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规定的意见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法律属性

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法律属性摘要:随着无居民海岛保护法的颁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被逐渐重视起来,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相关问题。
该法的能否有效实施以及贯彻执行,关系到海岛的资源保护及权益维护,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征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紧缺,海岛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其中特别是无居民海岛资源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近年来,由于海岛政策的缺失和管理上的疏忽,无居民海岛的生态遭受了很大的破坏,大量的植被遭到砍伐,大量的生产和生活用水流向海岛,使得海岛的生态系统彻底打乱,变成了”垃圾场”,岛上的珍贵的生物资源也遭到捕杀,几近灭绝,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重视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2009年12月26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这部法律的出台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无居民海岛所有权概述《海岛保护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海岛保护法》第4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由此可见,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所有,并且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国家依法对海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除此之外,该条规定还表明国家是无居民海岛的唯一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称为无居民海岛的所有者,而且这种所有权只能由国务院代表国家来行使,除国务院之外的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该项权利。
此条规定还包含了一个意思,就是国家在享有对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同时不仅是为了经济利益,更多的是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到我国的国防和生态平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两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在《海岛保护法》实施以前,对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归属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另一种认为属于集体所有,笔者认为,国家应该是无居民海岛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主体,理由如下:1、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文号】国海岛字[2010]661号•【施行日期】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岛字[2010]66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由国家和省两级政府审批,国家和省两级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内容和程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国家、省两级海洋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主管部门分管海岛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洋主管部门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海岛、财务、法规、海域、环保、科技、预报、外事、海监和纪检监察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由同级海洋主管部门发文确认。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本级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的结论是否科学可行。
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的基本程序(一)海岛管理机构审查。
负责审理工作的国家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内设的海岛管理机构,在收到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申请海岛是否已设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通过上述审查后,海岛管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编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申请人在完成上述两个文件后,由海岛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1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2月20日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军事用途及特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无居民海岛,是指本市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和附属的低潮高地。
岛屿和岩礁名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林地或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已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发展计划、规划、环保、公安、民政、农业、旅游、交通、海事、港口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无居民海岛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海岛,物权法,使用权]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海岛,物权法,使用权]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24afb68a7e21af45b207a8ce.png)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物权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设立应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据不同L1的可经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会山于不同的原因而消灭,如海岛本身的消灭、使用权人的消灭以及使用权被收回的情况,并且不同的消灭原因会产生不同的后果。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中的重要内容,通过转让、抵押、出租等流转形式,可以有利于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人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不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与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开发利用作者简介:卓晓平,乐清市人民法院。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的法律性质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了土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而无居民海岛也属于自然资源中的一类,虽然未在法律条文中被列举,但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可以推论得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应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价值不仅在于经济方面,还有很重要一部分在于国防、军事、科研等重大事项,对于这部分具有公益性质为LI的的无居民海岛使用,在使用权的取得、流转等方面应当区别于普通的以商业性质为U的的无居民海岛使用。
这一性质也区分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中以经营为口的和以非经营为口的的两大类重要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得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原则。
具体就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言,其排他性是指,某无居民海岛上一旦合法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就不能在该无居民海岛上再设定其他的用益物权,以保证该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对该无居民海岛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占、排他、合法得行使其权利。
并且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使用权人有权排除其他任何人对其权利正当行使的阻碍。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及消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设立从现有法律的规定以及实现无居民海岛资源开发利用的价值来看,设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十分必要。
海南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与保护

海南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与保护作者:刘素芳唐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无居民海岛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
海南拥有200多个无居民海岛,这些无居民海岛对促进海南经济发展、提升国际旅游岛内涵,维护南海海洋权益和国家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针对当前海南无居民海岛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无居民海岛保护经验,从立法上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实现海南无居民岛的合理开发与永续发展。
关键词无居民海岛利用保护基金项目:本文是2013年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科类重点项目“三沙市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jsk2013-03)和海南大学青年基金项目“西沙群岛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qnjj1261)。
作者简介:刘素芳,法学硕士,海口经济学院基础课部党支部书记;唐俐,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65-02无居民海岛一般面积狭小,但蕴含有丰富的渔类、矿产、油气等自然资源。
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对促进海南经济发展、提升国际旅游岛内涵,拓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广度和维度,维护南海海洋权益和国家主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海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海南拥有无居民海岛200多个,95%以上无居民海岛分布在三沙市辖西南中沙群岛及其海域。
因此,海南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主要集中在近岸岛及具有特殊价值的海岛,西南沙群岛因远离大陆,基础设施落后,开发利用成本高、回报时间长,基本没有进行系统的开发。
目前,海南省7个旅游用岛中开发比较成功并已正式运营的有分界洲、蜈支洲岛、边溪岛、东屿岛。
野菠萝岛是作为自然保护区对外开展红树林观光旅游活动的一个景点,小青洲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正在进行。
养殖类用岛方式的无居民海岛有9个,其中有3个因各种原因已废弃,养殖类用岛多为港内岛和河口岛。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国海发[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军事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3]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民政厅(局),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军区司令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司令部:现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
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及名称标志的设立,应当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家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和保护、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监视、监测和统计,发布基础信息。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义务,不得非法侵占和买卖无居民海岛,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功能区划和规划第七条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制定并公布实施全国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据上一级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地方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报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准予备案后,公布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甬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8〕10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切实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无居民海岛是海陆兼备的海上国土,是我市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前哨。
我市现有700多个无居民岛礁,截止2006年底,已有140多个被不同程度开发利用,这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大多没有经过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
沿海地区擅自出让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一些沿海农村擅自将无居民海岛出租给企业和个人进行开发,严重影响了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
为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函〔2007〕106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原则,把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海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加以落实。
为加强全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是:督促沿海县(市)、区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研制订本市无居民海岛利用管理制度;组织无居民海岛利用申请审核。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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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使用权规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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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一些专家对海岛保护法草案有关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
规定的意见
法律委、法工委于2009年9月1日召开座谈会,就海岛保护法草案中关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听取部分专家的意见。
简报如下:
海岛保护法草案第四条中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同时,草案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中还规定,从事全国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应当向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经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
经依法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有的专家赞成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主要理由:一是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从广义上讲,“荒地”就是没人居住和利用的土地,包括无人居住的海岛。
二是符合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属规定的基本精神。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包括“海床和底土”。
无人居住的海岛可以理解为
底土的一部分,是不规则的底土向水面的延伸。
因此,无人居住的海岛可以看做是法律意义上“海域”的一部分。
三是依据宪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属于国家所有。
即凡是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但到目前为止,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无人居住的海岛属于集体所有,而我国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法律制度中只存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既然法律未规定无人居住的海岛属于集体所有,则其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四是“无人占有”的事实决定了无人居住海岛的国家所有性质。
从我国关于自然资源权属规定的一贯精神来看,无人占有的财产基本上定性为国有,无人居住的海岛也不例外。
有的专家提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是有区别的,有居民海岛可以适用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无居民海岛同山岭一样,是自然资源的集合体,既然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山岭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在海岛保护法中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也是可以的。
这样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可以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比较容易管好。
但是否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法应当考虑,因为这一概念太大,无居民海岛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都是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
总之,在法律上明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很重要,符合对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要求。
有的专家提出,有居民海岛已经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之下,无居民海岛与有居民海岛不同,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有难处。
公法上的主权是私法上的财产国家所有权的前提,我国的无居民海岛不是无主物,不适用先占原则,规定其属于国家所有没有任何疑问。
其实宪法、物权法等法律已经规定了我国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没点明无居民海岛作为自然资源的集合属于国有而已。
而且法律对无居民海岛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不适用宪法、物权法对自然资源国有的除外规定。
因此,只需要考虑如何与宪法、物权法等法律作出衔接,如在法律条文中点明或者在法律
修改过程中说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就是指无居民海岛上土地、矿藏、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至于无居民海岛上土地、矿产、滩涂等的使用权,其分别设立时不宜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来概括,还是继续延用现行法对土地、矿产、滩涂等使用权的规定为好。
有的专家提出,宪法、物权法等都规定,除法律明示外,我国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至于怎么解释无居民海岛,是归类为山岭、荒地,还是自然资源的“等”内、“等”外,都只是不同的方法而已,并不影响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这一结论。
但不管选择哪种解释,都应当把理由说充分。
这样还可以为我国在国际上维护海岛的权益提供私法救助的方式。
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重点在所有权,不在他物权。
因此,尽量不要创设“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这种新的提法,用现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他物权就可以解决。
有的专家提出,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很清楚,自然资源没有法律作出除外规定的就属于国家所有,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与现行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衔接的。
无居民海岛属于“海域”的组成部分,按照物权法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没问题。
目前出现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问题是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应当在执法中解决,不能让法律迁就现状。
在海岛保护立法时,国家安全和生态保护的目标要优先于海岛开发利用的经济利益,在权属上也需要坚持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同时,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作用,还应包括为科研、教育等使用目的的开发利用活动。
有的专家提出,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在宪法上属于“国家”,应没有太大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非关键,因为公有制下的所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至多只是影响岛屿的管理权分配,而使用权和用益权分配才更具有实质意义。
保护海岛的大思路应该是确权,也就是确定海岛使用权的边界;只有这样,才能让居民自发起来保护海岛生态。
否则,很容易产生大量竭泽而渔的短期破坏行为。
这时政府即便想管
也管不了了。
此外,有的专家提出,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无居民海岛的土地、林地被地方政府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法律应当给予承认,建议增加“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的规定。
有的专家提出,不宜作出这样的规定,即使承认也只能承认其有使用权,不能承认其有所有权。
有的专家提出,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是相对的概念,是动态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法律上的界定标准。
有的专家提出,在本法中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不合适,应当规定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主要理由:一是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都是统一的整体,是否有人居住不是核心因素。
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海岛生态系统,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权来源于国家主权,而无居民海岛所遭受的侵害,主要是环境与生态侵害,而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以侵夺占有为主要特点的所有权侵害,因此不必借助于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来支持。
二是“海岛”是国际公法上的概念,具有国家主权、领土的意义,对国际法上的“海岛”建立“所有权”不是很好的思路。
而且在国内法中,物权法中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是在土地、房屋、林木、滩涂等特定物上才能建立所有权。
因此,无居民海岛上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可以与有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一样适用现行法律制度,不会妨碍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
三是对于无居民海岛,一些民法专家是将其作为无主不动产看待的。
按照不动产的“国家先占主义”法理,一是国家成立之后即发生对无人占有的不动产的占有,二是不动产一旦形成即发生国家占有,三是此前该不动产上还没有民法意义上的合法权益的存在。
因此,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没有问题,但本法对此作出规定不合适,要规定也应当由宪法或国际法作出规定。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实际上指的就是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