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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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就死刑案件进行研讨发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和难点。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关于死刑案件的标准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确定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毒品数量: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死刑的最直接因素。

在确定毒品数量时,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统计错误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2. 毒品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危害程度不同,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毒品种类对案件的影响。

3.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都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

4.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是否导致重大伤亡、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依据。

其次,关于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

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查证据:在死刑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

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死刑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严格审查判决:在死刑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判决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最后,关于死刑案件的执行问题。

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依法、文明、人道。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执行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滥用死刑。

2. 保障被执行人权利:在执行死刑前,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

对“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理解这一项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怀疑。

这项规定是采纳了“两个证据规定”里面的内容做出的,是从西方证明标准里借鉴过来的。

实践中来判断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什么样的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够形成合理怀疑?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主观性的标准,是一个要靠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的标准,本质上还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2006年在武汉,围绕死刑核准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准备工作,一些法学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一个座谈会,樊崇义老师也参加了。

谈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就讲到有一个美国的大法官谈到什么是合理怀疑时说:只有上帝才能够知道合理怀疑的标准。

可见每个人因为经历、经验、学识、思辨能力等的不同,对同一件证据能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也会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排除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当中要求法官具有更相近、更强大的法律意识。

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经过更好的、更高层次的司法训练以及具有更为丰富的司法经验,逐步积累形成相近似的更严谨、睿智的判断认知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最接近客观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否则很难形成被大家认可的比较公平的结论。

所以经验、培训、更多案例的参照恐怕是适用好一般性规定的前提,这些还需要我们慢慢去积累。

该项规定,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非常重要。

为什么?过去,排除合理怀疑严格地说只是理论上的一种说法,在法庭上,律师经常会受到训斥”,原因是理论问题是学术观点不能提,提了也往往不被重视,不被采纳。

现在我们在立法上能够堂堂正正地写上排除合理怀疑,明确规定在定案的时候必须排除合理怀疑,非常不易。

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是解决证据充分的问题。

通常我们认定证据是否充分一般有两个层面的认识标准:其一要有很多证据,孤证、一两个证据不能叫充分,证据要有量的积累;其二要有质的要求,定罪的结论应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据充分的一个表述。

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论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有 审判 就 没有证 明 , 反 过来 , 没有证明 , 审 判 就 不 成
刑, 无疑具有重大价值。
收稿 日期 : 2 0 1 2—1 1— 0 5 网络 出版时间 : 2 0 1 3—0 2— 2 8
岳臣忠. 论 死刑 案件的证 明标 准[ J ] . 西南石油 大学学 报 : 社会科 学版 , 2 0 1 3 , 1 5 ( 2 ): 3 8—4 2 .
引 言
死刑 关 乎人 的生 命 , 在存 置死 刑 的情 势下 , 在法
律 的 限度 以 , 把 每一 个 可 能 判 处 死 刑 的 案 件 用 “ 铁证 ” 办成 “ 铁
存在 于 审判 阶段 , 从 而 把 非 审 判 阶段 的讼 诉 活 动 排 除在 严格 意义 的证 明范 围之 外 J 7 。虽 然刑 事 诉 讼 的侦查 和起 诉 阶段 均需 收集 证据 证 明相关 的案件
事实 , 且 所证 明 的结 果 对 当事 人 产 生 相应 的法 律 后
刑 案 件 的办理 程序 , 加 大死 刑案 件 的成本 支 出 , 从 司 法 实 践 中 限制 死 刑 是 我 们 眼 前 现 实 的 选 择 。2 0 1 0 年 7月 1 1 3 生 效 的 由最 高人 民法 院等五 部 门联合 下 发 的《 关 于办 理死 刑 案 件 审查 判 断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
了比其他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 准 , 进一步从理论
和 实践 中探 讨死 刑 的证 明 标 准 , 对 于 正 确 定 罪 和 量
有相对独立 的第三方介入裁判 ,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是暂时的, 最终 均 需 经过 审判 阶段 的裁 判 才 能 确立 刑事责任 , 因此 , 证 明只是审判 阶段的专 门活动, 没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摘要:死刑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处罚,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应继续沿用现有的证明标准,通过对证明标准的客观化倾向的改造和正当程序的构建对死刑进行控制,同时完善的量刑程序下的相关信息收集机制和证据规则。

关键词:死刑;证明标准;量刑一、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基本问题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重的惩罚,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

由于其涉及到对生命的剥夺,在世界人权和民主观念兴起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

很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在适用上增加了限制和程序审查的周期,使死刑很少适用。

死刑具有不可回复性,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误的适用死刑,不仅让民众对于法律制度本身带来质疑,而且会带来对公正的严重损害。

因此西方国家有错杀无辜比放纵犯罪对司法的损害更加严重的俚语。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指为证明待证事实,在证据上所要达到的质和量的要求,也就是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在审判中,证明标准的执行者是法官,证明标准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约束。

在不同诉讼阶段,对证据的标准会有不同的要求,这是诉讼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也是各阶段不同的诉讼任务和不同机关诉讼职能划分上的要求。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处罚是属于量刑的范围,也就是具体某个罪名之下的适用刑罚。

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某个案件的量刑标准。

由于不同国家的审判程序不同,所以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上的处理也有所不同。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诉讼程序下,定罪与量刑的证明标准不分离,法官对定罪与量刑问题一并做出裁决,因此,定罪的证明标准也适用于量刑。

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诉讼制度下,有关定罪的一些原则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在量刑中将不在适用,有关量刑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也不再那么严格。

量刑中的证明标准要低于定罪中的标准。

但对于死刑的问题上一般是有比较严格的程序加以控制的。

因此,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的研究,要依托于一定的诉讼程序之中,定罪程序是否独立问题是值得考虑的。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页眉可删)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导读: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内容有认定案件事实必须要以证据为根据;以及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要达到证据确定也比较充分。

一、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的规定内容有哪些?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五条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3、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浅述死刑证明标准的规范化

浅述死刑证明标准的规范化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熹龙江.g-政法管理--T-部学院,a o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浅述死刑证明标准的规范化宋冰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北京100088)摘要:我国的死刑问题一直处于争议的中心,虽然我国实行“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但是死刑的频繁程度仍大大冲击着人权保障的理念。

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已是一大趋势。

学者们主要从人权保障理念、正当程序和证明标准等方面阐述减少死刑的适用,以保障人权。

死刑证明标准问题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从比较法和实践角度,利用证据法学的相关知识,探索我国死刑的证明标准的规范化问题,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予以细化,从而可以达到抑刳滥用死刑的目的。

关键词:死刑;人权保障;层次性证明标准;死刑证明标准规范化;量刑规范化中图分类号:D F6l 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一0090—04一、证明标准的性质以及死刑证明标准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中,狭义的证明标准就是指证明程度,是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川,也即事实审理者说服自己将刑罚适应于犯罪嫌疑人所要达到的程度。

广义的证明标准还应该包括侦查机关的立案和移送起诉标准、检察机关的起诉标准以及审判机关的量刑标准。

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大都准确规定了刑事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虽然可以起到规范司法的作用,但是并不是和刻度尺一样客观和精确,因为个案的案情千差万别,而且执行证明标准的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因此自由心证制度就体现了证明标准的主观性。

特别是在量刑方面,因法定量刑幅度和任意量刑情节的存在,量刑领域就表现为各家各说,争议颇多。

将死刑证明标准单独提出,主要是基于死刑的不可恢复性和操作的复杂性。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

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1000字死刑是对罪犯最严厉的处罚,被认为是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反应。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死刑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700年,它的使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

在当今社会,死刑仍然是一个热议话题,关于其存在和废除有不同的意见。

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中,我认为以下几点是重要的。

首先,死刑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尤其是重大犯罪。

它可以作为最后的惩罚,以阻止可能的犯罪活动,帮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死刑可以保护社会公民免受危险的罪犯的影响,以及避免他们再次犯罪。

因此,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阻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并有效地保护社会公民的人身安全。

其次,人们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正义,并有助于恢复社会平衡。

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促进公民之间相互尊重和公正,同时也可以惩罚有罪之人,使他们归还社会。

死刑是正义的传统,其存在可以有效处理犯罪行为。

第三,人们认为,死刑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正义,并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遭受罪犯暴力的家庭成员来说,死刑的存在可以给予他们公正,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让他们重新获得社会关注。

另一方面,有些人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他们认为死刑的存在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死刑可能不恰当地惩罚某些罪犯,并且可能不恰当地被用来满足受害者家属的要求。

此外,有些人认为死刑是不道德的,是不人道的,不应该有权对一个人施加最严厉的处罚。

总之,死刑的存在和废除都有不同的观点。

作为一种有效的惩罚,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和保护公民安全。

但死刑也有负面影响,如不恰当地处罚,道德和不人道等等。

因此,在讨论死刑存在与废除时,必须相当谨慎,以保护社会公正和保护政府公民的权利。

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思考

将“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写入新 修 改 的刑 事 诉讼 法 第 二条。 这是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 的宪法 原则 在
作者简介 : 付奇艺( 1 9 8 9一) , 男, 江西吉安人 , 中国政 法大学研究生院诉讼 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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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 - —
可 以有效防止误判 误杀 , 使得被告 人得 到公正 正确 的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6 8 5 X( 2 0 1 3 ) 0 2- 0 0 4 9— 0 5 已经 判处 死刑 的案 件 。 … 刑事诉讼 证 明标 准 是证 据 制度 中的一 个基 本理
在 强调 尊重 人权 的今 天 , 在 出现诸 如杜 培武 、 聂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能由中
级 以上 人 民法 院审 判 , 因此 死 刑 案 件 是 指 中级 以上 人 民法 院审 理 的可能 对 被告人 判 处死 刑 的案件 以及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3— 0 1
重和保障人权” 任务的要求。2 0 1 2年 3 月1 4日 我国

方, 运 用证据 证 明案 件事 实需 要 达 到 的法定 程 度 ,
对于 承担证 明责 任的一方来 说 , 达到法 定证 明标准 则 意味着法 定证 明 责任 的解 除 。 _ 2 J 一 般认 为 , 刑事 证 明
标准的发展经历了迷信真实主义下的神示证 明制度、
形式真 实主义 下 的法定 证 明标 准 和法 律真 实 主义 下 的 自由心证证 明标 准 。我 国现 行刑 事证 明标 准在 实

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把握及审查攻略

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把握及审查攻略作者:钟文华李毅磊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09期检察机关在审查死刑案件证据时,关键在于把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

所谓证据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所收集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以及待证事项进行证明时,判定某一证明结果是否采信的尺度及标准。

[1]因此,进行证据审查的首要目的,就是确定刑事证据标准。

一、死刑案件证据标准的法理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证据标准在立法上采用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表述,即要求:(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下文拟从区分肯定性证据和证伪性证据的角度出发,探讨证据适用的一般标准。

对于一般刑事案件的肯定性事实,笔者认为仍然需要坚持传统的“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注重客观事实的查明,即对于待证事实需要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对于证伪性事实却不能简单适用这一证据标准,应当做到:(1)证据本身要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三性的要求,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2)证伪性证据与肯定性证据之间、证伪性证据与肯定性事实之间不能存在矛盾;(3)证伪性证据能够排除待证事实成立的合理性。

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之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该处的证据确实、充分除了一般刑事案件证据所要求的标准外,还增设了两点: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二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还特别指出以下事实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3)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4)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5)被告人的罪过;(6)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浅析死刑证据制度

定 , 取 决于死 刑 案件证 据 的正 确性 。证 据是 诉讼 的 灵魂 , 这 也是 统 、 作性 极 差的 弊端 。 因此 , 认 为死 刑案 件排 除一 切合 理怀 操 我
( ) 刑案件 应 当具有 最 高证 明 标准 二 死
唯一 保 障犯罪 嫌疑 人 不受到 错误 追 究 的屏障 。 因此 , 死刑 案件 的 疑 的制度 应 当切 实建 立起 来 , 以此 为 原则 , 立正 确 的证据 意 识 树 证据 必 须能够 达 到确 认 该犯 罪嫌 疑人 实 施 了能够 判 处死 刑 的犯 必定会 极 大改 善司法 实 践中仅 凭某 些证据 片面 认定 案件事 实 , 冤
中图分类 号 : 95 D 1
特 别 对待 死刑 案件 证据 的 必要性 ( ) 一 死刑适 用 应 当采取 最慎 重 态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1)20 1 1 10 . 9 (001-6 . 0 0
二、 死刑 案件 证 据定 案 的原 则性 要求 在我 国, 死刑 案件 已有 了相对 规范 的 审查 判断 要求 , 是没 但 有一 个原 则性 的标准 , 乏统领 性 的原则 要求 确 立{除 一 切合 缺 1 }
首先, 口供 作为 认定 死 刑案件 比不可 少 的证据 。 余 祥朴 案 从 到 赵作 海案 , 办案机 关 为了拿到 证据 不惜 一 切代价 , 反程 序 , 违 践
的优 先性 密切 相关 , 但是这 样做 的弊端 也随 之 现 。 复核 时往 在 踏 人权 , 刑讯 逼 供, 屈打 成招 的案 例 已经 屡见 不鲜 。尽 管我 国 早 往 侧重 于对证 据 和案件 事实 之 间的关 系之 间进 行审查 , 这 样的 已确立 了重证 据不轻 信 口供 的原则 , 但是长 期 的司法 实践 错误惯 证 据能 否得 出这样 的案 件事 实进而 判 断 , 要围绕 证据 的证 明力 主 性 的 延续 , 使得 办案 机 关想尽 一 切办 法要 拿到 一份 认 罪的 口供 , 大 小进 行 审查 , 缺乏 对证 据 本身 之 间的 审查 判断 和监 督 。 然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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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0 2 9—0 0 9—1 7
高到 “ 对事 实没 有其 他解 释 余地 ” 的程 度 。“ 事 实 对 没 有 其他 解 释余 地 ” 是 根据 联 合 国《 于保 护死刑 , 关
作者 简介 : 琳 ( 9 2 , , 朱 18 一) 女 江苏苏州人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 学专业 2 0 级 博士研究生 , 08 研究 方向: 刑事诉讼法学。
降低 了“ 件 事 实 清 楚 , 据 确 实 充 分 ” 证 明标 案 证 的
准 , 害极 大 。这 种局 面 出现时 , 危 法官 正确 的做 法应 该是 , 继续查 清事 实或 者做 出证 据不 足 、 控 的犯罪 指
引起 人们 对死 刑 案件 得 到 公 正 处 理 的关 注 和 期 待 ,
不 能成 立 的无罪 判决 。可是 却有 些法 官做 出 以下两
种处 理 : 么草率 地判 处死 刑立 即执 行 ; 么保 守地 要 要
判处死 刑 缓期 两 年 执 行 , 不 是 果 断 地 宣 告无 罪 。 而
法 院如此 的处理 方法 都对 被告人 的 生命 和 自由造成 了巨大 的伤 害 。因此 , 于死 刑案 件 的证 明标准 , 关 主 要存在 两方 面 的问题 : 一 , 第 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标 准呈
人 的 生命 和 自由的保 障。应在 定 罪程序 和量 刑 程序 实现 分 离的基 础 上 , 量 刑 阶段 的 证 明标 准加 对
以提 高。 同时应分 清 留有余地 判 处死缓 案件 与疑 案 的情 况 , 并采取 不 同的 处理 方 式 , 明标 准 的适 证
用需要 死刑程 序加 以保 障 。
案件 、 云南 的杜培 武案件 、 北 的佘 祥林 案件 等 。死 湖
刑错 案 的发生各 有原 因 。但是 , 这些 错案 的背 后 , 隐 藏 了一个 深层 次 的问题 。我 国死刑 案件 的证 明标 准 目前 采用 和普通 刑事 案件 相 同的证 明标 准 。在 司法 实践中, 对死刑 案件 的办 理 , 出现 了“ 本 上 事 实清 基 楚, 基本 上 证 据 确 实充 分 ” 的倾 向 。这 种 倾 向显 然
3 2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2卷
犯权利的保障措施》 的规定 , 在死刑案件 中, 据以定
罪 量刑 的证 据 应 该 符 合 三个 条 件 : 1 每个 证 据 都 ()
是 清晰 的 , 本身不存 在瑕 疵 ; 2 证 据本 身及 证 据形 ()
现下 滑趋 势 ; 二 , 于 死 刑 疑 难 案 件 的 处 理 , 第 对 该
“ 疑罪从 无 ” 的情形 , 而“ 罪从 轻 ” 反 疑 。
二 、提高 死刑 案件证 明标 准 的原 因 关 于死 刑 案 件 的 证 明标 准 , 用 “ 件 事 实 清 采 案 楚 , 据确 实充分 ” 最 基 本 的要 求 。但 是 , 于死 证 是 鉴
从 而 为死 刑案件 的公 正处 理 营造 了一个 良好 的社会
环境压 力 。第 四 , 死 刑 案 件 证 明 标 准 与普 通 案 件 将
证 明标 准相 区别 , 明 了 国家 对 待死 刑 案 件 的慎 重 表
态度 。 许 多 研究 者 主 张 设 立 独 立 的 死 刑 案 件 证 明标
20 09年 1 2月 第2 2卷 第 4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部 学 院 学 报
J u a fS a x oi c n a n t u e fr Ad n s a os o r l h n i l i sa d L w I si t o mi it tr n o P t t r
( 键词 ] 死刑案 件证 明标 准 ; 关 留有余 地判 处死缓 案件 ; 案 ; 序保 障 疑 程
[ 中图分类号]D 62 [ F 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I7 10 (09 0 0 3 一 3 62— 50 20 )4— 0 l 0



对 现有 死刑 案件证 明标 准 的分析
意 义 。第一 , 增加 了追 诉 犯 罪 、 明犯罪 的难 度 , 证 对 犯罪 嫌疑 人 来 说 , 容 易 被 定 罪 , 利 于保 障 其 人 不 有 权 。第 二 , 高死 刑案件 证 明标 准 , 大 了追究犯 罪 提 加 的难 度 , 降低 了普通 公 民被 随意定 罪 的风 险 , 有利 于 保护 普通 公 民 的人 权 。第 三 , 现 了死刑 案件 与 普 体 通案 件 的不 同 , 能表达 死刑 案件 的严 重程 度 , 能 更 更
De ., 0 c 2 09
Vo . 2 No 4 12 .
【 刑事法学论坛】
关 于 死 刑 案 件 证 明 标 准 的 思 考
朱 琳
( 国政 法 大 学 , 京 10 8 ) 中 北 0 0 8
( 摘 要 ] 我 国死 刑案件 证 明标 准 目前 采 用和 普通 刑 事 案件 相 同的证 明标 准 , 不 利 于被 告 这
刑 案件 的特殊 性 , 有必 要在 现有证 明标准 的基础 上 ,
近 年来 , 国死 刑案 件 的冤 假错 案 一再发 生 , 我 出 现 了一些 有重 大社 会 影 响 的案 件 , 河 北 的 聂树 斌 如
对死 刑 案件证 明标准加 以提高 。 提 高死刑 案 件证 明标 准对 于保 障人权 具有 重要
准 , 取不 同于普 通 刑 事 案件 的高 标 准 。在 死 刑 案 采 件 的定 罪 阶段采 用 “ 案件 事 实 清楚 , 证据 确 实充 分 ” 的证 明标 准 ; 量刑 阶段 采 用 “ 在 案件 事 实 清 楚 , 据 证 确实充 分 , 对事 实 没有 其 他 解 释余 地 ” 的证 明标 准 。 即在定 罪 阶段 , 死刑 案 件 的证 明标 准 与普 通 案 件证 明标 准相 同 ; 量刑 阶段 , 刑案件 证 明标准 需要 提 在 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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