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渔业港口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
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
(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
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04.19•【分类】其他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功能的解读市民: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和设计文件审批时,超出办理时限。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市民所反映的“在办理渔业船舶检验和设计文件审批时,超出办理时限”是行政审批项目流程中“挂起”所致。
挂起是指某项业务因为申请人或技术论证等原因造成占用审批的时间,点击挂起后的等待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中。
挂起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目前,我局在福州市网上审批系统(内网)实施“挂起”的行政审批事项有:1、海域使用许可(FZ01HY-XK-0001),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审核机关对报送材料初步审查后,通知申请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提交相关材料;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2、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审核 (FZ01HY-XK-0009),根据《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第八条“海域采砂临时用海,应当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可以一并编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渔港经营许可(FZ01HY-XK-0010),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渔港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1〕224号)附件1“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申请与审批办事流程”第四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后组织渔政渔港监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以及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均不计入审核时限”。
4、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FZ01HY-XK-0012)挂起的依据是《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42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指导一线渔业执法人员、渔港经营人有效识别渔业船舶身份,我厅研究制定了《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2月7日渔业船舶身份核查工作指南(44.1千瓦以上渔业船舶适用)一、渔船证书(一)核查内容1.国籍证书;2.检验证书;3.捕捞许可证(适用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
(二)核查要点1.证书应当为原件;2.证书样式应当与国家和省规定的一致;3.证书应当齐全有效;4.证书无涂改、伪造、变造痕迹。
二、渔船标识(一)核查内容1.船艏船名;2.船名牌;3.船艉船籍港;4.渔业船舶身份标签(适用本省籍渔业船舶);5.AIS和北斗设备。
(二)核查要点1.船名符合国家规定的命名规则;2.船艏船名、驾驶室顶部船名牌、船艉船籍港按规定制装,且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3.船艏船名、船艉船籍港满焊(适用本省籍钢质渔业船舶);4.渔业船舶身份标签完好无拆卸痕迹,读取标签信息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适用本省籍渔业船舶);5.AIS、北斗按规定配备,显示的识别码和船名与船舶证书记载一致。
三、渔船技术参数(一)核查内容1.材质;2.外形;3.型宽;4.主机。
(二)核查要点1.材质与证书记载一致;2.目测船舶外形(舵楼、主尺度、船体结构等)与证书照片无明显差异;3.船体中部测量型宽与证书记载一致;4.主机铭牌记载的主机型号、机号、标定功率及转速、制造厂和出厂日期等信息与船舶检验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一致。
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港经营与管理,发挥渔港功能,提高渔港建设投资效益,促进渔港经济发展,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渔港建设经济组织拥有渔港经营权。
渔港经营必须经许可登记后方可进行。
渔港经营权可以转让和租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经营许可审批和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实施监督管理、对渔港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港经营许可、审批和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渔港经营业务是指在渔港范围内从事渔港码头和其他渔港设施的经营以及渔获物和渔需物质装卸、驳运、仓储等经营。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经营许可。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三级渔港经营许可,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渔港经营许可证实行签发人制度,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签发人。
第二章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第九条从事渔港经营业务,渔港建设经济组织应当在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有权审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渔港经营业务许可申请书; (二)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三)渔港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包括:安全作业操作规程、防范自然灾害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四)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的资格等证明文件;(五)保证渔港正常运作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三章渔港经营许可的审批第十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渔港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步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补齐,申请者将材料补齐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和渔业船舶设计、修造、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渔业港口、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职权,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港口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维护以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协调管理机制,提高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五条渔业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渔业港口规划包括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和渔业港口总体规划。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省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26•【文号】农办渔〔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行政许可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农牧(委、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确保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取得或违反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必须经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对制造渔船,其安放龙骨日期或船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早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签发日期,以及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其渔船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晚于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有效期的,视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渔船。
对未取得船网工具指标或者未按照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对涉案船舶和修造船厂予以处理,坚决制止非法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渔船管控政策的有效执行,保证渔船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提供的设计图纸问题。
按照《规定》要求,制造和更新改造(增加主机功率)渔船,在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须提供渔船设计图纸。
提供的渔船设计图纸应包括“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等主要图纸,图纸上记载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和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技术参数信息,且设计图纸应依法经过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在图纸上有图纸审查批准印章或者单独出具的图纸审批函等。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一、事项内容(一)为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的许可(二)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的许可(三)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许可(四)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许可(五)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的许可(六)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许可二、行政相对人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办理条件(一)从事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五、申请材料(一)申请船舶港口服务均须提交以下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份);2、《船舶港口服务经营业务登记表》(二份);3、《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填写,三份);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包括组织结构图)、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5、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的,港口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及上述港口设施的技术资料(北京坐标系平面图、码头前沿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平面图二份、其他复印件各一份);6、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检验证书、适航证书、防污染证书(油船)等船舶证书及船员证书;使用车辆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7、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8、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港口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使用制度;港口经营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材料(其中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中型规模以上的港口企业应提交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各一份);9、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3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精神,推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不断深化,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按照《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和“一链办理”的工作要求,确定调整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此次新划转行政许可15项、其他权力2项,调整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共有行政许可151项、行政确认6项和其他权力39项。
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是市委、市政府创新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提高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的重大决策。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改革,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硬调人、调硬人”的原则,全面做好人员转隶和人事关系调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阻碍事项和人员划转工作、不得要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事项加盖原审批部门公章,确保7月31日前完成工作交接。
严格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适应管理方式的转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附件: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8日附件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备注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行政许可3节能审查行政许可4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5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许可7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行政许可8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9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1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行政许可1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行政许可12新建和扩建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1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14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15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16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行政许可17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行政许可18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19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20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2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行政许可22技工学校审批行政许可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24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25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2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2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2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29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30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行政许可31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行政许可3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行政许可33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许可34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5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36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行政许可38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行政许可39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行政许可40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行政许可41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42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4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行政许可44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行政许可45供热企业停业许可46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行政许可47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行政许可48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行政许可4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5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行政许可51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52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53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行政许可5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55商品房预售许可56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核行政许可57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行政许可58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行政许可59公路、水运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行政许可60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行政许可61涉路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6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行政许可63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行政许可6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行政许可65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6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行政许可67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行政许可6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政许可6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行政许可70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行政许可7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许可行政许可7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76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行政许可77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行政许可78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行政许可79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行政许可8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行政许可8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82船舶国籍证书核发行政许可83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行政许可84内河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行政许可85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86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行政许可87取水许可行政许可8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89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行政许可90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行政许可9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行政许可9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93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9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95生猪屠宰许可96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97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行政许可9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行政许可99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行政许可100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行政许可101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许可102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行政许可103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104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0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106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0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行政许可10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行政许可109医疗广告审查行政许可110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行政许可1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行政许可11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113医师执业注册行政许可11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115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116公司(企业)登记行政许可117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118食品生产许可行政许可11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行政许可120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12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122计量授权行政许可12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124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行政许可125充装许可12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行政许可1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行政许可128印刷企业设立行政许可129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行政许可130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核发行政许可131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行政许可13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33药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3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许可13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136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行政许可137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38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39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4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45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6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7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8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49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50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51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行政许可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的《指导目录》,此次新划转事项15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行政确认15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行政确认15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行政确认15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行政确认156船舶登记行政确认157股权出质登记行政确认158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其他权力159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其他权力160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其他权力16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权力16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其他权力163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权力164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其他权力16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权力166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其他权力167建设项目用地以有偿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其他权力168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其他权力169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其他权力1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其他权力171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其他权力172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其他权力173国有土地租赁审查其他权力1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175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其他权力176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其他权力177招标控制价备案其他权力178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其他权力179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他权力180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其他权力181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其他权力182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其他权力18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备案其他权力184新建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其他权力185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其他权力186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的备案其他权力187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其他权力188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其他权力189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其他权力190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其他权力19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其他权力192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查其他权力19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他权力19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其他权力19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其他权力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19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其他权力按照鲁政办字〔2020〕85号文件中“一链办理”的要求,此次新划转事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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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
2015-11-12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目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
(二)实施机构 (3)
(三)申请主体 (3)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3)
(五)办理依据 (3)
(六)办理条件 (3)
(七)申请材料 (4)
(A)办理时限 (4)
(九)收费标准 (4)
(十)咨询服务 (4)
(十一)实施标准和范围 (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5)
1.提交方式 (5)
2.获取收件编号 (5)
3.获取收件凭证 (5)
(二)受理 (5)
1.材料补正 (5)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
(三)办理进程查询 (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6)
(五)流程图 (6)
三、救济途径 (6)
(一)投诉 (6)
(二)行政复议 (7)
四、表单填写 (7)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7)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7)
五、有关说明 (8)
附件1 (19)
附件2 (10)
附件3 (11)
附件4 (12)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编码:
(二)实施机构: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申请主体:依法成立的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胶州市九龙办事处东营渔港码头电
话
(五)办理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7年省人大公告9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应当向渔业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第
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
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
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
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J
(六)办理条件
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2.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七)申请材料
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向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3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2.渔港建设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3.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4.与所从事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安全作业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5.保证渔港正常运行和依法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纸质或电子版)。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
电话咨询号码:0532—
(H^一)实施标准和范围:胶州市。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L提交方式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窗口,地址:,联系电话:0532—o
6.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7.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在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
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救济途径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2—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本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五)流程图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
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③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投诉渠道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电话:0532一
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电话:
信箱:胶州市市海洋与渔业局。
邮编:266300
(二)行政复议
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二)告知书文本
(三)承诺书文本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1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I 申请 ___________ J _____ .受理 ------- -- -------- - -
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材
料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
有关材料
1、渔港经营业务
许可申请书2、渔
港建设经济组织
的营业执照3、渔
港安全生产保障
措4、与经营业务
相适应的设施、设
备、从业人员的资
格等证明文件
窗口外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窗口内
承办机构: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窗口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需依法成立渔业港口经营组织;
2.有与经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从业人员。
(公章)
年月日
承诺书
胶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根据《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内容进行经营管理;
二、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八、我公司将遵守以上建设项目所作出的承诺。
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我公司将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