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公司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簿查阅权和检查⼈选任权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权。
《公司法》过于简单的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利益受侵害的股东的权利不能充分得到保护。
在此笔者结合两起案例谈⼀下个⼈看法。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知情权知悉的范围过于狭窄如某法院审理的刘先⽣向法院请求对公司的知情权的案件,刘先⽣是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是⼀个注册资⾦为80万元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中刘先⽣出资了20万元。
最近⼀段时间,各股东因为公司的经营问题发⽣了分歧,后来⽭盾渐渐扩散到了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
于是刘先⽣要求查阅公司账册及相关原始凭证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结果被公司拒绝了。
刘先⽣觉得⾃⼰是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最近阶段的经营状况,为了维护⾃⼰的知情权,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2条、第110条、第176条的规定认为:刘先⽣就公司状况虽然有知情权,但是其主张查阅公司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所以本案的刘先⽣只能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要求公司提供帐册和原始凭证,因此法院仅判决该公司提供去年的财务年度报表给刘先⽣查询。
上述案件是依照《公司法》判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判决,对于⾃⼰投资占公司注册资⾦20%的本案原告刘先⽣来说,查阅公司的帐册和相关原始凭证就超越了知情范围,这样判决刘先⽣的知情权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
从公司实际经营中,⼤家应该看到:由于财务会计报告是董事会专为股东查阅⽽准备的,不⼀定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单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真正维护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中对财务会计报告制作来源的原始资料,股东是否可以查阅没有涉及,股东即使通过诉讼也会象本案中的刘先⽣那样难以得到法律的⽀持,这样势必导致股东难以了解公司实际资讯情况,⽆疑⼤⼤削弱了该权利的存在价值。
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浅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我国公司殷东知情权浅析严永兵摘要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享有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股东权。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研究,探讨了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利益冲突及其平衡。
关键词公司股东股东知情权公司信息中圈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54-01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比例显得非常重要。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有关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不成熟,公司股东的较多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反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过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对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规定正朝着逐渐扩大方向迈进。
现从如下方面加以阐述:一、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产生公司是法人,享有独立人格。
但作为投资者的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自已相关合法利益,这必然导致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知情权。
比如维护股东的资产受益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决策的权利,有表决权等等。
但是,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应建立股东了解公司的情况的基础上,即股东知情权。
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具有客观性。
在法律地位上,股东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虽然公司股东在公司的很多方面有所区别,但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股东不会因为出资的多少商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相反,法律却恪守公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为股东设定权利义务。
我们知道,公司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中最基础权利,是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前提。
因此,公司知情权表明了股东平等地位的本质要求。
不过,股东的利益是具有相对冲突性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法律赋予股东知情权同时也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运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发展方向。
这样一来,股东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承担了其社会责任。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股东应当了解自己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
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己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和范围。
其次,股东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知情权的请求。
股东应当明确说明请求的内容和理由,并在请求中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收到股东的知情权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回复。
公司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股东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决策、股东大会等重要事项。
公司在提供信息时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股东的隐私权,不能提供不应公开的信息。
如果股东对公司提供的信息不满意或者认为公司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不充分,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
股东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提供信息。
总的来说,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股东的知情权请求,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和公司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股东的参与度,共同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事项的了解和监督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内部主体是指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行使知情权,特别是大股东对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章程通常规定代表大股东凭借所持股份比例可以在公司管理层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有权获悉关键信息。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会通过控制公司管理层,放弃对于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
因此,要保障股东知情权,必须设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并加强监管力度,防止大股东违规行为。
在股东会议中,公司应当向股东全面、真实的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情况等关键信息,并应当向股东提供以书面形式提供的官方文件、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此外,股东还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疑问,对管理人员的表现提出质疑,以及对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建议等。
除股东会议外,股东还应当通过依据《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完善的管理架构和监管制度,加强公司的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比如: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相关信息;通过制定透明、公开的决策程序来确保公司管理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开性;通过独立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为股东提供更加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等措施,来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包括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公司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仅要关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益保护,还要关注公司合规经营和社会责任。
公司在向股东全面、真实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还应当加强公司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以及持久推进透明度和公开度,从而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本文为公司章程范本的股东权力与义务。
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经营方式和股东的权力与义务。
本文将从股东的权力和义务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股东权力1. 出席股东大会权力:股东有权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并在会议上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投票权。
2. 行使选举权:股东可以行使选举权,参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并对其提出质询和投票表决。
3. 分红权:股东有权按照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获得相应的股息或红利。
4. 转让与处分权: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公司决策,并对重大事项行使否决权。
5. 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和内部管理情况。
二、股东义务1. 保守商业秘密:股东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公司的商誉和竞争优势。
2. 遵守章程规定: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公司的经营方向和决策方式。
3. 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在公司利益至上的原则下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声誉。
4. 不得违法违规: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公司的利益。
5. 不得侵害其他股东权益:股东应尊重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权力与义务的平衡公司章程的制定应在充分保障股东权力的基础上,合理规定股东的义务。
股东的权力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旨在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章程还可以通过设立投票权不对等的不同股权类别,以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与权力。
对于股东行使权力超出法定限度的情况,公司章程应规定必要的约束措施,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总之,公司章程是股东权力与义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规范股东行为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股东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力与义务,并在行使权力时注重平衡,维护公司的长期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

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摘要: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并没有作细致的规定。
结果导致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论,有必要对知情权制度进行精细化设置。
下面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和主观目的对知情权的行使要件进行讨论。
关键词:知情权行使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新《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作了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保障股东对公司事务作出更加准确的判断,有效的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遗憾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作详细的规定,而学界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要件一般包括主体、行使范围、主观目的。
这就引出了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行使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主观目的如何界定等疑问。
这些疑问的讨论直接关系股东知情权的维护和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准确实施。
一、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问题1、毋容置疑,股东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但对于股东资格的确定却存在两种标准,即以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东资格标准的实质要件说和以股东是否被记载于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作为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说。
①这就产生了股东知情权行使主体的争议。
理论上和实践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股东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或协助其查询。
现代公司的经营治理结构相当复杂,公司的经营业务和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而公司的很多股东特别是大多数小股东不可能精通各种相关的知识,股东仅仅依靠自己的个人常识和判断往往无法真正了解公司的状况,当然更加无法识破公司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而特意营造的假象。
因此,为了解决股东在专业上存在的障碍,有效的维护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法律应赋予股东有权聘请、选任会计师、律师得等专业人士辅助自己查询的权利。
其理由是:一方面,这些人员具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助于他们更有效地查阅相关资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①:股东知情权本文作者:程青松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伙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知晓公司治理、经营情况,保障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是股东知情权又可能被滥用,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知晓了公司经营情况,存在对外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所以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包括限定股东知情的范围、规定行使的程序、赋予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要求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九十七条(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对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则没有明确规定,于是出现了司法实践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高院司法辖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口径也不相同的情况。
比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处理的: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虽只明文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账簿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禁止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
张国华(本文注: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请,其本质上亦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畴。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知情权及监督权

股权分配中的股东知情权及监督权股权分配是指将公司的股份分配给股东的过程,它涉及到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在股权分配中,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股东在股权分配中的知情权及监督权,并讨论它们对企业治理的影响。
一、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具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股权分配之初,股东需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在这个过程中,股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知情权:1. 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核算和资金状况等。
这包括公司的收入、支出、净利润以及债务等信息。
通过掌握财务信息,股东可以判断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健康状况。
2. 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计划、市场情况、销售情况和竞争对手等。
这些信息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帮助股东判断公司的运营策略和市场前景。
3.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重大投资、收购、合并、重组以及其他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东有权了解并参与相应的决策过程。
二、股东监督权股东监督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决策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的利益得到维护。
股东的监督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议的监督权: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益的平台,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议对公司进行监督。
股东会议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机构,股东可以在会议上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审议和表决。
2. 股东提案的权利:股东有权提出股东提案,以促使公司采取某项行动或者改变某种政策。
股东提案通常涉及公司的战略方向、治理结构、薪酬政策等重大事项。
股东提案的权利可以使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3. 股东代表的监督权:股东可以选举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进行监督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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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案例:
甲公司设立于2005年,发起人为8名自然人,其中张某持股65%,另7人分别持有5%股权,张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小股东中王某等5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
从2013年开始,股东之间矛盾初显。
从2014年6月,甲公司未再召开股东会。
2015年5月,王某等5位小股东向甲公司提交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函件,要求查阅、复制甲公司包括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在内的财务资料。
对此,甲公司书面回复表示,王某等人要求查阅、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且没有说明目的,不予同意。
王某等5位小股东遂诉至法院,称甲公司以该5人未参与经营为由拒绝分红,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设置阻碍,请求判令甲公司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股东查阅并复制。
法院判决:
甲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供王某等5人查阅和复制,提供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供王某等5人查阅,查阅地点为甲公司住所地,查阅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笔者观点:
1、股东知情权由查阅权、质询权等多种权利组成,其中查阅权是股东行使最多的权利。
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知情权,并无限制性条件或前置程序。
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根据查阅内容的不同,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亦有所区别。
对于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
告,股东不仅有权查阅,还可要求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不负有目的说明义务。
但是,对于会计账簿,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且行使该权利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查阅目的,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还可拒绝提供查阅。
3、王某等5人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已明确表明目的是为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等,结合甲公司已较长时间未召开股东会、王某等人尚有部分红利未领取等事实,应视为该5人已完成目的正当性的一般性说明义务。
在此情形下,甲公司如拒绝查阅,应当证明王某等人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其举证不能,故无权拒绝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