完善税务流程:对税收申报和支付流程进行优化,确保流程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3. 关注政策变化:建议建立稳定的政策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地方税务政策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4. 加强内部控制:建议加强内部税务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并加强员工培训以提高税务合规性。

5. 密切合作:与地税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回应审计和调查要求,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6.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明确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和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机制。

4. 结论在经营地税务方面,公司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事项包括税收申报与支付、地方税收政策变化、地税审计与调查以及税务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税务团队、完善税务流程、关注政策变化、加强内部控制、密切合作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税务事务,确保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12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服务对象】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最多跑一次”标识】

【通办范围】
暂不通办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

2.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证单书】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填
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应纳税款,核销报验税务登记。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核销报验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三)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

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收费标准】免费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时间:2018-06-15
【事项名称】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3.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4.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道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核销申报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统跨区域涉税事

税跨报〔〕号
一社会信用代
码)报验管理编号
实际经营期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货物存放地点
预缴税已预缴实际合开具发票
应补预缴合同包含的项目名
称款征收税款金同执行金额(含自
税款金额
率额金额开和代开)
合计金额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此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后到税务机关核销
1
外来报验企业核销报验登记必备的资料
一、报送的复印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
2、开具发票复印件(含分包)
3、税收完税证复印件(含分包)
4、施工合同复印件(含分包)
5、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复印件
二、必填的表和证明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盖鲜章)
2、省(市)以外企业要开具企业所得税征管证明
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光明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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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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