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10•【字号】粤地税函[2004]54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4年9月10日粤地税函[2004]54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可参照执行。
二、纳税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的办法为全体雇员筹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三、《通知》第十条所指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标准,按当地市、县政府规定的发放办法和标准确定。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办公通讯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主要负责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凭发票据实扣除,超过上述规定范围和标准为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或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处理。
按规定由财政负担个人通讯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费用。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发放人员类型、人员总数及其占总人数比重、实际报销金额以及申报在税前扣除的金额等情况报送税务机关。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深地税发[2008]129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129号)各基层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要做好对总分机构纳税人和财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布置其尽快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
结合我市总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总分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的一般原则1.总机构注册在深圳市,且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全部在深圳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参与分配税额,也不申报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在深圳市注册的,其下设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跨地区(深圳市)的,市内外的分支机构都参与分配税额,设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就地申报预缴分配税额。
3.总机构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一个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其分配的税额由总机构就地申报预缴。
4.总机构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其设在深圳市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税额,由分支机构在深圳市就地预缴。
5.二级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才能参与分配税额。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合并到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配比例。
二、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3点要求:1.总机构每年6月20日前要先填报我局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审核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每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依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doc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
用车制度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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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标签】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深地税发﹝2007﹞186号
【发文日期】2000-02-24
【实施时间】2007-03-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
公务用车改革后,
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深地税告[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地税告〔2014〕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补充公告如下:一、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即视为就业登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已逐步实现电子化凭证,不再办理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和《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可替代《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疑问协查制度。
市税务部门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度进行信息交换。
市税务部门根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和《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的相关信息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根据市税务部门提供的减免税信息,记录并核实相关人员享受政策的情况。
市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有疑问的,可请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协查。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供自主创业申请税收政策使用)2.企业实体吸纳符合税收政策人员认定申请表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4年10月20日附件1自主创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附件3符合税收政策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名称(盖章):。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9年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9)一、总则(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
(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
二、分部分项工程费(一)企业管理费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企业管理费:E =(人工费A+机械费C ×0.1 )×企业管理费费率a2.根据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费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1 所示。
3.企业管理费费率按专业取定,需跨专业借用子目时,借用子目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应按该借用子目原专业相应的费率执行。
表1 企业管理费费率表(单位:%)费率企业管理费费率(a )专业工程参考范围推荐费率土建工程7 ~17 15安装工程7 ~17 15装饰工程7 ~17 15市政工程 5 ~15 12市政维修工程 5 ~15 12园林建筑工程7 ~17 15绿化种植工程 5 ~15 10 绿化工程绿化养护工程 5 ~10 8 垃圾清运清扫工程7 ~17 12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工程7 ~17 12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工程10 ~24 17(二)利润1.综合单价构成中的利润计算公式为:利润:F =(人工费A +材料费B +机械费C +企业管理费E )×利润率f2.根据国家公布的行业利润率水平和目前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赢利情况,各专业工程利润率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2 所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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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标 签】房地产交易环节,优惠政策,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10﹞374号 【发文日期】2010-10-21 【实施时间】2010-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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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 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的规定,纳税人要求享受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征契税优惠政策的,由 纳税人向征收机关(包括代征单位)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的内容需 涵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证件号码及拥有的住房套数)。 二、在实际工作中,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可根据在房地产权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到的家庭 住房登记记录直接执行新的税收政策;若纳税人直接在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则须由市房地产 权登记部门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三、根据《通知》的规定,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家庭唯一住房条件的,不再 享受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一律按税率3%征收。请代征单位根据《通知》的规定修改有关 代征软件(税目调整说明附后)。 四、《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认 购书及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49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有关“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暂减半征收契 税,适用税率为1.5%”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第四条“规范个人住房转 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中有关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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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标 签】承担单一生产功能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7﹞207号
【发文日期】2007-04-16
【实施时间】2007-04-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要求对所属企业开展调查,对于调查中发现的亏损或微利的承担单一生产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法确定利润水平。
该利润水平可通过与企业约谈或转让定价调查等形式让企业接受。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情况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中税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4-09-2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0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过各自的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各自下属各级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600万元以上的;(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国税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深国税告〔2009〕7号)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国税办发〔2008〕33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代征范围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征税标准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
三、完税凭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完税凭证,并加盖国税局印章。
四、发票开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其开具发票。
五、退税的办理纳税人因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等原因办理退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的同时,一并退还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纳税证明的开具对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纳税人开具纳税证明。
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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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白俄罗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
准备的通知
【标 签】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印发中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文本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税联发﹝1995﹞70号
【发文日期】1995-02-24
【实施时间】1995-02-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白俄罗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白俄罗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同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白俄罗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