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谈对不作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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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作为研究

犯罪不作为研究

犯罪不作为研究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上争论的焦点。

(一)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是否为一种行为,这本身就是一个有待论证的问题。

各种行为理论都力图证明不作为的行为性,但成效并不显著。

[1]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作为的行为性是检测各种行为理论的试金石。

不作为的行为性在证明上的困难来自于它是身体的静止,即不象作为那样存在身体外部动作。

因而在单纯物理意义上是一种“无”的状态。

因果行为论因为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因而难以对不作为的行为性作出有效说明,个别学者甚至得出不作为难以称为行为的结论。

[2]为使不作为归之于行为,在因果行为论中,或者是象贝林格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意思限定要素,将行为概念变通为没有的的抽象物-人的态度;或者是象李斯特那样,放弃行为概念中的有体性要素,强调行为中的意思作用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但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难以坚守其因果行为论的基本立场。

目的行为论立足于人的主观目的,消极行为的机械性,对于理解行为的本质具有一定的意义。

但目的行为论主要适用于对故意行为的解释,对于不作为的行为性则难以作出论证[3].为此目的行为论提出“人的形态”(MenschlichesVerhalten )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引申出“目的行动力(finaleTatmacht)以联结作为与不作为,使之共同归属于行为。

[4]这种以目的为出发点的行为理论,在目的行动力的范围内,对于故意的作为与不作为尚能作出解释,对于过失行为,尤其是过失的不作为仍然难以作出圆满的解释。

行为论引入规范评价的立场,跳出了存在论的限制,为不作为的行为性的解释带来了希望。

在物理意义上说,不作为是”无“。

但在社会意义上,只要具有社会重要性,仍然可以评价为”有“。

[5]当然,过于信赖社会的规范评价,完全脱离行为的物理基础,也会使行为概念泛化,消解行为的界定机能。

宋某故意杀人案之法律分析

宋某故意杀人案之法律分析

01
案件审理与判决
案件的审理过程
起诉
检察院对宋某提起公诉,指控其犯有故意杀 人罪。
证据展示
控辩双方展示了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 现场照片等。
庭审
法院依法组成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辩护
宋某的辩护律师提出辩护,认为宋某不构成 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与被害人家属的参与
辩护律师
宋某委托的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通过加强社会监管,对可能引发 社会问题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
处理,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完善法律制度
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 ,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司法独立性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宋某故意杀人案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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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案件背景介绍 • 故意杀人罪法律分析 • 案件证据分析 • 案件审理与判决 • 对本案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01
案件背景介绍
案件概述
宋某与被害人曾有过节,矛盾激化后,宋某于某日晚上持刀 闯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者刺伤致死。
案件发生后,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 讳。
定义要素
主观故意: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 ;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适用
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个别化: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危 害程度等,对其实施不同的刑罚。
中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罪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 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对不作为的含义和性质定性,各国和各种学说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本文作者在分析不同学说存在缺陷的基础上,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危害行为;对不作为的性质从表现形式、权利与义务关系、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行为人的主体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于不作为的义务根据,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本文还对各国不作为的理论分类进行了介绍和评析的基础,作者赞同将不作为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一、引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由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是危害行为。

一般来说,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

其中,与作为相对而言,刑法上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中占据一定的比例,对此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刑法上不作为的基本理解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

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或来源有哪些?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见解。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

认为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有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2)四来源说。

认为应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有的则以“合同签订的义务”取代上述观点中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3)五来源说。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定性之分析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定性之分析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定性之分析作者:刘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宋福祥具备特定近亲关系之作为义务。

宋福祥与妻子是近亲属关系,这点使其对妻具备保护义务。

而且,不能认为宋福祥具备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也不能认为宋福祥构成遗弃罪。

因为我国《婚姻法》只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而非救助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是合理的,张明楷教授结论是正确的。

【关键词】宋福祥;故意杀人;不纯正不作为犯一、案情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进公开审理查明:1994年6月30日傍晚,宋福祥酒后归家,为了一件小事情竟然与妻子李霞大打出手。

李霞说:“老是吵架,我去死算了”。

宋福祥说:“那你去死吧”。

李霞随即就想上吊自杀,然后找寻上吊用的绳子。

宋福祥竟然不管她,结果李霞上吊身亡。

经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技术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判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做出如下判决:宋福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三、研讨此案发生后,在我国学术界的争议轰然而起,学者或认为有罪,或认为无罪。

笔者谨分析具有代表性的陈兴良、张明楷两位教授之观点。

陈兴良教授认为:“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我认为,没有”。

陈兴良教授的论证有以下问题:首先,陈兴良教授判断标准有误。

陈教授认为,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于宋福祥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行为是否具有等价值性。

宋福祥能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等价值性是没有意义的概念,只会增加理论成本。

其次,陈兴良教授没有指出宋福祥是否有作为义务。

而作为义务的有无是故意杀人罪成立与否最关键的环节,而不在于他是否故意或过失设定了其妻自杀死亡的原因。

这个最重大的环节被陈教授略去了。

最后,陈兴良教授实质上,是将定罪的重心,引导在先行行为的方向,这也是误导读者之处。

陈教授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妻子上吊死的原因是不是故意或过失而设定的。

不作为---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汇总

不作为---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汇总

争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点
• 宋某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
• 争吵辱骂是否构成先行行为而导致其具有作为义 务
我方认为:宋有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
我国婚姻法在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同时婚姻法第4条也明确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 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
我国法律既然规定夫妻双方平时的日常生活中就负有 相互扶助和照顾的义务,那么当一方在遇到危难时 则更加应该如此,否则就谈不上夫妻间的相互抚养 和帮助,所以我们不难得出夫妻间的“抚养义务” 包含了救助义务。
• 三来源说(德国、日本) • 四来源说(我国刑法界通说) • 五来源说
四来源说
1.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婚姻法第20 、4条)
2.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值班医 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有灭 火的义务等)
3. 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合同、自愿行 为)
4. 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角度: 不纯正不作为作为义务内容的发展趋势
• 形式义务
实质义务
实质义务强调行为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支配 关系或者排他的支配关系。也就是说不作为者具体地、现 实地支配者这种能够引起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
宋某是否支配被害人的生命?
• 1、双方争吵是引起一方自杀的重大原因 • 2、争吵双方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一般人对
救护义务
抚养义务
我方认为:争吵构成先行行为
在本案中,宋福祥与其妻李霞争吵是行为人 不作为之前的先行行为,争吵厮打中被告人宋 某用语言刺激李霞,导致李霞产生自缢轻生的 念头与决心,因此被告人宋福祥有干涉、阻止 、救助的作为义务。而李霞第二次寻找自缢绳 子时,宋某也没有劝阻,当听到凳子响时本应 加以救助却没有履行其作为义务,而是听之任 之,终于导致了李霞的死亡。

浅析“宋福祥”案

浅析“宋福祥”案摘要:“宋福祥”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夫妻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违背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众说纷纭。

通过深入分析可知,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夫妻间就更加有救助义务。

在其妻子自杀的情形下,宋福祥应当竭尽所能的阻止其自杀,但是宋福祥当场却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违背了他对妻子的救助义务,其行为构成了不作为。

同时在认识到自己的见死不救会导致李霞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宋福祥既没有劝阻,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助措施,就充分暴露了其放任李霞死亡的心态。

因而宋福祥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齐备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宋福祥;夫妻救助义务;不作为案情基本情况: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霞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宛生对李霞进行规劝。

见李霞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霞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霞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待其公婆赶到时,李霞已经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福祥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故意不作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宋福祥案件发生后,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其定性问题上产生了很大分歧:有罪说认为,宋福祥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无罪说则认为宋福祥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宋福祥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夫妻间有没有救助义务;二是违背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三是宋福祥有没有杀害其妻的主观罪过。

一、夫妻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宋福祥对其妻子究竟是否有救助义务是本案最大的一个争议点,也是笔者首先要探讨的问题。

浅析不作为犯罪

摘要: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形式,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其构成要件。

不作为犯罪在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为了生活的安康,需引起人们的警惕。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强烈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复杂化,不作为犯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呈增多趋势,其危害性很大。

为了让不作为犯罪远离我们,让生活更祥和安宁,也为了警示世人,在这里我从以下几方面浅谈一下不作为犯罪。

一、犯罪的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基础。

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

作为是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的,为我国刑法禁止的行为。

作为的特征在于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实施积极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

如张三抢劫李四的钱包,客观方面表现为张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各种方法,迫使李四当场交出钱包或将钱包抢走的行为,会构成抢劫罪。

作为犯罪是一种普遍的典型的犯罪方式,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等大多数犯罪都必须通过犯罪分子的主动积极的行为来完成。

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指有实施某种行为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实施这种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作为的特征在于行为表面上是静止不动的,行为是通过消极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当为而不为”。

如,儿子遗弃年迈的母亲。

在寒冷的冬日,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刘某,在儿子的家门口呆了几天几夜,儿子就是不开门,对老母亲不管不问,最终导致老母亲在瑟瑟的冬风中由于饥寒交迫而撒手人寰。

客观方面刘某的儿子对母亲有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会构成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玩忽职守罪等,都是通过犯罪分子消极的行为来完成的,是典型的不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作为会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所有的不作为行为都会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样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呢?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当行为人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就是在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宋福祥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宋福祥,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宋福祥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宋福祥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宋福祥与李某系同村邻居,因土地承包、邻里关系等问题存在矛盾。

2018年5月某日,双方因土地界限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2. 械斗过程:在争执过程中,宋福祥情绪激动,持械击打李某,李某倒地后,宋福祥继续对其进行殴打。

3. 后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宋福祥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宋福祥持械殴打李某,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但宋福祥主观上并无杀害李某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2.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宋福祥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1. 邻里纠纷的防范: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悲剧发生。

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浅谈我对不作为的理解

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浅谈我对不作为的理解摘要:由于不作为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它一直都是行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或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正确认识不作为的含义,更有助于我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多样性,更能有效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正确地认定不作为犯罪,更好地体现立法精神,维护社会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准确地同不作为犯罪行为作斗争。

关键词:不作为先行行为义务条件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案由:2003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福祥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并厮打。

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倒不如死了算了。

”宋福祥说:“那你就去死吧。

”或李霞在寻找准备自缢的凳子时,宋福祥喊来了邻居叶宛生对李进行规劝。

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

李又找来了自缢用的绳子。

宋福祥意识到李要自杀,但却无动于衷,直到听到李踮脚用的凳子响声后,宋才起身过去,但却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到一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父母,待其家人到时,李已经无法抢救而死亡。

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刑事鉴定:李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目睹其妻李霞寻找工具准备自杀时,应当预见李霞会发生自缢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家中只有夫妻二人这样的特定环境下,被告人宋负有特定的义务,而其却放任李霞自缢身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

所以,根据《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判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成立,处有期徒刑四年。

——来自本案中,被告人宋福祥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其妻死亡,是不作为的行为而构成的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根据我国刑法学者陈兴良的观点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但是自本案判决以来,便引起了我国法学界学者们的一直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不作为不是行为的一种形式。

不作为缘于它是一种身体上的静止,而不像作为那样存在身体的外部动作,是单纯意义上的一种“无”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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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 罪的概 念与 行为性
所谓不 作为犯罪 , 是指 行为 人负有 实施某种积 极行为 的特 定 义务等 是作 为义务 。 一种 是要求 人们不 实施一 定行为 的义务, 另 法律义 务, 并且 能够实行 而不 实行 的行为 。 不作 为是行 为的基本 即抑制 人们 实施某 种行 为 的义 务,是 不作 为义务 。在这种情 况 形式之 一的观 点 已成 为刑法 理论 的通 说 。但 是 不作为 为什么 同 下 , 背义 务就表 现为 “ 应为 而为” 构成 作为犯 罪 。因此 不作 违 不 ,
二 、 为犯 罪之作 为义 务 不作 不作为犯罪 是 以作 为义务 为其存在 的前提和依据 , 是针对只
待其 家人赶到 时 , 李霞 已无法抢 救而 死亡 。一审法 院认 为, 在夫
妻争吵 的特 定环境 中的被告人 宋福祥 负有法律 责任 , 其放任 李霞 有担 负特定 作为 义务 的人来 说的 。 正如 我 国学者 指 出的: 定义 特
关键 词 不作 为犯 罪 义务来 源 因果关 系 文 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0 9 5221)3 2- 10- 9(000- 0 2 0 0 0 中图 分类号 : 1 D9 4
不作为犯罪 问题一直 是刑法理 论关注和研 究 的焦 点问题 , 下 不 能违反法 律的禁止 性规定 , 因而作 为犯的作 为行为对外 界引起
也 缢 祥意 识到李霞要 自杀 , 却无动 于衷 , 任不 管。直 到听到 李垫 害 了其妻 的生命权 利 , 在事实 上导致其妻 李霞 自 身亡的不幸 但 放 脚用 的凳子 响声后 , 宋才 起身过 去 , 但其 仍未 采取有 效措施 或呼 后果 。 叫近 邻, 是离开现 场到 一里 以外 的父母家 中去告诉 自己父 母 , 而
为是否具有 行为性 , 出现肯 定说与 否定 说两派 : 定说认 为,行 把它认为是道 德义务 。例如见 到与 自己无 关的人落水而不救 , 肯 “ 或 为不论其现 象如何 , 乃系一 切犯 罪之共 通基础 , 包括作 为与不作 者过路人明知他人被 非法拘禁而 不救助时, 都不能构成不作为犯
到家 中,因琐事 与其妻李 霞发 生争 吵厮打 。李霞 说:“ 三天 两头 案 中, 被告人 宋福祥 在只 有夫 妻二人 的特定 的环境下 , 对其妻 面 吵, 活着还 不如死 了。被告人宋 福祥说 :那你 就去死 。后 李霞在 两次 寻找 自缢工 具的情 境 , 义务和 能力防止其妻 自缢身亡结 ” “ ” 在有
面本 文将 结合下述 案例 对不 作为犯 罪 的基本 作为 犯的规 范领域 里 , 而 法律 则要求人们 去 改变现状 ( 这只是对 有作 为义务且有 作为可 能性的人提 出的法
案件 基本情 况 : 94年 6月 3 19 O日晚 , 告人宋 福祥酒 后回 律要 求) 即不 得违 反法律 的命令 性 的规定 。让我们 再次回到本 被 ,
寻找准备 自缢用 的凳 子时 , 宋喊来邻 居 叶宛生对 李霞进 行规劝 。
果发 生的情况下 见而不 救, 没有做 到法律对 被告人应 消除风险 的
叶走 后, 二人又发 生吵 骂厮打 。李霞 又寻找 自缢用 的绳子 , 宋福 企盼 。 这种 不作 为行为 实 际上 已经 触犯 了法律 , 不仅在理 论上侵
刑法上 的危害行 为, 从而 否定不 行为 是属于 行为 的看法 。 有人从 为不作 为犯 罪违 反的 义务只 能是 法律 义务 。如 日本 刑法学 家指
目的行为论 的角度 论述 , 因对行 为 目的性的理 解不 同, 关于不作 出: 作为义务应属于 防止产生构成 要件结果的法定义务 , 不能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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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作 为 犯 罪 若 干 问 题 探 析
从“ 宋福祥故意杀人案” 谈对不作 为的理解
隋 亦可
摘 要 不作 为犯 罪由 于其 本 身的特殊 性和 复杂性 , 直都是 刑法理论 所 关注的 焦点 。本文从 具体 案例 出 , 一 发 系统探 讨 了 不作 为犯罪 的概 念 、 义务来 源和 因果 关系。正 确认识 不作 为犯 罪的 问题 对进 一步认 识刑 法总论 具有 重要 意义。
李某 , 使李某 产生 自 轻 生的念头 。 致 缢 在家 中只有夫 妻二人 的特 ( ) 为 义务 的概 念 一 作
定环境 下, 宋负有特 定义 务和劝 阻 的责任 , 放任李 霞 自缢 身亡 其 的行为 , 已构成 不作为 故意 杀人罪 , 二审法 院宣 判维持 原判 。

作为 义务是 指必 须实 施一 定行 为的义 务 ,也 是一种积 极义 务, 是相 对于 消极义 务和不 作为 义务 而言 的。在法律上 , 务可 义 以分 为两种 : 一种 是 要求人 们实 施一 定积 行 为的义务 , 如纳税 的
作为一样 , 具有行 为并构成 犯罪 的性质 呢 ?在理论 上, 不作 为是 为犯罪违 反 的是作 为义 务。 否构成犯 罪并未取 得一 致的看 法 。 不作 为犯罪 的义务不只是 一种作 为义务, 而且 是一种特 定的
有人从因果行为论的角度论述, 以物理、 自然的眼光来看待 义务 。 那么不作 为犯罪违 反的是一种 什么性质 的义 务昵?一般认
自缢 身亡 的故意不 作为行 为 , 已构 成 故意杀人 罪 。二审法 院认 务 是不作 为犯罪 的核心 。 构成 了不作 为犯罪 的基本犯 罪事实 , 它 为, 被告 宋福祥与 其妻李 霞关 系不和 , 在争吵 厮打 中用语言 刺激 并成 为不 作为犯 罪能否 成立 以及判定属 于何种性质 的主要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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