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及影响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影响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影响
古罗马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影响是极其重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成过程
罗马法最初源于习惯法和法务官判例,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在此后,又有许多颁布的法律和法学家的论著,将罗马法推向高峰,最终形成了由元老院法令、专家解释和法学家论著组成的完整法学体系。
2.主要内容
古罗马法主要包括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
私法以《instituta》为基础,全面系统地论述了人身法、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等领域。
公法则对罗马的国体、官制以及刑事诉讼等作出规定。
3.理论贡献
罗马法学家在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上的探索和总结,奠定了西方法学的理论基础。
如公平正义观念、所有权概念、债务关系理论、诉讼程序原则等,成为后世法学发展的源头。
4.法理精神
罗马法体现了高度理性精神,强调法律的严格遵循和一般普遍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希腊哲学思想,追求法律与公平正义的统一。
这种法理精神影响深远。
5.广泛影响
在罗马文化辐射和法学发展的基础上,罗马法在整个欧洲大陆广为流传,成为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并对英美法系和其他法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综上所述,古罗马法是西方法学体系形成的重要基础,其精神内核、理论贡献和制度设计在今天仍有广泛的借鉴意义。
对于法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

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罗马法,即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随着古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
不仅积极的影响了中世纪的许多国家,同时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长远和深刻的影响。
一.罗马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就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包括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和私法精神。
1.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现代社会愈来愈趋向于认为实定法是唯一的法的渊源从而导致法律沦为肆意统治的合法根据。
这与罗马法是相违背的。
在罗马法中自然法与市民法二者是不一样的市民法只是自然法抽象指令的具体化且自然法高于市民法市民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坐标和准绳。
伯尔曼有言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化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
这样的声音现在听起来仍震聋发溃。
一个人没有信仰会导致狂妄一个社会没有信仰会导致混乱。
而目前很多法治国家受各种现代思潮以及行政权力扩张的事实影响法律信仰正遭受严重的危机。
而自然法是崇尚法律的法律被当作宗教一样是人们顶礼膜拜的偶像。
按照这种精神设计的法治社会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帝国里的国王就是法律为。
执政者“不外是因他是被赋予有法律权力的公仆因而他应该被看作是国家的象征、表象或代表依照国家的法律所表示的社会意志而行动。
所以他没有意志没有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法律的权力。
”这些言论是对一切被称为“社会公仆”的执政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目前法治进程中“权力至上”的有力鞭策。
因此借鉴罗马法的自然法精神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无必要。
2.理性精神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罗马法的理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推理与研究的方法、模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的分类模式和法典化倾向及成就。
理性的力量尽管并不是无穷的但其重要性亦不容忽视。
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当代意义及其影响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闵一凡“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这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说的,他对罗马法有着很高的认同。
罗马帝国不仅仅在当时成就并远播了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罗马法,是近两千年前古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基础上的产物,在世界法制史上堪称鸿篇巨制,处于一种独特的地位,迄今绵延两千载,依然不失为古代法的佼佼者。
对我国也是有很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治“正在得到人民以及学术界越来越严肃的推崇和重视。
人们发现,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就是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和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罗马法,从狭义上讲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马法的内容包括公法和私法。
罗马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的本质要求,可以说,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就有罗马私法适用的空间。
早期罗马法的系统推广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由于推广的深度、广度、力度的增大,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的时期达到鼎盛。
而后因为罗马帝国的政治经济落败灭亡,使得罗马法遭受冷遇并失传600年之久。
而随着13世纪文艺复兴对古希腊、古罗马艺术文化创作的研究,以及罗马法完整的出土,罗马法又再次登上历史舞台,逐步成为整个欧洲大陆各势力争相研究和推广的对象。
在15世纪后,通过全面继承古罗马法的基础上而完善并建立的大陆法系。
自19世纪以来,罗马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同研究的对象。
本文从罗马法的概念出发,浅谈罗马法对当代的意义以及一些影响,并根据我国的一些显示情况做出论述。
在具体谈论罗马法的影响之前让我们先讨论一下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些法律: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5篇范文第一篇: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
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罗马法对人的自然状态的推崇,对融合自然理性与道德的追求,以及可贵的平等思想都被后世发扬光大,称为现代文明的基本要素。
罗马法在制度上和精神上都不愧为古代留给我们的最为宝贵的遗产。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Spirit of Roman Law and Its SignificanceAbstract:Roman law is still not diminished its impact spread,Roman law in the spirit of its implication,The spirit of Roman law, including the spirit of natural law, moral and rational spirit of private law,Three of the modern society in which people view the law and legal research methods,And inspired social consciousness of contemporary people.Roman law to man's natural state of fusion natural rational esteem, and moral pursuit, and valuable equality were later called the modern civilization, to carry forward the basic elements.1 Roman law is in the system and spiritual left us all the ancient worthy the most valuable heritage.Keywords:Spirit of the law the spirit of natural law private spirit rational spirit目录1、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4)2、私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6)3、理性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9)4、参考文献 (11)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罗马法发源于罗马城邦。
罗马法契约制度

罗马法契约制度引言罗马法契约制度是一个古老而且深受现代法律体系影响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古罗马时期得以形成,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罗马法契约制度的起源、特点以及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起源罗马法契约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财产法。
在古罗马社会,契约被用作为人们在交易中确立权益和责任的一种工具。
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
这些原则在当时被广泛接受,成为了财产交易的基石。
特点罗马法契约制度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
首先,它是一种通过书面文件来确立双方权益和责任的制度。
双方在签订契约之前需要明确约定条款和条件,并亲笔签署文件,以此作为证据。
其次,罗马法契约制度强调自愿性和平等性。
契约的缔约双方必须是自愿的,并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罗马法契约制度内置了一些法律保护机制。
如果契约的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寻求救济。
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契约制度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像合同法这样的子法律体系都是以罗马法契约制度为蓝本而建立的。
契约的基本原则和手续要求在现代法律中仍然适用。
此外,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契约制度被广泛应用,成为了确保交易双方权益和义务的一种有效工具。
然而,罗马法契约制度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由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增加,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的法律制度来适应变化。
这就需要在保留罗马法契约制度核心原则的同时,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律修改和调整。
结论罗马法契约制度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它在古罗马时期形成,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基于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制度,罗马法契约制度对现代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罗马法契约制度需要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以保持其活力和适用性。
罗马法法律的起源与影响

罗马法法律的起源与影响罗马法是西方法系的核心,对今日世界的法律体系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与演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罗马法的起源与其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起源古罗马法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深受古希腊、古埃及和古巴比伦王国法律的影响。
然而,罗马法的真正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53年的罗马城的建立。
在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的统治下,罗马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巩固。
罗马法最早由定制法组成,这是一种基于习惯和社会经验形成的法律规范。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罗马法开始采用书面形式,从而提供了更为明确和持久的法律准则。
二、罗马法的基本原则罗马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正、人权和法治。
这些原则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
1. 平等:罗马法奠定了人人平等的基础,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社会阶层和身份。
2. 公正:公正是罗马法的基本要素之一。
它保证了所有人在法律中享有公平的待遇,不受特权或歧视。
3. 人权:罗马法强调了个人的基本权利,例如生命、财产和自由。
这些权利奠定了现代人权法的基础。
4. 法治:罗马法倡导法治原则,即法律是最高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一原则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三、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方面:1. 民法系统:罗马法为民法系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民法体系都是基于罗马法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2. 契约法:罗马法对契约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契约法的核心原则,如自由意志和有约必履等,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3.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罗马法的刑法原则和刑事诉讼程序对现代刑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无罪推定和适用刑法之前的合法程序,都是罗马法的遗产。
4. 私法与公法:罗马法将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两个领域。
这种区分影响了现代法律体系对法律范畴的划分。
5. 法学教育:罗马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基础。
罗马法的精神及对后世的影响

罗马法的精神及对后世的影响作者:秦璐来源:《商情》2013年第27期【摘要】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达到了古代世界法律发展的顶峰。
可以说如果没有罗马法,就没有现代民法。
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精神影响一、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
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
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
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来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
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罗马共和时代后期,法学研究活动开始兴起,有力地推动着罗马法的发展。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统治时期,皇帝查士丁尼亲自主持编纂了由《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查士丁尼新律》组成的《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的成熟完备。
二、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
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
首先是自然法精神。
论罗马法的契约自由精神

论罗马法的契约自由精神杨 霞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摘 要:契约自由精神的理念源自于罗马法的诺成契约。
文章通过对诺成契约中当事人合意的要件加以阐述,并对之出现的缘由加以分析。
同时,也说明了其在那个特定时代的固有缺陷与不足。
关键词:契约自由;诺成契约;形式主义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2-0143-01 耶林说:“罗马曾三次统一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
”梅因说:“罗马法至今仍是全球法学的标准语言。
”由这两位先贤的言语可知,罗马法的确在世界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尤其在法学领域,不像是古希腊只专注于公法的研究与发展,而更加着重于私法。
所谓私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与公法相对。
私法方面的进步与完善,代表着一个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进程。
“契约自由作为私法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私法进程的发展发挥着弥足轻重的作用”[1]。
契约自由原则是奠定资产阶级民法的基础之一,是资产阶级民法领域的重要里程碑之一。
该原则最早是以1804年的枟法国民法典枠这一实体法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的。
众所周知,枟法国民法典枠是以枟法学阶梯枠为蓝本编制而成,其中的众多思想都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枟法学阶梯枠。
自然,契约自由的理论渊源便可追溯至罗马法。
如今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观点是,契约自由思想是随着罗马万民法诺成契约的出现而产生的[2]。
它是罗马人固有的关于法律的观念以及罗马共和国末期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相融合的产物,其中经济的发展对于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起着不可替代的决定作用。
罗马万民法的形成当属罗马这一时代最伟大的壮举,其中的大多法律观念以及理论都对后世各国的法学界产生着难以抹灭的影响。
盖尤斯认为,契约之债的设立只要求缔约双方的一致同意即可;而查士丁尼的枟法学阶梯枠中关于诺成契约的阐述也意在说明契约之债的缔结只需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并不要求有书面的文书或者是必须要求当事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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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形成及影响摘要:罗马法中契约制度的发展经历过四个不同的阶段,最终以诺成合同为载体形成了契约自由精神,后世不同国家的契约立法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对罗马契约立法的借鉴。
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对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契约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实体法上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关键词:罗马法;契约自由;诺成契约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其中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
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
这一原则在实体法上得以确认,最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但其理论渊源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更确切地说,契约自由的思想早在罗马古典法时期,大约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就已经形成,并在东罗马皇帝编纂的《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
契约制度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形态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诺成契约的出现而最终形成了契约自由的精神。
这一思想虽然在其后的数千年中随着历史进程而在各国的实体法上不断受到扩张、限制和修改,但其思想精髓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罗马法诺成契约中所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一、罗马法契约制度的历史发展契约制度在罗马法中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罗马社会发展、市场交换和商品贸易的不断发展而出现、变化并完善的。
罗马社会早期“契约”的概念表述是简单原始的,且没有“契约自由”的观念,在罗马《十二表法》中用来表示“契约”的名词为“耐克逊(NEXUM)”。
它的本意是指有铜片和衡具的交易行为。
这种交易行为非常追求形式,不仅要求交易当事人亲自到场,说出规定好的套语,履行铜片的交付手续,而且还需要有五位证人和一位司秤到场作证,交易才能有效。
“耐克逊”的有效成立,只是从形式上需要交易当事人到场并彼此达成言辞上的一致,但这种形式下的一致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意思的一致,套语表达是否就是当事人交易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是法律会加以过问的。
换句话说,只要完成了这些套话和交易的形式,契约便生效。
除了商品领域以外,罗马社会的其他要式行为都要采用严格的仪式,才能发生罗马法律上的效力。
在罗马法早期,因为罗马社会早期简单商品经济并不发达,所有权“让与”和债“契约”混淆不分。
在罗马市民法上还规定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形式——macipatio。
梅因曾经对罗马契约法发展提出过分阶段的看法,这个时期被称之为“把债务同真正的身体自由为质物(耐克逊借贷)看做一回事,带有严格的神圣仪式。
”在罗马契约制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以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债务的阶段,这种形式的要求体现了对契约真实有效性的需求更加强烈,除对于仪式的要求之外,还要求契约当事人进行契约有效性的保证,如庄严的口头问答和以诚意担保的债务。
这种形式的债务担保模式,形成了现代债权债务担保的雏形。
随着罗马市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交易量不断增多,交易的频繁化必然要求交易形式的不断简化,以实现交易经济化的现实要求,同时人们对于交易安全的追求还是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书面文字作为能够证明交易完成的实在证据,正式地得到了发展,也即形成了文书契约。
真正能够体现契约自由精神的当属罗马法的诺成契约,而这种契约仅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特定形式或仪式要求。
《法学阶梯》规定,债务的地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地界既不需用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
只需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
契约自由,在今天可以理解为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自由。
在当时的罗马法制中,能够实现一致同意为其本合意条件的诺成契约是真正契约的“巨大道德进步”,这些契约注重当事人内心对契约交易的合理诉求,体现了公正的基本原理。
二、罗马契约自由精神在法国、德国民法典上的继受契约自由的思想史伴随着罗马法诺成契约制度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
而建立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之上的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资本主义的兴起而成为历史,但是罗马法中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却在各国的实体法,特别是在大陆法系两大国家——法国和德国的实体法中得到了继受和发展。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任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助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互相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德国民法典》第24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给付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第780条:“以通过契约而独立成为债务的方式约定为给付的契约,如为规定用其他方式者,须以书面方式方为有效。
”第154条:“虽仅当事人一方表示,必须全部事项取得合意,契约方始成立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契约中所有各点意思未全部趋于一致,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契约未成立。
在此情况,对契约个别之点的合意,虽有记载,也无拘束力。
”从上述大陆法系两部重要的民法典及与《法学阶梯》的对比中,我们可以充分看出,虽然文字的表达不同,但是三者对于契约自由精神的理解是一致的,都是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为核心的。
契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由此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德国和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与罗马法契约精神有着继受关系。
稍有不同的是,法国对于罗马法中契约自由的精神加以扩展。
这跟当时法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有很大关系。
19世纪的法国在历史上正处于上升时期,受到当时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的启蒙和影响,为了能够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自由竞争和商品交易中,立法者在民法典中将自由精神推崇到了无以复加的境地,表现在契约上,则为契约自由原则。
法律规定契约是由“合意”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契约一旦形成,当事人都必须按照约定忠实履行,除非双方都经过同意,否则不得修改或废除。
而《德国民法典》则对罗马法契约自由思想有所限制。
虽然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自由”与“平等”,但同时也注意到契约背后当事人之间在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平等。
如果把契约自由表述为过分绝对的信条,无异于帮助垄断企业或者财团将自己单方面的意志通过契约形式强加给弱小的一方,这必然会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引起社会矛盾激化。
因此,立法者在认可契约自由的同时,从社会本位角度出发通过一系列制度拟制,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格式条款限制等,对契约自由加以制度上的限制,从而保护了真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
然而,扩展也好,限制也好,它们都是建立在对罗马法契约自由精神的承认和接受基础上的,是这一自由精神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环境中的实际表现。
三、罗马契约自由精神在英美民法上的体现契约自由精神是近代资本主义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因此它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作为普通法系典型代表的英国和美国也和欧陆国家一道,把契约自由作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
在英国,作为古典契约法最基本的理论便是契约自由原则。
亚当·斯密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和亨利·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史巧妙的结合站起来,构成了普通法上的自由主义契约观。
英国普通法系的法官认为民法的作用通常是消极的,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人们“去实现自己的意愿”。
因此在1875年英国大法官乔治爵士曾经说过:“如果公共政策还要求什么的话,那就是成年的和有理解能力的人应当享有最充分的缔约自由。
他们自由并自愿缔结的契约,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并由法院强制执行。
”在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上半叶是美国契约法的起步期。
其中1810年发生的“弗莱彻尔诉配克案”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该案的事实是:1975年佐治州议会的大多数议员接受贿赂,通过法律将从印第安人手中获取的数百英亩土地廉价卖给地产公司,而地产公司将土地予以分割并高价出售。
后来议会通过一项法律,宣布撤销前届议会出售土地的立法,此时许多土地已经转移到不知情人的手中,因此引发诉讼。
不可否认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各国不同的历史及文化土壤中都有其自由发展的轨迹,但无一例外我们都能把其法律理论渊源追溯到罗马法诺成性合同中的契约自由精神。
四、契约自由精神在近代的发展及借鉴作用从19世纪《法国民法典》颁布开始,到如今21世纪,法律科学经历了一个由实证主义法哲学代替古典自然法哲学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从自然法强调契约合意的绝对性,过渡到实证法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指导。
同时伴随着经济结构复杂化、力量对比悬殊化,单纯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已不能充分表达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因此,限制契约自由、限制契约正义,并确定在契约签订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等相关主张得到了尊重和实现。
在这种新的思想支配下,现代契约理论更追求契约的“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
新契约理论强调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签订契约,而法庭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必须要坚持契约正义原则,充分考量契约缔结双方是否存在实际上的不公平、不平等,是否有强势的一方用自己的优势强迫与对方签约,或者履行契约时是否因情势的变化而导致不公平的因素存在。
更追求“实质正义”的现代契约自由理论使得古典契约自由理论得到了发展和限制,产生了诸如强制缔约、对契约形式进行必要限制等等新的内容。
同时在英美法系中,还产生了默示条款——英美契约法认为除了明示条款之外,还可以包括从已有的内容中衍生出来的或根据传统习惯、法院推理推论出来的内容。
这种默示条款赋予了法官将当事人契约之外的义务引入契约之中,是一种平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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