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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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和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市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审计工作政策,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衡阳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

衡阳市2013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

天津师范大学 浙江财经学院 湖南师范大学 茶陵县供销联社 衡南县宝盖中学 衡阳日报社 株洲市醴陵市招商局 湖南理工学院 常宁明珠学校 常宁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 湘潭大学 石鼓区人防办 西南政法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广西田林县地方税务局乐里分局 西北大学 衡阳南岳机场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理工大学 祁阳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地方税务局 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济南宏仁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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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讲师团 中共衡阳市委农村工作部 (衡阳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衡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衡阳市商务局 衡阳市信访局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科员 科员 科员(文秘人员) 科员一 科员二 财会 科员 科员 科员一
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科员二 科员三
衡阳市文物局 衡阳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2013年衡阳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
招考单位 中共衡阳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共衡阳市委党史研究室 职位名称 科员 科员 姓名 性别 准考证号 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
肖冠军 石琪 龙泽慧 王鑫芳 廖朝华 胡舒婷 邹琰 周嘉晖 郭琦 易倩 肖梦妮 刘畅 邓静 刘雨琪 孙麒 王希 谢卓廷 段宏 郝前明 屈智 谭婷芳 单晓婷 郭欣蕾 李蓉 谭艳芳 第 1 页,共 14 页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4〕3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4〕3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五”末,在全市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根据省、市关于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的要求,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6月份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2012]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建设银行:43001570064052500905)。

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印发《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印发《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印发《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衡政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关于印发《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衡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驻衡各部队:现将《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衡阳警备区2015年9月28日衡阳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衡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军人家属因随军列入当年安置计划,军人驻衡时间须满两年且家属随军时间须满两年。

凡军事实力不在衡阳市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在衡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衡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

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市、县(市、区)分别成立由当地人民政府、警备区系统和驻军单位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2•【字号】衡政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十二日衡阳市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社会抚养费和计生事业费中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妇联、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增加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再婚夫妻初婚一方是晚婚的,可享受晚婚休假待遇。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衡政发[2005]16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24【实施日期】2005.06.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衡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公正、廉洁、高效履行职责,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拖拉、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无合法依据以及不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和规定,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其他妨碍和影响我市经济建设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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