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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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京财农[2011]2375号•【施行日期】201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1〕2375号)各区县财政局、农委: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第四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补贴险种是指列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颁条款(试行)》目录的险种,具体以每年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颁布的统颁条款为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顺政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7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及标准(一)清理原则。

本次清理工作遵循“统一部署、全面清理、严格审查、依法处理”的原则。

(二)清理标准。

1.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4.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清理步骤(一)各部门自查自清(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1月1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负责实施的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清理(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根据清理情况,提出对全文或部分条款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填报《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附电子版报给区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拟废止、修改、继续执行的依据材料。

凡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文件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并分别在《顺义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京银保监公告〔2019〕8号为了推进银行业保险业依法行政工作,适应北京银行保险市场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确定应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4件(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9年11月7日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 关于印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京银监发〔2004〕154号)2. 关于在京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14号)3. 关于进一步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力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34号)4. 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55号)5.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金融机构驻京代表处监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1号)6. 关于规范非现场监管资料报送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83号)7. 关于建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通报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193号)8. 关于规范辖内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4〕230号)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10. 关于进一步落实大额贷款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8号)11. 关于加强辖内信托投资公司集合信托业务后期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77号)12. 关于委派监管员参加被监管机构重要会议的通知(京银监通〔2005〕210号)13. 关于加强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发〔2006〕90号)1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批发信贷业务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号)15. 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辖内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非现场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32号)16. 关于加强对辖内汽车金融公司异地业务监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45号)17. 关于调整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诉客户信息报送方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1号)18. 关于对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临柜业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57号)19. 关于调整辖内中资银行机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185号)2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6〕209号)21. 关于印发《北京银监局、辖内财务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三方会谈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1号)22. 关于印发《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研讨例会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7〕57号)23. 关于进一步提升辖内中资银行机构临柜服务水平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7〕70号)24. 关于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46号)25.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3号)26.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联系工作机制的通知(京银监通〔2007〕85号)27. 北京银监局关于建立在京外资银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京银监办〔2008〕68号)28.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17号)29. 北京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完善北京银行业金融创新业务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08〕30号)30. 北京银监局关于促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首都农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9〕68号)31. 北京银监局印发《关于辖内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67号)32.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87号)33. 北京银监局关于提高辖内银行客户服务电话业务质量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14号)34.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修订后《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的通知(京银监通〔2009〕121号)35. 北京银监局关于加强监管信息网使用和管理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4号)36.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56号)37. 北京银监局关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审慎开展创新业务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0号)38. 北京银监局关于规范业务营销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65号)39.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通知(京银监通〔2010〕70号)40. 北京银监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指引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132号)41. 北京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专区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工作要求的通知(京银监发〔2016〕91号)42.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退保和满期给付潜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252号)43. 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44.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35号)。

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稳健发展

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稳健发展

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稳健发展北京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自2007年实施以来,制度模式在创新中日趋完善,保障规模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得到政府肯定,农民认可,已逐步形成了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2010年,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持续增长,截至三季度末,签单保费合计3.43亿元,同比增长2.38%;总保险金额84.31亿元,同比增长2.57%;参保农户26.23万户,同比增长11.27%;合计赔付1.54亿元,受益农户4.6万户。

同时,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不断创新完善:一是北京保监局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引导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二是督促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试点推进“理赔一卡通”,目前已发放7万张,便利农户领取农险赔款,提高理赔的效率;三是完善第三方外部审计制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与经营费用、财政补贴进行挂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顺利推进;四是由市政府出资2600万元购买再保险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情况2007年5月,北京市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确定了“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明确了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责任,实现了“四个到位”。

(一)风险分散到位。

“北京模式”在全国率先搭建了由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巨灾风险准备金四个层次组成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风险分散制度,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持到位。

一是保费补贴比例高。

市财政补贴农民保费50%,各区县财政累加补贴20-30%不等,最高补贴比例累计达80%。

二是根据北京自然灾害频发于春夏两季的特点,建立财政补贴资金预拨机制,缓解保险公司短期内集中支付赔款的压力。

第三,创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方式:财政给予经营政策性农险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市财政按照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稳定收入、减轻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生活,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具体包括: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和保障水平,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主体包括政府、保险机构和农民。

政府应当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推广;农民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增强风险意识,主动购买保险。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式包括政府补贴、保险机构承保和农民购买。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降低保险费率,提高保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政府指导,设计符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农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自身风险防范能力。

五、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保障包括政府支持、保险机构服务和农民权益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保险机构应当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及时理赔,保障农民权益;农民应当依法享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监督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监督包括政府监管、保险机构自律和社会监督。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效果;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依法合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社会应当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监督,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七、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评估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评估包括政策效果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3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补贴的农业保险,旨在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

为了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以下方案。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目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是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促进农业稳定发展。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体分为三个方面:政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民。

1.政府: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2.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负责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理赔。

3.农民:农民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需要购买农业保险产品,享受保险赔付。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包括农业种植保险、农业养殖保险和农村综合保险。

1.农业种植保险:针对农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疫病、虫害等原因导致的种植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2.农业养殖保险:针对农业养殖中因疫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养殖损失,提供保险赔付。

3.农村综合保险:综合考虑农村其他生产经营风险,如农业机械损坏、农产品市场波动等,提供保险赔付。

四、政府的角色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扮演重要角色,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制定政策: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规和政策,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等。

2.出资或补贴:政府出资或补贴农业保险机构,以降低农民的保险费用,提高保险购买的积极性。

3.监管和引导:政府监管和引导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确保农业保险机构遵守相关法规,保障农民的权益。

五、农业保险机构的角色农业保险机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主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产品设计:农业保险机构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设计适合的农业保险产品,包括保费计算、保险责任和保险赔付等。

2.销售和服务:农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推广和销售农业保险产品,提供咨询和理赔等服务。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1]1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9.14【实施日期】2011.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农发〔2011〕19号)各郊区县农委、各有关保险公司:现将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制订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前言“十二五”时期是北京全力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也是北京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阶段。

本规划作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十二五”时期专项工作规划之一,旨在制订今后五年北京农业保险发展目标,全面部署农业保险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保障首都现代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完善首都农村金融体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以及“十二五”时期农业产业发展和相关专项规划等为基础和依据,按照“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战略部署,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体系建设,规范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进农业保险探索创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巩固农业保险惠农成果,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

目录一、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回顾(一)农险模式初步确立(二)农险制度逐步完善(三)组织体系初步建立(四)保障效果日益显现(五)创新工作不断推进(六)惠农政策逐显成效二、“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背景(一)新形势(二)新问题三、“十二五”时期北京市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主要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2、坚持突出主体地位和多方共赢相结合3、坚持制度普惠和提高资金效率相结合4、坚持稳步发展和探索创新相结合(三)发展目标1、总体目标2、具体目标四、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一)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1、加强农业保险规范制度建设2、加强农业保险保障制度建设3、加强农业巨灾风险防范制度建设4、研究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二)加强农险组织体系建设1、推进政府部门组织体系建设2、加强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建设3、推进社会其他主体参与建设(三)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1、不断完善农险统颁条款2、稳步增加农业保险险种3、逐步拓展农险责任范围4、稳步扩大农险覆盖范围5、加强农业产业政策联动(四)加强农业保险管理工作1、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市场2、加强保险公司业务监管3、加强农险补贴资金管理4、建设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5、加强农险风险防范工作6、加强农业保险基础研究7、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培训(五)稳步推进农险创新工作1、促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2、加强农业保险服务创新3、加快技术支持体系创新4、加强农村金融平台建设现代农业具有投资多、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需要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

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四条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

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

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

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

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

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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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试行)
农业保险是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关于“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的,探索运用保险机制,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
探索建立适合本市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扩大覆盖面,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十一五”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30%。

三、基本原则
(一)农民自愿与政策引导相结合。

在坚持农民自愿投保基础上,将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落实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调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积极效应。

(二)保护农民利益与培养风险意识相结合。

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保护农民利益,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保障农民成为制度受益主体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三)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政府在积极组织推动和给予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利用商业保险公司等各种市场资源开展业务运作。

(四)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方式之一,实现农业保险全覆盖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为体现公共财政的公平与普惠,在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的同时,灾害救济制度与农业保险互相配合、互为补充。

(五)农业保险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相结合。

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改善郊区农村信贷环境,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融通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引导金融资金投入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

四、制度架构
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应为多方参与、风险分散、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机制,充分调动农民
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民等各方面积极性。

根据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风险特点,制度涉及四个层面。

第一层面:农民缴纳部分保费、承担部分风险,受灾出险后获得相应风险补偿;
第二层面: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单合同约定承担农业风险损失;
第三层面:商业再保险公司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商业保险公司农业风险损失中应分担部分;
第四层面: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用于补贴超出商业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农业风险损失。

其中,财政给予参保农户保费补贴,给予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管理费用补贴,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

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单独立账、单独核算、盈余结转”的原则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参保农民获得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损失补偿。

五、运作方式
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方式运作。

(一)管理协调机构职责。

建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北京保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度;组织制定农业保险工作措施;审定费用预算、工作计划;协调各项工作开展;检查监督工作落实。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农业保险政策调研、提出完善建议;编制农业保险规划和计划;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和评估险种费率;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年度费用预算;组织选定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开展农业保险宣传、农业灾情统计。

(二)保险公司职责。

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保险险种及风险特点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和处理灾害事故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农业风险预警提示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合理安排再保险,分散农业风险;及时查勘、定损,履行赔偿责任。

(三)支持政策措施。

1.财政补贴。

保费补贴:“十一五”期间,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主要种养业生产项目的30%,重点开办果品、蔬菜、粮食、肉禽、奶牛五类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财政给予参保农民50%的保费补贴,各区县可根据实际累加农民保费补贴。

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按照确定的政策性险种,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财政给予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险险保保费收入10%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按照上年农业增加值的1‰,预提农业
巨灾风险准备金。

2.税收减免。

依法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积极申请农业保险所得税减免政策。

3.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险业务,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农民自愿基础上,鼓励各区县组织分散农户以村、乡镇为单位整体参保;鼓励由农业龙头企业带领基地农户集中参保;鼓励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社员(会员)集中参保。

(四)市场运作管理。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是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经营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管理制度完善,能够提供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

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机构通过市场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和经营行为。

本方案(试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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