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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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改革方案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改革方案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改革方案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处置费治理政策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治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21〕124号)、《关于市城市治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2021〕62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环境卫生治理机制暨收费制度改革,助力我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有序、标准进展,对汕头市中心城区环卫收费实行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方式、统一收费单据和统一资金治理等“六个统一”的改革,改革方案如下:
一、收费主体
汕头市环境卫生治理局属下的汕头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中心作为收费主体,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具体收费治理工作。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性质
将中心城区现有的居民袋装垃圾搜集有偿效劳费(俗称清洁卫生费)、垃圾处置费(终端环节)归并为生活垃圾处置费。

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整合后,取消原设立的居民袋装垃圾搜集有偿效劳费和垃圾处置费两个收费项目。

整合后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属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汕价[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价〔2011〕286号)金平、龙湖区物价局、环卫局,濠江区发展规划局、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联合制订了《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汕头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和其它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中心城区原袋装垃圾上门收集服务费和垃圾代运服务费等有偿劳务服务性项目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设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负责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垃圾处理费。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二)个体经营者;(三)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四)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8.07
•【字号】粤发改价格函〔2023〕952号
•【施行日期】2023.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3〕9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12〕170号)及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915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核,现公布我省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的垃圾处理量及折算的上网电量,详见附件。

附件:我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2022年下半年垃圾处理量及相关电量情况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3年8月7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9•【字号】汕府办[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0)1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一O年十二月十九日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将城市供水管理的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五)增加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职责。

(六)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协调和督查职能,加强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的督办考评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定城市管理规划,负责城市管理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市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行业资质核准;负责对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以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城市垃圾车辆准运证的核发工作;负责环卫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三)负责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及市区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风景园林等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城市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参与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绿化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区义务植树活动。

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

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

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汕头市环境调查报告陈恩颖 033211010一、地理位置与气候条件汕头位于中国广东省东南部,东经116°14′40″至117°19′35″,北纬23°02′33″至23°38′50″,地球北回归线与中国海岸线的交汇处。

全市总面积2064平方公里,沿海岛屿40个,海岸线长289.1公里,原辖汕头市区、潮阳市、澄海市及南澳县;现辖金平区、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龙湖区和南澳县,其中最大的岛屿南澳岛是广东省唯一的海岛县。

全市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

温和湿润,阳光充足,雨水充沛,无霜期长,冬无严寒,夏无酷暑。

年日照2000-2500小时,日照最短为每年3月,是省内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之一。

年降雨量1300-1800毫米,干湿明显,4-9月为雨季,降雨量占全年的80%左右。

年平均气温21oC-22oC,多出现于7月中旬至8月初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控制期间,最冷冬季偶有短时霜冻。

二、大气环境总的来说,汕头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持良好,为全国5个空气达优城市之一,空气质量日报污染指数•(API)范围17~91,保持在Ⅰ级和Ⅱ级之间,全年达到Ⅰ级标准的天数为一年的1/3,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参考评价值。

中心城区酸雨出现频率低于7%。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城区空气质量保持良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和降尘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和广东省参考评价值。

潮阳区和澄海区酸雨频率分别为21.6%和20.0%,南澳县城区基本无酸雨。

市工业污染负荷前四名,这四个行业COD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COD排放总量的29.19%、27.96%、12.52%、7.81%;其废水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28.99%、20.93%、8.66%、13.26%。

浅谈汕头市区生活垃圾的治理对策

浅谈汕头市区生活垃圾的治理对策
油 为 主 ), 少 烟 尘 排 放 。 减 第 二 , 力 发 展 热 电 联 供 , 热 电 厂 服 务 范 围 大 在
( ) 气 环 境 保 护 三 大
1 二 氧 化 硫 污 染 防 治 .
内 全 面 实 行 集 中供 热 , 高 能 源 利 用 率 。 提
三 、 论 结
20 0 1年 汕 头 市 - 氧 化 硫 排 放 主 要 来 源 于 电 力 : 行 业 ,其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占 工 业 排 放 量 的
们 必 须形 成 全 社 会 通 力 合 作 的 机 制 , 同来 保 护 我 共 们 赖 以 生 存 的环 境 。要 营造 环 境 保 护 的氛 围 : 庭 家 尽 力 减 少 污 染 , 环 污染 , 府综合 整治 污染 ,四面合 围”缺一 不可 。 政 “ , 只要 我们齐 心协 力 , 人为 保护环 境尽 一点 努力 , 每 作一 点贡献 , 信 我们 的环 境将会 依然 是蓝 天、 相 碧
关 键 词 生 活 垃 圾 现状调查 治 理 对 策
为 我 国 大 中 城 市 一 个 严 重 的 环 境 问 题 。 头 市 也 存 汕 在 这 方 面 的 环 境 问 题 。 何 合 理 而 科 学 地 处 置 生 活 如 垃 圾 , 成 为 该 市 在 发 展 经 济 过 程 中 亟 需 解 决 的 问 已
发 挥 大 型 骨 干 电 厂 的规 模 效 益 。 第 三 , 实 落 实 华 能 汕 头 电厂 二期 工 程 脱 硫 装 切
置 。
格 限 制 一 次 性 塑 料 袋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 源 头 上 削 减 从
生 活垃 圾 。
如 果 按 城 镇 居 民 每 户 家 庭 日平 均 少 产 生 1 5 . 公斤垃圾 计算 , 市 每年可减少生活垃圾 2 全 0万 吨 ,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9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5年9月13日汕头经济特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的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管理及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区环卫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路、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社会保障、水务、海洋与渔业、农业、商务、卫生、教育、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房产管理、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工作,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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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暨征集参加人的公告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布部门】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5.06.26
【实施日期】2015.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召开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暨征集
参加人的公告
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汕头市发改局拟于今年8月份召开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人名额
本次听证会参加人计划22名。

其中:消费者9名,申请方1名,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2名,专家学者2名,政府部门4名,社会组织2名,人大代表1名,其他代表1名。

另邀请旁听人员6名、新闻媒体记者6名。

二、参加人产生方式
消费者、旁听人员实行自愿报名。

有效报名人数超计划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有效报名人数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我局委托有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产生;申请方为市城管
局;其他利益相关方和其他参加人由我局委托有关单位推荐或由我局直接聘请产生。

三、报名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热心公益事业发展;
(二)对垃圾处理行业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熟悉有关情况,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能够如期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各项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同意公开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报名办法
(一)登陆汕头市发改局网站和汕头价格信息网站下载报名表,填写后连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传真至我局。

(二)凭身份证明材料可直接到我局填表报名(地址:海滨路市委大院内信访大楼505室)。

五、报名时间
2015年 6月26日-7月7日
联系电话(传真):88486695
六、听证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1、消费者参加人报名表
2、旁听人员报名表
3、新闻记者报名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6月26日
附件1:
汕头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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