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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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

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

生育保险被克扣,如何维权?作者:钱宏祥来源:《莫愁·智慧女性》2017年第05期保险停缴单位赔偿【案例】2014年5月,重庆市某商务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期限为三年,刘某固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

刘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

因刘某月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60%,故其生育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14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2843元/月。

后刘某于2015年3月早产(顺产)生育一女。

在办理生育保险待遇过程中,由于公司已从2015年6月起停止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刘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商务公司赔偿刘某生育保险待遇14130.13元。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对此,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其生育生活津贴12130.13元、产前检查费500元、分娩医疗费1500元合计14130.13元,符合法律规定,商务公司应予以赔偿。

停薪留职待遇照享【案例】陈某参加工作三年后,与贵州省某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单位同意陈某请停薪留职,至陈某到达正常退休年龄为止。

陈某在停薪留职期间,必须向单位一年一次缴付个人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教育附加费。

在此期间,不享受任何工作福利待遇。

合同签定后,陈某依约履行了个人的缴纳义务。

2015年2月2日,陈某在晚育、难产的情形下生育一子,因要求单位支付生育保险费14400元未果,且仲裁不予受理,提起诉讼。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1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正文:----------------------------------------------------------------------------------------------------------------------------------------------------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工作,推动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健康发展,现将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选定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并愿意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提供妊娠诊断、检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服务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纳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范围。

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本着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能认真执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纳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范围。

申请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相关资料请报送当地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选定程序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选定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13号)执行(不受数量限制)。

二、申请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的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书》(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指含有生育资质的)正、副本复印件;(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五)医疗机构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管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指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的医疗机构);(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1〕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1年10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21年12月24日第9次局务会审议,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61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61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34件)。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该待遇的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生育情况、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

首先,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涉及到生育津贴的支付。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如符合生育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重庆市的生育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

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每月津贴金额不同的待遇。

例如,如工资在3000元以下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500元的津贴,工资在3000-4000元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600元的津贴,工资在4000-5000元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700元的津贴。

其次,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

根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报销待遇。

一般来说,重庆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前检查、分娩携带、分娩及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疗项目而异,一般在60%至90%之间。

同时,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护理假期,一般为90天。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获得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生育保险金是指生育保险基金向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支付的一笔资金,用于补偿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

重庆市的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

例如,如果职工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不同金额的生育保险金。

具体金额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和重庆市实际情况而设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该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以及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具体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生育情况、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1.17
•【字号】渝人社发〔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废止第七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9月30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或失效)19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附件。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的职工以及获准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在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的子女的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根据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已在生育保险项目中登记定期缴费的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生育津贴。

2、计生奖励金
本市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节育。

对按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的参保单
位和职工,给予计生奖励金。

3、产前检查补助
对已在生育保险项目中登记定期缴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生育
津贴。

三、缴费和参保
1、参保单位的缴费责任
参保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参保单位未及时缴纳的,应另行缴纳滞纳金。

2、职工的参保责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提供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完整的参保材料,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
险费。

四、办理业务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工作由承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的劳动保障系统
统一负责。

参保单位和职工可至当地的劳动保障系统有关部门窗口办理业务。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6]5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 2007-5-10 15:15:53 编辑:社会保险局来源:点击数:20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做好职工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女职工怀孕4个月“的规定,按每月30天计算。

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渝劳社发[2005]41号)第四条第六款关于“符合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实施人工流产手术”的规定,调整为“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三、符合政策流产、引产,使用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药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符合政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宫内节育器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符合政策计划内怀孕,但因宫外孕终止妊娠的,限额支付标准如下: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三级医院2400元。

六、参保职工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需再生育,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必须凭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的再生育服务证,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七、以下情况使用全血、血浆、人血白蛋白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价格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重庆市公民临床用血价格》执行:前置胎盘、产后出血超过500毫升、中度或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急性脂肪肝(肝穿活检证实)、羊水栓塞、子宫破裂、血型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

八、在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前后进行的产前检查,产前检查费按参保职工生育时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级别标准进行支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0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计时、计件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3.奖金;4.津贴、补贴;5.带薪年休假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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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9〕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在保证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3月1日起,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增加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现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附表一)、《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附表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表一: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附表二: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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