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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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2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12312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12312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协商处理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产生的纠纷,特制定本协议书。

本协议所称甲方为事故的责任方,乙方为受害方。

一、事故基本信息
1.事故发生时间:____年_月_日_时_分
2.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事故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损失情况
1.甲方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责任认定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认定事故责任如下: - 甲方承担事故的_%责任 - 乙方承担事故的_%责任
四、协商赔偿
1.甲方向乙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其他约定
1.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此事故纠纷,不诉诸法律途径,双方保留其他权利不受影
响。

2.双方如有其他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相关部门仲裁。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月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月_日
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自愿签署,不得撤销。

发生轻微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发生轻微事故应该怎么处理

发⽣轻微事故应该怎么处理由于⽹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泛,当⼈们在⽣活、⼯作中遇到不懂的问题,只需要在⽹上就能学习了解,今天店铺⼩编就给⼤家来讲解关于发⽣轻微事故应该怎么处理⽅⾯的内容,希望可以让⼤家清楚这⽅⾯的内容,下⾯我们⼀起来看看吧。

⼀、⼩型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交通事故既然这么频繁的发⽣,⼩型交通事故⽆⼈员伤亡时,最好能⾃⾏协商处理,下⾯介绍⼀些⼩型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1、凡在道路上发⽣的仅造成车辆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对发⽣交通事故的事实⽆争议的,可私⾃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由当事⼈⾃⾏处理现场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前,当事⼈应记清对⽅的姓名、单位、车种、车号;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由肇事⽅写明事故事实,经双⽅签字后,交给受害⽅;双⽅交换驾驶证或有效⾝份证件。

当事双⽅应在2⼩时之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时),驾驶发⽣交通事故的车辆共同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时报案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3、对于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可以⾃⾏协商解决。

处理现场后,当事双⽅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处理现场前肇事⽅写明的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

4、发⽣碰撞固定物的单⽅交通事故时,当事驾驶员或有关⼈员应⽴即报案,并将车辆移⾄路边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理。

5、对当事⼈按规定⾃⾏处理现场的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按简易程序办理结案⼿续,不再受理此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经济赔偿只调解1次。

⼆、交通事故的后续处理程序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般勘现场调查后10天内;或检查、鉴定结论确定之后5天内;如逃逸的,查获逃逸⼈和车后10天内;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提起⾏政诉讼,只能在收到认定书之⽇起三⼈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般很难改变,除⾮你有过硬的证据,另外还可以通过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并向法院举证,如果证据过硬,法院将不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

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前言为了解决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问题,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故快速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协议内容1.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经协商,本次事故为全责/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2.赔偿标准: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索赔。

经协商,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由被保险人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赔偿。

3.协商赔偿方式:被保险人应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XXX元,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赔偿金应在XXX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到位。

如果有其他特殊约定可以在此添加。

4.对各自车辆损害的处理:经协商,各自车辆减少XXX元的损失,由被保险人全额赔偿。

5.索赔程序:受害人应携带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据向被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XXX日内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

如有争议,双方可依法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6.协议终止:双方在协商的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符或其他原因,一旦发现应立即通知对方终止协商。

签署及生效1.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即构成有效的法律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双方签字如下:甲方(受害人):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结语该协议的确认签字是各自自愿,双方将共同遵守并严格履行该协议,合法权益得以确保。

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应相互尊重、互通有无,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做到快撤快处快赔,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时间消耗。

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轻微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 ) 过 无 灯 控 或 交 警 指 挥 的 路 口 , 对 方 向 行 对 多 次 出险 理 赔 的机 动 车 , 险公 司应 当采 取 措 施 , 六 通 相 保 向 驶 的右 转 弯机 动 车 不 让 左 转 弯 机 动 车 先 行 的 ;
( ) 三 驾驶 人饮 酒 、 服用 国 家管制 的精神 药品或者
麻 醉 药品 的 ;
第九条 当事人在撤 除事故现场后应 当凭 己 录
书 或 者 文字 记 录 材 料 及 相 关 证 据 , 2 在 4小 时 内 同 时
( ) 四 当事人 不 能 自行 移 动 车 辆 的 ;
到“ 交通事故保 险理赔服 务中心” 办理理赔手续。没有
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适 用 当事 人 自行 协 商 处 理 , 不 应 当保 护现 场 并 立 即报 警 :
当事人应 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 “ 交通事故保险理
赔 服 务 中心 ” 办理 理 赔 手 续 。
第 八 条 《 录 书 由保 险 公 司 印 制 , 车 辆 投 保 记 在
第十条
发 生轻微交通事故 , 一方无过错 , 另一方
故, 当事人应 当迅速撤 除现 场 , 将车辆移至不妨碍 交通 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负全部 责任 。
的地 方, 立即向车辆保 险公 司报 案 , 按照保险合 同约定
5 汽 车消 费 ・00年 9月 ・ 3辑 O 21 第
( ) 动 车通过有灯控路 口时 , 一 机 不按 所 需 行 进 方
设 立 “ 动 车保 险 理 赔 服 务 中心 ” , 保 险公 司指 定 机 的 到
( ) 五 碰撞 建筑物 、 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的。 第五 条
在夜 间 2 1时至次 E凌晨 6时, l 或者 在外 地 点 办 理 理 赔 手 续 。

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

江苏省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轻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践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交通违法情节轻微、对道路通行和安全影响不大的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未达10%的;(二)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10%的;(三)抢险救灾和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有超载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四)外地机动车不熟悉路况,驶入禁行区域,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五)因不熟悉城市路况,驾驶机动车在路口渠化段内越线变道,经指出后主动承认错误的;(六)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七)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经指出后及时提交的;(八)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帖或悬挂实习标志,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九)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驾驶机动车在禁鸣区域应急处置时鸣喇叭的;(十一)在城市市区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驾驶机动车,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二)集装箱运输车辆非自行加高的;(十三)驾驶摩托车在手把上悬挂物品,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十四)驾驶机动车,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十五)未满12周岁人员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经指出后改正的。

第三条交通警察发现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能认识到过错并接受教育、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据本规范的规定,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教育放行。

2012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2012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

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操作流程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276 更新时间:2012-1-19 文章录入:admin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交通事故,适用“互碰自赔”各方当事人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自动转入“互碰自赔”理赔流程。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车辆均投保交强险的。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物损失金额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的。

3.当事各方均有事故责任的(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各方事故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

二、操作流程1.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应当用自备的相机或手机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约定24小时内)共同到同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2. 各方当事人到达“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后,首先对事故车物损失进行评估,对符合“互碰自赔”条件、且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方式的,当事人应如实全项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并签名确认。

3.事故当事人应如实反映事故情形,对照《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中的规定,准确确定各方事故责任。

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由保险理赔服务点驻点交通警察确定。

4、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现场记录书》,以及相关保险索赔材料,到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台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三、索赔材料1.索赔申请书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3.本车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本车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5.驾驶证复印件(准驾B型以上的需提供体检证明)6、行驶证复印件、照片(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运证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指南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345 更新时间:2012-1-19 文章录入:admin一、我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建设2007年6月30日上午,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我市红山路十字街“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三盟服务点举行了“《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暨南京市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启用”仪式,标志着我市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车追尾后事故处理流程

车追尾后事故处理流程一、自行协商:车被追尾了,事故轻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处理,流程为:1、事故发生后要马上停车,打开双闪,确认安全后在车后合理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2、查看事故中的损失,如对方车辆只是轻微刮擦或碰撞,车辆损失价值不高,也没人受伤。

那么基本判断可以走轻微事故快速处理流程;3、和对方协商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然后相互查看对方的手续——其中要仔细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或交强险标志;4、双方当事人自行判定责任,现场拍照,方便之后的理赔;5、事故现场拍照,一般事故拍三张照片:车头位置的、车尾位置的各一张,车辆碰撞接触位置的一张。

保险起见前后远一点的位置再各拍一张事故的全景,记住照片要照出双方车辆的牌照。

拍完照以后可以挪车了,将车辆开到不影响交通的位置;6、填写快速处理书,写清事故情况、双方信息、时间地点等;7、若对方有车险,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定损,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流程如下:(1)提交材料:向本方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车辆保险凭证及肇事司机相关信息;(2)定损修车:根据保险公司的定损裁定的维修项目到二类以上维修点修车;(3)等待复议:复议时间为15天;(4)保险赔偿:车辆维修完后,自己先垫付维修费用,再到自己车辆购买保险的公司理赔点报销理赔;(5)配合作证:配合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调查肇事者的情况。

从法律途径获得肇事者的赔偿后结案。

二、报警处理:车被追尾了,事故严重的,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流程为:1、事故发生后要马上停车,打开双闪,确认安全后在车后合理位置树立三角警告标志;2、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然后查看事故中的损失;3、和对方协商不成的,或者事故严重的,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车辆有保险的,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4、保险公司到场进行现场勘验后,并且交警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5、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有车险的,可以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交强险:①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②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法

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法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和交通出行的频繁,交通事故纠纷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往往会面临诸多问题,包括人身伤害、车辆损失以及保险赔偿等。

为了合理、高效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各地普遍采用了几种主要的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常见方式。

当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协商解决的优势在于高效快捷,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琐,并且有助于保持双方之间关系的和谐。

在协商解决中,双方可以就赔偿金额、责任认定、车辆维修等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并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然而,协商解决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当事故双方存在争议或意见分歧时,很难达成一致,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协调。

而且,协商解决往往需要双方当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交涉能力,否则可能导致弱势方权益受损。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协商解决通常适用于轻微的交通事故纠纷,对于复杂或有争议的事故,可能需要采取其他解决方法。

二、仲裁解决仲裁解决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它通过委任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纠纷调解和裁决。

相比于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通常是一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他们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结果。

仲裁解决的好处在于程序相对简便、效率较高,常常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

而且,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需按照仲裁结果执行,避免了一方违约的情况。

然而,仲裁解决可能存在一定的费用和程序限制,因此在选择仲裁解决时,双方当事人需要考虑综合成本和效果。

三、诉讼解决诉讼解决是指将交通事故纠纷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裁决的方式。

相比于协商和仲裁,诉讼解决是一种较为庄重、正式的解决方式。

通过诉讼解决,受害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赔偿的目的。

诉讼解决的优势在于其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当事人无法拒绝执行。

最新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最新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繁忙,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造成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还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更好地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方式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采用。

本文将就最新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进行探讨。

一、协议书的目的和意义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通过双方的协商和妥善处理,解决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

协议书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协议书的意义在于提高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传统的交通事故纠纷解决方式通常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而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可以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快速解决纠纷,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协议书的要素和内容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因此在起草和签署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素和内容:1. 当事人信息:协议书中应详细记录事故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事故经过:协议书中应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经过,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原因等,以确保当事人对事故的认知一致。

3. 赔偿金额:协议书中应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和方式,包括医疗费、损失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责任认定: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以确保双方对责任的承担达成共识。

5. 保密条款:协议书中应包含保密条款,确保协议书的内容不被泄露,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三、协议书的签署和履行协议书的签署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双方应当在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的前提下进行签署。

签署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 签署地点:协议书的签署应当在公共场所或具备法律效力的机构进行,以确保签署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见证人:协议书的签署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协议书上签字,以确保协议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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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六条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七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
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

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

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第九条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没有设立“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十五)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十六)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第十一条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巡逻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
记分。

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肇事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纳入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四条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
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依据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依法实施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派驻在“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民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
注:
(1)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2)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①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②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③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④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⑤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4)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将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5)发生事故后,当事各方应当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定、交通《记录书》,约定具体时间到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办理理赔手续。

(6)有条件时,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7)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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