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2年刑事诉讼法中自行辩护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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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

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分析作者:楼文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期關键词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借助完善辩护制度等举措,为辩护律师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仍受到一定制约与局限,存在部分权利缺失的现实问题,将对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影响,还需基于立法、制度等层面予以完善。

(一)基本概念辩护律师权利是指“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前提是由法律赋予其具体权利,目标是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工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

(二)主要特点1.依附性辩护律师权利的存在建立在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础之上,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

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被限制,且缺乏专业法律素养,导致其在搜集证据、自行开展辩护活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实现难度。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制度得以建立与发展,由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签订委托合同,承担刑事诉讼辩护人,以此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具体权利。

2.独立性辩护律师权利行使的目标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辩护效果、对抗国家机器,且依附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但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带有较强的独立性,建立在其专业法律知识与执业经验的基础上,不受代理关系的影响改变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权利,其角色身份始终为独立辩护人,并且基于事实与法律开展辩护活动,具有显著的独立性特点。

3.多样性与差异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来源既包含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法定权利,也包含委托人授予其的继受权利,具有多样性特点。

同时基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辩护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无需经由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即可会见刑事被诉讼人,由此体现出辩护律师权利的差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自辩权。

自辩权是刑事诉讼法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个人辩护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自辩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有权亲自或聘请辩护人自行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被告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亲自进行辩护或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辩护。

这一权利的存在,保证了被告人对自己案件的了解以及对自己辩护权的自主把握。

自辩权的行使不仅有助于被告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理据,还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具体而言,自辩权的行使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被告人可以自行进行辩护。

这意味着被告人可以亲自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情况、提供证据,对控辩双方的观点提出异议,并针对关键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

被告人通常可以向法庭申请辩护材料的调阅、证人传唤,以及关键证据的收集等。

通过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直接参与诉讼过程,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其次,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代理辩护。

被告人有权聘请专业律师作为辩护人代理辩护。

辩护人作为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能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被告人可以与辩护人充分沟通,协商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由辩护人代表自己进行辩辞和答辩。

最后,自辩权还体现在庭审程序中的自由质证权。

被告人有权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提出异议,并有权对证人作证、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证,对与案件相关的物品进行鉴定等。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对控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不仅在法庭上解释自己的立场,还可以质证或要求法庭调阅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确保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的自辩权的确立,为其提供了积极行使个人辩护权利的保障。

自辩权的行使有利于被告人对自己案件提供有力的辩护证据和理据,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刑事诉讼法 2012

刑事诉讼法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本修正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

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任意指定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是被所有人所谴责的,但他们也同样拥有各项保障自身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当中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是辩护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辩护权行使的方式有三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充分行使辩护权,这当然包含了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含义。

一、刑事指定辩护制度的概念及现行立法的规定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这一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包括两种,即普通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

任意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才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强制指定辩护是指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只要具备这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我们可以看出,普通指定辩护与强制指定辩护的区别所在,“必须”与“可以”已将其区别清晰的呈现在我们眼前。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9)盗传必究一、单项选择题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三(21岁)被控强奸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张三无期徒刑。

检察院认为量刑过轻,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应当公开开庭审理B.可以不开庭审理C.应当提审D.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下列案件中,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是()。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B.贪污贿赂案件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D.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案件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A.审判管辖B.地域管辖C.立案管辖D.专门管辖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D.提起公诉之日起5.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的证言。

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

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B.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C.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作证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6.梁某受到史某诽谤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史某诽谤的刑事责任。

但他自己因病住院,不能到法院起诉。

下列人员中可以代为起诉的是()。

A.梁某的妻子B.梁某的上级领导C.梁某的同事D.梁某的侄子7.李某盗窃了某国驻我国大使馆的小轿车一辆,有权对李某进行一审的人民法院是()。

A.基层人民法院B.中级人民法院C.高级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法院8.下列部门、单位中,对刑事案件无权立案的是()。

A.国家安全机关B.军队保卫部门C.人民法院D.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9.在我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如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有汉族人,也有维吾尔族人,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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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中有关自行辩护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自以言词或书面的方式反驳刑事指控,为自己辩解的诉讼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种类包括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三种。

其中,委托辩护只适用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指定辩护只适用于法院审判阶段。

只有自行辩护则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可见,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最基本的形式。

自行辩护权是辩护权所包含的一项最为主要的内容。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方面作了许多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辩护制度的规定上明确确立自行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32条更是直接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自己行使辩护权”。

(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确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用自己最为熟悉和擅长的语言文字为自己辩解,发表辩护意见。

(三)规定审判公开原则,使被告人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可以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以言词的方式,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

(四)在侦查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无罪的辩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也规定了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依据该《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对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也作了上述类似的规定。

(五)在审查起诉程序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

(六)在审判程序方面保障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此项规定使被告人得以在法院第一次开庭审判10日前了解控方起诉书指控自己的罪名、犯罪事实、使用的主要证据项目和依据的法律,从而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和有针对性地为自己作好自行辩护的准备。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自行辩护。

此项规定则在庭审程序中设置了一项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的法庭告知程序,从而使被告人知悉自己在庭审过程中享有自行辩护权。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同控方相互辩论。

此项规定具体确立了被告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有权行使自行辩护权。

另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当庭出示的物证应让被告人辨认。

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审判长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被告人有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必要,可以准许出示,但被告人也有权要求法庭给予自己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所必要的准备时间。

上述这些规定则从质证和举证方面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提供了程序保障。

以上这些情况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方面已经作了许多必要的法律规定,从而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起到了积极的和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和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制度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尚存在一定缺陷。

例如,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权的“告知程序”,因此有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并不知悉自己享有自行辩护权的情形。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建立针对被告人的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被告人在庭审前未能知悉控诉证据的内容,可能导致被告人自行辩护准备工作的不充分。

笔者建议,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充分地行使自行辩护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如下诉讼程序规定:
(一)完善自行辩护权的“告知程序”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但并没有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辩护权。

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并不十分熟悉,对自己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并不完全了解。

他们可能会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意识而在侦查人员询问时作一些无罪、罪轻的辩解,但也可能在并不知悉自己享有自行辩护权的情况,为了争取自己有交代态度好的情节或者自首情节,而不敢为自己辩解。

如果我们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告知程序”,让侦查人员在询问时,除了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应如实回答外,还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自行辩护权,使犯罪嫌疑人清楚地知道在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时,为自己辩解也是法律赋予他的合法诉讼权利,并不会加重他的刑事责任,那么,就会消除犯罪嫌疑人对自行辩护的思想顾虑,放心地行使自行辩护权。

这样,也有助于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更为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

同时,也更能体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

(二)增加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展示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分别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展示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法律的规定。

但是应该看到,这离完整的证据展示制度还相距甚远。

尤其是目前的证据展示规定,仅允许辩护律师和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下的其他辩护人在庭前可以了解有限的控方证据材料,更没有关于被告人在庭前是否能获取控方证据信息的规定。

当然,应该注意到被告人在庭前获知控方证据信息后,有可能发生被告人得以有针对性地伪造证据,威胁、贿赂证人的情况。

但同时更应看到,让被告人在庭前获知控方证据信息,对被告人能够有针对性地作好自行辩护准备,从而更为充分地保障被告人行使自行辩护权是十分
有利的。

从另一角度讲,在控方证据“铁证如山”的情况下,让被告人在庭前了解控方证据信息,则更有助于被告人在自己确实有罪的情况下放弃幻想,停止狡辩,从而促使其认罪服法,并且也能因此而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从控辩平衡的角度讲,在公诉案件中,控方拥有的条件决定了其必然处于诉讼的优势,而被告人相对处于弱势。

尤其是被依法羁押的被告人更是如此。

因此,为了尽量促成控辩诉讼条件的平衡,规定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展示程序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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