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01•【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1日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4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同时称宁波市科技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园区。
第三条在高新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甬政办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51号),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工作,督促重点开发区域实施完成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活力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价考核,确保考评过程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评对象为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开发区域,考评内容为年度行动计划任务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以市政府与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考评指标体系包括重点开发区域发展水平与工作推进两部分,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发展水平70分,工作推进30分。
四、发展水平重点考评招商引资、产业优化、要素利用、开放合作、创新提升、生态环境、产出能力等方面内容,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2)。
根据《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在各单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得分,按照70%的权重系数计算得出重点开发区域年度发展水平分值。
五、工作推进重点考评组织领导、规划执行、招商活动、项目推进、工作联动、国际合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内容,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3)。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甬人才[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的通知(甬人才〔2006〕3号)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及国家、省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宁波市人才交流会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全市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在宁波全市范围内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人才交流会分为临时性人才交流会和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两种。
临时性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利用自有或临时租用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组织开展的非定期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固定性人才交流会专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固定场所,为用人单位和人才之间双向选择提供周期性服务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四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人才交流会须由专营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
在本市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宁波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二)注册资金在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三)具有5 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宁波特色园区评价标准

宁波特色园区评价标准一、园区规划园区的规划应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要求。
园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产业导向应明确,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园区的规划应注重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布局产业、居住、商业等各类用地,实现产城融合发展。
二、产业定位园区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聚焦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的格局。
园区应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产业的入驻。
三、创新能力园区应注重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园区应建立完善的创新服务体系,包括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融资等,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创新支持。
四、基础设施园区应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网络、污水处理等方面。
园区的基础设施应满足企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生态环境园区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水系等生态空间,营造宜人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园区应采用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污染物,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双重效益。
六、投资环境园区应具备良好的投资环境,包括政策扶持、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
园区应制定合理的招商引资政策,为企业提供优惠的税收、土地等政策支持;同时应搭建投融资平台,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七、人力资源园区应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源,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园区应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招聘、培训、人事代理等全方位的人力资源服务。
八、品牌形象园区的品牌形象是评价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园区应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园区可通过举办品牌活动、加强对外宣传等方式,提高园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同时,园区还应注重企业品牌的培育和推广,鼓励企业提升自身品牌价值。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
业产业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0
•【字号】甬政办发[2013]246号
•【施行日期】2013.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
基地(第三批)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新兴、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8〕109号)和《宁波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认定办法》(甬服务办〔2009〕1号)精神,市服务业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全市第三批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进行综合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市级现代服务业产业基地(第三批)名单公布如下:
1.宁波市电子商务园区
2.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
3.宁波开发区数字科技园
4.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5.余姚中国裘皮城
6.渔文化休闲旅游基地
7.E点电子商务产业园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0日。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要求

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 经济实力:申报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资金和项目投资能力。
2. 地域条件:产业园所在地区应具备较好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便于人员流动和产业发展。
3. 团队建设:申报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一支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性质的团队,能够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
4. 专业能力:申报单位或企业需具备一定的人力资源服务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5. 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单位或企业需有详细的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入驻企业的数量和类型,以及与当地产业、经济发展的衔接和支持。
6. 综合评估:申报单位或企业需通过综合评估,包括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考察,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级产业园的要求。
此外,具体申报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申报单位或企业应仔细阅读相关政策文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甬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投资机构投资补贴申请表2.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3.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4.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5.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6.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申请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7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人力资源服务业态认定当前,人力资源服务业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指导、人力社保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薪酬福利设计管理、健康养老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职业介绍和指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业务形态。
二、投资机构投资补贴(一)申报对象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在投资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
(二)申报条件1.2016年3月2日起投资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3年内并实际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投资机构必须以实际出资资金投入的方式参与投资。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甬高新[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甬高新〔2013〕70号2013年4月2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发展的决定》(甬党发〔2013〕12号)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全力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着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创新型科技园区,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力度。
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的,其项目符合高新区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产业发展导向的,经专家评审,最高给予8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
特殊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强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配套资助。
对申报入选并落户高新区的市“3315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按A、B、C类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和市“3315计划”的人才给予1∶1配套资助。
三、加大海创企业办公(生产)用房支持力度。
优先保障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和市“3315计划”人才及团队创办企业办公(生产)用房。
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根据实际需求,提供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米(含)的办公(生产)用房,补贴3年租金。
四、奖励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和天使投资。
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办符合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等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100%比例给予奖励。
区内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按照100%比例给予奖励,并可根据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业绩给予其一定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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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
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我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的“园区”是指宁波市内以人力资源产业为主业态,集聚了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具备自主创意创新能力,实现人力资源产业资源、人力资源产业要素的有效集聚和产业链的延伸,发挥集聚、辐射和联动、带动作用,并具有专门的服务运营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包括独立规划建设的空间区域、商务(业)楼宇、城市综合体、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工业标准厂房等。
第三条实行园区认定制度,认定原则如下: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
(三)政府引导、产业引导原则。
-1-
(四)重点人力资源产业领域和创新型人力资源产业领域优先原则。
第四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市级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县(市)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与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园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鲜明的产业导向和定位,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20家(含)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园区内人力资源产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
(三)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产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
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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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方面专业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市人社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第七条申报主体应为园区的实际运营企业或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入驻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二)《宁波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附后);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属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管委会)的,需提交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资料(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
(四)园区入驻机构名录、产值及服务类型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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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内人力资源机构总完税证明;
第九条各园区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园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部门。
县(市)区人社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和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会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对园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园区推荐给市人社局。
第十条市人社局在收到县(市)区人社部门上报的园区推荐材料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拟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
第十一条对拟定的园区认定名单,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授予“宁波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牌子,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扶持和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市级园区的建设管理采取“市县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社局指导市级园区建设发展,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即园区基本信息登记、园区经济数据统计、园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许可、相应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人社局建立市级园区年度考核制度,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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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市级资助经费使用经费、入驻机构变动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人才工作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经认定后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下:
1、认定当年先拨付40万元;
2、第二年考核合格的,拨付40万元;
3、第三年考核合格的,拨付20万元;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资金,并给予警告,限时整改。
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资金。
整改后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资金,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园区建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入园机构的房租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机构培育、机构人才培养等项目。
第十六条在园区的考核基础上,市里将优先推荐优秀市级园区申报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第十七条市级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在扶持资金、土地指标、人才引进、宣传推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园区争创国家、省级园区,对挂牌国家、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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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建立和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要建立统计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好园区各项信息的收集整理,每半年对园区入驻机构情况、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园区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从业人员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研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社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8 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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