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总结
2024年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

2024年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的探讨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成为了税务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背景及必要性、改征增值税的影响、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技术与管理创新、行业发展趋势以及结论与展望等方面,对建筑安装企业改征增值税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及必要性建筑安装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就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建筑安装企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税收链条不完整等问题。
为了消除这些问题,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改征增值税成为了必然选择。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具有税基广泛、税收中性等特点,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于建筑安装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助于企业规范化运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还能促进产业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改征增值税的影响改征增值税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改征增值税有助于企业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由于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度,企业可以在购进原材料、设备等方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其次,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值税的征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这将有助于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风险。
然而,改征增值税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税务合规意识。
同时,增值税的征收对企业的成本控制、资金运作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税务筹划与风险管理面对改征增值税的新形势,建筑安装企业需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首先,企业应充分了解增值税政策,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合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申请税收优惠等。
其次,企业应加强成本控制,规范财务管理,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税务合规意识,防范税务风险。
四、技术与管理创新改征增值税为建筑安装企业提供了技术与管理创新的动力。
建筑安装行业涉税疑点解析

时下,税务稽查部门正在对作为指令性审查项目的建筑安装行业进行检查。
由于建筑安装行业税收政策变化快,一些建安企业的财务人员不知所措,纷纷就建安行业涉税问题提出咨询。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营业税的缴纳及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混淆不清在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等的缴纳普遍默认一种方式:开具发票时才缴税。
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已竣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
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
对此,企业在进行自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注意下面几个重点。
一、首先弄清自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
在开始自查前,可以通过工程部门收集承揽工程信息、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账簿的款项往来。
二、详细审查账簿。
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针对上述问题,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3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一、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建筑工程 增值税

建筑工程增值税随着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快速发展,增值税成为了该行业中的一项重要税种。
建筑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都会受到增值税的影响。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增值税政策。
一、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纳税人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工程中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指在一定期间内的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需要按照一般增值税税率(目前为16%)进行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是指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目前为3%)征收增值税。
二、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通常有两种,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是指根据企业的实际销售额和购进成本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销售额,征收率是指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购进原材料、设备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
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无需核算进项税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征收率 ×简算比例其中,销售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销售额,征收率是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简算比例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简易计税比例。
三、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工程中的一些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例如农村特色小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
免税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鼓励投资者参与相关项目。
2. 增值税差异化税率政策为了疏导不同环节的税负,我国建筑工程行业采取了差异化税率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在建筑行业中,增值税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财务问题,它直接影响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运营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业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往往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建筑施工项目通常周期较长,涉及的环节众多,这就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准确确定。
例如,在工程预付款阶段,是否应立即计算增值税?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收款时,又该如何合理划分和计算增值税?这些都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有深入的理解和准确的把握。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构成较为复杂。
原材料、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各项成本在增值税税率上可能存在差异。
比如,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 13%,而建筑劳务的增值税税率可能是 3%或 9%。
如何正确核算和抵扣这些不同税率的进项税额,对于降低企业税负至关重要。
再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施工时,还需要面对跨地区纳税的问题。
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进行汇总申报。
这一过程中,预缴的税款计算是否准确,与机构所在地申报的衔接是否顺畅,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和资金压力。
另外,发票管理也是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处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确保从供应商处获取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及时进行认证和抵扣。
否则,可能会因为发票问题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加企业税负。
为了应对这些增值税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是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增值税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只有财务人员熟悉相关政策法规,才能在业务处理中做到准确纳税、合理筹划。
二是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管理制度。
从合同签订、发票获取、税款计算到申报缴纳,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流程和规范,确保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是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
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发票开具的要求和时间,保证企业能够及时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四是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
通过使用专业的财务软件,可以实现增值税数据的自动计算、统计和分析,减少人工操作带来的错误和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增值税问题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日益繁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成为建筑行业中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签订和履行这类合同时,增值税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增值税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税率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对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建筑行业中,增值税主要涉及到建筑服务和建筑材料销售两个方面。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税率分为17%、11%和6%三个档次。
其中,建筑服务适用11%的税率,建筑材料销售则根据具体情况适用17%或11%的税率。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发包人:发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委托方,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合同中,发包人应明确约定为纳税人,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2. 承包人: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方,一般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当依法扣缴发包人应缴纳的增值税。
3. 材料供应商:在建设工程中,材料供应商通常为增值税纳税人。
当承包人从材料供应商处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应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则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合同金额。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合同金额的11%计算增值税,并依法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定期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则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的扣除和抵扣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以从应缴纳的增值税中扣除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承包人在购买材料、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时,支付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的税率扣除进项税额。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约定增值税的相关事项: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增值税的税率、计税依据、缴纳时间等事项,以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摘要:建筑施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的重要纳税主体。
然而,由于涉及复杂的增值税政策和操作流程,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税率、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和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风险及合规管理等方面,详细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问题上的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和税率增值税是目前我国主要的间接税之一,税率根据不同的商品和劳务不同而有所不同。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纳税基础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实际收入减去税金、材料和设备进项等费用。
税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适用于17%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也有少数适用于3%的简化征税人税率。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义务和享受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首先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如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等。
其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还可以享受一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免税、减免税、差额征税等。
三、税务风险及合规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税务风险,如发票虚开、偷税漏税、违规操作等问题。
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和税务合规体系,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纳税意识,确保纳税合规。
解决方案:1.加强税法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纳税意识。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准确申报纳税。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避免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
4.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和纳税优惠政策。
5.加强税务审计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结论: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增值税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只有充分了解和掌握增值税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和纳税合规,才能够有效解决问题,降低税务风险,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在相关政策和监管方面也需要加强支持和指导,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更好的税收环境和服务。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

建安行业涉税分析建安行业是指建筑安装行业,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的安装、调试、维修等工作。
建安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建安行业中,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规定,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建安行业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建安行业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是建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建安企业应按照成交额的17%进行缴纳。
另外,建安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简化征收政策,即按照固定比例的销售额进行征收。
此外,企业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指建安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建安行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享有一定的特殊政策。
例如,建安行业的企业可以享受建筑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即将增值税留抵用于后续工程的抵扣。
此外,建安企业还可以享受建设项目所需设备购置免征增值税政策,即在购置建设设备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优惠政策对于建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另外,在建安行业中,税务风险也是需要重视和防范的问题。
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存在一些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例如,一些建安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这对于企业的信誉和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建安企业应加强税收合规管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同时,建安企业还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和税务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税收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最后,对于建安企业而言,还应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寻找合法的避税方式。
例如,建安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配置企业资金、降低成本、优化经营结构等方式来减少纳税负担。
另外,建安企业还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避税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相关法规和税收政策,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与防范措施

ACCOUNTING LEARNING133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与防范措施张建华 新疆建咨众成工程有限公司摘要:自从我国实施“营改增”的政策以后,建筑安装企业也结束了营业税时代进入到增值税的行列,相对比之前来说,一方面增值税管理更加合理规范,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及核算的细化,对于企业如何实施增值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增值税的管理出现问题就会对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为此,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之后对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引言当前我国建筑安装企业中经常因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风险而对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对增值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法规条例没有进行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不能及时发现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为此,建筑安装企业在面对这些风险和问题的时候,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积极应对,以便帮助企业增加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风险(一)财务核算环节易产生的风险在实践中,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多缴税的风险,二是少缴税的风险。
而无论是多缴税,还是少缴税,都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的效益增长。
一是建筑安装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的时候,如果选择的核算方法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税务结果,同时也会产生不一样的增值税税收风险。
建筑安装企业中对一些特殊项目,既能够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能够选择简单计税方法,例如清包工或甲供材项目中,由于两种方法的计税原则及计税依据不同,从而影响到增值税计算结果,如果核算方法没有经过慎重的选择,就会为企业带来多缴税的风险。
二是核算过程的规范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财务核算较为复杂,增值税下设明细科目较多,如未正确核算每个税金明细科目,不能真实反映当期应交增值税,会给企业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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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649号征收范围混合销售细则第5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细则第6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但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
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7]186号)[案例]企业做路面工程首先把沥青,石子,沙子混合搅拌生产出拌合料问题是这家企业,既卖拌合料又自产自用拌合料做路面工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号(已作废)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我单位对外销售自产混凝土,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如何缴纳?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贵单位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按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现场搅拌混凝土如何缴税?问: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场搅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方式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办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上述规定的,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
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2007]599号)税收优惠免税建材产品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即征即退50%。
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财税[2008]156号,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退税增值税方面,承包对外工程的企业运往境外的,为实施对外工程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以及不再运回境内的机具、工具等出口货物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所退的税是采购的并运往境外的设备、材料、生活物资、机具、工具等采购价格中含有的增值税。
另外,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内分包的施工企业,如土建、安装企业,为实施该对外工程项目而采购出口的物资,如钢筋、水泥、安装材料及消耗性材料等,也可以享受免税并退税的优惠政策。
但由于分包企业并不是直接承担对外工程的企业,没有对外出口权,因此无法直接享受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享有的直接免税退税的退税政策,只能采取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或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的方式退税。
所谓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并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褪税。
所谓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代理退税就是分包企业以其自己的名义采购其分包范围内的用于对外工程的物资,以对外工程承包企业的名义出口,而后由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向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分包企业再依据此证明向其当地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本文在此建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采用第一种方式退税,因为一方面代理退税涉及部门较多,退税的操作程序比较复杂,另一方面采用这种方式退税还可以相应调减分包合同中人民币金额的部分,减少施工分包企业开具的建安营业性发票的金额,从而减少分包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达到降低分包合同价格,最终降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成本的目的。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和原材料,运出境外时有哪些涉税问题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和原材料,是在国内采购的,在购买回来后已将取得的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其中一些设备在施工后还将带回国内。
运出境外时有哪些涉税问题,应办理哪些业务?设备回国时又有哪些涉税问题,应办理哪些业务?答: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时,供货生产企业可凭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批准证书(复印件)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凭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出口货物退税。
”承包工程结束后,原从国内运出的专用施工机械设备或物资复运回国入境时,承包工程公司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时经出境地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承包工程结束运回的原从境内运出的机器、设备等货品,自1999年起,按“退运货物”作单项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节退运货物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
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