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的收入确认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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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

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比较[摘要] 在税务和会计的相关准则中,对“收入”及其确认的理解各有差异,本文主要分析和探讨税收中的“收入”与会计中的“收入”确认上的异同。

[关键词] 税收收入会计确认比较一、“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一)税收中的“收入”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收入”是指增加企业经济利益的全部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会计“收入”的概念及范围界定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收入”确认的比较(一)商品《收入》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及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时间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对比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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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 征税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不确认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物无偿赠送他人
收入 销项税 征税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 不确认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
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收入 销项税 征税
结束语
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所以不要放弃,坚持就是正确的。
When You Do Your Best, Failure Is Great, So Don'T Give Up, Stick To The End
委托代销方式
▪ 差异:代销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受托方只 收取手续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 商品,包括手续费与销售数量、金额挂钩或者 不挂钩;另一种是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 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属于“视同买断”。所得税上规定的委托代销 方式只明确了支付手续费一种,而增值税未区 分采取何种委托代销方式。 另外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提前收取全部或部 分货款和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增值税均有纳税 时间的规定,而所得税未做出此方面的规定。
销项税
征税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 不确认 不视同销售,不视同销
应税项目
收入 进项税转出 售
视同销售业务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所得税
11、将外购的货物作为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 福利
不确认 收入
不视同销 售,进项 税转出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企业所得税下收入与增值税下收入确认的异同比较

CHIN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LLECTIVE摘要:随着市场经济活跃程度的不断增加,各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经营状况都获得了大幅改观。

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现代化企业在寻求新的发展路径和制定新阶段的战略布局的过程中,更应该关注其内部成本管理的效果。

关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之间的关联性和差异性一直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内探讨的主要内容。

文章结合二者在组成结构、关联系统、过程等方面的异同进行深入的探讨与分析。

通过系统的优化税收管理模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管理效率,并通过合理的避税手段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系的管理效果,成本制体系及其应用效果能够在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得以优化和提升。

关键词:所得税;增值税;收入结构;差异对在我国境内,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的最常见的两种税收类型即为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共同构成了现阶段的企业税负的主要部分。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都是以纳税人的收入作为起点和应征标准而确定与之对应的应纳税额的。

由于其与收入的关联性十分密切,因此在计算和统计时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相似之处。

但在实际工作中,考到企业的增值税额,应纳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收入,因为标准的异而存在较的距o因此,二者在核算和统计时也必须以各自的计算标准和明确的区分o在和的时,税部和企业的会计统的同工作,联其部实现,并将部门之的税收在共。

涉税统对纳税和统,和准的现企业在纳税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于存在风险的情及时以。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九大收入类型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案例分析主讲:郑泳州目录一、分期收款收入二、转让股权收入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接受捐赠收入五、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收入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收入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九、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的营业收入一、分期收款收入税法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全额确认收入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会差异:当期要做纳税调减;以后期间,会计上不再确认收入,分摊利息收益,但税法上根据分期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结转成本,需要做纳税调整。

【案例1】学天海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C公司,销售价款总额为600万元,合同约定,自当年年末起每年收取100万元价款。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60万元,学天海公司适用的年折现率为5%。

已知:(P/A,5%,6)=5.0757。

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案例分析】(1)2019年1月1日:会计处理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6 0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 075 700【1000000×(P/A,5%,6)】未实现融资收益 (倒挤)924 3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库存商品 3 600 000税务处理:此时不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产生纳税义务。

2019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分录: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07 500×5%)253 800 贷:财务费用 253 800纳税调整=-会计收入+会计成本-会计财务费用+税法收入-税法成本=-507.57+360-25.38+100-360÷6=-132.95(万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比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中国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税种,对于企业来说,收入确认是两种税种税负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将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的征收对象是产品或者劳务的最终消费者。

在增值税征税过程中,企业通过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来获得收入。

因此,增值税下的收入确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收入来源的确认;(2)收入的计算。

1. 收入来源的确认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获取的收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销售货物的收入,另一种是提供劳务的收入。

销售货物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金额和增值税税额。

提供劳务的收入主要是指企业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服务费和增值税税额。

2. 收入的计算在计算增值税征税基数时,企业需要将销售货物的收入和提供劳务的收入分别计入征税基数中,并扣除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售税额 - 进项税额其中,销售税额 = 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 进项发票中增值税的总计。

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下,企业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收入等。

其中,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通过销售产品获得的收入,包括销售金额和相关税费;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从投资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卖出或者转让资产获得的收入;其他收入是指企业从其他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收入,比如罚款、赔款等。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需要将各类收入进行综合计算,并扣除各类成本和费用。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企业收入总额 - 成本和费用总额 - 免税收入 - 减免所得税额其中,企业收入总额 = 销售收入 + 投资收益 + 财产转让收入 + 其他收入。

增值税下的收入分类主要是通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而企业所得税下的收入则包括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财产转让收入等多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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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公允价值在发出商品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并全额结转成本。
需安装和检验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相同
相同
现金折扣
总价法: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总价法,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同所得税
商业折扣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到代销清单时
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010年第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不应确认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
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会计的收入确认的比较
项目
所得税的处理(国税函[2008]875号)
增值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企业会计准则
销售确认条件
(一)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分解为销售和购进两项业务,分别按规定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融资性出售后租回
《2010年第13号公告》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在同一发票金额栏内注明的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
同所得税
买一赠一
赠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销售商品做销售,赠品做视同销售。
赠品类似于商业折扣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以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冲减折让期销售商品收入
同税法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房地产企业除外)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级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分期收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按照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销售退回
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和销售成本
以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冲减退货期销售商品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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