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中标后未签约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商业活动中,中标意味着投标方在一系列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赢得了与招标方合作的机会。
然而,中标后未签约的现象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这种行为可能对双方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中标后未签约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一、中标方未签约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中标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招标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中标方未签约,给招标方造成损失,中标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中标方未签约,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标方在违约的情况下,需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招标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信用受损中标方未签约,将影响其商业信誉。
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中标方可能会因为信用受损而难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作伙伴的流失。
二、招标方未签约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如果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方未签约,招标方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方未签约,同样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招标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信誉受损招标方未签约,将影响其商业信誉。
在今后的商业活动中,招标方可能会因为信誉受损而难以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甚至可能导致合作伙伴的流失。
三、双方协商解决未签约问题1.重新协商在发现中标后未签约问题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考虑各自权益,达成共识。
2.调解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
调解人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3.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将依法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四、总结中标后未签约,双方都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招标管理规定答疑回复(3篇)

第1篇一、关于招标公告发布1.问: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有哪些?答:招标公告发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1)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地方)等全国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3)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4)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5)项目所属地区政府指定的媒体;(6)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体。
2.问:招标公告发布内容有哪些要求?答:招标公告发布内容应包括以下要求:(1)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资金来源;(2)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规模;(3)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7)招标人联系方式及联系人;(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问:招标公告发布期限是多久?答:招标公告发布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投标人资格1.问:投标人资格有哪些要求?答: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3)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5)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问: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其他投标人存在资格问题,应如何处理?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其他投标人存在资格问题,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关于投标文件编制1.问:投标文件编制有哪些要求?答:投标文件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1)投标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合法;(2)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应当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4)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密封要求;(5)投标文件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

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当前社会中,政府进⾏采购活动时,招标是采购的重要⽅式之⼀。
那么,如果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却不签订合同,会受到什么处罚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中标后中标⼈不签订合同如何处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四条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其三⼗⽇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合同。
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不良⾏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中标后⽆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转让给他⼈,或者在投标⽂件中为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分包给他⼈的;(三)拒绝履⾏合同义务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七条第⼀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组或者询价⼩组成员⾏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变更、中⽌或者终⽌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责任

live well, love lots, and laugh ofte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中标后不签合同是什么责任导读:中标后不签合同就是违约责任,因为招标人必须在中标人确定之后签署合同,如果这个时候不进行合同的签订,那么就算是违约的,这个时候招标人也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违约金的赔付。
中标后不签合同是违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人未签订“中标合同”的法律责任探析(一)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中标放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中标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放弃中标。
中标放弃不仅会影响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中标放弃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中标放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标放弃的法律后果1.中标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中标无效。
这意味着中标人将失去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2.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构成违约行为。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赔偿招标人因中标放弃所造成的损失,如招标文件的编制费用、评标费用、公告费用等。
(2)支付中标保证金的双倍赔偿。
(3)承担因中标放弃所引起的其他经济损失。
3.不良记录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其行为将被记录在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
这将对该企业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其在今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受到限制。
4.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中标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5.其他后果中标放弃还可能对以下方面产生影响:(1)影响招标人的利益,如招标项目无法按时完成、招标人声誉受损等。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

「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承担?展开全文一、问题之提出(一)现行立法规定不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担何种责任,现行立法的规定并不明确。
其中,直接论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法律关系者为《招投标法》第45条第2款前半句,但此句仅仅言明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但此种法律效力,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效力,尚不明确。
再查看《招投标法》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还需要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30天之内,签订书面合同。
这里的书面合同是否意味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并未成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仅仅成立了法律上的预约合同,也存在疑问。
《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标人发送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按照这种定位,投标人的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标人的承诺。
结合《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当事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完全符合这种逻辑推理。
通过对现行规定的理解,若没有《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则将中标通知书理解为承诺,此时,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似乎没有什么障碍。
但这种假设,显然不切实际,如何通过理论和实务上的讨论,恰当的解决前述规定的不一致,当属于紧要迫切之事。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摇摆针对前述立法上的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拟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终局的解决前述困扰。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对中标通知书的性质作出规定。
同时,考虑到实务上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

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
合同范本。
标题,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
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中标方),【甲方名称】。
乙方(招标人),【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名称】项目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中标后招标人不签合同的处理。
1.1 甲方中标后,招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正式合同的,视为招标人违约。
1.2 招标人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无故拖延、变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
1.3 甲方有权要求招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 招标人违约,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
2.2 招标人违约,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其他。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之日终止。
3.2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
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标后发标方拒绝与投标方签订合同,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2015年10月19日,某招标采购代理处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项目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强电工程、综合布线系统等,项目计划工期为60天,项目计划工期为60个日历天,项目建设单位为甲单位。
招标文件发布后,乙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投标。
2015年12月20日,该招标采购代理处向乙公司下达中标通知书,告知乙公司中标,通知要求乙公司在中标公示后5个工作日缴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
乙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于2016年1月26日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代理费,并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工程准备工作。
2016年2月16日,甲单位向乙公司发出《工程暂缓施工的函》,告知乙公司暂缓工程的投资建设。
中标后,甲乙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乙公司为该工程施工购买了50000元设备并聘请了部分工作人员准备入场施工。
后,乙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甲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中标甲单位招标的工程后,按照中标文件要求按期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及招标服务代理费,并组织人员、购买设备,为该工程进行正式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但甲单位未依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乙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于2016年2月16日单方面宣布乙公司中标的工程暂缓投资建设,甲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其应当对乙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甲单位关于因上级机关政策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不可抗力,甲单位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法官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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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
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
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
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
请,投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即使中标通知发出后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也已建立合同关系,即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形成的合同,而且是书面合同。
从内容上看,投标文件一般都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甚至将招标文件作为附件,中标通知又是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认可,而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的书面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订立的,并且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也就是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明确,且不得进行变更。
从形式上看,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符合《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并未规定应当订立合同书,由于书面合同除了合同书以外,还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合在一起就属于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即属于书面合同。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46条所规定的签订书面合同,仅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的要求,是为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对招投标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施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而做的制度安排,即使不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另行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也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即合同已经成立。
(三)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不管该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合同都是成立的。
招标文件中一般会约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不按照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就属于违约了。
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已经实际实施了建设工程,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则中标人应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在第二种情形下,由于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且中标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建设工程,则中标人除应当承担不签订“中标合同”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未按照已成立合同的约定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四、中标人不签订合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前文提到,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之后我们又通过分析得出中标人不签订“中标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但是具体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具体分析下。
(一)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在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标人无需承担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中标人负有继续与招标人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
如果中标人不同意补签,导致招标人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或者给招标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招标人有权不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赔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违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第60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根据上述规定,中标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可能会面临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为了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所交纳的履行保证金不予退还,不管中标人的违约行为是否给招标人造成了损失。
如果中标人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额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损失
如果中标人的违约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中标人赔偿的范围包括招标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招投标实务中,由于中标人不签订书面合同,不实施建设工程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招标、评标费用、工期延误费用、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费用、两次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招标人因组织招标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