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银行诚信举报制度

信用社(银行)诚信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aaaaa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信访条例》及案件防控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联社稽核监察部是诚信举报的工作部门。
联社配备专职监察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
第四条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职责(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三)向职能部门或信用社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受理范围第七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一)对辖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二)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三)对有异议的批评、建议;(四)其他诚信举报事项。
银行消费投诉管理制度

银行消费投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积极维护客户权益,提升服务品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特制定本消费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我行消费投诉处理程序和原则,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银行业务、企业银行业务、信用卡业务等。
消费者对我行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或者商品所产生的投诉,均适用本制度。
三、消费投诉处理程序1. 投诉渠道(1)消费者可以通过我行官方网站、客服热线、邮件、信函等途径进行投诉;(2)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到我行营业网点进行投诉。
2. 投诉受理(1)我行将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的24小时内受理,并发放投诉处理单;(2)受理投诉时,我行会核实投诉内容,并通知投诉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如需要进一步核实,我行将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针对性地展开调查。
3. 投诉处理(1)我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投诉进行处理,并保持与消费者的沟通畅通;(2)投诉处理时,我行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投诉处理的结果将及时通知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和领导机构将会对投诉结果进行复核。
4. 投诉反馈(1)我行将对投诉结果进行归档,并建立投诉案例库;(2)我行将对投诉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改进服务提供参考;(3)我行将及时向消费者反馈投诉处理结果,并公开消费者维权联系方式。
四、消费投诉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我行将根据事实真相,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不偏袒一方;2. 保密原则:我行对消费者的投诉信息进行保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 回复及时:我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投诉,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处理结果;4. 法律依据:我行将依法依规处理投诉,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典型案例处理1. 投诉内容:消费者在我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出现了资金损失的情况;处理程序:我行对受理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金损失的原因,并将相关情况通知投诉人。
XX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提升客户投诉处理质量和服务效率,提高客户满意度,维护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品牌形象和信誉,依据《XX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民银发[2011]1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投诉:指客户在使用我行产品和服务中,由于对产品和服务产生质疑或因产品和服务产生差错等原因没有达到客户的预期,致使客户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通过指定渠道明确提出诉求并进入处理流程的行为。
潜在投诉:指客户在使用我行产品和服务中,由于对产品和服务产生质疑或因产品和服务产生差错等原因没有达到客户的预期,客户通过投诉渠道提出抱怨、意见或建议,未有明确诉求表达,但存在升级为投诉的潜在可能,通过安抚得到妥善解决且不进入投诉处理流程的行为。
投诉渠道:指客户向我行进行投诉的途径,包括电子渠道(客服电话、在线客服、民生论坛、邮件短信等)和非电子渠道(网点、信件、媒体、外部机构转办等)。
第三条投诉分类客户投诉按性质及影响范围,投诉分为一般投诉、重大投诉。
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列为重大投诉:1.在一定时期内客户投诉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性;2.引起社会公众、主要媒体普遍关注;3.各级监管机构转办的投诉;4.引起法律诉讼的投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客户通过各种渠道对全行各类产品、业务和服务的投诉。
第二章投诉管理指导原则第五条公开透明原则:保证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承诺的公开透明,在网点、自助银行显著位置公布统一的客户服务热线,并配备客户意见簿(或意见箱);同时产品及服务宣传资料需明示客户服务热线;全行投诉相关人员应知晓投诉处理流程及相关要求等内容,以便于客户与银行间了解、沟通。
第六条规范操作原则:相关岗位应遵循本办法规范操作,避免不规范操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投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条高效反馈原则:客户投诉第一接触人应及时受理、快速应变,优先协调处理;客户投诉处理人有责任遵循为客户解决问题的原则,及时向客户进行反馈确认,协调解决;需要跨部门协调处理的投诉,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断提升投诉处理的效率,避免由于处理不及时与不到位导致客户损失扩大与投诉升级等后果。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银行

客户投诉管理制度银行一、总则为了规范银行客户投诉的处理流程,保障客户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客户投诉的管理工作。
三、投诉类型1. 客户投诉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产品销售、信息披露等方面。
2. 投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网站、信函、来访等。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接受投诉:客户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站或来访等方式向银行提出投诉,银行工作人员应礼貌接听客户投诉,并记录投诉内容、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受理投诉:银行应及时受理客户投诉,并向客户确认受理时间、受理人员等信息。
3. 调查核实:银行应立即展开对客户投诉的调查工作,了解事实情况,并核实投诉的真实性。
4. 处理投诉: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银行应对投诉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赔偿、道歉、改进服务等。
5. 反馈处理结果:银行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告知客户投诉已得到妥善处理,并向客户说明处理原因和结果。
6. 客户满意度调查:银行应定期对客户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投诉处理的满意度,及时改进服务。
五、投诉处理时限1. 银行应对客户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处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2.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的,银行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告知处理进展。
3. 对于较为复杂的投诉,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必要时可延长处理时限。
六、客户信息保密1. 银行应严格保护客户投诉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 银行工作人员接触客户投诉信息时,应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七、监督检查1. 银行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客户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处理结果真实、客观,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2. 对于频繁发生的投诉,银行应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服务,减少投诉次数。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予以实施后发生的案件,按本制度进行处理。
2. 本制度由银行总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某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指引

ⅩⅩ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客户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的客户投诉渠道和有效的管理机制,快速、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事项,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整体服务水平的有效提升,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ⅩⅩ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ⅩⅩ各级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投诉,是指农信社的客户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留言(意见簿或意见箱)等形式,向有关农信社或其上级部门(含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等,以下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第四条农信社在处理客户投诉工作上,应以制度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从实事求是、公平合理、认真负责、减少环节、注重实效、利益均衡出发,认真受理客户投诉,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正当利益诉求;妥善协调客户与农信社的关系,以达到规范员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流程、优化服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农信社信誉的目的。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止、干扰客户正当的投诉,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联社要统一协调和积极做好辖内客户投诉管理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倾听客户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客户监督,营造农信社和谐的发展环境,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农信社应当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客户投诉的具体渠道,并在营业网点显眼位置公布客户投诉的渠道,包括投诉热线电话、来信来访受理部门等。
第八条各级农信社应当规范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建立规范的检查、监督、考核体系。
第九条各级农信社要切实做好群体性投诉的预防工作,对于客户投诉处理不力,引起客户大规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十条联社应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统一协调和处理辖内客户投诉事项,并向相关部门反映;对涉及普遍性的投诉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涉及案件或人事处理的,受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联社相关部门移交有关事宜。
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信用社(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文明规范服务水平, 规范客户投诉处理流程、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确保客户获得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投诉,是指客户在信用社(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及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因临柜人员不恪守职业道德,服务态度不端正或有欺骗、误导等行为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对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存在不满意的地方,向营业网点管理人员或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省联社政策法规部是全省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的综合受理、考核和管理机构,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各县级联社综合部门负责辖内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联社政策法规部和市、县信用社(银行)综合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工作。
第四条为严格投诉管理,明确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处理客户投诉中的责任问题,各级信用社(银行)均应成立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投诉的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投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信用社(银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和银行业协会“七公约一承诺” 、“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信用社(银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二)对信用社(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持有异议;(三)与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客户方当事人或委托人;(四)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网点;(五)有投诉的具体事实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各营业网点和所有临柜人员。
第二章客户投诉渠道第七条各级信用社(银行)都要设立并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监督与投诉。
服务监督电话,要通过在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使客户周知。
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办法xx总发〔zz〕121号,zz年8月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xx银行信誉,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xx市纠风办“六个一”投诉管理机制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客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推崇我行“xx银行,您的银行”的亲情服务理念,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处理原则第三条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
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
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
行内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行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
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xx银行的利益。
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需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
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我行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八条实行投诉责任及回复客户满意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对客户投诉应认真积极调查处理,调查和处理结果回复客户时应使客户满意,将客户投诉属于我方责任、回复客户满意率以及处理的时限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与单位、员工的绩效挂钩,列入本行年度行风建设考核体系。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第九条客户投诉渠道: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网络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和上级行及政府部门转来投诉。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一、引言客户投诉是企业日常运营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良好的投诉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声誉和客户满意度。
为了规范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客户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收到的客户投诉,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不佳等。
三、投诉接收1. 客户投诉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提交:a. 电话热线:客户可以拨打公司提供的投诉热线,并按照提示进行投诉;b. 邮箱投诉:客户可以将投诉内容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并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投诉”字样。
2. 投诉接收人员应在收到投诉信息后,及时与客户联系,并记录相关信息。
四、投诉登记1. 投诉接收人员应详细记录客户投诉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客户联系方式等。
2. 投诉登记表格应设计合理,方便后续统计和分析。
五、投诉分析1. 投诉登记信息应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了解投诉类型、投诉频次等情况。
2. 投诉分析结果应定期报送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改善产品质量和服务提供参考。
六、投诉处理1. 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投诉应由指定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2. 投诉处理人员应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要求和期望,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3. 投诉处理人员应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投诉回访1. 针对重要投诉,投诉处理人员应及时进行回访,以确认客户是否满意解决方案。
2. 投诉回访结果应进行记录,为后续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八、投诉整改1. 针对投诉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整改。
2. 完成整改后,相关部门应向投诉处理人员提供整改结果,并进行记录。
九、投诉报告1. 每月底,投诉处理人员应编制投诉报告,包括投诉类型、投诉数量、处理结果等信息。
2. 投诉报告应及时提交给公司高层领导,以供决策参考。
十、监督与改进1. 公司及各部门应对投诉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规定的执行。
2. 针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及时进行改进,优化投诉处理流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全省信用社(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文明规范服务水平, 规范客户投诉处理流程、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确保客户获得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客户投诉,是指客户在信用社(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及接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因临柜人员不恪守职业道德,服务态度不端正或有欺骗、误导等行为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对服务效率、服务水平等存在不满意的地方,向营业网点管理人员或上级管理部门进行的投诉。
第三条省联社政策法规部是全省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的综合受理、考核和管理机构,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各县级联社综合部门负责辖内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的受理、处理和相关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
省联社政策法规部和市、县信用社(银行)综合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工作。
第四条为严格投诉管理,明确被投诉单位或个人的责任,依法、合规、公正、公平地处理客户投诉中的责任问题,各级信用社(银行)均应成立责任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客户投诉的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投诉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社(银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文明服务规范》和银行业协会“七公约一承诺”、“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的有关规定,或不符合信用社(银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
(二)对信用社(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持有异议;
(三)与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客户方当事人或委托人;
(四)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网点;
(五)有投诉的具体事实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各营业网点和所有临柜人员。
第二章客户投诉渠道
第七条各级信用社(银行)都要设立并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设置意见箱、意见簿,接受社会公众和客户的监督与投诉。
服务监督电话,要通过在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使客户周知。
第八条客户以下列方式反映信用社(银行)服务质量问题的,视为客户投
诉,由各级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部门纳入客户投诉处理程序。
(一)96668客户服务热线受理的投诉;
(二)客户电话投诉;
(三)客户来信、来访投诉;
(四)意见箱、意见本记录的投诉;
(五)各级党委政府、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转来的关于文明规范服务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涉及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等方面的非文明规范服务方面的投诉,不纳入本办法处理范围。
第三章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条对客户投诉实行“按职责逐级落实责任,由被投诉责任单位处理、反馈,上一级管理部门回访、考核”的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客户投诉实行“首问负责制”。
营业网点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员工,应在其处理权限内负责该问题的解决;超出其处理权限的,应及时将问题转交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上一级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
全省信用社(银行)各级客户投诉管理人员接到的投诉,在立即转交被投诉单位处理时,应全程跟踪督办处理情况,必要时可直接向客户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对投诉客户的回复,一般采用以下形式:
(一)电话回复;
(二)书面答复;
(三)上门走访。
第十三条对客户投诉的处理,实行限时处理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一)属营业网点处理权限的客户投诉,无特殊情况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及有关部门;
(二)属办事处、市联社职责范围内或需其协调解决的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营业网点及客户;
(三)属省联社职责范围内或需其协调解决的问题,无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营业网点及客户;
(四)营业网点受理上级客户投诉管理、信访等部门转办的客户投诉,要如实记录,迅速处理,在反馈客户的同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对客户的批评、建议和反馈意见,应正确对待,虚心接受,认真分析,及时改进。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要求处理的,必须在处理时限内向客户解释说明,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
未经许可超时的,
要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在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时,应告知客户申请复议的方式、途径等。
客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15天内向做出处理决定机构的上级单位或同级银行业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上级单位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反馈复议申请人。
第十六条建立客户投诉回访制度。
对办结的投诉事项,被投诉部门要全部回访。
被投诉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回访。
投诉客户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的,要根据客户投诉的内容进行分析,营业网点没有责任的,将该客户投诉按客户投诉处理不满意归档。
第十七条加强客户投诉信息的保密工作。
各级信用社(银行)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有关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工作完善
第十八条客户投诉责任认定:被投诉员工的责任认定由员工所在单位的责任认定领导小组进行。
员工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由上一级责任认定机构做出最终认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客户投诉,界定为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责任投诉:
(一)因临柜人员解释不清或工作失误造成的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二)因临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引发的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三)临柜人员不按照《信用社(银行)规范化服务手册》执行或不履行银行业协会“七公约一承诺”、“银行业从业人员操守”而引发的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四)因临柜人员操作错误引发资费争议导致客户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同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纠纷资费。
(五)因临柜人员业务不熟练导致服务超时限,经核实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客户投诉,界定为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非责任投诉,不对临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业务流程不完善引发的客户投诉;
(二)因技术限制或故障引发的客户投诉;
(三)因临柜人员不足导致处理业务不及时引发的客户投诉;
(四)因客户挑剔、误会或不了解有关规定引发的客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对责任投诉事件,各级投诉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同
时赔偿客户损失。
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因流程、技术、人员配备等非临柜人员人为因素引发的客户投诉,各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问题反馈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对在处理客户投诉问题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同级监察保卫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用社(银行)对在服务中非自身原因受到客户无理指责、且能够顾全大局、忍让宽容的员工,应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级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部门要做好责任投诉的汇总、分析、考核等工作,并将责任投诉情况作为扣减指标,纳入对下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对客户投诉管理部门转交的投诉问题,自转交之日起至投诉办结,被投诉单位相关人员要与上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保持畅通的联系。
因联系不到相关人员造成重复投诉的,视为营业网点责任投诉1次。
第二十七条各级客户投诉管理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发现问题不放过,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定期汇总投诉情况及责任单位的整改措施,对无整改措施或整改无明显成效的单位,要在辖内信用社(银行)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办事处、市联社及县级联社应根据辖内信用社(银行)产品服务、组织架构、可能接到的投诉性质及复杂程度等因素,依照本办法制订客户投诉管理实施细则,建立保证投诉处理程序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
同时,各级信用社(银行)客户投诉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末向上一级部门书面报告相关机制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订,修改、解释亦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