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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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支票业务

实施细则(2007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辖人民币支票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支票业务的发展,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实施细则》、《票据管理实施实施细则》、总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民币支票业务,是指人民币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

第三条省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辖支票业务的管理、指导及检查。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全辖。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六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付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第七条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第九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应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银行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银行仍需审核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

第十二条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第十三条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第十四条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人民银行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支票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第十六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支票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支票的支付密码有误,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关于签发空头、印鉴不符、支付密码有误支票行为实施处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支票的到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第十九条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第二十条持票人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十一条银行汇票中有关背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支票。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转账支票的业务处理

一、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

(一)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开户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银行预留的印鉴是否一致,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在第一联进账单加盖受理业务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

(二)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出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

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收款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印鉴是否相符,使用密码支票或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

4、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在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受理业务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第三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二、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

(一)持票人开户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开户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4、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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