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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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三篇篇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下设劳动争议调解组,劳动争议调解组是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劳动争议调解组依法调解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公司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终止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公司有关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公司、员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调解组的职责:(一)调解本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就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四)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调解组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二)合法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调解;(三)平等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四)公平原则,公平对待公司和员工。

第六条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调解组成员三至四名,其中组长一名。

调解组成员的产生,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后,报分公司党委批准。

第八条调解组组长由公司工会代表担任。

职代会闭会期间,调解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党务工作部。

第九条调解组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十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一条调解组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落实《工会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工会章程》的规定,规范企业内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运作方式和程序,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制定的文件。

一、委员会的组成1. 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业工会选举组成。

其中,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委员为企业工会委员。

委员会成员总数应当为3人或者5人。

2. 委员的任期为2年,届满可以再次选举。

委员会主任的任期为与企业工会主席同期。

二、委员会的职责 1. 接受企业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投诉,劝和化解争议,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维护员工权益。

2.对于涉及加班、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并在调解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对于不愿意接受调解并想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和帮助。

4. 对于已经提起诉讼的员工,应当配合企业内部法律援助和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协调法律纠纷,保护员工权益。

三、委员会的组建程序1. 企业工会应当于每两年组建一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工会主席召集召开委员会选举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指定担任。

2.工会主席出具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职务任免文件,报告企业直接领导并备案。

四、调解程序1. 员工在遇到劳动争议问题后,首先应当与企业管理层进行协商和沟通,尽量化解争议。

2. 如果协商无果,员工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在提交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并向委员会主席报告情况。

3. 对于已经调查清楚的争议问题,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集体调解工作,要求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认真对待调解,遵守调解程序并保证调解效果公正、公平、合理。

4. 如果调解无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直接领导汇报,并将调解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和涉及的所有当事人。

对于需要提起诉讼的员工,委员会应当向法律援助部门协调相关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

各处室、学院,附属医院: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提升学校治理能力,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确保学校各项秩序稳定,经研究,学校决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组成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 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学校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3.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
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5.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6.协助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文件诸劳人调发〔2011〕1号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市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在诸暨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诸暨市域内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调解委员会及其主要职责第四条调解委员会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选派的代表担任。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承办处理全市日常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二)参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三)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四)管理调解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五)接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六)根据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授权,指导市域内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培训工作;(七)向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八)办理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调解员制度。

调解员由市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调解范围和原则第七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市域内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该劳动争议已作仲裁、诉讼处理的,调解委员会不予以受理调解。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5篇范文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5篇范文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5篇范文第一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一、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发生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调解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四、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实现调解中的权利,教育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中的义务,监督调解协议得到全面落实。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就是通过对同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纪、法规和工会财务工作的方针,规章制度,从而协助同级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财产,严肃财经法纪,使工会经费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使工会的企事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工会联合会例会制度工会联合会例会制度。

乡镇工会联合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基层工会主席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部署工作。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工会日常工作。

第二篇: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法调解本企业内发生韵劳动争议。

二、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应履行以下职责:l、决定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调查申请。

2、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调解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4、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

5、监督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合同。

6、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与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与工作制度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在长胜社区联合工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的产生方式:(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

由于三方代表的具体人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如国有企业中,企业代表同时具有职工身份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因此,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代表只能代表职工参加调解委员会,不能代表企业;企业行政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企业,不能代表职工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没有设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数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厂长、经理)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4.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社区联合工会代表担任。

6.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1)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制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建立以下几项工作制度:(1)解登记制度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调解申请、调解情况。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与职责

____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现将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一)级别制度。

调解中心是调解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社区)领导下,接受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____乡镇(街道)设立第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设立第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各用人单位设立第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由行政、工会和职工方代表组成,各占三分之一。

工会方代表由同级工会指定,行政方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民主推荐。

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由5人组成,设站长1人,由社区主任担任;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如果用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职工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会议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遇到临时性工作,可随时召开。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成员的半数以后同意方为有效。

工会各委员会职责

工会各委员会职责㈠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1、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2、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3、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6、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8、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㈡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责1、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女职工委员会的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2、女职工委员会的任务:根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⑴、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⑵、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⑶、参与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一方面的代表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组织的意见.⑷、对女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⑸、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⑹、积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⑺、不断加强与国际妇女组织的交往活动,积极为妇女解放事业作出贡献.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职责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2、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向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方面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3、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等条款的协商与制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企事业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向企事业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6、监督检查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7、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8、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9、宣传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和发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10、督促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用具,监督企事业单位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企事业单位履行对职业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康复的责任,督促落实工伤待遇及职业病损害赔偿.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㈣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1、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2、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等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3、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签等有关集体合同规定的执行情况.4、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执行情况.5、工资支付形式和发放时间、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执行情况.6、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职工伤亡和职业病危害处理规定的执行情况.7、有关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医疗、计划生肓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执行情况.8、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9、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执行情况.10、其它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1、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⑵、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它劳动争议等.2、调解委员会职责:⑴、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⑵、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⑶、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工会各部门职责

工会主席职责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工会委员会职责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

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务1、审查同级及下级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审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情况。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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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4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责:
l、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末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不愿接
受调解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4
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
题要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l、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我们参加工作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我们就可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现在的企业内部都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样如果有什么劳动争议,都可以在本单位进行解决,
那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有哪些?下面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调解本企业行政和职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及奖励惩处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对与本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本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做好违纪职工的教育转化工作;
(六)协助企业搞好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
(四)允许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申诉和辩论。

▲三、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企业行政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行政制订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厂规厂纪。

▲四、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

调解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到期未结案的,应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企业行政不得停止其工作、停薪或降低工资待遇;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照常进行生产(工作)。

当事人干扰调解,扰乱工作、生产秩序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如违反本规则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以上是小编对于▲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本职责以及工作原则、调解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的一些概括总结。

我们职工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有劳动争议的可以在本单位的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的调解,调解委员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四川律师。

劳动争议先仲裁后起诉是正确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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