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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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018年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8年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第1期法治研究2018年刑诉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韩 旭** 摘 要: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中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其是增设速裁程序,成为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不仅修改篇幅最大、涉及的条文最多,而且将对律师、检察官、法官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立法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不尽如人意,但当务之急是如何正确实施的问题。

值班律师作为“法律帮助人”的角色定位有其现实合理性,“辩护人化”的改革思路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帮助人”的角色定位不影响适当扩大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

尽管速裁程序和值班律师写入2018年刑诉法,但是在制度层面仍有以下问题需要完善。

一是明确值班律师未阅卷和会见不得在具结书上签字,从而使在场更具实质意义;二是允许值班律师在后续的诉讼活动中转换为辩护律师;三是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并在辩方提出异议时对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四是应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前进行证据开示,并赋予值班律师核实证据权。

当前,应尽快启动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修改工作。

关键词:2018年刑诉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速裁程序 值班律师*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7VHJ00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经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表决通过,一项在吸收司法改革成果基础上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中正式确立。

这意味着原来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的改革试点现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也意味着这项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被正式确立,因此其备受瞩目。

不可否认的是,该制度在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司法效率、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方面所具有的实践功效,已为前期的试点成效所验证。

试点所具有的成效并不能当然证成该项制度在全国实施后也将取得类似的成效,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值得关注,诸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规定的特点;实施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不同法律职业群体面临的挑战;下一步应当如何完善;等等。

刑诉法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改革”

刑诉法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改革”

刑诉法修正草案聚焦“三大改革”作者:蒋海洋来源:《浙江人大》 2018年第6期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实施38 年来的第三次修改。

4 月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草案共24 条,涉及刑诉法如何与监察法衔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与速裁程序入法三方面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修正草案说明时阐述了这次修法的三个必要性:一是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二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需要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三是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

检察院侦查权“一留一删”在监察体制改革及监察法的制定过程中,监察权与刑事司法权如何衔接备受法律界人士关注,其中最关键的内容是检察院的侦查职能如何调整。

按照2018 年3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这就意味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已从检察院转移到监察委。

为了解决监察法与刑诉法相矛盾的问题,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此次刑诉法修改作出了调整。

据沈春耀介绍,修正草案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

也就是说,检察院的侦查权“一留一删”。

设立监察机关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变为:监察机关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

草案明确,位于中间环节的检察院,在审查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监察机关调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还保留有自行补充侦查权。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引言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与完善。

这一次修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8进行详细解读。

一、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一直持续不断。

此次修正案作为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首先,修正案的制定是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种复杂的犯罪活动也层出不穷,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亟待提高。

因此,修正刑事诉讼法成为了一个迫切的任务。

其次,修正案的制定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加强司法独立性、公正性和效率性一直是改革的核心目标。

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旨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再次,修正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2018年修正刑事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亮点:1. 人权保障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其中,对于在侦查活动中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人权保护措施,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证据收集与使用修正案对于证据收集和使用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针对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标准。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 刑事诉讼程序简化修正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了一系列的简化。

其中,对于涉及案件较轻的罪行,可以采取加快程序的方式进行审理,以提高效率。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了相关案件的管辖权、审理程序等内容,为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诉法全文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全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获取全文请看主页的付费文档目录第一编总则 (2)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2)第二章管辖 (5)第三章回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证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强制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期间、送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其他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立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以2018年刑诉修正案为视角

中文摘要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追求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等诉讼理念冲突的动态平衡,迎合了我国现阶段打击腐败犯罪的需求。

在肯定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重大突破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此次制度设计尚存在探讨的问题。

缺席审判制度规定的案件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对于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一方的近亲属、代理人的诉讼权利规定过于宽泛;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及有关诉讼程序的法条表述没有妥善处理;修正案中并未具体明确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案件应达到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适用不明确。

基于实现高效率以及追求程序正义的要求,应当更加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

将被告人中途退庭、扰乱法庭秩序以及自诉人患严重疾病但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情形纳入到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中;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被告人一方异议权、代理权和受到法律援助权利的行使,保障其他诉讼参与人合理地行使权利;同时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打破了原有的三方构造的审判结构,应当调整缺席审判程序与原有诉讼程序规定的衔接。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可以视作缺席审判程序的雏形,梳理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系,协调好两种程序之间的关系,为两种程序的更好衔接适用也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缺席审判是普通审判程序的例外规定,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建议采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标准更加合理。

关键词:刑事审判制度;权利保障;效率;公正IAbstractThe 2018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formally established the criminal default trial system. The system not only reflects the dynamic balance of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pursuit of criminal litigation in China,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and other litigation concepts, but also complies with Chinese requirements to combat corruption crimes. While affirm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bsence trial system is a major breakthrough in Chines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e should also see these problem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under the default trial system needs to be further clarified;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participants especially close relatives and agents of the defendant, are too broad; the absence of the trial proceedings and the confiscation of illegal income and related laws Properly handled; the amendment did not mention the standard of proof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rial in absentia proceeding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 of proof is ambiguous.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pursuing litigation efficiency and achieving procedural justice,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trial proceedings in absentia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Including the defendant's withdrawal from court, disrupting the court order, minor cases or case where the private prosecutor suffers from serious illness but does not appoint a litigant into the scope of the trial by default; on the basis of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regulating the right of objection, agency and legal aid to the defendant .To ensure the reasonable exercise of the rights of other litigants; at the same tim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efault trial procedure broke the original tripartite structure of the litigation model and adjusted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default trial procedure and the original litigation procedure, especially the illegal income confiscation procedure. The prototype,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procedures, to better connect the two procedures is also a problem that needs to be solved; Based on the absent trial system, it is difficult to operate and it is recommended to use a lower certification standard .The high probability criterion is more reasonable.Keywords: criminal trial system; rights protection; efficiency; fairIII目录绪论第一章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第一节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提出 (1)第二节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 (2)第三节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评价 (3)第二章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理念 (5)第一节效率优先兼顾公正 (5)第二节惩罚犯罪优先兼顾保障人权 (7)第三节追求程序正义 (9)第三章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第一节适用范围狭窄 (11)第二节诉讼权利缺乏合理限制 (11)一、异议权规定过于宽泛 (11)二、代理权规定模糊不清 (12)三、法律援助范围有待明确 (13)第三节与相关制度未能很好衔接的问题 (14)一、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问题 (14)二、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衔接问题 (15)第四节证明标准未做出区别适用 (15)第四章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 (17)第一节扩大适用范围 (17)第二节合理限制诉讼权利 (20)一、异议权的严格限制 (21)二、代理权有限的行使 (22)三、法律援助范围的明确 (22)第三节协调与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 (23)一、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衔接 (23)二、与刑诉法有关条文结构上的衔接 (24)第四节降低证明标准 (25)结语 (29)V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以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为视角参考文献 (31)致谢 (33)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35)VI绪论绪论一、研究目的与意义为了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反腐号召,落实打击腐败全覆盖无死角的政策要求,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增设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004]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8年3月1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案》,自同年6月1日起实施。

这次修改旨在加强刑事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人权保障,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创新。

本次修改共涉及11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证据规则
修订了关于证据收集、保护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强调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重要性,明确证据链的要求和保障措施,规范证据排除和追认机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二、完善程序保障
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讯问、调查、起诉、审判等重要环节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强化了对于律师等辩护人权利的保障,规范了法庭程序,增加了对于亲属的探视权力等程序保障措施,消除了自认有罪或口供供述为证的不合理现象。

三、强化犯罪刑事责任和量刑
进一步强化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量刑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行为,进行了特别规范和增加相应的量刑标准。

四、增强司法公正和透明
强化了对于审判权行使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对于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增加了司法公开和透明的措施,加强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保障人权和法治精神
强调了对于被告人的尊严、人权和法律的保障,增加了对于被告
人的帮助和养成感化机制,重视了罪犯的再教育和社会帮助。

该修改案修补了原有法律中一些不足之处,明确了司法程序与人
权保障的关系,体现了法治精神与人道主义理念的具体实践。

中国的
司法改革迈向了更为成熟和健全的阶段,为更公正、更严谨和更法治
的中国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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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解读
1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 人民检 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 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 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 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 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有助 于积极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实现 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减轻诉 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 ‘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而是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主要内容解读
8
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 认罚的法律规定。” 相对于原刑诉法的规定,本次修正案增加了 “ 应当告知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更 加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较多的 诉讼权利,在不同诉讼阶段权利的内容也不同。这里的“告 知诉讼权利”,不可能是机械地告知全部诉讼权利,应有个 侧重点,重点应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尤其是与讯问有关的诉讼权利。
主要内容解读
2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可以 (不是必须,监察委员会也有管辖权)行使管辖权:
1 2 3
司法工作人员利 用职权实施的, 司法工作人员, 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法94条)
属于侵犯公民权 利,损害司法公 正的犯罪
在诉讼活动监督 中发现的,这里 的诉讼监督主要 指侦查监督、审 判监督和执行监 督
主要内容解读
4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 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 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等法律帮助。 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 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主要内容解读
3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 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的除外。 明确被开除公职和吊销律师、公证 员执业证书的人不能担任辩护人。本 法条第一款从正向角度规定了可以作 为辩护人的条件,第二款和第三款从 反向角度规定了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条 件。
主要内容解读
8
与讯问有关的诉讼权利大体包括:
1 2 3 4
侦查人员的告知义务,虽然规定在本条的第二款中,但 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首先履行告知权利, 然后再进行讯问。
主要内容解读
9
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 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 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 机关执行。 监察法颁布后,人民检察院还保留部分案件的管辖权, 同时也保留了技术侦查权。所谓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技 术侦查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 监控等措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包括有重 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 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等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技术侦查具有决定权没有执行权,要交给设 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的技侦部门执行。
主要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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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 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 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公安机关 和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 (一)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 为以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 实施的重大犯罪等案件 (二)监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 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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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 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 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原刑诉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共有三款:第一款 规定了逮捕的一般条件,第二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第三款 规定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转逮捕的条件。从刑诉法的立 法和司法史看,我国逮捕的条件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 降低了逮捕的证明标准;二是细化了逮捕的必要性要件, 对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关的证据要 求。之所以有上述变化,是基于诉讼规律,降级逮捕率和 减少超期羁押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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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 危害 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 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一般情况 下,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都可以随时会 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基于国家安全或侦查 犯罪的需要,对有些犯罪,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要受到 一定的限制。原刑诉法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 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国家监 察委成立后,贿赂案件已经由人民检察院转交给由国家监 察委进行管辖,因此,新刑诉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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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监察委管辖规定》所列出的 88 个管辖罪名 与人民检察院转隶前管辖罪名的对比,至少有下列罪名由 人民检察院管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 拘禁案、刑讯逼供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和虐待被 监管人案五类案件;渎职犯罪中的徇私枉法罪、执行判决 裁定失职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等大概 7 个犯罪。由此,上述原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而《国家监察委管辖规定》没有列举的罪名理应由人民检 察院继续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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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 监视 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 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 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本条也和上一个法条一样, 为了与监察委对接,新刑诉 法作了调整,删除了“特别重 大贿赂犯罪 ”由人民检察院指 定居所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 定,对2012年版本《刑事诉讼法》26个 方面进行了修改,增加或删除部分条款。 主要表现在上面描述的监察体制改革、 国际合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 序等这个方面。 今天我们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主要给 大家介绍一下以下 14 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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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案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一般条件基础上, 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主要内容,是从立法上进一步 明确,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需要 考虑的因素;同时,本条也是对司法解释的吸收,是考察 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总括性、兜底性条款。 犯罪的性质是犯罪质的规定性,是确定犯罪类型、罪名 及其法定刑的基础,罪行越严重的犯罪社会危险性就越强, 适用逮捕可能性就越高,无论中外,概莫能外。犯罪情节 是犯罪构成之外的影响量刑的各种事实,也是判断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修正案把 认罪认罚作为与犯罪性质、情节并列的认定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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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 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 己的犯罪行为,承认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的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是认罪的表现。
愿意接受处罚是认罚的表现,从过程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检察 院的量刑建议,从结果意义上看,认罚是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 认罪认罚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做到在量刑上从宽,程序上从简的 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侦查阶段重在认罪,审查起诉阶段重在认罪认罚的协商和具结, 审判阶段重在认罪认罚的确认和实现。
2018 年月 26 日,十三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 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建立刑 事缺席审判制度、确立认罪认 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
刑诉法主要修改内容
此次刑诉法修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完 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 二是为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工作力 度,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的手段,建 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三是在总结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 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在司法 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上 升为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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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 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 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 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 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原来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 件都已转移给了监察委,此次刑诉法修订又规定了人民检 察院管辖的罪名,这表明人民检察院还享有对部分犯罪案 件的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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