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F-2012-062)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天津市政府令第41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5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盛霖2001年6月7日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一、合同背景本合同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监理领域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合同主体1. 委托方(甲方):名称:[委托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质:[委托方地质]2. 监理方(乙方):名称:[监理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质:[监理方地质]3. 工程项目概况: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工程项目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名称]4. 监理任务:详细叙述监理任务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三、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的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监理终审为止。
第三条费用支付1. 乙方的监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监理费金额],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给乙方。
2.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暂停或延误,甲方仍须支付乙方已提供的监理服务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提出相应的监理意见。
2. 乙方应按照监理任务要求,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3. 乙方不得将监理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监理费用转让给其他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监理费用。
2. 甲方应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进行监理工作。
3. 甲方应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监理意见,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工程质量。
第六条保密义务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守商业秘密,对对方所知悉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2. 本条款终止后,保密义务仍然有效。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至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 F- 2012 - 062 )制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一、合同背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规范工程建设程序,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委托人、发包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就建设工程监理事宜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缘由1.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2.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4.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和发包人为建设单位提供资金和物资,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监理单位代表委托人,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达到安全、稳定、经济、环保等要求。
三、合同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如下:(一)监理单位的职责1.对建设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质量检查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工程造价计划等文件进行审查和审核;2.对建设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具有从事本工程施工的资格和经验;3.对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的状况进行巡视,监督施工人员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施工;4.检查建设单位施工材料的合格性,按照标准进行验收;5.负责提交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方面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所需的监理文件资料。
(二)监理单位的权利1.获得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图纸、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相关资料;2.获得委托人和建设单位的支持,以便完成工作;3.对建设单位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和资质审核;4.对建设单位和发包人提出的需求进行加以审查和审核,保护委托人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技术服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实施工程监理,并对项目进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控制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服务内容包括:1.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方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查和审核;2.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并及时编写巡视记录;3.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方面进行监测,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在施工现场指导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协助建设单位解决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等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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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合同名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编号】GF-2012-0202【合同签订方】(甲方) [填写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合同监理方】(乙方) [填写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项目名称】[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填写项目地点]【项目概况】[填写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内容、规模、计划工期等]【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1.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建设工程的监理方,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二条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填写起始日期]起生效,至[填写终止日期]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乙方的工作。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监理过程中的相关报告、证明文件等。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理。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监理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监理服务费用。
2. 乙方应按照甲方支付方式要求接受款项。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涉及附件】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监理: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的行为。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订立的承包施工合同。
3. 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指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所绘制的图纸。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甲方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可与甲方沟通,提醒甲方按时提供所需资料。
2. 施工方不配合监理工作:乙方可向甲方反映情况,并要求甲方与施工方进行沟通,促使施工方配合监理工作。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

编号:YB-HT-005657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Tianjin construction project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GF-2002-0212)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
《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
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咨询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F-2012-062)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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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J F- 2012 - 062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万元): 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小写(元)¥ 包括: 1.监理酬金(元): 2.相关服务酬金(元): 其中: 丿、 •(1) 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元):(2) 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元): (3) 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元): (4)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元):六、期限 1.监理期限:年—月—日始,至2.相关服务期限:F :注册耳日止。
(1 )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O3.本合同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1.1.14“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的形式。
1.1.15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 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 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 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 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专用条件及附录 A 、附录B ;通用条件;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 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 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 )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 )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 )严重过失行为的;(2 )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 构人员。
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 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 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 (5)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2.3.5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