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根据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 现金收入管理:a. 对于企业或机构内部现金收入,应设立专门的现金收款点,确保现金入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b. 对于现金收入的来源进行严格核实,确保现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c. 设立收款人制度,对收款人进行认定和管理,确保收款人的资质和责任;d. 对现金收入进行登记和核对,确保现金的实时记录和审计跟踪。
2. 现金支付管理:a. 设立专门的现金支付点,确保现金支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b. 设立支付人制度,对支付人进行认定和管理,确保支付人的资质和责任;c. 对现金支付进行凭证核对和审批制度,确保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d. 对现金支付进行记录和跟踪,确保现金的流向可查和核实。
3. 现金存储和保管:a. 设立专门的现金存储和保管处所,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现金的安全性;b. 对现金存储和保管人员进行认定和管理,确保其责任和保密性;c. 对现金存储和保管进行定期清点和核对,确保现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d. 定期进行现金存储和保管的盘点和审计,确保现金的完整和规范管理。
4. 现金报表和台账管理:a. 设立现金报表和台账,对现金收入和支出进行记录和汇总;b. 确保现金报表和台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c. 定期进行现金报表和台账的核对和审计,确保现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d. 将现金报表和台账作为日常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以上是现金管理条例的一些实施细则,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组织内部的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组织内各类现金收支活动的管理,包括现金预算、现金支付、现金收入、现金库存和现金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现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现金安全、高效使用、合理配置,减少现金流失和滥用的风险。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XX农商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督管理,提高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风险意识,确保现金业务的规范运行,XX农商银行制定了现金业务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XX农商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操作人员。
一、考核目标1.提高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确保其了解并正确操作各项现金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2.强化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风险意识,确保在操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保障现金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提高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确保与客户的互动顺畅,满足客户的需求。
二、考核内容1.专业知识考核:对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考核,包括现金存取款业务、清分业务、ATM兑换业务等。
2.风险意识考核:通过模拟操作和案例分析等方式,检查现金业务操作人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包括假币风险、流通标志异常风险、恶意攻击风险等。
三、考核方式1.理论考核: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考核。
试题内容由农商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统一下发给各分支机构。
考试通过率不低于90%。
2.操作考核:通过模拟操作或实际操作的方式对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包括现金存取款、清分操作、ATM操作等。
3.情景模拟: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对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进行考核。
通过设定不同情境,考察其应对各种问题和风险的能力。
四、考核结果与处理1.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需要进行重修,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2.考核成绩优秀的人员,可以作为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并予以适当奖励和晋升。
3.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在重新参加考核后仍不能达到合格要求的,将面临降职或解聘处理。
五、培训与提升为了提高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农商银行将组织定期的培训和培养计划。
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岗等方式,不断提升现金业务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能力。
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定

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定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柜员现金管理,规范柜员现金操作行为,提高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行所有柜员及现金相关岗位人员。
二、现金领用与缴存2.1 柜员领用现金应遵循“按需领取、逐日清点”的原则。
2.2 柜员领用现金时,须由会计主管或其指定人员现场监督,确保现金数量准确。
2.3 柜员缴存现金时,应与当日业务流水进行核对,确保现金账款一致。
2.4 柜员不得私自留存、挪用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现金收付与清点3.1 柜员办理现金业务时,应认真审核客户身份,确认无误后进行现金收付。
3.2 柜员收付现金时,应遵循“一次点清、当面确认”的原则。
3.3 柜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清点,确保现金账款一致。
3.4 柜员在清点现金过程中,如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现金保管与交接4.1 柜员应妥善保管现金,确保现金安全。
4.2 柜员交接班时,应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进行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交接。
4.3 柜员不得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私自带出柜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监控与检查5.1 银行应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监控体系,对柜员现金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5.2 银行应定期对柜员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3 银行应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柜员现金管理意识和技能。
六、责任与处罚6.1 柜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6.2 柜员因违规操作导致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3 银行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现金管理不善的柜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附则7.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7.3 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现金操作流程优化8.1 银行应定期对现金操作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操作风险。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为了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维护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维护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现金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银行在开展现金业务活动时,应当注重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现金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业务安排,合理控制业务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现金业务的种类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银行现金业务包括存款、取款、归集、清分、流转、储备、配送、尾箱、检验、统计、管理等。
其中,归集、清分、流转、储备、配送、尾箱、检验、统计等属于现代化现金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相关机构内开展现金业务。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现金业务,并依法、合规地进行业务定价和收费。
第三章现金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现金业务安全、快捷、高效。
具体包括:(一)建立完整的现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技术安全制度等。
(二)对现金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和调配,包括网点布局、人员配备、业务流程、技术应用等。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客户背景、信用等风险评估,识别自然人和法人客户的涉嫌违法和不合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机构。
(四)建立稽核制度,对现金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行。
(五)建立国库企业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规定,做好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现金的保管、使用和监控。
第九条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对现金业务进行安全防范,防止现金交易中出现盗窃、抢劫、假币及其他犯罪行为。
XX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控制现金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含各级库房、营业机构)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业务基本规定(一)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二)业务办理应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三)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四)存折(单)、卡、凭证或申请书、现金、录入系统信息相互核对,确认无误后实时记账。
(五)现金收付业务须全程在有效录像监控下办理,并做到一笔一清、一户一清。
(六)未经柜员业务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业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七)营业机构须按核定的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四条营业机构除执行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执行以下规定:(一)临柜人员实行单收单付,账款自复,独立办理现金业务的全部流程并自我复核,日间钱箱(款项)自行保管。
(二)一定金额的现金业务(目前为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该金额将根据日后业务需要而调整)应换人复核清点。
(三)对于成捆成把钞券,必须拆捆拆把并全数复点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
(四)日间休息,现金必须放入钱箱(或保险柜)并双人上锁保管。
(五)营业日终,柜员现金尾箱中的成把券应进行扎把,同一券别满十把的应进行捆扎。
必须在封箱前在监控录像范围内按规定换人复核清点现金尾箱余额,保证账实、账账相符后方可锁入尾箱。
(六)审查及登记当天单笔或累计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取款业务;当日单笔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现金存款业务;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5000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币现金存款业务;当日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不含)以上的外币现金取款业务;对公账户现金业务支取的个人客户(含存款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最新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 改善现金管理: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了现金管理条例。
2. 适用对象:所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条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
3. 国家鼓励: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1. 现金使用范围:开户单位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农副产品收购价款、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2. 转账结算: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 监管职责:各级人民银行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监管细则框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实施细则》共有六章、八十条,详细阐述了支付业务分类、支付机构设立与监管、净备付金挂钩净资产的计算方法等核心议题。
2. 支付业务分类:支付业务被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大类别,并进一步细分为类和类。
3. 注册资本要求:根据业务类型和地域范围,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4. 股东管理与审慎性条件:增加了对支付机构股东影响力的要求,并提出了设立时的审慎性条件。
5. 备付金管理:设置了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要求,并采用了分段阶梯式的计算方法,以确保支付机构的偿债能力与资金安全。
6. 过渡期安排:为确保新旧规则的平稳过渡,为已有的支付机构设定了换证过渡期。
第四章支付行业调整1. 支付机构更名:根据新规要求,已有支付机构在名称中增添了“支付”字样,以明确业务范围。
2. 支付机构合并:两家支付机构根据《条例》规定获批合并为一家。
3. 监管关注重点:支付机构的合规化、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强化将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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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最新现金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____、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____元。
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____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____、全民所有制和____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XX银行湖南省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湖南省分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三章聘任和解聘第四章职责和权利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营业网点内部管理,完善柜面监督机制,提高营业网点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总行《XXXX银行营运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建总发〔2015〕10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营运主管实行委派制。
由二级分支行(简称“委派行”)向其辖属所有对外营业网点(简称“受派行”,包括对外营业的分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和储蓄所)委派营运主管。
第三条委派营运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主要任务是代表委派行管理受派行柜面业务,监督受派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柜面交易核算,防范柜面操作风险,提升柜面综合服务水平。
第四条委派营运主管按受派行行政副职配备。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辖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六条委派营运主管应同时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和条件:(一)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XX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受派行柜面人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具备处理柜面业务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熟悉监管部门和XX银行柜面操作风险防控要求。
(四)具备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五)从事银行柜面业务满三年,具备对公和对私柜面业务的实际工作经验,取得湖南省分行二级以上(含)等级柜员资格。
(六)与XX银行签定劳动合同。
(七)近三年考核均在称职及其以上档次。
第三章聘任和解聘第七条委派营运主管由委派行进行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委派营运主管聘任可通过组织选拔或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
聘任工作参照《XXXX银行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委派营运主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营运主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银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金支付的管理,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投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xx银行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现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办发〔2015〕79号)等法律法规及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控制不合理的大额现金支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第二章现金管理第三条xx银行温州分行下辖所有营业网点必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提现范围内支取现金,一般存款账户、未年检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由开户行根据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审批,当地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在当地不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外地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2.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性营业执照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当地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提现金的证明;5.开户单位的详细申请(开立临时存款户提取现金的理由、用途、金额、提现计划、有效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存款人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需要开立的出具所在地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出具国家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我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证明;4.开户单位的详细申请(开立专用存款户提取现金的理由、用途、金额、提现计划、有效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XX银行柜面服务管理办法
XX银行柜面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柜面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的柜面服务包括现金存取、存款业务、取款业务、贷款业务、理财业务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员工在柜面工作时,应严守职责,保证服务的规范化、高效化和安全性。
第五条XX银行应加强柜面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第二章柜面服务流程第六条客户在到达柜台后,应先进行排队,并按照叫号机或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办理业务。
第七条柜面员工应主动问询客户的需求,并根据其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八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柜面员工应向客户解释业务流程和注意事项,并耐心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柜面员工应对客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办理业务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客户在办理业务之前,应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并保留一份副本作为备案。
第三章柜面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柜面员工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间内禁止玩手机、打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二条柜面员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隐瞒客户应知应得的信息。
第十三条柜面员工应保护客户的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并严禁进行个人婉拒。
第十四条柜面员工应提供友好、亲切的服务,并以礼貌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客户。
第十五条柜面员工应及时反馈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优化。
第四章柜面服务管理第十六条XX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柜面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流程、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等。
第十七条XX银行应定期检查柜面服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员工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XX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提高柜面服务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XX银行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柜面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订后的办法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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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四章调拨业务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六章现金整点清分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九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XX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建总发〔2016〕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XX银行湖南省分行所辖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省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 2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柜面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汇总;(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核、报送、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操作流程;(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3 —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实施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九条营业网点办理现金业务应设置现金业务主管岗、现金柜员岗、普通柜员岗,经办现金业务的柜员须经人行培训并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货币反假合格证书。
第十条现金业务主管由营运主管或高级柜员担任,营业网点根据业务需要可设多名现金业务主管,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各项柜面现金业务的规章制度;(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日常管理;(三)负责审批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四)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控制;(五)按规定履行现金业务的授权审批职责;(六)按规定检查柜员尾箱;(七)营业终了,与现金柜员共同清点尾箱并封箱;(八)指定人员核验运钞车辆及解款员身份。
第十一条现金柜员由高级柜员或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柜员担任,主要职责是:(一)营业前,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手续;核点尾箱个数,发送普通柜员款包;盘点尾箱库存,账实相符后,为普通柜员调配营业款项。
— 4 —(二)营业期间,办理柜员间本外币现钞实物调拨,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调拨申请及后续的实物、账务处理,对外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三)营业终了,调回普通柜员超额现金,收回普通柜员款包并清点款包数量;与现金业务主管共同盘点尾箱库存,封箱后交解款员。
(四)集中保管、上缴假币实物。
第十二条普通柜员由柜员担任,主要职责是:(一)营业前,接收款包并盘点库存;(二)营业期间,对外办理现金收付、兑换、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普通柜员间现金调拨;(三)营业终了,将超限额现金解缴现金柜员,对限额以下的现金进行盘点、封包,并将款包上交现金柜员。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经办现金业务的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现金业务主管监交。
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账款、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办理交接并登记。
第四章调拨业务第十四条调拨业务包括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以及营业网点内柜员(含自助设备)之间的现金调拨。
— 5 —第十五条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的现金调拨实行系统预约审批制,调拨时应使用箱包,并加双锁或带编号的一次性锁条。
营业网点向金库或调拨机构发起现金调拨必须经现金业务主管批准。
第十六条柜员之间现金调拨包括现金柜员与普通柜员(含自助设备)之间、现金柜员之间、普通柜员之间的调拨。
柜员之间现金调拨应由调出方发起,调入方确认,现金实物应在监控下当面清点确认,严禁只移交账务不移交实物。
第十七条营业网点应指定一名当班现金柜员负责自助设备现金调拨;现金柜员与自助设备之间的现金调拨必须采用全额调拨的方式,不得采用调入调出轧差后的差额进行现金调拨;自助设备之间、自助设备与普通柜员之间不允许现金调拨。
第十八条营业网点与金库或调拨机构之间进行现金调拨,当日调拨、当日出入库的,应当日销记运送中现金;当日调拨、次日出入库(即待提待缴)的,调拨现金应随尾箱入库、在调拨完成后及时销记运送中现金。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调入现金,现金柜员必须在指定交接区内与解款员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时应检查现金尾箱数量、包装及锁具(锁条)是否完好;开箱清点时应查看券别、验捆卡把、清点总数,发现长、短款应保管好原封签和腰条等资料并立即向现金业务主管报告,与金库或调拨机构联系查找原因,确认差错并以清点的实际金额入账。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向金库或调拨机构申请现金调拨,在金— 6 —库或调拨机构做出审批前,可以撤销该笔调拨申请。
如金库或调拨机构已做出审批,营业网点不能撤销调拨申请;确需取消调拨申请的,经营业网点现金业务主管批准后联系金库或调拨机构撤销该笔调拨申请。
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现金收付必须遵循“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办理现金业务坚持一笔一清。
第二十三条柜员付出现金时应提示客户当面点清。
第二十四条付出现金必须达到人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二十五条现金兑换须遵循“先兑入后兑出”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款应按人行现金管理及反洗钱规定办理登记和报送。
外币现钞收付款业务必须遵循外汇局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需要审核凭证的,应对凭证要素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日终现金轧账,必须坚持“先清点实物、后对账”的原则,保证账实相符。
— 7 —第二节现金收付第二十九条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应在客户视线内当面点清,一笔款项未收、付妥前,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
客户现金清点完毕并完成相应账务处理前柜员不得离开柜台。
第三十条清点现金时要辨清币种、券别,鉴别真伪, 并判断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点清后的现金按券别进行分类整理,剔出不宜使用机具清点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残损币”)并单独放置;清点完毕前应保留原封签、腰条。
第三十一条清点现金发现与实际金额不符或与约定存入金额不符,应立即告知客户,待双方核实后,按原约定存入金额多退少补或由客户重新确认存入。
第三十二条对于机具筛选出来的人民币可疑币和残损币须由人工逐张查验,外币可疑币和残损币须由外币鉴别仪或人工逐张查验;机具筛选出来的残损币与人工剔出的残损币合并后单独放置。
清点现金发现假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发现印有反动标语的人民币(以下简称“反宣币”)要立即按残损币兑回,对于持有大量反宣币的客户,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当地人行分支机构和上级行。
第三十四条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根据客户所需券别及柜员现金库存情况进行配款:现金整捆支付的,应卡点把数。
— 8 —拆捆付整把的,应先卡把后拆捆,拆捆后应先验看成把券别是否一致,逐把清点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拆把付零张的,付出前先清点该把是否足张。
支付成把及零散现金,柜员必须在客户视线范围内进行清点。
第三十五条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外币折美元1万元(含)以上的单笔大额现金收付,柜员清点后应换人卡把复核,当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清点上门收款现金比照现金收款业务流程操作。
第三节兑换与调剂第三十七条营业网点应无偿为公众提供人民币兑换及券别调剂服务;无偿为公众兑换残损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三十八条柜员办理人民币残损币兑换业务时,应向客户说明认定的结果。
客户同意认定结果的,应当面在残损币纸币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人民币残损币硬币应当面使用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兑换”戳记。
第三十九条客户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客户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损币,客户可凭认定证明到人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
第四节假币收缴、鉴定— 9 —第四十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发现假币按以下流程收缴:(一)收缴柜员须持有权部门颁发的货币反假合格证书;(二)双人在监控及客户视线范围内收缴并加盖“假币”戳记,假人民币纸币分别在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盖戳;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密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三)在系统内登记假币信息,并向客户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四)告知客户假币持有人权利;(五)登记《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四十一条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客户,严防已收缴假币重新流入社会。
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以上的;(二)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金额500元(含)以上的;(三)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四)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五)客户不配合营业网点收缴行为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金额超过200元(含)的,应于当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
当地人行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 —第四十三条营业网点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并记录备案。
第四十四条客户对营业网点收缴的人民币假币存在异议的,可以申请由人行授权的其他假币鉴定机构鉴定。
营业网点应按客户约定的时间,将收缴的假币送到鉴定机构。
经鉴定为真币的,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机构交收缴机构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客户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残损币处理;对收缴的各种硬币,由鉴定机构交收缴单位退还客户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由鉴定机构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客户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收缴的各种硬币,由鉴定机构将假币退回收缴机构依法收缴,并向收缴机构和客户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四十五条营业网点应按规定保存《假币收缴凭证》、《货币真伪鉴定书》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