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民政发[2010]26号民政局工作规则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渝民发[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民发〔2011〕8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超额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各区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紧密围绕民政中心工作,采编和报送了一批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全面展现了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重要信息得到市领导和局领导批示,为服务领导决策、推动民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激励先进,促进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重庆市民政系统政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考核和研究,决定对2010年在民政政务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丰都县民政局等17个“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严存慧等24名“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全市民政工作将按照“3211”工作思路,进一步落实“民生十条”,坚持民政宗旨,着力改善民生。
希望全市民政系统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取得更优异的成绩。
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1、《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7个)丰都县民政局万州区民政局江津区民政局永川区民政局城口县民政局开县民政局南川区民政局垫江县民政局巴南区民政局梁平县民政局渝北区民政局黔江区民政局沙坪坝区民政局云阳县民政局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社会救助处附件2:2010年全市民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名单(24名)万州区民政局严存慧黔江区民政局张琳沙坪坝区民政局陈嵩圣渝北区民政局谢瑜巴南区民政局王会前江津区民政局白荣芳合川区民政局杜全刚永川区民政局李科定南川区民政局王琪梁平县民政局周淑平城口县民政局向泽军丰都县民政局范军垫江县民政局郭建开县民政局余勇云阳县民政局吴操秀山县民政局王会敏酉阳县民政局白牮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魏玉芳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叶亚萍市最低生活保障事务中心姚力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冉茂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王颢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黄义成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文静。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民发〔2015〕23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与《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不一致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以民发〔2020〕116号为准。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15年12月8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文字号】民函[2010]76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5年民政部组织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活动以来,各级民政部门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切实解决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经费、场地,增强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并做好总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推进“十一五”目标的实现《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提出了2010年全国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目标。
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省(直辖市)已提前实现或基本实现“十一五”目标,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工作进度将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任务,但仍有一些省份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半数左右的婚姻登记机关未能实现规范化。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推进力度,力争“十一五”目标的实现。
二、加快进度,推动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目前,大部分省份已经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或初步实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婚姻登记信息联网。
民政部已开发完成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免费提供给各地使用,同时提供系统安装部署和培训服务。
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与管理信息平台的省份,要认识到工作的紧迫性,尽快争取经费,配置设备,保证“十一五”任务的完成。
已经联网的省份,应积极开展婚姻登记档案补录工作,同时按民政部已提供的数据标准,做好将现有数据导入民政部婚姻登记数据中心的相关工作,为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奠定基础。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a058c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23.png)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1988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对民政部的机构改革十分重视。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纪要中指出:“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和社会性,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职能需要加强。
同意新增几个司级机构,适当增加编制。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在汇报提纲中也指出:民政部所承担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的政府职能。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民政部的职能也要相应加强,主要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搞好为军队的综合服务,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等。
新增加的职能有,包括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承担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加强婚姻管理,以及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等。
”根据上述精神,民政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机构定为14个司厅(不含机关党委、监察、审计、老干部服务),编制定为550人。
为了便于你们了解民政部机构改革的情况,现将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你们今后在制定“三定”方案时参考。
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民政部“三定”方案的意见。
(略) ——结束——。
民政工作规章制度

民政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政工作,提高民政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民政部门。
第三条民政工作应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民政工作应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的民政法规。
第五条民政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服务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民政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纪律检查和问责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设立,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十条民政部门须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应设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方便工作开展和民众咨询。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防措施,保障工作安全。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定期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落实政府有关政策,开展慈善事业,提高社会公益意识。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做好贫困群众的救助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的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婚姻登记、收养、监护等事务的管理,确保公民权益。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做好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是指在民政部门内部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安排。
民政系统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工作时间制度:规定民政系统的工作时间,包括上班时间、午休时间和下班时间等。
2. 考勤制度:规定民政系统的考勤方式和要求,包括签到、签退和请假等事项。
3. 工作任务分配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工作任务的分配方式,确保工作任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4. 工作流程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各项工作的流程和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绩效考核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绩效考核的方法和标准,以评估工作人员的绩效水平。
6. 奖惩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奖励和惩罚的方式和措施,以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质量。
7. 保密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涉及机密事项的保密要求和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8. 培训制度:规定民政系统内部培训的内容和方式,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民政系统工作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规范和制度化的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促进民政系统的健康发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黔江府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16〕3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相关要求,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黔江府发〔2015〕21号)的基础上,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区2016年9月30日前的167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情况,区政府决定对《关于印发黔江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5〕25号)等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对《黔江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黔府令〔2008〕2号)等1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届满的,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对《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03〕17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前修订完善并报区政府审定后重新印发施行。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需修订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岗位管理制度内容
民政岗位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部门人员的岗位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
第三条民政部门实行以岗位为基础的工作分工,根据不同的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民政部门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建立相应的岗位管理制度,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积极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求设置合理的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部门发展规划和岗位需求,合理分工,避免重复和交叉。
第九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难易程度确定相应的职称和工资水平,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条岗位设置应当根据部门发展需求和员工能力等因素确定晋升途径和晋升标准,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民政部门的各个岗位应当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向员工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效果等。
第十四条岗位职责应当根据工作需求和员工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保持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第十五条岗位职责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避免出现工作冲突和职责不清等问题。
第四章岗位权限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各个岗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权限范围,确保员工按规定进行工作。
第十七条岗位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决策权、批准权、审批权、签字权等。
第十八条岗位权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能力确定,避免权限过大或过小导致工作不畅的问题。
第十九条岗位权限应当与职责相匹配,避免权限冲突或职责不明导致工作延误的问题。
民政办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政办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办全体工作人员,是民政办日常工作的基本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民政办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民政办工作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确保民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民政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民政办全面工作。
第六条民政办下设以下部门:1. 社会救助科;2. 社会福利科;3. 婚姻登记科;4. 社区事务科;5. 殡葬管理科;6. 信访接待科;7. 综合办公室。
第七条各科室职责如下:1. 社会救助科:负责困难群众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工作;2. 社会福利科: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工作;3. 婚姻登记科:负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涉外婚姻等工作;4. 社区事务科:负责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工作;5. 殡葬管理科:负责殡葬改革、殡葬服务、丧葬用品管理等;6. 信访接待科: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信访事项;7. 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八条工作人员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十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民政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四章服务规范第十五条民政办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文明礼貌地接待群众,耐心解答群众咨询。
第十六条民政办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各项业务,确保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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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民政发…2010‟26号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民政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直属单位,各科室:《黔江区民政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实现民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市民政局和区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宗旨,全面履行职能职责,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区民政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作风扎实,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区民政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批准的《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权。
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班子建设第五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管事与管人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各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负责、善于负责、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重要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六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发扬艰苦创业的作风,勤俭办事,管好自己、管好亲友、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坚决与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团结协作,坚持做到团结不内耗、依靠不依赖、开放不封闭,始终保持沉心静气、艰苦奋斗、求实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比实绩,克服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深入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决议和政策规定,对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章局领导职责第九条区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领导和主持全局工作;副局长、党组成员按分工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其他处级干部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负责本职工作。
第十条局长、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局务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
第十一条副局长、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区民政局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十二条局长学习、休假和离黔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局长报告。
副局长、党组成员学习、休假和离黔外出期间,其分管的工作按局领导班子成员AB角分工或由局长指定的其他领导代管。
第十三条局长要熟悉全面工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善于驾驭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要加强沟通协调,善于处理复杂问题;要抓班子带队伍,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要大力支持分管副局长和班子成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分管领导的作用;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十四条副局长、党组成员要熟悉分管的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全面掌握分管业务工作的政策和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领导能力,当好局长的助手,全力抓好所分管的工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要敢抓善管,加强对分管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领导。
第四章直属单位、科室工作人员职责第十五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主要负责人在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科室全面工作,并向局领导班子负责。
第十六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带领本科室认真贯彻执行局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加强对业务工作的学习,全面熟悉掌握业务政策;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单位、科室工作规则,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副职要自觉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主动思考、认真抓好负责的各项工作;全面熟悉和掌握负责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能独立处理负责的事务。
第十八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一般工作人员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在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要对所在岗位负责,清楚所在岗位的目标、任务、职责和要求;熟悉所在岗位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有适应本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办公室主任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督促办理民政系统工作运行中的有关事务。
第五章科学民主决策第二十条区民政局及其直属单位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原则,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制度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及服务对象的意见。
涉及相关区级部门的事项,要充分协商;涉及街道、镇乡的事项,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凡事关全局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内部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会议研究并向局领导报告,涉及其它单位或科室业务的,征求相关业务单位、科室的意见。
第六章会议规定第二十四条区民政局会议包括:局长办公会议、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局中层干部会议、局机关职工会议、系统全体职工会议。
提倡开短会。
第二十五条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出席,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科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向局领导班子成员收集汇总,经局长向其他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充分酝酿一致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各领导班子成员凡涉及分管范围的议题,要在政策依据充分、解决方案成熟(两套以上方案比选)的前提下上会,以提高会议效率。
局长办公会后一般要形成会议备忘录。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出席,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与议题有关的科室负责人临时列席。
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党组会议一般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会时才能召开。
党组会后一般应形成会议备忘录。
第二十七条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局属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会。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局务会后应形成会议备忘录或工作通报。
第二十八条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局或科室、局属单位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一般应形成会议备忘录。
第二十九条局机关职工会议、系统全体职工会议根据需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
第七章公文办理第三十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并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文办理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公文格式标准等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区民政局原则上实行无纸化办公,除秘密公文和特别紧急公文外,应全部通过“黔江区民政局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收文由办公室统一接收、登记,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领导签字同意后转相关科室承办,办结公文送办公室归档。
办公室要对重要公文和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进行督办,并将督办结果送领导审签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三条公文起草按照业务分工由主办科室办理。
涉及多个科室的,由主办科室负责与协办科室协商解决。
如未取得一致意见,由主办科室负责将各方情况呈报局领导裁定。
主办科室拟稿时要写明公文分送方式、分送途径;有明确报送截止日期的,必须在截止日期至少2天(含2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前送领导审签。
第三十四条公文审核要严格把关。
凡送局领导审签的公文,须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字,再送办公室就发文格式、字号等进行复核后,报局领导审签。
如所拟文稿涉及经费问题须先送财务审计科会审,涉及人事问题须先送办公室会审。
第三十五条公文审签按领导分工原则办理。
所有发文需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签发。
局行政文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签发,局党务文件由党组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党组成员签发;未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办公室一律不得编号、用印。
第三十六条严格办文程序,保证公文质量。
经市民政网、区政务网发出电子公文,由办公室分送;纸质公文和发至专门业务邮箱的电子公文,由办公室成文后交主办科室分送。
主办科室要对定稿的公文进行再校对并负责;办公室要加强公文质量考核,对不规范公文实行退文处理,可定期进行错情通报。
凡未按办文程序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一次性扣除相关责任人年度工作性津贴的50%。
第八章请示报告第三十七条区民政局负责对区委区政府、市民政局报告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重大情况,以及需要请求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局主要领导离黔出差或休假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项,由办公室按规定报告区委、区政府。
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离黔出差或休假、遇到全局性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以及其他应报告的事项,应当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各直属单位、各科室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就下列情况向区民政局请示、报告:(一)涉及本单位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本单位建设、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二)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决策及有关工作部署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来我局检查、考察和指导工作;(三)区以上领导关于本单位、本行业工作的批示、指示;(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任免、奖惩建议;(五)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六)重要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业务方面的重大事项;(七)潜在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八)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或一次合计金额50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九)负责人离黔出差或休假,以及个人重大事项;(十)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原则上采取事前、事中、事后报告的方式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不得多头汇报;紧急、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局长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