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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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

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范围、电子合同、电子支付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电子商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基本规则、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规则、电子商务平台责任规则等。

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电子商务活动则包括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买卖、服务提供、信息发布等。

三、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应被承认和保护。

电子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等。

当事人应当明确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合同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合同形式则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达成。

四、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信用卡支付、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形式。

根据《电子支付条例》,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支付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电子数据交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大量的信息交换需要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我国《电子数据交换法》规定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保障了电子数据交换的安全和可靠。

六、电子商务法的监管与保护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加强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保护。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打击电子商务中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同时,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针对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如通过互联网仲裁、电子商务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七、电子商务法的挑战与展望尽管我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网络虚假宣传、信息泄露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

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

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法律在其中的应用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并分析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法律挑战。

一、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1.合同法的应用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大多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涉及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规定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合同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2.知识产权法的应用电子商务涉及到大量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应用于电子商务中,保护商家的创新成果并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应用电子商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购买选择的机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良商品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4.网络安全法的应用电子商务的繁荣离不开网络的稳定和安全。

网络安全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保障了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二、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挑战1.跨境交易的难题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点使得跨境交易成为常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差异巨大,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如合同法的适用、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等。

2.数据隐私与信息保护电子商务中涉及大量的个人数据和商业信息,如何保护用户的隐私和防止信息泄露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相关的隐私法规和信息保护法律必须制定和完善。

3.网络侵权和虚假宣传电子商务中存在网络侵权和虚假宣传等问题。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性,造假者和侵权者往往隐藏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使问题的查处和打击变得困难。

建立健全的互联网司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成为必然之举。

4.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和网络属性,涉及到的交易纠纷处理也成为难题。

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特点,需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争议解决机制。

三、结语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和挑战不可忽视。

法律的应用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保障,但也需注意法律的应用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

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

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提要] 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在21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因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

鉴于电子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一)书面形式问题。

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

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

但口头合同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故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采用的方式。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网络中使用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差异很大,数据电文能否被视为书面文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重大挑战。

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有以下特征:(1)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可行的。

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术。

电商平台违约责任的民事赔偿途径

电商平台违约责任的民事赔偿途径

电商平台违约责任的民事赔偿途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

然而,由于电商平台的违约行为,一些消费者遭受了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电商平台违约责任的民事赔偿途径,并探讨其实施的可行性。

一、合同法的适用电商平台违约责任的民事赔偿途径主要依据合同法进行维权。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当电商平台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赔偿的方式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民事赔偿方式之一。

当电商平台违约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额应该包括消费者直接损失的金额以及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维权费用、律师费用等。

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规定,违约方在支付赔偿金的同时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2. 取消合同在电商平台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取消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 承担连带责任当电商平台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维护民事赔偿权利的途径1. 协商解决在发现电商平台存在违约行为时,消费者可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电商平台客服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交有关证据,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责任。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功,消费者可以选择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

2. 诉讼维权如果协商解决无效,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依据合同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有关证据,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电子商务合同法

电子商务合同法

电子商务合同法我国自2004年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不断增多,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合同法》。

本文将就该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合同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签订的、以电子形式成立的、以电子数据互联网方式交互的合同。

不论是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电子邮件通信还是其他电子商务行为,只要涉及到合同签订和履行,都适用该法律。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素根据《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商务合同应具备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当事人、标的、内容和形式等要素。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标的可以是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财产权益,合同内容和形式可以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确定。

三、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通常采用以数据电文形式表达意思的方式。

根据《电子商务合同法》,当事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提供有关意思表示,并经过相应的身份认证措施后,可以被视为签订了合同。

同时,合同的信息应当确保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能够访问和保存,以便日后的证据与维权。

四、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根据《电子商务合同法》,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与传统合同一样。

除特殊情况外,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法存在和履行,且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效力。

五、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进行。

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也可以选择诉讼。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依据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并遵守当事人的选择。

六、电子商务合同的保护与技术措施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同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保护和技术控制至关重要。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原则来解决争议。

他们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原则必须是合法的、明确的、成文的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2. 国际私法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者选择的法律原则无效,国际私法将适用。

国际私法原则一般规定了在跨国交易中确定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法院将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涉及的其他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原则。

3. 国际性合同法原则: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还可以适用国际性合同法原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统一法规》(UNCITRAL)等。

这些国际条约提供了一套统一的合同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和跨国合同争议解决。

4. 公序良俗原则:无论选择何种法律原则,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都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可以用于限制合同条款的效力或解释,并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领域,具体适用的原则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在签订合应当谨慎选择适用的法律原则,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

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引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也引发了许多潜在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并介绍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电子商务纠纷与传统商务纠纷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匿名性: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往往只通过虚拟身份进行联系,难以获得真实身份信息。

2. 跨境性:电子商务平台无国界限制,交易可能跨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3. 证据问题:对于线上交易,存在证据保全和真实性的问题,难以确立和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4. 交易易撤销:在某些情况下,电子商务交易的一方可能擅自撤销交易,导致纠纷的产生。

法律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途径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线上争议解决平台一些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线上争议解决平台,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该平台提交纠纷申诉,并通过线上调解或裁决来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价值较小的纠纷,解决速度较快。

2. 仲裁买卖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来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诉讼如果电子商务纠纷较为复杂或价值较高,买卖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双方提起诉讼并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进行庭审。

诉讼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

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在中国,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律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3.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交易争议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论电子商务在合同法中的适用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交易方式和商业活动模式。

然而,这种新兴的交易形式也给传统的合同法带来了诸多挑战和机遇。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在交易形式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传统商务中,合同的订立通常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书面文件的签署等方式完成,交易过程相对直观和可追溯。

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大多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进行,双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点击确认等方式表达意愿和达成协议。

这种非面对面、数字化的交易模式使得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解决等环节都面临着新的法律问题。

首先,合同的成立问题是电子商务合同法中的一个关键。

在传统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并且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电子信息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和承诺的发出和到达时间往往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一方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的要约,在瞬间即可到达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对方可能并未立即查看邮件,那么此时要约是否生效?此外,对于通过网站上的点击确认等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何判断用户的点击行为构成有效的承诺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其次,电子合同的形式和效力也备受关注。

传统合同法往往要求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但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通常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签字或盖章。

那么,这种电子形式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电子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例如,电子合同应当能够被有效地保存和检索,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者,电子商务中的格式条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许多电子商务平台在用户注册或进行交易时,会提供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条款和条件。

由于用户往往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整个合同,而无法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协商和修改,这就可能导致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被强加给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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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是否可被视为书面合同,这不仅关系到 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该法第 14
因此,我们主张,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同时也是对传统观念的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去寻找。根据前
重大挑战。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数据电文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 引第 14 条,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
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 34
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我国《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 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
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 应被视为满足了该项要求”。我国《合同法》第 准确的。譬如,在网上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中,
极意义。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 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 相当普遍(而不是个别)的情况是:商家的广告
接、简便、快捷以及数额较小。但口头合同没有 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内容十分详尽,覆盖了标的物、价格、交货方
一、电子商务合同成立中的法律问题
前提下,扩大了“书面形式”一词的解释,将数
我们认为,较之于前两种观点而言,第三
(一)书面形式问题。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 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之内。
种观点注意到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
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0 条的
新加坡《交易法令》第 7 条也规定:“在法 活动的特点,因而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必
规定,合同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 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书面形式,或规定了未 须指出,上述方法亦有其局限性:从交易的对
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 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形下,如一项电 象的种类出发,而不是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
规定的除外。书面合同的好处是形式明确肯 子记录所含信息可以调取已备日后查用,则其 目的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其结果必然是不
国《示范法》第 15 条第 4 款规定:“除非发端人
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
合同成立的标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 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
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 达成,即合意的达成。合意的达成又是以承诺 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
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 的形成为标志。因此,合同的成立应以承诺来 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受到地点。就本法的目
到达要约人。但对于意思表示的撤销,在电子 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 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性,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因
网络环境下,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实现的。例如, 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因此,联合国《示范法》对 此是值得肯定的。
销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已有的立法(譬 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
如《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来看,似 的规定”。第 16 条第 2 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 定的,按照其约定”。
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有人认为: 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
达受要约人。第 27 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 立时间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我国《合 坡 1998 年《电子交易法》所完全采纳。至于承
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 同法》第 44 条就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诺生效到底是以数据电文的发出还是以其到
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立时生效。因此,确定了合同的成立时间也就 达为准,《示范法》根本没有涉及。立法者显然
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 作为判别标准。对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是采 的而言:(a)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
的。我国《合同法》第 18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 取所谓“到达主义”,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 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
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 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
子商务合同的适应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 的立法技术。此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 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
成为世界各国法律研究的重中之重。鉴于电子 对合同的作用,以确定通过电子技术来达到这 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
商务体系的复杂性与所涉范围的广泛性,本文 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以启到以下 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
据解释,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
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 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
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但也有人主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件人受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
张,“法律贵在严密,即使要约能撤销的可能性 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 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
微乎其微,也不应完全否认这种已得到广泛承 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 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
认的合理权利本身。只要要约人的要约尚未获 达主义”的传统。
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
得承诺,应允许其对要约作出重新安排”还有
联合国《示范法》无意在此问题上与大陆 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
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
《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
(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在 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
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合同法中,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成立地点具 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 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的成 任一信息系统为收到时间。上述做法也为新加
交易可以在无人控制的环境下进行,这也使得 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值得注
它对交易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法律提
数据电文的上述特点与传统上法律对书 意的是,为了避免使人将商业广告都理解为要
出了新的挑战。在不断推进相关技术进步的基 面文件的界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要将传统 约邀请,该条随后特别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
信用 / 法制
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
□文 / 曹 晶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提要] 电子商务合同的无纸化和电子 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是调取储存 要约邀请的定义之后,该条列举了要约邀请的
商务交易空间的虚拟性,使得数据电文的自动 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 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 19 条规定:有下列 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 营业地为准;(b)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
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 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 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考虑我国的实践
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 地点。
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故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法、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务、免
在商业活动中,书面合同仍为合同当事人广泛 式”。该条规定解决了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责事由等诸事项;更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实
采用的方式。
问题。
际上也已将其视为要约。在此情况下,按照上
人认为: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
法系或英美法系的任何一方相冲突。该法回避 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笔者认为,由于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是 了对承诺生效的时间作出直接规定,而仅仅是
此规定是在法律事实上确定一件不易反
不同的,因此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应注意予以区 给数据电文的发出与到达时间设定了标准。如 驳的推定。若另一项法律(如有关合同订立或
从细处着眼,集中分析电子商务中合同制度存 作用:提供的文件可以识读;文件可以复制使 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
在的问题。
当事人均持有同一份文件的副本。以书面文件 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电子商务中合同法的适用 收录日期:2013 年 9 月 30 日
有以下特征:(1) 数据电文的实质是一组电子 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 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 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
信息,其依赖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 该意思表示约束。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 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2)数据电文的 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解释了
础上,电子商务合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成为阻 的书面形式要求照搬到电子商务中是根本不 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碍电子商务在 21 世纪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 可行的。针对此种情况,联合国贸易法会在起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
此,许多学者开始重新讨论普通合同法对于电 草《示范法》时,采用了一种称作“功能等同法” 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意思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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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 年 12 月号上(总第 478 期)
信用 /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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