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海南省海口三亚文昌琼海万宁儋州澄迈临高东方陵水保亭各市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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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4]6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4]6号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琼卫农卫〔2014〕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落实,根据《海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有关医疗卫生进步指标的通知》(琼卫计〔2013〕51号)要求,我厅根据功能合理、规模适度、服务规范、健康运行等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行百分制考评。

中心卫生院总分达到8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一般卫生院根据地区发展水平进行考评,海口、三亚、琼海、文昌、万宁、陵水、澄迈等市县的一般卫生院考核总分达到7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其余中西部市县的一般卫生院考核总分达到60分的,认定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

各县(市、区)于4月至5月组织自评,6月1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省卫生厅农卫处,省厅于7月份组织复核。

海南省标准化乡镇卫生院评估标准(试行)
海南省卫生厅
2014年4月14日
——结束——。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

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儋州市•【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儋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通告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医保规〔2019〕1号)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整合,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为了让广大参保城乡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经办规程,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基本要求(一)原则上异地就医实行“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参保城乡居民需要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社会保障卡”由市农村信用社统一办理,市社保中心一楼服务大厅设“社会保障卡”经办点。

(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只能在就医地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

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办法:登录省社保中心网站(http://)查询;咨询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电话:*************;咨询就医医院医保部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则上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负。

确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事先要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办理备案手续,由本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申报散单报销。

申报散单报销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发票;②病案首页;③费用清单;④出入院记录;⑤疾病证明;⑥社保卡复印件;⑦其他特定要求材料(如转诊、备案、外伤害、门特、急性病等材料)。

(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

(四)异地就医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本人需要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持相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医疗保险科申报散单报销。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琼医保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的通知琼医保规〔2021〕7号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保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以及《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试行)》(琼医保规〔2019〕6号),决定调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有关规定。

现通知如下:—、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国家谈判药品(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黄斑病变和肺动脉高压等五种疾病除外),不占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单列计算,药品费用按住院比例结算,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国家谈判药品,药品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将中药饮片和中药颗粒纳入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用药范围(一)实行按定额标准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执行所申请疾病的定额标准,超出定额标准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实行按住院比例结算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参保人员实际病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费用计入个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定点医疗机构社保服务医师应当严格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患者开处中药饮片、中药颗粒,药量不得超过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最大用量。

海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海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比例是多少

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例是多少本⽂《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例》是由⼩编为您精⼼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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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报销⽐例》是由⼩编为您精⼼整理,由于该资讯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往年相关资讯,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如有变动,请以官⽹公布为准。

1.度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按成年⼈、未成年⼈区分缴费,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缴费标准统⼀为每⼈每年120元(含60岁以上⽼⼈)。

2.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不能重复参保,以第⼀时间参保的为准。

3.征收截⽌时间为2018年12⽉31⽇。

度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式(各位参保⼈:度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即⽇开征,开通了多渠道的缴费⽅式,可以跨区缴费,不再受参保区域限制)⼀、**农-信⾃助POS机缴费(⼀)该⾃助POS设置在以下场所1.各社区、居委会。

2.各区社保中⼼。

(⼆)⽀持卡种1.带有银联标志的信⽤卡、借记卡。

2.海南省农村信⽤社社保卡、健康卡、⼤海卡等。

(三)缴费操作步骤1.在POS机上输⼊参保⼈⾝份证号码(如⾝份证号码带X的,只需输⼊数字即可)。

2.核对参保⼈姓名、保费⾦额。

3.使⽤银⾏卡刷卡输⼊密码,并确认。

4.如缴费成功,会打印出⼀式两联缴费凭证。

5.请在第⼀联缴费凭证上签名并交给征收⼈员,缴费⼈保管第⼆联缴费凭证。

⼆、**农-信(**农商⾏)ATM机缴费(⼀)场所:全省的**农-信(**农商⾏、三亚农商⾏等)ATM机、CRS机,都开通了缴费功能。

(⼆)⽀持卡种1.带有银联标志的信⽤卡,借记卡。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现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与账户管理第三章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依据《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琼医保规〔2019〕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坚持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坚持以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发展;坚持门诊医疗费用分担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信息化建设,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对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普通门诊统筹的经办工作,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检查、监督和考核。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4]14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3【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3日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业务、统一信息管理、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保障制度规范化,抗风险能力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机制。

第三条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

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由省政府授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调整。

第四条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政策。

新生儿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出生4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出生当年保险费的,可享受缴费次月至出生次年12月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琼人社发[2014]18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4〕182号)各市、县、洋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地方税务征稽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财社〔2014〕14号)精神,为了加快省级统筹步伐,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一)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50元(三亚市按一档缴费的参保人,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标准;按二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其个人缴费标准暂时按该地区现行规定标准执行,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统一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财政全额补助;城镇非重度残疾人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50%。

所需资金从市、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全省执行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

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

(二)统筹基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三)城镇参保居民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90%和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75%和2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是65%和35%。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支付和取得劳动报酬,均须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能够提供本统筹地区以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已参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的人员除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条例所称退休人员是指符合法定退休情形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下列单位在省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在海口市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驻海口地区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琼府办〔2015〕153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实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我省自2012年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积极探索实践,紧紧围绕破除以药补医的逐利机制这一核心任务,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综合改革,着力建立公立医院管理运行新机制。

目前已有29家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2657项,各级财政投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资金7853万元。

县级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逐步落实,东方市和屯昌县等县级公立医院已开展医务人员考核招聘工作。

医院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东方市和保亭县等市县组建了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

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坚持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探索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医疗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得到加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逐步改善。

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药品、耗材价格虚高不下,医药费用快速增长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地方医改重点工作任务推进力度有待加强,医院和医务人员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不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在我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2015)

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2015)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18日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琼府办〔2014〕146号)和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一)各种恶性肿瘤;(二)慢性肾功能衰竭;(三)器官移植术后;(四)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五)血友病;(六)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七)帕金森氏综合症;(八)高血压病;(九)糖尿病;(十)精神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十一)结核病;(十二)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十三)肝硬化;(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十五)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十六)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十七)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十八)重症肌无力;(十九)强直性脊柱炎;(二十)肾病综合征;(二十一)硬皮病;(二十二)运动神经元病;(二十三)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二十四)原发性青光眼;(二十五)癫痫症;(二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病;(二十七)小儿脑性瘫痪;(二十八)性早熟;(二十九)小儿智力障碍;(三十)广泛性发育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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