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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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

“恶法非法”或“恶法亦法”?在人们日常的聊天中,经常有人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进而认为既然“恶法”是“非法”,那就可视为不存在,也不用遵守,违反该法律甚至是一种正义的英雄的行为。

恶法非法的理论来自于启蒙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

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

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

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

如今国内不少人包括法律界人士也持“恶法非法”的理念。

著名的法律网络当红博主罗翔认为:一个法如果失去了法的正义性属性,那恶法就是非法的。

罪行法定所要求的法必须是良法,必须是善法,恶法是非法的。

然而,好的法律一定符合正义,具有良善性吗?那堕胎、同性恋婚姻、死刑等,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呢?如果你说他们都是正义的,良善的,那传统保守派人士显然不那么看,他们一直认为那是罪恶。

而如果你认为他们是非正义的,邪恶的,那又为何有那么多的地方,它们作为法律存在?尤其同性恋婚姻,在漫长的历史时期,都被视为一种邪恶现象,但如今却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合法化,即使暂时没有合法化的地方,它也越来越被宽容看待。

所以,法律,不过是一段时间主流价值观甚至只是精英价值观的体现,而不等于符合所有人的价值观,更不一定代表正义,具有良善性。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王希在《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说:法律应该是一种调整和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条件和关系的仲裁机制,司法机构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可以为社会不同阶级用来保护和推进自己的利益。

美国著名法学家,曾任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会长,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弗里德曼在《碰撞——法律如何影响人的行为》一书中说:法律、判决、规则和规章从何而来?实际上,它们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力量的产物。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

野生动物伤人案。

(2000)1案情简介:2000年5月20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亦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闻讯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由于野生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因此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时20分才从陕西省林业厅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时20分,羚牛终于被击毙,而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亦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参考:从这起案件本身来看,应当说当地相关部门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

他们一面组织营救,一面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这正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要求的。

可以说当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我们把本起案件中所有的具体情形都抽掉的话,那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确是一个古老的法治难题;在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二者发生冲突时,人们应当如何选择?这是法治理想中的一个两难命题:严格遵守法律权威(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原则)就意味着放弃受害人夫妇的生命安全;要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法治价值的终极体现)就意味着放弃法律权威.人类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然而,事物并不总是遂人所1本案例资料摘自于: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精品课程网站。

愿地发展,有时候严格实施法律,却收获的是非正义的恶果。

因此,当信守法律会造成不正义的恶果时,是忍受这种不正义的恶果,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以牺牲法律尊严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引出了两大著名的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和实证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人的理性,尊重和保障个人自由和人权,任何制定法如果与人的理性以及自由与人权这些基本的价值相抵触,就没有法律的效力,“恶法非法”是自然法理论自然而然的结论。

历史上钻法律空子的案例(3篇)

历史上钻法律空子的案例(3篇)

第1篇引言:自古以来,法律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总有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试图钻法律的空子,规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个历史上著名的钻法律空子的案例,以警示后人。

一、秦桧利用法律漏洞陷害岳飞岳飞,南宋抗金名将,因忠诚报国、英勇善战而深受百姓爱戴。

然而,在秦桧的陷害下,岳飞最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

其中,秦桧利用的法律漏洞主要有以下几点:1. 法律漏洞:宋代法律规定,对于重大案件,必须经过三司会审。

然而,秦桧通过操控司法系统,使得岳飞案件没有经过三司会审,直接由大理寺审理。

2. 伪造证据:秦桧指使手下伪造岳飞通敌叛国的证据,以陷害岳飞。

3. 贪污受贿:秦桧在审理岳飞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枉法。

二、明朝严嵩利用法律漏洞陷害同僚严嵩,明朝著名权臣,因善于钻法律空子而闻名。

以下是他利用法律漏洞陷害同僚的案例:1. 利用《大明律》漏洞:严嵩在审理同僚案件时,故意曲解《大明律》中的条款,使得同僚被判重罪。

2. 贪污受贿:严嵩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为罪犯开脱罪行。

3. 操控司法系统:严嵩通过提拔亲信、打压异己,操控司法系统,使得同僚遭受不公待遇。

三、清朝和珅利用法律漏洞贪污腐败和珅,清朝著名贪官,因善于钻法律空子而成为历史上最大的贪官之一。

以下是他利用法律漏洞贪污腐败的案例:1. 利用《大清律》漏洞:和珅在处理政务时,故意曲解《大清律》中的条款,为贪污腐败提供法律依据。

2. 贪污受贿:和珅在任职期间,大肆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3. 操控司法系统:和珅通过提拔亲信、打压异己,操控司法系统,使得贪官污吏横行。

四、近代张作霖利用法律漏洞维护势力张作霖,近代东北著名军阀,曾一度掌握东北三省的实权。

以下是他利用法律漏洞维护势力的案例:1. 利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漏洞:张作霖在东北建立自己的势力时,利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条款,为军阀割据提供法律依据。

2. 操控司法系统:张作霖通过提拔亲信、打压异己,操控司法系统,使得部下不敢轻易反抗。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

《水浒传》中的非法正义─以林冲夜奔为例壹、前言《水浒传》成书并非一时一人之作,《宋史》早有记载淮安大盗宋江嚣聚梁山泊的史实,宋代说书人据以写成《大宋宣和遗事》话本,至南宋话本大行,梁山泊的故事便广为流传,元时杂剧大兴,附会益多。

元末施耐庵乃揉合前人之说,而成是书。

《水浒传》前七十回的主要内容,是叙述以宋江为首的一百零八位英雄,因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而集聚在“梁山泊”,打着替天行道的义旗,与腐败的统治阶层对抗。

宋朝征讨不力,加以“招安”为朝廷效力,终以悲剧收场。

前七十回的主轴在于“义”,所谓“朋友之义”与“侠士之义”。

七十回以后叙述宋江独排众议,希望洗刷盗寇恶名,建立功业,封妻荫子,于是接受“招安”,率领梁山的兄弟,先是征讨敌国大辽,然后平定了四寇之乱,建立汗马功劳。

鏖战多年,终于平定乱事,但梁山弟兄也牺牲殆尽,虽然立了大功,但少数侥幸者,除了看破名利如武松、鲁智深等人得以善终外,其余受封者,皆在高俅等奸臣的陷害下,或被毒死或自缢丧生。

七十回以后的主轴在于“忠”,而且是令人叹惋的“愚忠”。

实则在侠士的生命中,“义”与“忠”往往是相互冲突的。

“义气”的本质,与既定的法律、道德规范,势必发生冲突;更何况,“忠”字背后隐藏的诡计阴谋与权力斗争,也绝非这些心思单纯、自命为英雄者所能承受的。

悲剧,正是水浒侠士的挽歌。

目前通行的《水浒传》,为清.金圣叹所删节评点的七十回本,在三种版本中最脍炙人口,也最具文学性。

主题是“乱自上作,官逼民反”,文中不断重申“朋友之义”、“侠士之义”。

对人物的描绘栩栩如生,情节高潮迭起,在中国的章回小说中,成书最早,艺术价值甚高。

《水浒传》前七十回的主轴在于“义”,通篇血性淋漓,快意恩仇。

清朝李渔将之列为“奸淫怪盗,三金游水”的“四大奇书”,以为《三国演义》多诈,《金瓶梅》诲淫,《西游记》多怪,《水浒传》诲盗。

因《水浒传》的主题“乱自上作,官逼民反”,歌咏梁山好汉的情节素为当权者所忌,历来每被列为禁书,民间且有“男不读水浒,女不读西厢。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法律合法(符合程序)成立,不论这种法律是好是坏,当事人都要无条件的服从。

当然,法律给出了对“恶法”的申诉程序,但是“法的存在是一个问题。

法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法是否存在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人这一生受制良多,规则、秩序、法律、道德。

总之必须先有服从才能得到相对之下的自由。

外国古人说恶法亦法,中国古人说忠言逆耳,良药苦口。

总有些这样一些事物,我们心里有所抗拒,但是它对于我们的生活或是身体是有益处的,我们不得不去接受它。

就象苦瓜,其性寒味苦,但是它具有清热解凉,降低血糖等功效。

在夏天里,经常食用一些苦瓜对身体是有益处的。

大多数人从口味上难以接受,但既是益物,我们可以想个办法让它变得甘美好吃,这里介绍一种蜂蜜苦瓜的做法,相信可以让不爱吃苦瓜的你也觉得苦瓜并非难以接受。

·奥斯汀(1790—1859),他认为法(实在法)是主权者以制裁作为后盾或威胁的强制命令。

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即使是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恶法亦法”论反映了已取得并巩固了政权的资产阶级要求充分运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镇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反抗斗争,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要求和愿望,它为资产阶级推行司法专横,实行对劳动人民的专政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法西斯政权的崩溃,“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恶法亦法”论遭到许多资产阶级法学家特别是新自然法学家的抨击,这些法学家强调法与道德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应从属正义之类的价值准则,不道德的、违背正义的法律不是法,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恶法,指的是邪恶的法律,并非不科学或有毛病的法律。

首先应当将恶法之治与人治区分开来。

恶法也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条、一组、一部法律或整个法律制度。

恶法必须表现为国家力求执行的规则,换句话说,恶法也要求在该法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

苏格拉底之死——“恶法亦法”的信仰,还是不知变通的“愚忠”?古希腊有一位大哲学家,苏格拉底,他的名言“认识你自己”至今刻在德尔菲神庙的门楣上,几千年来,这句包含深刻哲理的话打动了无数人。

苏格拉底一生坚守着法治信仰,可最终却死在了自己坚守的制度之上,雅典的平民以投票的方式,定了苏格拉底的罪,法庭判处他死刑,而审判之后,行刑之前,他是有机会逃出监牢,逃脱这场不公正的审判,他为什么主动选择接受死刑呢?因超凡的辩论才能而得罪权贵苏格拉底生活在的古希腊雅典城邦,当时已经有了法治社会的雏形,苏格拉底被公认的大哲学家,他孜孜不倦地追求真理,一生信仰法治。

苏格拉底以“追问”的形式与人辩论,他的思辨技巧远超同时代的其他人,往往因为辩论让人难堪,这也让他得罪了不少人。

有一次,有人问德尔菲阿波罗神庙的祭司,这个世上谁最聪明,祭司说是苏格拉底最聪明。

苏格拉底不认同祭司的说法,他要找到一个比自己更聪明的人,于是他找到了占卜师游叙弗伦(此人曾经指控自己父亲犯罪),询问游叙弗伦什么是虔诚。

游叙弗伦说,“做神喜欢的事情就是虔诚,做神不喜欢的事情就是不虔诚。

”苏格拉底追问,是因为神喜欢的事,我们去做了,体现我们的虔诚?还是因为我们虔诚,所以我们做的事都被神喜欢?……游叙弗伦的问答,总能让苏格拉底以新的问题问住,最后游叙弗伦干脆找个理由,灰头土脸地离开了。

得罪游叙弗伦之后,苏格拉底又去找其他人验证谁更聪明,结果没人能够超越是他,他虽然以实证的方式,证明了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但也把雅典城邦有威望的人给得罪遍了,于是那些记仇的权贵联合起来,罗织罪名,把苏格拉底投入了监狱。

苏格拉底被“投票”定罪判死刑在法庭上,苏格拉底再次展现出他过人的辩论才能,对于原告方的指控一一驳回,时时让对方哑口无言。

法庭上500多名城邦平民选出的审判官,以280票对221票的结果,投票认定苏格拉底有罪,罪名是“不信雅典城邦的神”和“败坏青年”。

紧接着,500多名审判官又进行了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决定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诽谤韩愈案

诽谤韩愈案


恶法亦法应具备的性质之二是这种恶法应具有法的 目的性。法律是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的一种手段,但 过分强调法律的手段,为忽视法律的目的就会与法治主 义相悖。法律的具体目的可能有多种,但所有法律都应 该朝着人类本质存在的共通善或正义而发展。 • 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时应该以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目 的予以合理解释,并以习惯或其他善良风俗补充。法官 解释法律行为时,应依诚信原则,就当事人意思表示的 内容来分析其所欲达到的目的为何,以探求其表示的实 质内容。如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 就应该通过解释方法加以阐明或补充。如果当事人所表 示的内容欠缺合理性时,法官必须变更其行为的意义, 使之合理化。有如“恶法亦法”不能成立一样,“恶约 亦约”也是不能成立的。

案例:莎士比亚名作“威尼斯商人”中,有位意大 利士绅安东尼,为给好友结婚送礼,向犹太人夏洛克借 高利贷3000元,约定按时清偿,如逾期没有偿还,愿 割肉一磅,以示惩罚。双方立纸为凭。安东尼未能按期 履行偿还义务。后来他虽愿意以二十倍予以偿还,没能 得到夏洛克的同意。夏洛克为逞一时之快,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安东尼按照约定割肉一磅。 • 法官在审理中问明原委之后,力劝夏洛克息事宁人, 夏洛克仍不答应,法官于是判令安东尼应准许夏洛克割 取其胸肉一磅,夏洛克大喜,正当他准备操刀割取安东 尼胸肉时,法官说:“夏洛克,你固然可以割取安东尼 胸肉一磅,但不得伤及其皮肤或使其流一滴血,因为你 们此前并未有此约定,如果你因伤及其皮肤或使其流神 圣的血液,将会受到严惩,并没收财产,请你三思。” 夏洛克听法官这么一说,脸色大变,所操利刀停在半空 中,迟迟不能下手。

• 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韩思道的祖先韩愈以其道 德文章而受到世人的尊重,被告郭寿华竟提出一 些与公德无关的私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 立诽谤罪。自诉人韩思道为韩愈的子孙,因先人 名誉受到侮辱而提起自诉,应属正当。法院因而 判决被告郭寿华诽谤死人罪名成立,处以罚金 300元。郭寿华不服,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该案判决对当时台湾学术界引起了很大的震 动,有人指责为“文字狱”,也有人为法院的判 决辩护,认为其判决尚属公允。

法律界奇葩案例(3篇)

法律界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子在法律界,无数案件令人瞠目结舌,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案例。

今天,我们就来讲述一桩荒诞的遗产争夺战,看看在法律的框架下,人性的扭曲与荒诞竟能达到何种程度。

二、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城市一家企业的普通员工。

被告李四,女,25岁,张三的表妹。

双方因一起遗产纠纷案件对簿公堂。

这场遗产纠纷的起因是一栋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的房产。

这栋房产原本属于张三的爷爷,爷爷去世后,房产留给了父亲。

然而,父亲在一场意外中不幸离世,留下了房产、一辆轿车以及一些现金等遗产。

父亲去世后,张三和李四开始争夺这栋房产。

张三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亲儿子,有权继承这栋房产。

而李四则声称,自己是父亲的养女,也有权继承这栋房产。

三、案件经过1. 证据搜集张三和李四分别找到了各自的证据。

张三拿出了一份父亲生前留下的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出房产应归张三继承。

而李四则拿出了父亲与她的收养证明,证明自己有继承权。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张三认为,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自己有权继承房产。

而李四则辩称,收养证明也具有法律效力,自己同样有权继承房产。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遗嘱和收养证明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然而,在法律上,继承权应以遗嘱为准。

因此,法院判决这栋房产归张三继承。

四、奇葩之处1. 亲情扭曲在这起遗产纠纷中,张三和李四本应是亲人,却因为一栋房产而反目成仇。

这充分说明了亲情在某些情况下是多么的脆弱。

2. 法律漏洞虽然法院在判决中遵循了法律规定,但这也暴露出我国继承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漏洞。

如果父亲在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李四作为养女,是否还有权继承这栋房产呢?3. 案件荒诞这起遗产纠纷案件的荒诞性体现在,双方为了争夺一栋房产,不惜对簿公堂。

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难题。

例如,如何判断遗嘱的真实性,如何界定养女与亲生女儿的继承权等。

五、案件启示1. 珍惜亲情亲情是人生最宝贵的财富,我们应该珍惜亲情,尊重长辈,关爱晚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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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亦法的例子: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在法庭上,妻子的抗辩理由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

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并没有违法犯罪。

在迫切的形势下,德国的法院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进行审判,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Q 法院通过宣布纳粹时期的法律无效的方式来实现对道德、对正义的追求与维护,这被认为是自然法学派的伟大胜利。

对此,以哈特为代表的分析实证法学派则认为,为了达到惩罚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仅仅通过宣布过去的法律无效的方法是不明智的。

“不道德的东西在某有限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

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任何一种价值不会因调和另一种价值而被牺牲或损伤。

”并且,正义和邪恶的标准语界限很难确定,为了实现眼前个案的目的而随意援引道德正义原则,未免过于不严肃。

哈特一再提醒我们,不要混淆了对法律基本概念的分析与对法律的批评,法律的评价与法律的定义是两个层面的事情。

“我们可以说,这些法律是法律,但是它太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这是一个人人都能理解的道德钱的,它直接而明显的唤起了人们的道德敏感。

相反,如果我们将反对的理由表述为,这些邪恶的东西不是法律。

这种主张是许多人无法想象的;如果他们迫不得已而对此时作人质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为一大堆的哲学争议所困扰。


由此可见,哈特是真实的,冷静的,他主张恶法亦法,但因其太过邪恶以至于不能被遵守。

恶法亦法不是对法律的机械遵守和适用,也不是一味放纵背离道德和正义的恶果出现。

而人们大多看到了前半句,认为依照“恶法亦法”之观点,该女子的不道德行为将轻而易举的逃脱法律的制裁,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后半句结论。

好比对坏人的评价,自然法学派主张“坏人非人”,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坏人也因其符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被称之为人,但因其过于邪恶、罪不容诛,我们要剥夺坏人做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一些权利。

单从结果看来,分析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殊途同归,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论证过程中的依据不同。

对此主张应全面掌握,万不可依照字面涵义片面理解,否则将背离分析实证法学派的真正观点,令其蒙受“不白之冤”。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的古希腊雅典,那是一个思辩成风和民主普照的城邦。

不知是秉性还是激情,能言善辩的苏格拉底特别热衷于对现世说三道四,或抨击国家的政治法律陈腐愚昧,或讽刺百姓的道德宗教江河日下,只要他认为是流弊之处,便毫不客气地加以指责。


于,公元前399年的春天,三个曾经被苏格拉底数落过的雅典人迈雷士、赖垦和安托士控告他犯下两条罪状: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

当时的雅典法律规定:“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与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

”此法律通过于国王伯里克利时代,并由教士奥菲斯特提议由公民投票表决。

迈、赖和安三人正是凭此律条而状告苏格拉底的。

不论苏格拉底是如何的机智和雄辩,雅典城到底以281票对220票,判他死罪无赦。

临刑前,他的老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机告诉苏格拉底,朋友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已经安排妥当。

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同想尽办法说服他,认为雅典的法律如何的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蠢,但是终归无效。

苏格拉底倒反问克力同:“越狱就是公正的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苏格拉底提出了两个不越狱的理由:一,如果人人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而逃避裁判,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方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但秩序同样重要。

此话隐含意是说,如果人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是非判断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那么标准到底是什么呢?而且,这些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而此时法律即秩序应当是首要的选择;二,如果一个人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家,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这不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一个契约?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而不履行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这岂不十分不道德?
时隔14年,即公元前385年雅典人最终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是一大冤案,反而判决认定迈雷士犯有诬告罪并处死刑,判决其他起哄者驱逐出境。

故事讲到这里,我想有必要总结一下了。

苏格拉底认为,如果每个人都有违抗法律的思想和行动,法律的权威便无从体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就失去了屏障和规则。

最终他以对法律的虔诚和以身殉法的精神尽到了服从法律的义务。

从而维护了雅典既存的社会秩序。

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即从道德或者政策出发,那么这里的法律就成了相对的“恶法”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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