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装药及放炮操作规程
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

2024年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放炮员技术操作,提高放炮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放炮员技术操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可控。
第三条放炮员技术操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装药、布线、起爆、监控等环节。
第四条放炮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操作资格和经验,严禁无证上岗。
第五条放炮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自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
第六条放炮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准备工作第七条放炮员在进行技术操作前,应做好放炮现场的准备工作,包括查看天气情况、检查作业区域、设置警戒线等。
第八条放炮员应当携带必要的安全器材,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并做好防护措施。
第九条放炮员应在放炮前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周围环境和人员情况,确保安全无误。
第十条放炮员应检查放炮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性,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章装药第十一条放炮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适当的炸药和引爆器件,并保证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装药方法和比例,将炸药装入装药器中,并进行固定和密封。
第十三条放炮员应按照要求的深度、角度和间距,将装药器插入岩石或煤层中。
第十四条装药完毕后,放炮员应对装药点进行标记,并记录详细的装药信息。
第四章布线第十五条放炮员应按照规定的布线要求,将引爆器连接并布置好电缆和导线。
第十六条放炮员应对布线进行严密检查,确保电路接通正常、电阻稳定。
第十七条布线完成后,放炮员应进行电路测试,确保引爆电流符合要求。
第五章接线与起爆第十八条放炮员应根据已布线的引爆器位置,按照规定的次序进行接线。
第十九条放炮员应进行安全防护,穿戴好相应的防护器材,确保自身安全。
第二十条放炮员进行起爆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起爆器进行控制,严禁使用手持起爆设备。
第二十一条放炮员在起爆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确保周围区域内无人员存在。
第二十二条在起爆前,放炮员应告知周围人员和相关部门,确保安全无误。
井下炸药库掘进作业规程

水埠煤矿井下炸药库掘进作业规程生产部分:机电部分:通风部分:监控部分:水埠煤矿 2016年1月6日井下炸药库掘进作业规程审批及监督抄送:正、副矿长室、生产、调度、施工队、安监科、通风科、机电科、存档.井下炸药库掘进作业规程月度复核记录目录第一章工作面概况 (1)第一节工作面概述 (1)第二章地面位置及水文地质情况 (1)第三章巷道布置及支护说明 (1)第一节巷道布置 (1)第二节巷道支护设计 (2)第四章施工工艺 (5)第一节施工方法 (5)第二节凿岩方式 (5)第三节爆破作业 (5)第四节管线及设备敷设 (14)第五章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 (15)第一节劳动组织 (15)第二节循环作业 (15)第三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6)第六章主要生产及“六大"系统 (17)第一节、主要生产系统 (17)第二节、运输系统 (19)第三节、供电系统 (19)第四节、排水系统 (25)第五节、灌浆系统 (25)第六节、防尘系统 (25)第七节、防灭火系统 (26)第八节、安全监控系统 (26)第九节、压风系统 (29)第十节“六大”系统 (29)第七章灾害预防及避灾路线 (29)第一节、特殊情况下的防范措施 (29)第二节、避灾线路(见附图)。
(29)第八章安全技术措施 (30)第一节、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措施 (30)第二节、矿压观测措施 (30)第三节、移供电设备措施 (31)第四节、防治水专项安全措施 (33)第五节、“一通三防"及监控专项安全措施 (33)第六节、运输安全措施 (39)第七节、工作面冒顶处理措施 (40)第八节、机电设备管理措施 (41)第九节、瞎炮处理措施 (41)第十节、工作面贯通安全管理措施 (42)第十一节、其它 (43)第九章工作面管理制度 (44)第一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44)第二节、敲帮问顶制度 (44)第三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44)第四节、巷道维护制度 (45)第五节、瓦斯、煤尘管理制度 (46)第六节、材料管理制度 (48)第七节、火工产品管理制度 (48)第九节、放炮瓦斯检查制度 (48)第十章其它 (49)第一节、局部通风 (49)第二节、工程质量 (49)第三节、地质预报 (49)第四节、干式打眼安全技术措施 (50)第五节、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50)第六节、喷浆安全技术措施 (50)第一章工作面概况第一节工作面概述本掘进工作面所掘进巷道为井下炸药发放硐室,作用今后为井下炸药的存储和发放。
掘进作业规程

掘进作业规程一、炮眼布置原则:(1)、掏槽眼采用楔形掏槽,眼深比其它炮眼加深0.2m,且成对掏槽眼眼底距为0.2m;(2)、周边眼布置在巷道轮廊线内0.05m;(3)、底眼眼口比巷道底板高出0.2m,以利于钻眼,眼底位于底板以下0.1m。
(4)、掏槽眼(1~4号)采用一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每眼装药0.75kg,辅助眼(5~11号)采用二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每眼装药0.6kg,周边眼(12~21号)采用三段毫秒延期电雷管,每眼装药0.6kg。
二、安全技术措施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锚杆离当头距离不得大于1.5米,每次进入当头都应由大工处理松石及其他各种隐患后才能工作。
2、严格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坚持“一炮三检”制。
3、加强通风管理,风筒出口距当头不大于10m,保证当头风量充足。
进班时如局扇停风应先开启局扇排除当头炮烟和瓦斯。
局扇停风时应立即将人员撤出当头并及时送风。
严禁微风、无风作业。
4、局扇应保持经常运转,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5、局扇必须上架,离地面高度不少于0.3米,局扇前后5米以内无杂物堆积。
风筒吊挂要平直、无破口、拐急弯、接头不严等现象。
6、加强综合防尘。
坚持湿式打眼,放炮后必须洒水防尘,实行装岩洒水,并落实个体防护措施。
7、严禁使用失效变质炸药,炸药受潮水份含量超过0.5%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时严禁使用。
8、掘进施工时,利用煤层底板标志层稳定的规律,严格沿标志层进行掘进,防止巷道掘进拐入煤层顶板附近地层。
9、装药时不得用炮棍捣实炸药。
炮眼封泥应充足,封泥长度不少于0.5m。
10、实行正向装药,严禁反向装药放炮。
11、放炮后如出现瞎炮应按《规程》规定本班出井放炮时及时处理完毕。
12、放炮母线严禁有明接头,出现明接头必须用黑胶布包扎好。
13、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箱存放,分篮运送。
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牢固,且避开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14、制作引药、装药及装填炮泥、瞎炮处理等应严格遵守放炮操作规程。
放炮员操作规程岗位

放炮员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1、放炮员要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生产经验,受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人员担任。
二、放炮工具每个放炮员必须有固定的放炮器、放炮母线等工具,入井前领取工具时,要详细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禁止使用。
放炮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的放炮器,采用电力放炮时,必须经矿务局批准,严禁使用明刀闸、电铃线、矿灯、电器开关等进行放炮。
2、放炮器由放炮员妥善保管,不用时要悬挂在干燥地点,不得与火药放在一起。
3、放炮器的手把或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其它任何人不准动用放炮。
4、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放炮钥匙插入放炮器,放炮器钥匙扭至充电位置,当灯亮后必须将钥匙扭至放电位置进行放炮,防止主电容器电压继续上升,损坏元件。
5、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蕊绝缘线,放炮母线不得与电缆线、信号线等挂在巷道同一侧,如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要挂在电缆线的下方,间距不得小于30cm。
6、炮棍要用木质的,而且要直,直径要与药卷相当。
三、领取、携带和保管火药:7、火药包括炸药和雷管,在一、二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二号硝铵炸药,在三级瓦斯矿井中要用三号硝铵炸药。
瞬发雷管只准使用在无瓦斯的全岩掘进工作面,毫秒延期雷管可以用在有瓦斯的岩巷工作面,在煤层中使用毫秒雷管时,要制定措施报公司批准。
8、领取火药时要当面检查、清点数量,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和携带,火药必须由放炮员和审查批准的固定背炮人员领退、携带,其它人员不准领退和携带火药。
不许领取和使用含水份超过0.5%的硝铵炸药,受潮到用手握紧后不能松散到原来粉末状态的炸药或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铵炸药禁止使用,并且必须交回到火药库。
雷管必须经过导电性能测定,按电阻大小分组使用,并要编号固定专人使用。
雷管脚线不得有生锈现象。
9、由井下火药库到工作面携带火药时必须执行专人、专箱、专锁、炸药和雷管必须装到不同的容器内,领取火药后,炸药箱立即上锁。
放炮技术操作规程

放炮技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放炮操作的安全、高效和规范,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种放炮作业,包括爆破工程、矿山开采、道路建设等。
第二条放炮过程中,必须始终保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任何放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三条放炮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掌握有关爆破工程的知识,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条放炮操作前,必须做好现场勘察和安全评估,确定爆破参数和方案。
第二章放炮设备和工具第五条放炮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在操作前必须对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放炮工具必须存放在固定位置,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七条放炮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专业人员培训和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放炮设备和工具使用完毕后必须妥善清洁并存放在指定位置。
第三章放炮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的清理和整理。
清除可能影响放炮作业安全的障碍物。
第十条放炮作业前必须确定好爆破参数和方案,并进行专业人员的评审和批准。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前必须通知周围人员及相关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放炮作业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区域隔离,确保周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放炮作业的操作流程第十三条放炮作业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根据爆破方案和参数,准备好所需的放炮设备和工具。
(二)确保放炮设备的工作正常,检查电路、引线和引爆装置的连接是否牢固。
(三)按照爆破方案,在爆破点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配置好爆破药剂和起爆装置,装填到指定位置。
(五)检查放炮点的安全情况,确认人员已撤离到安全区域。
(六)根据指定信号,进行引爆操作。
(七)放炮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放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放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爆破方案和参数。
第十五条放炮作业中,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放炮作业中,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护设备,如防爆服、防护眼镜等。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

放炮工操作规程(5篇范文)第1篇放炮工操作规程(一)、放炮前的准备与检查1、检查周围气体情况,对有害气体大的地点经安瓦员检查正常后,才可放炮;2、检查炮孔及炮线情况,炮孔中的炸药是否落下来,以免炸坏支架,检查炮线是否被击断;3、连接炮线时必须有人陪同,以免放顶面气体伤人。
(二)、放炮时的检查1、检查工作面是否还有工作人员;2、做好各出口的警戒工作;3、将连好的炮线拉至150米以后,方可放炮;4、放炮时要连声大喊三次“放炮了”,确保人员已完全退出后方可放炮;5、对没有放响的大炮必须有人陪同一起检查故障原因。
(三)、放炮后的检查1、放炮后15分钟后,经检查气体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2、放炮后收拾好放炮母线,将放炮器钥匙拔掉,并随身携带。
3、将剩余的雷管放入雷管箱并上锁。
将剩余的炸药先放入炸药箱并上锁,下班后将雷箱与多余的炸药清还。
4、认真填写记录本。
(四)、注意事项1、放炮工必须持证作业。
2、放炮工必须经过定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
3、放炮工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
4、掌握有关瞎炮,短路,断路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5、了解炸药的爆发,爆发速度,殉炸和殉爆的距离,炸药的安全度,炸药的爆力和程度等基本知识。
(五)、收尾工作1、收好剩余火工品,下班时及时清退。
2、带好放炮专用工具如钥匙、放炮器等,严禁丢失。
3、现场向下一个班的放炮员交待清楚当班放炮过程中和放炮后遗留的问题。
第2篇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掘进放炮操作规程

掘进放炮操作规程第1条放炮的距离:掘进直头不得小于100米;拐直角弯不得小于75米。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双线,放炮时,放炮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躲到安全地点掩护好。
第2条放炮时用的放炮母线和脚线要联好。
联炮时要注意放炮的先后次序。
脚线不够长时接引线必须把引线同母线颜色或粗细区别开来。
第3条放炮器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除放炮员外,任何人都不准代替放炮。
如放炮员不在时,可由组长或副放炮员代替,但必须是经过考核持有放炮合格证者。
第4条联炮实行二人联炮制,即放炮员联炮,组长或副放炮员检查帮、顶情况。
并在联炮前,派专人把守母线头,将母线头扭结在一起。
放炮员在使母线与雷管脚线联接前,要使两母线头对点接触,以检查此时母线有无带电现象。
第5条放炮前,必须清点人数、吹警笛或大喊三声后再放。
第6条放炮要做到十不放:(1)1具没收拾好、设备未撤出或未掩盖好不放;(2)高瓦斯矿井不检查瓦斯不放;(3)母线长度不够不放;(4)放炮器不防爆不放;(5)人员不撤出警戒线外不放;(6)各路警戒不设好不放;(7)放炮母线没检查和悬挂好不放;(8)人数不点清不放;(9)不发三次信号不放;(10)停风不放。
第7条检查未响的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1条。
第8条每次联炮时,都要检查顶板、支架,如遇有顶板冒落或崩倒棚子,必须停止放炮,处理好后再放。
第9条如发现工作面瓦斯突出、水量增多、温度骤高骤低,顶板压力增大有冒顶危险及停风时,须停止放炮,报告班、队长处理。
第10条放完炮,待工作面炮烟排除后,先由安全检查员进人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认为帮、顶安全后,方准其他人员进入工作。
第11条放炮后,放炮员要进工作面检查有无丢炮和瞎炮。
如有,则必须在班、组长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第12条处理瞎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342条。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

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8篇范文)第1篇放炮员:技术操作规程一、一般规定第1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方准持证上岗。
第2条放炮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3条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静电的化纤衣服。
第4条放炮员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和放炮母线等。
不符合规定的放炮器材不准下井使用;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局、矿制定的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第5条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1.禁止使用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并禁止将其折断、切割、揉搓、扎眼或撕下药包纸。
2.不得使用含水超过0.5%的铵梯炸药。
3.井下严禁使用黑火药。
第6条在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时,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及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在岩巷掘进或延深井筒时,无瓦斯工作面中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但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瓦斯的煤、岩层10米以外。
在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应适当加长这个距离。
如果工作面中发现瓦斯时,则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延期电雷管第一段用瞬发电雷管不得互相代替使用。
不同厂家生产和不同型号的电雷管不得混杂使用。
第7条在发出使用电雷管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和导通检查,严禁发放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8条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破材料运送到井底工作面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放炮人员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或生产水平。
第10条严禁采用糊炮或明火放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11条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所制定特殊安全措施。
二、放炮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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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装药及放炮安全操作规程一、爆破材料1.炸药炸药的定义:在一定能量作用下,无需外界供氧时,能够发生快速化学反应,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产物的物质。
炸药的分类:按使用条件分类,可以将工业炸药分为三类。
第一类:准许在地下和露天爆破工程中使用的炸药,包括有沼气和矿尘爆炸危险的作业面。
第二类:准许在地下和露天爆破工程中使用的炸药,但不包括有沼气和矿尘爆炸危险的作业面。
第三类:只准许在露天爆破工程中使用的炸药。
第一类属于安全炸药,又叫做煤矿许用炸药。
每千克炸药爆炸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不能超过安全规程所允许的量,同时还必须保证不会引起瓦斯或矿尘爆炸。
我矿使用的炸药类型: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其结构特点是将氧化剂水溶液通过乳化剂和乳化作用及燃料相以乳状液的形式混合,特点是抗水、体积威力大、安全等级高、炸药中不含猛炸药成份、爆后有毒气体少、原材料来源广泛、生产运输使用安全,并且易于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和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较少。
2.雷管雷管是爆破工程的主要起爆材料,它的作用是产生起爆能来引爆各种炸药及导爆索、传爆管。
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毫秒3.水炮泥水炮泥袋是煤矿井下放炮除尘、预防电火花用的专用产品,将水注入筒状聚乙烯塑料袋并封住口而制成的,其长度一般在250~300mm 左右,直径略小于炮眼直径。
使用特点:(1)炸药爆炸后,水炮泥的水在爆炸气体的冲击作用下能形成一层水幕,起到降低爆温、缩短爆炸火焰延续时间的作用,从而减少了引瀑瓦斯煤尘的可能性,有利于安全生产。
(2)水炮泥破裂后形成的水幕,有降尘和吸收炮烟中有害气体的作用,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
据现场实际测定,用水炮泥及用黄泥比较,煤尘浓度可降低50%,二氧化碳和二氧化氧可分别减少35%和45%。
4.炮泥我矿用炮泥为普通黄土,其作用是固定炸药及水炮泥,封堵眼口,达到炸药的爆破效果。
二、掘进装药及放炮操作规程(一)装药人员要求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装药工:有2年以上掘进工龄的、有爆破经验人员(二)操作规程1.放炮员必须工作负责,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经过专门培训。
持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并认真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例。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2)放炮母线严禁有接头。
4.领取吹筒、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炸药、雷管的领取(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雷管;(2)放炮员必须亲自领取,领取火药时要当面点清数量,检查是否有硬化、受潮的现象;同时领取的雷管也要合格(做导通试验)。
6.雷管、火药的运送(1)雷管、火药领取后要分开携带。
(2)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要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3)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4)严禁用矿车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5)爆破材料运到指定地点后,要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箱加锁,严禁将火药、雷管装入衣袋或乱扔乱放。
7.装配引药(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
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8.装药前,放炮员要及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4)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5)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6)发现瞎炮未处理。
9.装药(1)用吹筒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理干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眼孔填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
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
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0.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的规定(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1.设警戒(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及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20 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
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12.放炮前的检查及处理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
(2)存在第8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11 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爆破时迎头其它电气必须切断电源。
(5)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各种工具、打眼设备和电缆等,在爆破前都必须加以保护或撤出工作面,以防爆破打坏。
(6)掘进过程中,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爆破母线及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3.联线(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母线及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
(4)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4.放炮(1)母线及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 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3)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5.炮后检查(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8 、12 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要至少再等15 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16 条办法处理。
16.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及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
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及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7.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撤岗必须由班组长亲自撤除,警戒人员严禁私自离开警戒位置。
18.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
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19.收拾整理好放炮线及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
20.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
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