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的亲子关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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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思考

关于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思考

关于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的思考法学专业学生连丽英指导教师罗良摘要: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现代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将由此带来的价值冲突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直接影响着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

法律的规范、引导作用对人工生育技术的发展和限制是绝对必要的。

我国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发展却相当迅速。

但是,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却极其落后,对生殖技术的应用管理也非常薄弱。

本研究从法学专业的视角围绕当今在人工生育亲子关系认定方面所存在的主要争议和法律缺陷问题进行探讨,特别是对我过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人工生育;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异质人工体内授精;代理孕母;儿童最佳利益原则The Relevant Artificial Grows Parentage to Affirm of Thinking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AN LiyingTutor LUO LiangAbstract:The artificial grows a technique and is called mankind to lend support to grow a technique, meaning technique and method of the usage medical science, to the technique which goes together with son and matches son, embryo to carry on an artificial operation to conceive by attaining a purpose.The modern artificial grows a technical development, changing people to grow idea not only, will also the worth conflict which brings from here seep through each level of the social activities, influencing the mankind's exist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ly.The norm, leading function of the law are absolutely necessary to artificial's growing technical development and restriction.The our country grows techniqu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to want a night than the flourishing and national start, but the development is very quick.But, our country the lawmaking of this aspect works but very fall behind, is also very weak towards growing technically of applying managing. This research learns professional angle of view circumambience and grow parentage and affirms in the artificial nowadays from the method main controversy and law blemish problem existed by aspect carry on a study, leading related law to me especially system of perfect put forward some conceive, to our country related lawmaking of perfect hav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Key words: The artificial grow ;Together quality artificial internal fertilization;Differences artificial internal fertilization;Surrogate mother;Child the best benefits一、概述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在此情 形 下, 婚姻 关系终 止 , 又 缺乏 丈夫 同意 , 所 出生的子 女只能 认 定为 生母 自己的子女 。 同上 , 应 限制 这种 做 法 。 ( 二) 异质 ( A I D) 人 工体 内授 精 亲子 身份 的认 定
与A 1 H 不 同,异质 人 工体 内授 精 出生 的子 女必然 存在 两个

人工体 内授精 亲子 身份 的认定 规则
人工 体 内授 精 ( A r t i i f c i a l i n s e mi n a t i o n A I ) , 指 用人 工方 式将 生推 定制 度 , 妻 子在婚姻 关系 存续期 间受胎 出 生的子 女可 以被推 男性 精 液注入 女 性体 内 以取代 性交 途径 使其 妊娠 的一 种方 法 。 定 为夫妻 的婚 生 子女 。 ( 2 ) 丈 夫死 亡后 , 妻子 根据 丈夫 生前 的遗
容、 形式 、 对 同意 是否 可撤销 等均 无规 定 。根据 人工 生殖技 术 的 备 , 而捐 精者 一般 匿名 , 很难 查 询。 分类 , 本文 将对 人工体 内授精 、 人工 体外受 精、 代 孕三种形 式下 的
子 女亲 子身份 认定 规则 逐一 分析 。 妻 用丈夫 精子或 胚胎 实施 同质人工 体内 授 精而 出生 的子 女 , 这又 可分 三种 情况 。 ( 1 ) 丈夫 去世 前妻 子 已 经 怀孕 , 在其 死亡 后 出生 的子女 亲子 身份 的认 定 。 根据 传统 的婚
D子 女为婚 生子 子女 。 但 随着冷 冻精 子技 术 的成 熟, 使用 该技 术 出生 的子 女 的亲 通 说 认为 ,婚 姻关 系存 续期 间经 丈夫 同意 的 AI
的法 律地 位 如何确 定 的复 函》 。 的精神 办理 。 但规 定只 有一 条 , 简 护 子女利 益 的角度 出发 , 首 先, 该子 女与 夫妻 一方 具有直 接 的血

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回

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回

人工授精子女与父亲无血缘,男方欲否认亲子关系被驳回【法律依据】现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人工授精技术也慢慢的发展起来了。

近年来,人工授精技术也开始在中国普及,为千千万万个家庭带去了欢笑,但是由于某一些丈夫患有无精症或者有遗传病不宜生育等原因,故在人工授精的精子并非是来自丈夫本身,这就造成了一些伦理以及法律上的问题。

根据生物学的原理,这样人工受精的子女与父亲之间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但是在法律上来说,是不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呢。

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对此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还是存在很多的案例。

早在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此,只要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不管子女是否与父亲有血缘关系,就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夫妻双方与该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一方或者双方的否认而终止。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被告:刘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与1978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刘某无生育能力。

1984年下半年,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均未成功。

1985年初,二人到医院,又为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3次。

不久,李某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有一子。

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原告离婚。

【法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

实施人工受精时,刘某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

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刘某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刘某仍寄去抚养费。

婚姻家庭案例:对人工授精的胎儿否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案例:对人工授精的胎儿否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分析

[案情介绍]2004年1月30日,李雪花和范顺祥共同在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

通过人工授精,李雪花于当年10月22日产一子,取名范洋。

同年4月,范顺祥因病住院。

5月20日,范顺祥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内容为通过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孩子我坚决不要。

5月23日范顺祥病故。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经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范顺祥因病,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授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妻子李雪花已经受孕。

范顺祥要反悔此事,依法必须取得李雪花的同意;在未取得李雪花同意的情形下,范顺祥的签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以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范顺祥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雪花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

笔者认为,李雪花和范顺祥进行的人工授精行为,是一种生育行为。

双方人工授精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不确定状态没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因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生育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有所区别的。

自然人的权利有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权利。

生育权目前是还没有进入到民法规范权利之中的一种权利。

如果一对夫妻违反计划生育人工授精的胎儿是第二胎的话,人工授精受孕行为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理论界认为是合法行为。

我国民法理论界对胎儿的民事法律权利采用的是“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相结合的观点。

在受孕妇女体中的胎儿,无论妇女怀孕时间多长,胎儿形体多大,胎儿都不具有民事法律权利。

胎儿只是对遗产有必须保留的继承份额。

本案中范顺祥病故时胎儿还没有出生,自书遗嘱否认其与李雪花所怀胎儿的父子关系,可是所谓否认父子关系的法律基础都不存在,因为胎儿还没有出生,没有进入到儿子的法律等同概念程度。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在现代社会,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生育成为了一种帮助许多家庭实现生育愿望的方式。

然而,这一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其中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定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人工生育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等方式。

在这些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情况,从而使得亲子关系的认定变得复杂起来。

首先,来看人工授精的情况。

人工授精又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

同质人工授精是指使用丈夫的精子进行授精,这种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对较为简单,一般认为所生育的子女与丈夫和妻子都存在亲子关系。

然而,异质人工授精则是使用了捐赠者的精子,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妻子在丈夫的同意下接受了异质人工授精,那么通常认为所生育的子女与夫妻双方都具有亲子关系。

但如果丈夫在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妻子擅自接受了异质人工授精,那么亲子关系的认定就会变得棘手。

对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也就是试管婴儿技术,情况则更加复杂。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卵子、精子的捐赠,以及胚胎的冷冻、保存和移植等多个环节。

如果使用的是夫妻双方的卵子和精子,那么亲子关系的认定与自然生育类似。

但如果使用了捐赠的卵子或者精子,或者是将胚胎捐赠给他人使用,亲子关系的确定就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协议来进行。

在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当事人的意愿,即夫妻双方在进行人工生育前是否达成了明确的一致意见。

如果有书面协议明确了亲子关系的认定方式,那么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的判定结果。

其次,医疗机构的操作规范和相关记录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伦理准则,确保人工生育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医疗记录和文件。

此外,法律的规定在亲子关系的确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有些地区可能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协议,而有些地区则可能依据更加严格的法律条文来进行判定。

死者精子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判例法理一、概说(一)人工生育技术

死者精子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判例法理一、概说(一)人工生育技术

死者精子人工受精的亲子关系认定的判例法理一、概说(一)人工生育技术的使用(生殖辅助医疗)概况(二)日本利用人工生育技术的现状二、死者精子人工受精案案情1997年甲乙结婚。

1998年精子冷冻保存。

甲于1999年死亡。

体外受精,2001年子女丙出生。

丙是使用甲的精子进行体外受精而生。

三、死后认领的一审、二审诉讼(一)一审判决1、乙提出了3条理由第一、人工授精是死者的意思第二、认可诉讼请求具有社会意义-户籍上的父亲第三、认可诉讼请求具有现实的意义2、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第一、人工生育方法自然的受精、怀孕的过程相距甚远第二、社会观念的缺乏--该人工生育方法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第三、不一定符合子女的福利第四、认可诉讼请求会导致很多难题(二)控诉审。

被控诉人的主张1、认领的要件-血缘关系和生存2、认可认领请求也没有实际意义3、控诉审认可控诉人的请求第一、死后认领制度的本质第二、怀胎时父亲的生存不是认可的要件第三、需要父亲的同意为要件第四、认可认领请求具有实际意义四、关于人工生育子女死后认领的学说(一)肯定父子关系的学说新的肯定说1、认可应当孩子的福利为准--死亡的相对化2、保障子女了解自己身份(出身)的权利3、具有社会意义和实际意义(二)反对意见1、父母然后孩子才能出生―人工生育不得歪曲自然规律2、不符合孩子的福利第一、生来有父母应当是孩子的福利第二、对孩子可能成为精神负担3、有孩子的愿望是否是权利4、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五、判例法理的形成最高法院于2006年9月的终审判决撤销高松高等法院的判决,否定了死后认领的诉讼请求。

(一)不能确认父子关系-父子关系方面的根本性法律关系无法产生不可能成为亲权者-子女无法得到监护、养育、抚养不可能成为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继承被代位人应当继承分额的制度(二)死后受精的亲子关系的确认,应当依据生命伦理、孩子的利益、相关人员的意识、社会的一般观念为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

论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解决不孕不育的同时,也使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不仅带来了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和法律问题,而且挑战了传统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母亲身份的确认、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婚生子女否认、认领制度),甚至出现多方当事人,使得亲子关系变得扑朔迷离。

我国内地从2001年开始就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进行规范,但是十几年已过,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问题仍未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就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所作的批复审理此类案件。

笔者通过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研究,并结合域外法律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人工生育子女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思路,以传统亲子关系的确认为框架,在此基础,针对人工生育子女的特殊性,予以相应的修正。

论文正文约2万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影响。

该部分通过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概念、特征、种类以及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概述,探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对传统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影响,即人工生育技术的应用导致了多个母亲、多个父亲同时存在,甚至还伴随着契约,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然血亲,也不同于拟制血亲,无法完全适用传统的亲子关系确认规则。

第二部分主要是我国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法律层面上,我国内地尚未建立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司法层面上,也只解决了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问题,并无法解决采用其他人工生育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妻子擅自利用人工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域外立法的比较研究,笔者主要从立法模式、母亲身份的确认、父亲身份的确认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多数国家立法将人工生育子女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列为单独一节,但笔者更赞同将人工生育子女确认制度列入一般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之下。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因生理原因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实现生育。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以让不能自然怀孕的夫妇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获得健康的孩子。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遗传疾病携带者避免将疾病传给下一代。

通过遗传学筛查和胚胎基因编辑等技术,夫妇可以选择健康的胚胎进行移植,从而避免将遗传疾病传给后代。

最后,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单身、同性恋和不孕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这些人群通过捐卵、捐精、代孕等方式可以获得健康的孩子,从而实现自己的家庭梦想。

因此,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有益的科学进步,应该得到支持和发展。

反方,人工生殖技术存在着伦理和社会问题,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

例如,代孕可能导致生育权和生育责任的混淆,捐卵和捐精可能导致亲子关系的模糊,胚胎基因编辑可能导致人类基因的改造等问题。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社会问题。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生育机会,胚胎筛查可能导致优生学的泛滥,代孕可能导致人身买卖等问题。

最后,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健康问题。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导致胎儿发育异常,胚胎基因编辑可能导致遗传疾病的新生传播,捐卵和捐精可能导致生育者的健康问题等。

因此,人工生殖技术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以避免伦理、社会和健康问题的发生。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正方,爱因斯坦曾经说过,“科学无国界,但科学家有责任。

”这句话表明了科学的伟大和科学家的责任。

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种科学进步,应该得到支持和发展。

同时,英国试管婴儿世界第一例成功案例Louise Brown的出生,证明了人工生殖技术的可行性和成功性。

反方,苏格拉底曾经说过,“人类的智慧在于认识自己。

”这句话表明了人类应该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技术。

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导致伦理、社会和健康问题,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同时,美国代孕案例Baby M的发生,证明了代孕可能导致生育权和生育责任的混淆,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管。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

人工生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因生理原因无法怀孕的夫妇实现生育。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以让不能自然受孕的夫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来获得健康的孩子。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以帮助那些患有遗传疾病的夫妇避免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通过基因筛查和选择,夫妇可以选择健康的胚胎进行植入,从而减少遗传疾病的传播。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还可以帮助单身或同性恋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让更多人有机会体验当父母的快乐。

反方观点: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伦理和社会问题。

首先,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导致道德和伦理问题的产生。

例如,试管婴儿技术可能会导致胚胎的丢弃和选择,这引发了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和胚胎权益的讨论。

其次,人工生殖技术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现象。

富裕的夫妇可以通过花费大量金钱来获得更好的人工生殖服务,而贫困的夫妇则可能无法承担这样的费用,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此外,人工生殖技术也可能会对家庭关系和亲子关系产生影响,例如,试管婴儿可能会导致亲子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家庭的稳定性问题。

在这个辩题中,我站在正方的立场上,认为人工生殖技术是一种科学进步,可以帮助那些无法自然怀孕的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

正如英国作家乔治·伯纳德·肖所说,“科学是人类的力量,它可以帮助我们摆脱疾病、贫困和无知。

”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可以帮助更多夫妇实现他们的生育愿望,让更多的家庭充满爱和幸福。

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带来的伦理和社会问题,通过立法和监管来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坚定地支持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在现代社会,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工生殖技术为许多不孕不育的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

然而,这一技术的应用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和伦理问题,其中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便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人工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以及代孕等方式。

不同的人工生殖方式,其亲子身份的认定规则也有所不同。

在人工授精的情况下,如果使用的是丈夫的精子,那么孩子的亲子身份通常比较明确,丈夫被认定为孩子的父亲,妻子为母亲。

但如果使用的是捐赠者的精子,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在经过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捐赠精子所生育的子女,丈夫仍被视为法律上的父亲。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捐赠者才是孩子基因上的父亲,这种认定规则可能会导致孩子在长大后对自己的身世产生困惑。

试管婴儿技术则涉及到更多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例如,在体外受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多个胚胎。

对于剩余的胚胎如何处理,以及这些胚胎所孕育出的子女的亲子身份如何认定,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胚胎是由夫妻双方的配子结合而成,那么夫妻双方通常被认定为孩子的父母。

但如果使用了捐赠的卵子或精子,亲子身份的认定就需要更加细致的法律规定。

代孕是人工生殖领域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代孕都是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

因为代孕不仅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还涉及到严重的伦理和人权问题。

从亲子身份认定的角度来看,如果代孕是合法的,那么孩子的母亲究竟是提供卵子的女性,还是孕育孩子的代孕母亲,这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问题。

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不明确,可能会给孩子、父母以及整个社会带来诸多问题。

对于孩子来说,明确的亲子身份是其获得安全感、归属感和正常成长的重要基础。

如果亲子身份不确定或存在争议,孩子可能会在心理上受到伤害,影响其人格的健全发展。

对于父母来说,不明确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抚养、教育孩子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面临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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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探析【摘要】随着人工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应用,它不仅对到伦理道德产生了冲击,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主要是通过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的认定。

本文对同质授精子女、异质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三种情况下的亲子关系的认定进行了仔细的分析。

【关键词】同质授精异质授精代孕亲子关系所谓人工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的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精的一种新生殖技术。

1根据人工生殖技术方式及使用精卵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人工生殖子女分为AIH(同质授精)子女,AID(异质授精)子女和代孕子女三种不同类型。

人工生殖技术从实验室走向临床,为诸多的不育夫妇带来了福音。

但由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传统的自然生育方式,在生育的过程中还有第三人的参与,不仅对传统的伦理道德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使得经这项技术生育子女的法律身份或法律地位变得扑朔迷离。

本文主要探讨了AIH子女,AID子女和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

一、同质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同质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Semen from Husband)简称AIH,是使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实施人工受精。

同质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因为是否经过丈夫的同意而有所不同。

具体来讲:(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同意进行同质授精,由于所采用的是丈夫的精子,受孕出生的子女不论从生物学、遗传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都是夫妻双方的子女,他们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且该子女被当然视为婚生子女,世界各国法律对此的规定完全相同。

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规定:“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生的子女,推定为其丈夫的子女”。

2比利时民法典第312条规定:“妻于婚姻期间所怀孕的子女,其夫即为该子女之生父”。

因为法律只要求婚生子女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性交怀孕还是人工受精怀孕不影响子女的地位。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进行AIH(同质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合法婚生子女,这一点,各国立法未见明确规定。

法学界也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是从保护丈夫的生育权的角度出发,认为未经丈夫同意出生的同质人工授精子女,丈夫有否认权;但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应漠视丈夫的生育权而认定为合法婚生子女,以保障子女的利益3。

笔者赞同第一种主张。

生育权,是指让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包括:1)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2)决定不生育子女的权利;3)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4)决定生育子女的方式。

它是一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属于人权范畴。

因此,男性也享有生育权。

如果其在不征求丈夫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作主生育子女就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4而在妻子、丈夫和AIH子女三者之间,法律不能仅仅因为AIH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的事实,而把抚养子女的义务强加于丈夫。

法律在力求实现对三者利益平衡保护时不应忽视破坏利益平衡体系的事实因素,孩子的利益需要保护,丈夫的生育权更需要尊重。

因为在现代甚至技术条件下,如果不承认男性的生育权,男性就会丧失应有的人格尊严。

5(三)丈夫死后才出生的AIH子女地位如何?这里有三种不同情况:其一,丈夫去世前已经怀孕在丈夫死后才分娩,这种子女当属婚生子女。

其二,丈夫死亡后妻子根据丈夫生前意愿利用丈夫冷冻精子受精生育的子女由于丈夫的同意,原则上应推定为双方合法子女。

但即使承认亲子关系的存在,确认其婚生子女地位,但从现行法律找不出孩子有继承权的依据。

各国继承法一般均规定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继承人则应是继承时就存在的人。

婚姻终止后受胎出生的AIH子女在其父去世时根本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

6但同为一个父亲的亲生且是婚生子女有的享有继承权,有的不享有继承权,与情与法不合。

笔者认为,应通过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条款或制定人工受精法对此做出新规定来解决这一矛盾,使AIH子女获得继承权。

其三,丈夫生前没有同意妻子在死后进行AIH,妻子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用丈夫精子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由于婚姻已经终止,又缺乏丈夫同意,不能认定孩子是丈夫的婚生子女,只能认定是其生母的子女。

二、异质授精亲子关系认定异质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Semen from Donor)简称AID,专指用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包括体内和体外),使女性怀孕的非自然生殖技术。

与同质人工授精相比,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精子的提供者不是接受人工授精女性的丈夫,而是丈夫以外的其他人。

早期英国判例中曾认定供精人工授精违反公序良俗,构成通奸罪。

时至今日,虽然不再有国家将其作为犯罪行为,但有关这种生育方式的争议仍然存在,它引发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法律父亲的确认和亲子关系认定,并未得到解决,。

在AID情形下,由于使用的是供体精子,对AID子女来说,应存在两个父亲:其曰生物学(或遗传学、生理学)上的父亲即供精者;其二法律关系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

AID显然引起了父亲角色的矛盾。

因此,确定AID子女的法律地位首先谁是法律上的父亲;其次应当明确父亲与AID子女究竟属于那一种亲子关系。

(一)法律父亲的确认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由夫之精液而生者应认为婚生子女,由于第三人之精液而生子女则应分别考察:1、经夫的同意与夫的精液混合而为之者,应推定为夫的婚生子女,夫虽无生殖能力,亦受此推定。

从而第三人不得争论其父子关系之不存在。

2、事实上未得夫的同意而为之者,夫得提起否认之诉。

与精液提供者之间亦难认有父子关系,不适于树立父子关系之本质也。

7在异质人工生育子女中,确定法律上的父亲因是否经过丈夫的同意而有所不同。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ID (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不与其生物学(遗传)父亲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而与其生母之夫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为在AID中,供精者虽然是生物父亲,AID子女与他有血缘联系,但如果确定他为法律父亲他就有义务抚养孩子,不符合供精者的本意和利益。

虽然,生母之夫与AID (异质授精)子女没有血缘联系,但基于生母之夫同意这一事实,应认定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纳了上述将AID (异质授精)子女认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合法婚生子女的主张。

国外的立法中也有同样的观点,如美国1973年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如果已婚妇女经使用第三人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且经过其丈夫同意,由有资格的医生实施手术,该子女即被视为其丈夫的婚生子女。

8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未经夫的同意进行AID所生子女由于缺乏丈夫的同意,丈夫对这种AID子女有否认权。

就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看,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同意人工授精的,实施人工授精系妻子一方的行为,其丈夫事后也不予追认的,所生子女与丈夫之间无父子(女)关系,丈夫可对该子女的婚生性享有否认权,该子女为妻的非婚生子女。

因此,取得丈夫同意是确立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的关键。

(二)亲子关系的认定对AID(异质授精)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也需分为两种情形: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明确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与生母及其夫间的亲子关系属于婚姻法(亲属法)中哪一类亲子关系,司法实践及理论学术界则存在着严重的分歧。

有学者主张应该将将此种情形下的亲子关系定性为婚生子女关系。

9因为,界定为婚生子女关系有利于保护AID子女的合法利益,符合供精者的利益要求。

赋予AID子女生母之夫以生父身份,有利于其享受父亲权利和承担父亲义务,AID子女由生母及其夫共同养育,父子(女)间完全可以建立起一种不亚于亲生父子(女)的感情,符合伦理道德等社会因素。

因此,确认AID子女的婚生子女身份都是对AID子女的最佳保护10。

笔者不赞同这一观点。

按照亲属法理论,亲子关系主要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二类。

AID子女与其生母之夫无任何血缘联系,只是因为法律的确认,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属于典型的拟制血亲。

将AID子女视为自然血亲的婚生子女的主要理由在于使这种亲子不得解除,以避免无父权子女的出现。

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能否解除,应由法律规定。

自然血亲法律意义上的亲子关系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如收养)加以解除的。

所以,将AID子女视为生母及生母之夫的合法婚生子女的理由不充足。

实际上,上述将AID子女认定为生母之夫的养子女的观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因此也是本文所主张的。

法律可以规定变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但不能改变法律事实本身的自然性质。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是否与生母之夫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这一问题,国外的司法实践及国内的学说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为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进行AID(异质授精)生育子女的情况下,AID(异质授精)子女与生母之夫不形成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但生母之夫在一定期限内有收养该AID(异质授精)子女的权利,与其形成养父亲与养子女的亲子关系。

因为在该种情形下,AID(异质授精)子女与生母之夫既没有血缘联系,也没有生母之夫同意AID(异质授精)的事实,但在生母之夫同意收养的情况下,则完全可以比照收养法的规定适用。

三、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代孕是指第三方女性以人工生殖方式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

在传统民法的概念下,“谁分娩子女,谁为子女的母亲”,因此,从分娩的事实可以决定谁是生母。

但是在代理孕母的情形下,不同情形的代孕产生了血缘母亲、代孕母亲、法律母亲不能重合的现象。

此时,“谁分娩子女,谁为母亲”的原则是否应该遵守?或者必须采用其他的认定标准?依据各国法律、法理,确定代孕子女身份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理论:1、血缘说。

此说仍未提供卵子者为生物学上的真正的母亲,法律不能曲解自然事实,而作出相反的认定;如英国规定:提供卵子者为母亲。

2、分娩说。

此说认为由分娩事实决定代母为代孕子女的母亲;如瑞典和澳大利亚等。

由于瑞典认为代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委托代孕协议是无效的,因此生下孩子的妇女就是孩子的母亲。

在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不问卵子和精子来自何方,生育婴儿的母亲和她丈夫为婴儿的父母。

3、契约说。

此说认为应该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来决定;4、子女最佳利益说。

此说将人工辅助生殖子女身份的认定是为类似一般离婚是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政治,由该子女的最佳利益来决定。

然而,比较上述四种学说,笔者认为其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缺憾,各自独立适用均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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