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 林木所有者 申请办理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指引目录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二、申请时间三、申请主体四、受理机关五、提交资料六、审批机关七、缴纳费用八、伐除林木的所有权一、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的范围(一)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规划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采伐分两种情况:1、非林业用地上的集体林木采伐由各地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2、非林业用地上的国有林采伐仍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木由《森林法》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森林法》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8.改革范围。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范围是指: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给林农所有的森林和仍由集体经营的森林以及其他非国有林。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树木砍伐证怎么办理

树木砍伐证怎么办理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申请林木采伐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林林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情况;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处,还需要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4、采伐征占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程序:
1、提交采伐申请;
2、实地规划设计;
3、审批;
4、办理采伐许可证。
林木采伐证申请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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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图文稿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
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林木的法律凭证。
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农村牧区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1、房前屋后范围是指农牧民用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即宅基地。
零星树木是指营造林面积低于1亩(按林缘乔木外延2米、灌木外延1米计算面积)的树木,营造林面积大于1亩(含1亩)按片林对待,应凭证采伐。
2、旗县所属国有林场(治沙站、苗圃)和机关、团体、学校厂矿等非林业国有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铁路和公路国道、省道上的护路林以及部队、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上述部门的其他林木采伐,应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由所在地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4、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5、个人采伐自留山和承包集体的林木,由所在地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要按以下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国有林业局(林场、治沙站、苗圃)应提交以下文件1、林木采伐申请报告;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3、由具有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和持有调查设计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伐区作业验收证明;6、上年度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非林业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2、林木采伐申请报告或简易设计文件;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采伐林木的目的(用途),地点、面积、起源、树源、林种、株数、蓄积、材积、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期限、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项内容;3、非林业国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村委员及乡镇苏木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文件;5、上年度完成更新造林情况证明文件。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的采伐管理。
第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林木采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计划采伐,科学管理;(三)严格审批,加强监督;(四)公开透明,便民高效。
第二章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第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二)林木权属证明;(三)林木采伐计划和采伐方案;(四)林木采伐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载明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事项。
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不得擅自改变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数量、期限等。
第十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完成后,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迹地更新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采伐行为符合许可证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制定的办法。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程序
一、林木采伐审批
1、个人林木采伐:(1)林权所有人向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有林权证。
(2)村两委进行审核,同意后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林业站。
(3)镇林业站接到申请后派人到现场测树,核对有关申请内容后填写有关材料,由林业站长签字盖章,报镇政府研究同意后,再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集体林木采伐:(1)村两委开会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2)召开由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
(3)向镇政府提报书面申请及会议记录复印件。
(4)镇政府召开由镇长、分管副镇长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经集体研究同意,由林业站上报市林业局进行审批。
(5)申请人必须按《采伐证》载明的数量、范围进行采伐,不准少批多伐,严禁无证采伐。
(6)集体林木采伐后,必须按同等数量进行更新。
二、林木采伐计划公示
林木采伐计划经省林业厅审批后,计划按照省、县(区)、乡、村逐级下达,并在林木采伐单位所在地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含:采伐时间、面积、数量、山场名称、四址界线等。
同时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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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
办理
林木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申请办理2011-04-0416:51[要点提示]:
在活立木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擅自砍伐林木的,应根据《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转移的法律规定,确定林木所有者,再依法认定由林木所有者负责申办采伐许可证。
无证采伐的,由林木所有者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法院:×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10)临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2010年7月21日
生效日期:2010年8月3日
[案情]:
2008年5月份,被告人江×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村西北部杨树743株(立木蓄积23.549立方米)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邢×。
邢×支付价款后,对树木进行砍伐。
诉讼中,被告人江×辩解在树木买卖过程中,已经约定买方负责办证,故未办许可证的责任应由邢×承担。
侦查机关对邢×所做的询问笔录中,对约定办证一事,邢×予以认可。
[审判]:
此案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对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因为杨树的买卖双方已就办证事宜作出约定,明确由邢×负责,现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鉴于采伐树木已经出售给邢×,邢×在明知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理应由邢×承担,故江×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江×构成滥伐林木罪。
因为邢×支付价款的行为,不能导致江×出售的林木所有权转移。
同时,根据采伐许可证应由林木所有者办理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办证事宜由江×负责。
现江×未予办理,应由江×承担责任,故构成滥伐林木罪。
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人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
林木所有者将本人的活立木作价售给他人,并由他人负责采伐,这是群众普遍采用的一种林木所有权交易行为。
但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极不规范,不仅容易引发犯罪,且在实践中对性质认定和责任承担也颇多分歧。
本案中,争议焦点也就是出售以采伐为目的的活立木,林木所有权是否转移,采伐许可证应当由谁办理,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一、关于林木所有权
从事实方面分析。
本案林木所有权仍属江×所有。
近年来,一些林木所有者出售树木时,多以活林木形式交易,而不是将树木砍伐后再行出卖,这种情况不应视为活立木所有权已经转移。
因为林木所有者出售的虽然是活立木,但出售目的是让购买者采伐,而不是将林木所有权流转后,由购买者继续经营利用。
所以,活立木的标的物已经成为木材。
树木所有者以活立木形式出售木材,价格往往明显低于采伐后出售的木材,这是因为所有者已经将采伐树木的人工费用转让给了采伐者。
故林木的所有者仍然是出卖者。
从法律方面分析。
林木属不动产,林木转让通常通过当事人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进行。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森林法》第三条,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改变林木所有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尽管江×与邢×已就林木买卖达成一致,邢×也支付了价款,但林木所有权如未办理变更登记,就没有转移给邢×。
故涉案林木所有权依法仍归江×所有。
二、关于办理采伐许可证
在活立木出售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约定采伐许可证由一方负责办理。
对此,在林木所有权尚未进行变更登记时,如果约定由卖方办证,这显然有效。
但如本案中,双方约定由邢×办证,就该约定来说,应当有效,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应由江×承担。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
《河北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采伐林木由林木所有者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结合上述对林木所有权的分析,可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是林木所有者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由于林木所有权未曾办理变更登记,故林业部门不得向邢×核发许可证。
邢×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采伐许可证,即使办理,也只能根据江×提供有关证明,以江×名义进行。
所以,本案负责办证的实为江×,并非邢×。
现无证采伐,江×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与邢×约定由邢×,即非林木所有者办理采伐许可证,这应视为是林木所有者对非所有者的委托。
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受托人未办许可证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委托人承担。
三、关于买方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因滥伐林木,江×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邢×应否担责,笔者认为,可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三条,以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树木为事实依据,追究邢×违法收购木材的法律责任,林业部门可对邢×处以违法收购木材价款一至三倍以下罚款。
这样,邢×承担必须的法律责任,也能够对活立木中的买方起到一定的警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