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外令”限制了谁
广电限韩令内容是什么原因是什么

广电限韩令内容是什么原因是什么“限韩令”已流传了数月,虽然没有一纸公文,但不少节目和影视作品去韩痕迹都很明显。
很多人都想知道限韩令的内容是什么。
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广电限韩令内容,一起来看看吧!广电限韩令内容风传数日的广电总局“限韩令”,虽尚未见诸公文,但似已落到实处。
7月28日,便有香港媒体报道“中国内地广电总局向各大电视台下令,不可邀约韩星演出剧集或者上节目,包括综艺、戏剧、广告、商演等。
”8月1日,新浪娱乐报道,广电总局确有意向针对韩国艺人在华演艺活动进行限制,但准确来说应为“调控”,审批方面的政策将收紧。
比起内地媒体不敢断言,韩国媒体则说得直接,并曝光了一些细节。
韩国《体育周刊》称中国对韩国明星将会有以下调控:1.韩国人气偶像组合禁止在中国活动;2.韩国偶像不允许开展1万人以上的公演;3.新规定韩国文化事业公司禁止投资;4.包括事前制作的相关合作项目禁止。
韩国《中央日报》8月2日报道,7月中旬后,中韩文化交流、合作项目接连中断。
除了电视剧外,综艺节目也遭遇同样的处境。
甚至还有韩国艺人出演并完成制作,结果却无法播出的情况。
韩国业界怀疑,这是中国对韩国同意在韩部署“萨德”反导系统采取的报复措施。
虽然明确通知还未下达,但国内各家涉韩活动已经在默默调整。
原定于8月底在上海举行的EXO演唱会日前爆出被取消,同审批收紧多少有些关系。
也许白纸黑字永远不会出现,闻弦歌而知雅意。
以往的各种“封杀令”,也常有各家接到口头通知,心领神会,揣摩执行。
政治娱乐化,娱乐也在政治化。
二者其实颇多通性,都需要极强的群众基础和煽动性。
从80、90年代的中日蜜月期,到近些年的中韩蜜月期,“日风”、“韩流”轮着吹,几乎可以成为区分代际的文化标签。
“限韩令”,会重演当年日剧的故事吗?只是,当年是日本单方面的输出失败。
如今,与韩国合作密切中国公司,怕要一起买单了。
围观群众拍手称快,影视公司泪流向海虽然未见实质文件,但调整已经开始。
限制消费令是啥违反有什么法律后果

限制消费令是啥违反有什么法律后果限制消费令是指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根据特定情况发布的一种措施,禁止个人或企业进行一定范围、一定金额的消费行为。
一般来说,限制消费令主要针对的是社会上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问题,例如经济危机、社会动荡、环境污染等。
通过限制消费行为来稳定社会经济环境和保护公共利益。
然而,限制消费令也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对消费者和企业都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权益受到了限制。
因此,政府和其他有权机构在发布限制消费令时,必须遵守法律透明度和规范性的要求。
如果出现了违法行为,就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一、限制消费令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基本权利关系,包括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人身安全权、信息权等;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必须提供消费者正确信息、合理选择等义务。
如果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通过发布限制消费令,违反了这些基本权益和义务,那么就可能会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2.《契约法》该法将经济契约定义为合同,规定经济契约必须遵循自由意志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原则。
如果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通过发布限制消费令,违反了这些原则,那么就可能会构成对经济契约自由的限制,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广告中不得使用的手段、广告的真实、准确和合法性等方面的内容。
如果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通过发布限制消费令,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就可能会构成对广告的限制,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4.《刑法》该法规定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例如诈骗、侵犯商业秘密等。
如果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通过发布限制消费令,涉嫌犯罪行为,那么就可能会构成对法律的违反,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二、限制消费令违法的法律后果1.给政府和其他有权机构带来负面影响政府和其他有权机构发布限制消费令,一般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但是如果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违法,就可能会引起舆论反弹,甚至给政府和其他有权机构带来负面影响。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汇总|2023版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汇总|2023版导读:“老赖”,通俗意义上为欠钱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有能力偿还债务,但是拒不偿还的债务人,或者是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但是由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限制老赖的措施。
全文:本文总结现有的相关措施进行如下汇总: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以上是现有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本文不展开详述,可阅读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此之外,自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以来,陆续出台了更加广泛、严格、细致的措施,以及整理之前便存在的部分执行措施,总结如下: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1、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2、执行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限外升级”外资,房地产全线戒严

“限外升级”外资,房地产全线戒严
吴琛琛
【期刊名称】《东南置业》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2007年1月29日,美国华平投资集团斥资3000万美元,高调入股上海中凯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功持有其25%的股份。
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在2007年2月首次以开发公司法人的身份,与永业集团共同投资近13亿元人民币合作开发上海市中心高档楼盘……
【总页数】1页(P29)
【作者】吴琛琛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相关文献】
1.限外背景下外资投资房地产新动向研究 [J], 胡平;张晓昕
2.“限外政策”后外资投资房地产的变局 [J], 魏东霞;;
3.外资巨头绕道房地产限外令的警示 [J],
4.限外后境外资金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SWOT分析及管理建议 [J], 严焰;徐超
5."限外令"后外资房地产开发内移的调查与思考 [J], 徐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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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一样吗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一样吗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是不一样。
只要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那么就不可以进行高消费,飞机高铁和星级的酒店都是不可以乘坐和居住的。
更不用说什么贷款,不过可以进行解除,可以到人民法院咨询一下具体的解除方式。
一、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令一样吗不一样的,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是多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效期限规定。
在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该名单是没有有效期的,也就是说会一直存在,只有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会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限制债务人出境的法律规定

限制债务人出境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来主张实现自己的债权的,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还是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则法院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比如限制债务人处境等,那么,限制债务人出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限制债务人出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程序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2、限制出境的对象。
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3、限制出境的解除。
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二、债务人死了怎么办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
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主张用死者的遗产来偿还债务,如果有继承人继承了死者遗产的,则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
三、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债务人有义务偿还所负担的债务,但是不乏有人通过转移财产,财产实物化等方式逃避债务。
要解决这种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1、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提起确认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行为无效之诉。
3、财产保全。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地方四限令:限购、限外、限贷、限价

以“限购、限外、限贷、限价”为主题的“四限令”正式推出,为了抑制房价,降低房价。
在“929”二次调控出台之后的短短10多天内,深圳、厦门、上海、宁波、福州、杭州相继出台了“限购令”,加上4月30日最早推出“限购令”的北京,目前全国已经有七座城市限购,这也使得本来是非常规的“限购令”已成为常见的调控手段。
从各地细则上看,北京、上海、厦门、杭州的“限购令”如出一辙,除了表述上的差异外,在政策内容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四地“限购令”的核心在于“每一户家庭可新购一套住房”。
换言之,不管此前有多少套住房,不管是本地户籍还是外地户籍,都有且只有新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和权利。
相比之下,宁波、深圳和福州在执行“限购令”的基础上,还加上了“限外令”,也就是对无法提供在该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暂停购房资格。
而京沪厦的政策中,没有在当地纳税、社保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家庭,也有新购买一套住房的资格。
“深圳限购令唯一宽松的是,深圳市户籍家庭,如果一套房子都没有,则可以新购两套住房。
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一套房子都没有的家庭,具备两套房购买能力的很少。
”地产业内人士直言。
与其他六座城市相比,较晚出台的福州版楼市细则最为严厉,不仅要求“限购”和“限外”,而且规定,福州户籍居民家庭如果没有房子,也只能新购买一套住房。
除了“限购令”和“限外令”,“限贷令”也成为楼市调控措施的通用手段。
国家全面叫停第三套房贷款,第一套住房贷款一律三成起,严控消费类贷款用于购房,各地在执行差别贷款政策完全一致。
事实上,从9月29日二次调控新政出台之前,北京市燕郊地区就已经出台对二套房停贷、外地人首付五成的政策。
而在新政之后,各地正在落实“限外令”和“限购令”的时候,燕郊已经对外地人购房停止贷款,实施全面“限贷令”。
公积金还款方式要慎重如何玩转个人公积金轻松贷款还息北京中原地产统计显示,自8月起,燕郊全面执行外地人购房首付5成后,燕郊楼市已经明显下调。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代正伟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离境。
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
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活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控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
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执行措施。
一、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几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
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
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五年。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